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新论
2012-10-14李龙强
李龙强
逻辑新论
李龙强
逻辑学就是研究人的理智思维活动的科学,也就是研究人在理智状态下生成与使用概念、命题、推理的实然方式与应然规则的学问,而逻辑就是总结、概括、创造出来的生成与使用概念、命题、推理的规则。概念是高度浓缩了的判断。命题是省略了过程的推理。所有命题通过转换都可以变为两个集合之间的交集是否存在的判断。简述了确认“命题‘A是B’是真的”的条件,认为逻辑规则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设计出来并约定俗成的思维单元的生成与使用应遵循的规范。目的不同,完成目的而遵循的逻辑规则也不同。逻辑规则不是逻辑规律,逻辑规则是人们对逻辑规律认识后将其运用于思维活动的方式。逻辑规律是一元的,而逻辑规则是多元的。
逻辑本质;广义事件;逻辑规则;推理有效性
对逻辑的涵义的理解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有人从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逻辑这个词,把它作为规则、法则、规律等词语的代名词。还有人将逻辑与算法的意义等同,认为逻辑就是算法、算法就是逻辑。最通常的理解是将逻辑同思维活动联系起来,将逻辑理解为理性思维方式。本文在最通常的意义上使用逻辑这个词语。逻辑与人的心理活动密不可分,人的心理活动大致可以分为认知活动、情感活动、意志活动、信仰活动四大类。思维活动属于认知活动,但认知活动范围很广,包括理性认知与非理性认知。而理性认知又分为理智感知与理智思维。理性感知就是指认知主体在有理智的状态下的感觉、知觉、表象、回忆。理智思维是指认知主体在有理智状态下的生成与使用概念、命题、推理的活动。
一、逻辑的本质
逻辑学就是研究人的理智思维活动的科学,也就是研究人在理智状态下生成与使用概念、命题、推理的实然方式与应然规则的学问,而逻辑就是总结、概括、创造出来的生成与使用概念、命题、推理的规则。逻辑学研究是理智思维的自我反思,是研究者运用自己的理智思维能力研究理智思维活动本身,目的是通过揭示理智思维活动的本质从而总结、概括、创造出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与较高的实用价值的逻辑规则。
概念、命题、推理是三种基本的思维单位。思维单位是不同形式的思维结果的规范形态。
概念是高度浓缩了的判断。概念是思维活动中最基本的单位。的普通概念是在许多个别的表象基础上抽取共同性而创造出来的一般表象的命名。所谓普通概念就是能够在物理空间中找到原型的概念。如“太阳、月亮、河流、蓝天”等。心理概念是对许许多多类似的心理体验进行总结概括后的命名。如“想、回忆、喜欢、愤怒、疼痛”等等。普通概念来源于人的外部经验,心理概念来源与人的内部经验,即心理体验。普通概念与心理概念都是具体概念。以具体概念为基础继续进行总结概括、加工改造会得到不同层次的新的表象、新的体验,人们继续为这些新表象、新体验命名就得到抽象概念。如“规律、现象、信息、价值、意义、能量”等等。抽象概念无论怎么抽象,都可以进行还原,可以指出其外延来帮助我们理解。如果在抽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思想实验把各种可能的状态推到极限,然后把这种在思想实验中的某种极限状态给以命名而获得的概念,我们称为终极概念。终极概念无法还原,只能靠人去体验,理解终极概念就是重复思想实验以获得相同体验的过程。如微积分中的 “无穷小量、极限”、几何学中的“点”、物理学中的“质点、理想状态”、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政治学中的“正义、乌托邦”、哲学中的“真理、本体”等等。具体概念、抽象概念、终极概念都具有抽象性,只是抽象程度不同。作为概念的表达方式的名称性符号与形成该概念的表象、体验之间存在映射关系,把每一个映射表达出来就是一个判断,基本格式就是“某表象、某体验可归属为某概念”。如果人们无法为一个名称性符号形式在大脑中找到对应的表象与体验,那么这个名称性符号形式就不是概念,而仅仅是名称性符号形式而已。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提出的“对象”这一词语,由于其拒绝对其解释,我们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把其当作一个名称性符号。不能作为概念的名称性符号在有些哲学家的著作中比比皆是,使哲学运思变成文字游戏,这也是哲学经常遭人诟病的重要原因。名称性符号的大量使用是表达者思维不够清晰、思想不够成熟的表征。想明白了的一定能够说明白。可意会的一定可言传,“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不过是意会程度不高或者表达能力不足的托辞。作为概念基础的对应的表象与体验就是概念的外延。作为概念的最基本要求是其外延集合不能为空集。
命题是省略了过程的推理。所有命题都可以转换为关于两个同类非空集合之间的交集是否存在的判断。一切判断都是对在某种条件下的事件的判断。复合判断可以转换为简单判断形式。如负判断统一转换为“……是不对的命题”,将原判断代入即可。联言判断只要把联言支看作一个并集即可。选言判断可以统一转换为“……是可能存在的……选项”,将选言判断代入即可,前面的省略号代入具体选项,后面省略号代入选项关系限定词“相容的”或者“不相容的”。假言判断统一转换为“p是q的……条件”。一切关系判断也可以转换为直言判断形式,基本格式是“A是……的……”。如“7大于3”,转换为“7是大于3的数”。一切直言判断可以转换为两个集合之间是否存在交集的判断。如“雪是白的”。可以有两种转换方式,一种方法是将“是”前主项集合转换为与谓词所对应的集合,“雪是白的”就转化为“雪的颜色是白颜色”。另一种方法是将谓词补充完善为与主项同类的集合,“雪是白的”就转化为“雪是白色的物质”。
所有命题通过转换都可以变为两个集合之间的交集是否存在的判断。作为主项的集合称为待判集合,可以是基数确定集合或者基数不确定集合,作为谓词的集合称为参照集合,只能是基数确定集合。所谓基数确定集合,就是经典集合,在逻辑学上的全称概念与单称概念都是基数确定集合,如果用数字限定全称概念得到的集合也是基数确定集合,如“百分之七十五的人口”之类。基数不确定集合指用特称量词限定的概念对应的集合,模糊集合也是基数不确定集合。如果交集存在则是肯定判断,如果交集是谓词集合的子集,即两个集合是包含关系,则为全称肯定判断,有交集且不是包含关系则为特称肯定判断。两个全称集合之间无交集则为全称否定判断,特称集合与全称集合之间无交集则为特称否定判断。
总而言之,一切命题都可以转换为“A是B”或者“A不是B”的形式。前面我们说过,任何命题都是条件命题,都是在一定语境时空对充分条件下的事态的断定。语境时空就是在特定语境下语言使用者确定的命题所表达的事态存在的时空范围。语境时空可分为物理时空、虚拟时空、逻辑时空、心理时空。这几类时空其存在性由高到低。在存在性高的时空存在的事态一定可以存在于比其存在性低的时空,而在存在性低的时空中存在的事态不一定能够存在于比其存在性高的时空。逻辑学上的“存在”的涵义是用来表达“某个用符号表示的事态作为某个确定的语境空间的组成元素的真实性”。如,“在历史上,孙悟空实有其人”这句话就是假话,因为在历史的物理时空中没有孙悟空这个历史人物存在。但是如果说 “在艺术家创造的虚拟时空中孙悟空是真实存在”就是真话。事态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是指有此条件该事态一定发生。在日常语言中我们使用命题表达事态往往省略掉条件的提示语,而把正常条件作为潜在条件。如,“这只鹅是白的”。省略掉的条件包括说话人视力正常,背景光线是自然光,说话人处于清醒状态等等。日常语言如果把这些条件都补齐,人们会不胜其烦,所以省略是有道理的。但我们进行逻辑分析必须把这个条件充分强调。没有确定的条件,命题的真假是无法确定的。
因此,确认“命题‘A是B’是真的”的条件必须包括:(1)语境时空确定。(2)存在命题所表示的事态发生的充分条件。(3)在确定的语境时空中存在一个非空集合X,在充分条件下X中可确定的元素都属于A。(4)在确定的语境时空中,在充分条件下X的每个可确定的元素都属于某个非空集合B。
确认“命题‘A 不是 B’是真的”的条件:(1)语境时空确定。(2)存在命题所表示的事态发生的充分条件。(3)在确定的语境时空存在一个非空集合X,X中可确定的元素都属于A。(4)在确定的语境时空中,在充分条件下X的每个可确定的元素都不属于某个非空集合B。
命题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就会出现各种错误,如果错误没有被认识就会被当作真假难辨的悖论。任何命题如果确定其语境时空,确定其事态发生的条件,使用真实有效的概念,那么命题的真假都是清清楚楚的。如“这句话是假话”明显违反第三条。“这句话是假话”中的“这句话”指的对象不存在。再看理发师悖论,明显违反第二条,条件不充分,理发师提出的给自己理发的条件根本无法成就。
“A 是 B”中的“是”的涵义是“can be deduced ”,即“可推论出”。逻辑学上的“是”相当于一个锁定标记。没有用“是”的时候,集合A是自由的,一旦用“是”这个锁定标记后集合A就被锁定于集合B.我们把命题“A是B”中的A称为“是前集合”,B称为“是后集合”。
我们给出的任何命题都可以将其所以存在的推理过程进行还原。这就是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他在《单子论》中说:“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是﹕(1)矛盾原则﹐……(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
本文给出的命题为真的四个条件也就是莱布尼兹所说的陈述为真的充足理由。我们以“雪是白的”为例,给出其存在的充足理由:(1)在物理时空中真实存在着一种物质,人们把这种物质命名为“雪”。(2)在物理时空中真实存在着一种混合光波,人们把这种光波刺激人的眼睛产生的视觉效应命名为“白色”。(3)雪的所有可能性状态的集合中有一个元素就是能够通过光波刺激人的眼睛产生一种叫白色的视觉效应。
“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上面三个条件都具备时。换句话说,“雪是白的”当且仅当“存在着雪、存在着白色、存在着雪和白色的共存”。我们来探求判断“A是B”是真的的一般条件。我们把所有命题都当作逻辑时空中的一个事件,存在着是前集合A,记作事件A;存在着是后集合B,记作事件B;“是后集合”B是“是前集合”A的子集,记作事件C,事件A发生的概率记作P(A),事件B发生的概率记作P(B),事件C的概率记作P(C),那么,命题为真的条件就是:
P(A)=P(B)=P(C)=1
推理是通过已知的且确认为真的判断得出新判断的过程。类比推理是一切推理的基础,而类比是类比推理的基础。类比就是比照一组具有差异性的对象找出其相似性,而相似性是可以分析出来或者暂时分析不出来的相同性。概念的形成就是取象比类的过程。类比推理的过程大致是这样,第一步首先在一组具有差异性的对象中找出其相似性,简称为异中求同;第二步根据相似者必有相同性的公理信念推论其中某个对象也具有对比性对象已经确定的属性,以此同推彼同。类比推理的基础是同构原理,即万事万物普遍具有同构性,而这个是没办法完全证明的,是一种不完全归纳得出的全称肯定判断。因此,一切推理出来的结论都具有或然性,一切推理都是根据以往的思维经验的推测,经验的有效性增强了我们的信心,而我们对不符合推理的现象也有能力通过调整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而使其符合推理。这样就塑造了逻辑的权威。实际上逻辑不过是人类处理信息符号的方式,人们在不同情境下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而选择不同的逻辑思维方式。逻辑从功能上可以分为求真逻辑(演绎逻辑、完全归纳法)、求新逻辑(不完全归纳法、类比推理、创造逻辑)、求异逻辑(为了实现特定的语言效果而刻意违反形式逻辑规则的方法)、求专逻辑(指各种为了某个特殊领域的需要而人为建构的逻辑系统)。多样化的逻辑系统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信息处理需求,而信息处理需求的变化又促进人们设计更多更好的逻辑系统。推理规则是逻辑系统的核心,是不同逻辑系统相互区别的标志。我们用I表示推理规则,用P表示前提,用C表示结论,那么有:
I(P)⇒C
同样的前提依据不同的推理规则进行运算的得到的结论不同。对于以求真为目的的逻辑系统而言确保推理规则的有效性是其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在前提确认为真的条件下我们凭什么理由就断言通过这个推理过程而得到的新判断为真,换句话说,就是推理规则本身的合理性依据何在?用康德式发问方式就是“推理何以可能?”这个疑问由来已久,从亚里斯多德开始人们就不断追问。莱布尼兹提出的充足理由律强调必须有充足理由的确保每个陈述的真。他自己也承认究竟这个充足理由是什么并不是很清楚。休谟用比较清楚的语言把自己的疑问提了出来,“我们关于实际事情的一切推理(原译文为“推论”),其本性是如何样的?”而适当的答复似乎是说,它们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边的。我们如果再问:“我们关于那个关系所有的一切推理(原译文为“推论”)和结论,其基础何在?”推理的合理性抑或合法性何在?这就是休谟问题的核心。休谟追问的是那个我们反复使用的逻辑推理规则是怎么来的,休谟给出的回答是基于经验而形成的信念。人们对休谟的回答并不满意,所以从休谟问题提出以后许许多多对理性能力抱有信心的学者发起了一次次的冲锋,力图攻克这个逻辑学的堡垒。
二、推理有效性的依据
我们把事件的概念拓展为广义事件。广义事件是指所有人们用命题表达的事态。一切命题都可以看作事件,至少在逻辑空间中存在的事件。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过去事件、现在事件、将来事件;根据事件发生的空间可以分为物理空间事件、心理空间事件、逻辑空间事件、虚拟空间事件等等。世界可以看作事件的总体,事物可以看作低于该事物存在层次的事物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将要发生的事件的连续剧。事物都有一个出场到退场的过程。概率是用来表示某一可能事件变成现实的可能性的大小的量。变成现实的可能性即可实现性。对于单独事件的概率预测是理论界的难题。从哲学上分析,可实现性与不可实现性是对立的,二者概率之和为一。概率预测值是与预测者息息相关的量,与预测者获得的关于该事件的相关事件的概率信息有关,与预测者选定的事件时空范围有关。如果以全宇宙的全过程的视野来看一切都是必然的,而以量子的时空视野来看,一切都是随机的。不确定性是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表现。而信息总是倾向于不对称不完全的。从事后来看一切都是必然的,从事前来看一切都是偶然的,从整体来看一切都是确定的,从局部来看一切都是不确定的。万事万物按照自己的轨迹在历史的天空运行,而所谓事件不过是万事万物的轨迹交汇点。绝对孤立的一个事物不可能在物理时空中存在,孤立的事物也构不成事件,事件是事物之间的作用。任何一个事件的发生都与宇宙中的其他事物有关系,因此要精确预言某一事件发生与不发生只有上帝能做到,而我们预测的可能性是无法完全检验其正确与否的,能检验的是大量重复事件的频率,而单独的事件是不能用频率来描绘的。对于单独的不可重复事件的概率预测值只能是预测者掌握的关于该事件的相关信息的完备性准确性的反映。一切规律都不过是高概率事件,因此,一切规律都有例外。万事万物都有变化的可能性或者潜能,可能性可以用两个不同的量来刻画,一是变化的空间,又可称为可变化性,指可能向哪些状态变化,二是指变化的概率,又可称为可实现性,向不同状态变化各自实现的概率往往各不相同。可变化性的来源在事物内部,表现为自变性与因变性。自变性是事物具有自己改变自己的能力,是事物模糊性根源;因变性是事物对外部作用进行反应的能力,是事物随机性根源。每一个事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其他万事万物作用的总和,把万物看作一个个自变量,则一事物是万事万物的函数。每一事物的变化可以看作其自身的行为,看作其在自身潜能与环境潜能的共同作用下趋向其某一个变化状态并最终成为现实的行为。这里的环境是指对事物有作用的事物的总和。任何一个存在的事实都可以看作组成该事实的不同事物以不同概率奔向不同状态的事件的积事件。一切可能性状态每时每刻都在转化成为现实,一切现实状态每时每刻都在转化为不可能性。可能性正在现实化,现实正在虚无化。万事万物的可能性状态可以看作万事万物运动变化的目的,万事万物的运动变化也因此可以看作以实现目的为动力的行为。
因果观念的形成确实起源于人们对前后相继现象的观察和思考,最后人们把“有之必然,无之不必不然”的现象称为原因,把被原因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从广义事件观的角度来看,原因是条件事件,结果是诸条件事件的积事件。条件事件的发生带有随机性,而要确保诸多条件事件同时发生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机制的作用,而这种机制作用就是规律。我们如果用C表示结果,用L表示规律,用R表示原因。则有
L(R)⇒C
规律类似推理规则,原因类似前提,结果类似结论。自然界内在的逻辑与人们总结的逻辑同构,自然界发生的千变万化,类似看不见的大脑进行的复杂的推理活动。人们将因果联系与逻辑推理放在一起思考是有道理的。正如自然界的一切规律都有例外一样,人类的推理也不能确保永远正确。我们把前提记作事件P,其发生的概率为P(p)。如果概率为1则前提为真,概率为零则前提为假。结论记作事件C,其概率为P(C)。要确保推理的有效性只有一个要求,前提正确。一切推理,无论是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其前提都包括大前提与小前提两部分。大前提正确是推理之基础。大前提相当于一个函数关系式,小前提给出自变量,将自变量代入函数关系式就可得到结论。如“所有的人都是要死的。”这是一个大前提,“张三是人”是小前提,小前提给出的自变量是“张三”,将其代入函数关系式得到的结果就是“张三是要死的。”作为结论的事件不过是作为大前提事件的子事件。所谓子事件指一事件发生必然导致发生的其他事件。导致其他事件发生的事件是母事件。子事件在没有发生时已经作为可能性状态蕴涵在母事件中。母事件是由结构相同的子事件组成的事件集合。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一切命题都可以转换为直言命题的形式。因此,一切演绎推理都可以看作直言三段论推理。演绎推理的有效性人们并不怀疑,其实一切推理的有效性都是奠基于大前提的正确性。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的大前提是相同的:“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不具有相同点的对象。如果两个事物之间存在一个相同点,那么二者之间必然还存在其它相同点。”这个命题是可以用反证法证明的:假如有两个事物A和B,假设二者之间只存在一个相同点C,那么我们可以断定二者都“和某个事物比较只存在在一个相同点”,而“和某个事物比较只存在一个相同点”本身就是A和B的一个相同点。因此假设不成立。这个大前提我们称为“相同点定理”。惠施曾提出:“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惠施已经看到万事万物之间普遍存在的相同性。因此本文将“相同点定理”称为“惠施定理”,以纪念这位才华横溢的历史人物。
总结我们关于推理有效性的讨论,我们得到确保推论为真的条件:(1)存在一个大前提,记作逻辑时空中的事件A;(2)小前提的“是后集合”是大前提的“是前集合”的子集,记作逻辑时空中的事件B;(3)所有小前提的“是前集合”的并集仍然是大前提“是前集合”的子集,记作逻辑时空中的事件C。把三个条件合起来就是:
这个推论为真的条件与判断为真的条件完全相同。无论是直言判断还是直言推理归根结底是集合之间的包含关系的断定,是同类集合之间的比较。
(B⊆C)相当于大前提,(A⊆B)相当于小前提,A⊆C相当于结论。
推论为真的条件与判断为真的条件二者都是关于包含关系的集合论公理的运用,这个包含关系的集合论公理就是充足理由律的要求,也可以当作充足理由律的一种表达方式。推论的充足理由就是休谟关心的焦点。推论的有效性的来源是什么?我们通过逻辑推理常常得到与事实完全一致的结论,这肯定不是巧合,但推理的这种魔力究竟源自何处,这是让休谟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即为什么在逻辑上必然的事件在现实中也是必然,逻辑推理出来的高概率事件在现实中也确实是高概率事件,也就是为什么人类的逻辑与自然的逻辑同构。这个人类逻辑的总前提只能作为逻辑预设确定为人们的信念,根据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在逻辑自洽系统中一定存在着真的但又无法在该逻辑系统得到证明的命题。休谟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哥德尔问题。这个问题已经不能用逻辑本身来证明,只能用自然演化与人类进化的历史来回答。
三、逻辑规则
所有的逻辑规则根据其功能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生成思维单元的规则和使用思维单元的规则。而概念、命题、推理是逻辑思维的基本单元。概念类似逻辑空间的元素,而命题则好比分子,推理则相当于化合分解反应。化学反应前后的物质质量守恒,而保真推理完成前与完成后相关的信息量守恒,即保真推理得到的结论并不增加新的信息。推理只不过是把蕴涵的信息表达出来。因此,演绎推理与完全归纳推理并不增加人类的知识总量。人类知识总量的增加主要靠生成新概念、组合新命题而获得。
逻辑规则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设计出来并约定俗成的思维单元的生成与使用应遵循的规范。目的不同,完成目的而遵循的逻辑规则也不同。逻辑规则不是逻辑规律,逻辑规则是人们对逻辑规律认识后将其运用于思维活动的方式。逻辑规律是一元的,而逻辑规则是多元的。我们通常说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其实只是我们最常用的逻辑规则,并不是逻辑规律。根据不同的需要设计有效满足不同需要的相应的逻辑规则的内在依据才是逻辑规律。逻辑从大脑的内部结构上看就是符号表象对应物的联动定式。逻辑规律不能通过研究逻辑学本身而获得,而必须依赖认知科学、心理学、人类学、逻辑思想史、比较逻辑学、哲学等学科的通力合作才能发现规律性现象,然后进行总结完善,将其理论化,这时候逻辑规律才真正登场。坦率地讲,我们相信一定存在逻辑起源、形成、演变的一般规律,但这个一般规律究竟是什么,确实还不清楚。
普通逻辑也叫形式逻辑。其基本规则有两条:(1)思维单元的生成要有充足的理由;(2)思维单元的使用要有确定的意义。第一条就是充足理由律。第二条可以称为确定意义律,就是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总称,它们相同的任务都是确保在思维单元的使用过程中意义的确定性。
如果我们把“思维单元A真”记作事件T,其发生的概率记作P(T),“其生成的理由为真”记作事件R,其发生的概率记作P(R),把思维单元A假”记作事件F,其发生的概率记作P(F),那么我们可以把形式逻辑规则用概率式表达。
充足理由律:P(T(R)=P(RT)/P(R)=1
(事件T在另外一个事件R已经发生条件下的发生概率。表示为P(T|R),读作“在 R条件下T的概率”。 )
同一律:P(T(F)=P(F(T)=1
(事件T(F={x|x属于T且x不属于F},常称为事件T与事件F的差事件.而事件F也是事件T的差事件。)
排中律:P(T(F)=1
(事件T(F={x|x属于T或x属于F},亦即事件T和事件F中至少有一个发生,称为事件T与事件F的和事件。)
矛盾律:P(TF)=0
(若某事件发生当且仅当事件T且事件F发生,则称此事件为事件T与事件F的交事件或积事件,记做 T∩F或 TF)。
依此类推,可以将辩证逻辑的规则表示为:
充足理由律:P(T(R)=P(RT)/P(R)=1
不同一律:P(T(F)=P(F(T)=0
不排中律:P(T(F)=0
必矛盾律:P(TF)=1
介于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之间的逻辑:
不充足理由律: P(T(R)=P(RT)/P(R)=X((0、1)
弱同一律:P(T(F)=P(F(T)=X((0、1)
弱排中律:P(T(F)=X((0、1)
弱矛盾律:P(TF)=X((0、1)
最后说说归纳推理的完善问题。目前通过提高归纳推理的确证度的方式提高归纳推理的有效性不可能取得最后的成功。人类的思想活动历史表明,任何一种单独的思维方式都无法满足人类通过思维活动实现交流思想、解释论证、拓展新知的需要。归纳推理必须与假设求证结合才能克服自身的局限性,才能成为人类拓展新知识的有力武器。当我们发现某一类对象具有某种确定的相同属性时,根据惠施定理可以断定这类对象一定存在着其他相同属性,而根据充足理由律,某类对象表现出某种相同属性必定有其理由,假设这些理由是相同的并且努力找到可能导致表现相同属性的相同原因点,运用假言推理结合实证证明该相同原因点就是该类对象表现出相同属性的原因。这时就可以得出一个全称肯定判断,凡是具有该相同原因点的某类对象就一定具有某种确定的相同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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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12
A
1673-1999(2012)06-0013-06
李龙强,男,陕西师范大学(陕西西安710062)政治经济学院哲学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商洛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
2011-12-26
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CTF120160);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 2010 年课题(SGH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