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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新改八处

2012-10-19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8期
关键词:辩护人出庭证人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新改八处

3月11日上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审议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又新作出了8处主要修改,并建议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押嫌疑人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修正案草案第5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代表们认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下,自己委托辩护人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进一步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应增加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此举可使辩护权得到更有效的保证。

理顺了向不同级别检察院申诉的程序

《修正案草案》第39条中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代表指出,上述规定中,对处理不服的,应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清楚。建议将该条中关于“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规定修改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改正“将指纹信息纳入生物样本范畴”的错误

《修正案草案》第47条中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采集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代表指出提取指纹不属于采集生物样本。建议将该条中关于“可以采集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规定修改为“可以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移送审查起诉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代表指出,为有利于辩护律师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有必要将有关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这一修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知情权,这是个比较重要的程序。被告知进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更有利于辩护人辩护工作的实际展开,可以及时跟进,使得律师权利的行使更完善。

二次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不起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代表认为,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宜规定“可以”不起诉。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经申请可不公开审理

《修正案草案》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代表认为,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应当不公开审理。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证人无理由不出庭作证可处以训诫或拘留

《修正案草案》第70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10日以下的拘留。

代表认为,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一律处10日以下的拘留不妥。应区分情形作出处理,还要加大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力度。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同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修改还增加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特别保护措施。

明确封死了再次“发回重审”的口子

《修正案草案》第8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代表认为,应进一步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发回重申。

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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