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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生要赏罚结合

2012-09-25张晓薇

黑龙江教育·中学 2012年7期
关键词:行为主义曹某惩罚

张晓薇

前些时候,教育界就“教育需不需要惩罚”讨论得纷纷扬扬、热热闹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作为教师,我从来都欣赏“赏识教育”“鼓励教育”,从来都认可“好孩子是表扬出来的”并身体力行。宽容的教育力量是巨大的,但宽容是否能解决所有的教育问题?对犯了错误的学生不敢批评,唯恐被扣上“體罚和变相体罚”的帽子,这难道不是教育的悲哀?

我认为,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对了就该表扬,错了就该惩罚。

我曾读到很多学生因老师的宽容而成人成才的典型事例,自己也曾用宽容的方法转变过很多孩子。宽容的确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教师的人格魅力激发了学生的内疚和自省,从而使学生产生一种“表现不好就对不起老师”的动力。

然而,宽容的教育方法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在这样的时间、地点可以成功,在另外的时间、地点未必成功。尤其是对一些特殊的学生。

我班男生曹某,天资聪颖、成绩优良,父母长年在外打工,他和年迈的奶奶生活在一起。奶奶的溺爱使得他极富个性、桀骜不驯,跟同学们格格不入。有一次,他在课堂上的“张扬”惹恼了老师,也惹恼了同学们,一时间“众叛亲离”“四面楚歌”。一向自我感觉很好的他耷拉起了脑袋,也没有了那股自以为是的“良好状态”。十五六岁的孩子自尊心强,虚荣心也强,如果不能及时挽回“面子”,将很难改变现有的状态并会造成不好的后果。

课下和曹某谈心时,针对这件事情,我跟他分析了他的错误所在,让他正视自己的问题,并对他说:“数学一直都是你的强项,看你平时也不是死学,但成绩很好,能总结一下是什么原因吗?”得到了我的认可,他很感动,也很骄傲。于是他跟我讲了他的心得,讲得很好。我就说:“把你跟我讲的这些,也跟同学们说说吧,让其他同学也能把数学学好。”之后,我安排了时间,让他作了关于如何学好数学的经验介绍。

从那以后,他变了,变得谦逊了,也变得平和了,数学成绩也更好了。看来,自尊让他找到了最佳的生存状态。

事后我想,如果这件事我一直“冷处理”,同学们对曹某一直不理不睬,曹某自己又做不到“自我调节”。那么,他以后会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孩子?会不会我行我素,破罐子破摔?会不会因此而挫伤了锐气,从此一撅不振?也许都有可能。看来,我在处理这件事时用的赏识和鼓励不能不说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

同样是曹某,我对他的惩罚也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初三的课程很紧,晚上还有一节一个半小时的晚自习,而每到这节课,曹某总是迟到两三分钟。问他干什么去了,他说到操场放松放松。第一次,我没说什么,让他进去上自习。第二次,我说:“放松一下对学习可能很有好处,这无可厚非,但是以违反纪律为前提就不太好了。你不妨向校领导建议,把第二节课后的休息时间延长一下,那就既能放松,又不耽误上课了。”曹某痛快地答应了。而我这样做也是想让他在理解的基础上建立规则意识。

好景不长,一周后,曹某又迟到了,我单独找他谈。他诚恳地承认了错误,答应一定改。第二天,我很想检验一下自己的教育成果,故意在上课的前两分钟来到教室,急切地寻找曹某的身影,结果没有找到。预备铃响了,曹某仍然没进教室,上课铃响了,教室里还是没有他的身影。3分钟后,曹某气喘吁吁地进来了。看来,教育真不是万能的。他想改,可没有改的压力呀!我想,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了。他站在门口,怯怯地望着我。“在门口站好!”我很冷静也很严厉地下了命令。他低下了头。之后的一节课,我没有再看他一眼,其他同学也在紧张地忙碌着,他好像被人遗忘了。

有人说,给人带来最大伤害的不是批评和责骂,而是漠视。我想曹某已经感受到了这种“伤害”,而这也是他的行为带来的后果。

课后,曹某去了我的办公室。我说:“老师对你的惩罚,你能理解吗?”他点点头,没有惩罚后的敌对。“我这样做有两个目的,一是做给同学们看,让他们知道,错了就要付出代价;二是让你永远记住,不遵守纪律就要受到惩罚。”那晚,我们谈了很多。再以后的晚自习,他都早早地坐在那里,我们的目光相对时,都会心照不宣地露出笑容。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犯错就得付出沉重的代价。教育是一门艺术,只要能促其成长、促其进步、促其向善,不管是批评还是惩罚,也不管是鼓励还是赏识,都是成功的教育方法: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教育中的赏与罚确实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只要适时恰当地运用赏与罚,赏与罚就都是好的教育手段。

从心理学理论角度看,赏与罚来源于行为主义的观点。行为主义的理论将行为的习得分为经典条件作用和操作条件作用。前者的学习过程是教师教一个行为,学生进行该行为;后者是学生主动进行各种各样的行为,教师给予不同的反馈。操作性条件作用适应了学生的差异性,而且有利于个性人才的培养。

本文中的赏与罚是操作性条件作用。如果学生做出正确的行为,教师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即强化,从而使该行为持续下去,即塑造了该行为;如果学生做出了错误的行为,教师则给予学生语言上的批评或行为上的惩戒。但行为主义对错误的行为不主张惩罚,而主张运用消退。文中“之后的一节课,我没有再看他一眼,其他同学也在紧张地忙碌着,他好像被人遗忘了”,这一做法便是消退,即对错误行为不予以任何反应。

教师要针对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当时的情境,灵活运用赏识、惩罚或消退,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我认为,在运用时要做到两点,一是让学生明辨是非,一定让学生知道他的行为是错的还是对的,这是教育之本。二是赏罚都要建立在对学生的爱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教育的目的。目前解决师生矛盾的最好办法也是教师对学生的爱。能够通过爱让学生明辨是非的教师,才称得上是赏罚分明的好教师。

专家点评:李梅,女,心理学专业博士,副教授。2002-2004年为北京大学认知和脑科学研究中心高级访问学者,2008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获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学系,硕士生导师。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幽默心理学和特殊儿童心理及其矫正。从事面向社会的心理咨询8年。

E-mail:limei1992@163.com;博客:www.yangkuixinli.blog.sohu.com.

E-mail:51213148@qq.com

编辑/王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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