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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近年来面临的主要贸易纠纷研究

2012-10-17饶维嘉

对外经贸 2012年1期
关键词:纠纷贸易措施

饶维嘉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出口的迅速增长,中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纠纷与摩擦。近年来,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层出不穷,既有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一般保障措施,也有知识产权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所引发的贸易纠纷让很多中国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从而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本文拟就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纠纷现状和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结合具体贸易摩擦类型及实际贸易纠纷案例探讨中国应对不同种类贸易纠纷应采取的措施及策略。

二、中国企业面临的贸易纠纷现状

目前,中国企业面临的贸易纠纷现状呈现出三大特点。

首先,从所涉纠纷数量上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贸易救济措施及贸易保护手段的最大受害国。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经连续16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调查报告数据统计,1995—2010年上半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共发起3752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有 784起,占比高达20.90%。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相关数据统计显示了从2005—2010年涉华反倾销调查数量占世界总量的比例及其变化趋势(见图1)。在反补贴措施方面,从1995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已有20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启动反补贴调查共计250次,其中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高达40起。特别是自2007年以来,涉华反补贴调查呈激增态势,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相关数据统计2005—2010年涉华反补贴调查数量占世界反补贴调查总量的比例及其变化趋势见图2。除了这些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之外,中国出口还受到很多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的限制,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其中以技术性贸易壁垒最为突出。据统计,中国外贸出口企业70%以上遭受过国外的技术贸易措施,约40%的出口产品受到过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限制,每年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贸易额达200亿~300亿美元,其损失之大可见一斑。

其次,从发生纠纷的对象来看,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的主体仍以发达国家居多,但发展中国家数量也呈迅速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在反倾销措施方面,发展中国家已经取代发达国家成为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主体。截至2010年6月30日,在涉及中国产品的784起反倾销调查中,由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数量高达487起,占总数的62.12%,其中印度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有137起,远超美国(101起),位居所有成员国之首。另外,在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方面,发展中国家对华立案数量近年来也有显著增加。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2010年9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为77起,较2007年的51起增长了40%,涉案金额则增加了4倍多。

第三,在纠纷涉及的产品方面,中国卷入贸易纠纷的产品领域呈不断升级之势。近年来,贸易纠纷中涉及的中国产品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延伸,所在产业从传统的农业、纺织和汽车等向电子信息、通讯、飞机制造和生物等高科技产业领域升级。相较1996—2001年,2002—2006年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产品中机电类和轻工类产品所占比重有大幅提高,分别从7.14%和10.71%增长到26.7%和23.3%,而五矿类和土畜类产品则均有一定幅度减少,由此可见中国卷入的贸易摩擦涉案领域的扩大与升级。

图1 2006—2010年涉华反倾销调查数量与世界反倾销调查总量

图2 2006—2009年涉华反补贴调查数量与世界反补贴调查总量

三、与中国企业贸易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普遍性原因

贸易纠纷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由于节约劳动的技术进步会提高资本生产率和回报率,相对降低劳动的报酬,使发达国家把越来越多的劳动相对密集的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种生产转移带来了两个效果:一方面发达国家消费增加,储蓄减少,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储蓄增加而消费减少,最终导致发达国家出现贸易逆差。为扭转此种贸易逆差,发达国家自然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从而引发了贸易摩擦。其次,基于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和就业的需要。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一国的出口产品往往与进口国的相关产业构成竞争关系,又由于出口国的产品往往在价格或质量上较进口国更有优势,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构成了很大威胁,因此出于保护该产业及其从业人员的需要,进口国通常会采取一定贸易保护措施限制相关产品的进口,从而产生贸易纠纷。另外,发达国家为保护其高新技术等战略性产业的发展,防止核心技术外泄也是知识产权和技术领域贸易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由于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控制是一国经济增长或赶超他国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为保护其长远核心利益,发达国家往往会通过设置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贸易壁垒制造摩擦。

(二)特殊性原因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面临如此多的贸易纠纷也有其特殊原因。第一,在贸易结构方面,中国进行的大量是加工贸易,而产品加工后往往会增值,最终的出口额总是大于进口额,因此加工贸易本身就伴随着贸易顺差。根据海关统计资讯网公布的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3月,加工贸易占中国出口贸易总值的46.18%,总金额高达1845.44亿美元。如此高的加工贸易比重导致由贸易顺差引起的摩擦就不难理解了。第二,由于中国企业出口的很多产品档次较低,产品附加值低,加之行业自律性差,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同类企业间相互削价竞争,因此很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第三,由于中国技术相对落后,缺乏相关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对国外技术有很强的依赖性,且并未形成自己的一套技术标准,只能受制于国外标准,因此为他国利用知识产权和技术问题引发贸易纠纷提供了机会。第四,中国之所以面临如此多的贸易纠纷也有一些政治性因素。近年来中国崛起的势头越来越猛,“中国威胁论”甚嚣尘上,很多欧美国家都感受到了中国的迅速发展对其政治经济地位的挑战。因此,这些国家企图通过制造贸易摩擦的手段来阻止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以达到遏制中国崛起的目的。

四、中国企业应对贸易纠纷的成功案例分析

(一)应对反倾销类贸易纠纷

积极应诉是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的前提条件。不应诉或不配合调查,只会带来最不利的裁决和败诉的结果。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应诉积极性不断提高。据信息表明,2002年企业反倾销应诉率总体超过75%,其中对北美地区、大洋洲地区几乎全部参加了应诉,对欧洲和亚洲的应诉率都超过70%,对拉美地区总应诉率约60%。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合理运用一定诉讼策略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机制已经成为企业赢得诉讼的关键。

案例一:加拿大对华复合木地板反倾销案

1.案情概述

此案发生于2004年10月。加拿大海关总署发布立案公告,正式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和波兰的强化木地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同时对原产于中国的强化木地板进行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调查当局在本案中使用抽样调查方法,只对出口加拿大最大的上海某外资企业做全面调查。广东公司坚信本公司对加拿大出口没有倾销,选择了自愿填写问卷,并力争调查机关到公司实地核查。作为整个应诉工作的一部分,广东公司也全面参加了无损害的抗辩,其基本抗辩内容是申请方无合理的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害或是面临遭受损害的威胁。

2005年5月17日加拿大调查当局作出终裁:对被抽样调查的公司将原27%的税率调整为9.7%,而对广东公司因在5月17日终裁前无暇审核材料税率仍维持为17%。但调查当局将在损害最终裁决6月16日出台后的6个月内,审核公司的材料。在6个月的继续应诉时间里广东公司应诉小组全力整理数据和资料,在初裁后提交的抗辩材料基础上,于2005年9月28日,两次提交了大量的材料,加拿大调查当局对广东公司提交的问卷答复进行了全面的审阅,并于2006年2月对倾销和补贴的问卷答复提出了大量的补充问题。2006年3月20日—23日加拿大海关总署派出两名官员到广东公司实地核查。2006年5月5日,加拿大海关总署公布了再调查的裁决结果。调查当局在裁决中确定广东公司涉案产品的正常价格低于对加拿大的出口价格,反倾销税率为零。至此,广东公司在本案应诉中,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以零税率结案。

2.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广东公司的两点做法很值得国内相关企业在应诉类似反倾销案件时借鉴。首先,其深知反倾销调查的时效性要求,在加拿大当局立案后迅速做出反应,聘请律师开展应诉工作。而中国有很多企业在反倾销调查立案前持观望态度,寄希望于对方不申请或撤回申请,最终错失了聘请律师指导企业的最佳时机。另外,广东公司还有很强的应诉抗辩和合作意识。不仅积极配合加拿大调查当局的调查,在调查问卷中进行有力抗辩,而且在加拿大海关总署派官员进行实地核查时还详细地向核查官员解释了国内内销客户的情况,说服核查官员接受公司的内销产品的客户与在加拿大的进口商属于不同的贸易水平。这种积极抗辩与合作意识也是中国很多企业所欠缺的。

(二)应对保障措施类贸易纠纷

近年来随着中国出口的持续高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其业已成为世界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新宠”。据相关数据统计,在中国加入WTO后的4年间,涉及中国的保障措施案件由1995—2001年的18件上升到29件,占所有案件的比重由6.0%上升至9.4%。由于保障性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视,因此应对保障措施类贸易纠纷的成功案例尤其值得中国学习借鉴。

案例二:美国钢铁保障案

1.案情概述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发布命令,宣布对进口到美国的10类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分别征收8%~30%的额外关税,时间为3年。该措施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国家,其中中国作为对美钢铁出口大国所受威胁尤为严重。

2002年3月14日,中国政府向世贸组织提出就此问题进行磋商,2002年3月21日,中国要求加入欧盟与美国进行磋商。2002年3月26日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美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提出,在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条款下,就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措施进行磋商,中国政府将保留在《关贸总协定》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下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2002年5月24日,中国对17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2002年5月27日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正式向争端解决机构请求设立专家小组。

2003年5月2日,专家组作出最终报告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协定。2003年8月11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2003年12月10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签署总统令宣布自12月5日起终止保障措施执行。自此,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第一案以胜利告终。

2.案例分析

中国政府在此案中维护了钢铁产业的安全和国家利益,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成功之处:第一,中国政府有效利用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面对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时,反应非常迅速,并寻求与涉诉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积极展开合作,利用DSB机制避免了美国违反WTO规则的保障措施对中国钢铁产业造成的损害。第二,中国政府充分利用了磋商的机制,在美国实行钢铁保障措施后积极与世贸组织、欧盟和美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进行磋商,争取到了在此案中的主动权。第三,中国政府还合理利用WTO的规则采取了适度的保障措施维护自身利益。在美国宣布实施钢铁保障措施后,中国于2002年5月24日宣布对17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在WTO规则范围内成功抵御了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保护中国国内产业免受未预料的冲击。

(三)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类纠纷

近年来中国在出口方面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类纠纷数量有日益增长的趋势。根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公布的数据统计,2010年美国、加拿大对中国的TBT(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分别较2009年增加了183.3%和160.0%,如此迅猛的增长势头需要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

案例三:温州打火机应对欧盟TBT案

1.案情概述

2002年4月30日,欧盟通过了旨在限制中国打火机进口,以保护本国生产商利益的《打火机——防止儿童开启要求及测试方法》(简称CR法规),其主要内容是全面禁止玩具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并规定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该法规将在2004年强制执行。

2002年3月,温州烟具行业协会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官员组团共赴欧洲与有关方面交涉。在交涉中欧盟进口代理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期间,温州打火机企业还纷纷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积极开展研发工作,并新创建了一个专门生产安全打火机的特色产业园区。

2003年12月9日,欧盟常规产品安全规定指令紧急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各成员国未能就欧盟标准化委员会于2002年4月30日通过的EN13869:2002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早期的决议即欧盟对制造商、进口商及零售商分别从2004年6月19日和2005年6月19日起强制执行的CR法规不再生效。这意味着以温州烟具协会为主的对欧盟CR法规历时两年的抗争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2.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在应对欧盟CR法规过程中能取得初步胜利主要有三点可取之处:首先,其充分发挥了协会组织的力量,积极主动应对欧盟制定的CR法规。在此过程中,以温州日丰打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发静为主的一批企业家主动带头,组织温州烟具行业协会的同业者,与欧盟有关方面抗争。与此同时,温州鹿城烟具协会还成立了专门应对小组,全面搜集相关数据、资料,并着手聘请资深律师搜集欧盟的法律法规。此外,温州烟具协会还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寻求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这与很多其他企业在遭遇技术贸易壁垒时被动应对、孤军奋战的局面形成了鲜明对比。其次,温州打火机企业还联合欧盟进口代理商,共同应对欧盟的CR法规。在此案中,欧盟打火机代理商充分利用天时地利的条件,一方面给温州代表团尽可能的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各种游说活动,对赢得抗争CR法规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在积极进行相关交涉的同时,温州打火机企业还不忘加强自身建设,进行技术升级和研发工作。宁波新海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就通过自主创新研制出了带CR装置的打火机,已经有3款产品在美国成功申请专利,另2款在欧盟也即将取得专利证书。这种自身技术的提高大大增强了温州打火机企业在应对CR法规上的主动性。

五、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在融入世界市场的过程中,也面临着数量日益增多且类型更加复杂的贸易纠纷。这既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产物,也与中国自身的出口结构特点、层次和体制有密切联系。面对不同类型的贸易纠纷,中国企业在采取有效方式积极应对的同时,更应全面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层次,以从根本上遏制其他国家利用贸易纠纷阻碍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企图。另外,中国还应完善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的立法,并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应诉机制,加大力度培养相关方面的法律人才,只有这样,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才能在国际贸易中赢回自己应得的利益,我们的国家才能在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真正实现经济的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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