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困局还是机遇——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新境况分析
2012-09-15王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资料显示,截止到2012年3月底,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55.23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面临着主体被边缘化、组织发展战略的缺失、“公共品”短缺等问题。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抓住机遇并进行观念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作为政府,应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需求出发,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公共服务,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更是需要积极进取,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在各级政府和各类经济组织的积极创新下,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及城镇化的同步发展。
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什么
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凸显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体缺失这一问题。按照国际合作社原则规定,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度是维系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我国,现实情况是某些合作社在登记注册时并未得到全体 “社员”的认可;某些合作社在出资总额方面虚报,目的是增加合作社的 “影响力”;甚至某些合作社理事长替社员出资。
此外,某些合作社发起人或者合作社领导采取租借 “社员”身份证等措施“创造”合作社登记注册或者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这一行为造成了部分 “社员”的知情权丧失。社员是合作社赖以生存与发展的主体,其主体地位是建立在“自愿、民主、公开、互助、关心他人”等合作社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忽视社员主体地位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实践中,要坚决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
还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增强影响力,或为了申请涉农项目而增加成员人数,或者为了显示合作社的实力虚填合作社出资总额。这种做法产生了一定后果:一是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攀比心理,同时在合作社实力认知方面产生 “规模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发展”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和市场风险。历史证明,一蹴而就 “运动式”的合作社运动是不可取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规定,合作社是以所有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这种规定使得某些 “产权虚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面临困难时难以偿还相应债务。这种现象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因为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可能引发一定金融风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的提升与其成员扩张并未同步进行。一般而言,成员扩张要求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同步提升,现实的状况是,有的合作社盲目增加了社员而忽视了合作社组织设计、监督与管理等工作。这使得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未获取 “1+1>2”的合作效益。上述两种后果容易使公众对合作社的功能、诚信甚至发展前景产生怀疑。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缺失不利于其长期可持续发展。
社员“违约”现象的成因是什么?
这主要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网络与外部交往网络未能有效重构。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社会学家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在其“交往行为”理论中曾经指出,行为者在自己的兴趣下追求权利或财富,追求虔诚和尊严等。这些目的包括功利性的、价值性以及情感性的因素,它们通常被看作具体语境中的目的。换言之,这些行为是行为者主观意义的流露,而行为主体可以把主观意义与他们的行为紧密结合起来。同时,在合作社交往机制构建方面,合作社必须坚持诚信、共赢原则构建成员网络和外部交往网络,以确保合作社的相对稳定和合作社系统发挥应有的功能。反之,合作社交往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会影响合作社的组织功能的发挥、合作社内外部有效沟通,甚至还阻滞合作社可持续发展。
在合作社交往机制构建方面,合作社必须坚持诚信、共赢原则构建成员网络和外部交往网络,以确保合作社的相对稳定和合作社系统发挥应有的功能。反之,合作社交往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会影响合作社的组织功能的发挥、合作社内外部有效沟通,甚至还阻滞合作社可持续发展。
“合作社+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曾经被当成较有效率的模式之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运行中,存在着部分社员违约现象。东部发达地区某合作社社员面对较好的市场环境和为了节省农业生产成本和费用 (主要为人工费用),违反合作社规定,在有机产品种植基地中使用除草剂。
有的合作社与社员交往中并未采取“目的合理性行动”,其结果容易使社员对合作社发展持观望态度并使合作社核心成员被边缘化。有的合作社与社会外部主体交往时并未采取有效策略和实施有效沟通,造成社会对合作社认知度较低及合作社法人地位在较短时间内未得到真正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之际,重提农民专业合作社交往策略显得尤为重要。(交往中的诚信机制缺乏引致的后果见图1所示)
在合作社运行中,若过于强调合作社自身发展的目的性而忽视社员与合作社的交往,会造成社员成为 “单向度的人”,从而使合作社在信息传递中面临失真或不对称的困境,这种现象造成了合作社内部 “人的联合”色彩淡化及一些社员对组织生存与发展的逐渐漠视,久而久之社员被推移到合作社发展的非核心区域,即 “被边缘化”,这与 “罗虚戴尔原则”中 “社员民主控制”等原则相背离。
表1 合作社交往行为类型
从合作社外部考察,当原有运行环境中出现竞争者时,外部相关主体会在合作社 “走出去”过程中观望其行动趋向,当双方适合合作时会采取相应策略,反之将采取不充分合作或 “冷酷策略”。这里的 “冷酷策略”是指合作一方实施“一锤子买卖”行为,之后不再与合作方发生交易行为。这里,竞争者的进入是真实有效的,而合作社能否真正 “走出去”则面临着不确定性,这取决于合作社能否采取有效的策略与沟通技巧。通常情况下,运行较好的合作社成员网络和外部交往网络是关系网络 (表1)。
当前,掌握合作社重要权力的 “核心成员”之间的关系较为巩固,而其他社员间的关系出现若即若离的状态,甚至部分社员被边缘化。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建构一种大致相等的 “交往半径”,还需要合作社与外部相关主体之间也建构起这种“交往半径”。暂且把这种状态称之为“合作社交往半径理论”,该理论提出依据为:合作社作为一种内部成员诉求高度一致的自组织,其本身又是一种交往环境友好的开放的多功能组织。因此,有必要维持合作社内部成员间的良好关系及与外部相关主体间的可持续关系。实践证明,只有合作社建构了合理的“交往半径”,才能实现作为一种自我组织的发展目标。目前合作社运行中,经常出现合作社内部或者与外部相关主体未建构起上述 “交往半径”的现象,这使得合作社难以建构起有效的支持网络,势必影响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指导合作社发展时应明确告诫其领导者充分考虑 “交往半径”的建构和相关策略的使用。
合作社不能持续发展原因何在?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尚缺乏对所经营产业的科学论证。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忽视了其自身所依托的产业。通常在缺乏较严密论证的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匆忙组建完成,结果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水平低下。如,存在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对品牌维护的信心和智慧,甚至对 “柠檬现象” (“柠檬现象”是经济学上对于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形象描述)持听之任之态度,最终影响了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领导科学理论认为,领导力就是影响力。一般而言,经济主体在产品品牌塑造后还担负着维护和创新其品牌的责任。若作为产品品牌持有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认真维护其特色农产品品牌,会降低消费者对特色农业、品牌农业的忠诚度及产品所在地的美誉度。此外,还存在特色农产品降低为普通农产品的可能性,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和内部相关经济主体造成巨大损失,其最直接的负面效果就是经营该品牌的农户收入减少。实践证明,只有外部相关经济主体将特色农业相关政策落到实处时,才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的产业不明确或者现有依托产业并未得到优化,突出表现在合作社生产的产品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按照产业经济学基本原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生产的产品首先应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判断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产业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准之一就是对市场需求变化的适应能力。还有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的产业结构不协调,且并非为专业化生产。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寿命周期离不开产业结构的优化,需要构建“合作社八边形包络线”,以延长合作社的寿命周期。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营的种植业和林业在技术上、管理上和组织上存在着较大差别,而在登记注册时,该部分合作社力图通过这种 “泛农业化”为自身发展提供空间,同时这种做法也会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营产业特色的不明显。由于技术和管理等精力分散,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取得依托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级化带来的高收益。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战略存在缺失。事实证明,合作社亟需制定和实施EGT发展战略,即构造 “环境(Environment)—目标 (Goal)—策 略(Tactics)”的发展战略模型。目前,多数合作社的发展战略未能制定和执行 “环境—目标—策略”的发展战略。并且存在多数合作社忽略以下三件事:一是分析整个合作社系统的外部环境及其发展规律;二是对合作社自身优势、劣势进行科学分析;三是确立合作社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合作社对以上三种情况的忽略会导致自身经营缺乏计划性、前瞻性和策略性。
日本经济社会学家富永健一曾经对企业目标形成机理进行过论述,他认为现代企业的目标或者目标结构具有复数的特点,其形成过程是 “经过广义的协商—在此基础上由经营者确定目标结构—达到准解决状态—新的利害关系的表面化……”。HoAoSimon曾经分析过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理由。企业为什么没有四分五裂?这是因为企业在不同阶段对目标采取逐次决策行动。我们可借此类逻辑来研究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各个阶段应采取的策略问题。世界合作社运动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基于发展环境分析的基础之上确定各阶段发展目标,并且采取相应策略,这一点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吻合。此外,合作社在不同阶段对目标采取逐次决策行动能够延长合作社生命,否则将缩短合作社的生命周期。
从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来看,公众对于农民及其农民组织的认识并未上升到行动层面。这将产生怎样的后果?法国学者弗朗索瓦·佩鲁曾经指出:“新兴国家在现有的条件下,如果不改革其经济与政策以使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团体成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这些国家就不能巩固其地位。”实践证明,只有国家与农民合作社建立起一种共生关系,才有利于国家复兴目标的实现。
最后,合作社决策规律也将决定合作社的生存时间。按照决策理论,决策是一个“决策—实施—再决策—再实施”的过程。合作社会根据市场的变化来作出相应的反应,以此来获得市场的认可或者获得理想的收益。但是,合作社在调动自身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同时,还要打造诚信机制,制定和实施市场开拓策略,遵守管理规范,这样才能提升经营水平和效益。要做到这一点还依赖于合作社理事长及其领导团队不断提升的素质和能力。
表2 部分省(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业分布
制约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目前,公共品的缺失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sivity)和“非竞争性”(non-rivalry)。前者是指公共产品一旦提供,就不能排斥任何人对其进行消费;后者是指公共产品一旦提供,没有必要排斥任何人对其消费,因为增加消费者并不增加其边际成本。换言之,公共产品具有普适性,在一定区域内的公众应遵循公共秩序,接受公共服务,并且公众消费的公共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保持一致。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农村公共产品分为农村纯公共产品和农村准公共产品。基层政府如何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贯彻和落实状况的评价如何以及基层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公共品种类与数量及基层政府在提供公共品服务时遇到何种困境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的。
据调查,95%以上的乡镇经管站领导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80%以上的乡镇经管站领导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促进农民社员增收。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男女平等、农村文化繁荣和改善“村两委”关系等方面的功能认识尚不到位。国际合作社运动实践证明,合作社是一种具有经济、文化和社会功能的自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滞后与有关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认识不全面有一定关系。
乡镇政府经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贯彻和落实状况的评价总体较高,但是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贯彻落实很好的受访者所占比例仅为26.83%,这说明国家还需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的执行,特别是要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并严惩套取国家合作社政策的利益行为。
调查中65.85%的受访者认为,乡镇政府经管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于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相关法规和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登记注册手续;58.54%的受访者认为,乡镇政府经管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集中于派人指导;不到一半的受访者认为,乡镇政府经管部门提供的合作社培训和帮助合作社办理注册商标的服务较少;不足40%的受访者认为,乡镇政府经管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为协调贷款事宜(表3)。
从供给角度来考察,乡镇政府经管部门目前难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及时有效的公共品服务。多数受访者认为乡镇政府经管部门为合作社服务的人员偏少。85%以上的受访者指出,每个乡镇经管部门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人员不足2人,甚至有的乡镇没有专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工作人员。乡镇中的合作社对农村公共品的服务需求较大,而服务供给方却很难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表4 和表5)。
基层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是不足的。政府必须正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切身利益的农村公共品短缺状况,并且着力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王勇:目前,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以提供公共品服务的角色存在。其中,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等、靠、要”的心理下,完全寄希望于政府帮助自己解决问题,这种观念和行为是不现实和不科学的。作为一种自我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自主、自立原则以及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
政府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应行使好“有限政府”职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应该适度和适当。“有限政府”既能够提高政府资源的配置效率,也能够减少政府服务功能异化现象。
实践证明,缺乏产业经济组织自律、自治和自我发展机制则不能算作是良性的市场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之一,其可持续发展既需要政府提供公共品,也需要合作社成员自身不断进取和合作社本身管理的加强。
表3 乡镇政府经管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表4 乡镇政府经管部门在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面临的困境
从新疆昌吉州、青海海东地区、山东临沂市分别随机抽取10名、14名、26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进行调查,并让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向政府提出其所需的服务需求。在政府提供的服务中,合作社对信贷支持、帮助办理注册商标、解决技术问题、解决基础设施问题和培训社员服务需求较大。其中,寻求信贷支持服务的需求者比例为76%。因此,作为政府应加强对上述服务需求公共品的提供。实践表明,政府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的公共服务才有效。
表5 乡镇政府经管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现阶段的努力方向是什么?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里,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甚至公众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但认识还不充分。现实中,某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抓住国家相关政策机遇,积极调整发展战略,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因发展基础和合作社领导能力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环境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总体而言,在国家合作社政策不断优化的情况下,不同发展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创新性的发展,形成了“百舸争流”的发展局面。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人才短缺、技术服务匮乏、组织和制度建设滞后等困境。为了使其真正成为连结农户与市场、农户与政府的桥梁,需要多方付出努力。
第一,政府需认真履行好公共品提供者的职责。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交易过程就会产生“搭便车”行为和市场的“逆向选择”行为。政府要加大农业政策和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安排好各级财政资金,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项目评审机制、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政府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需求出发,建立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体系、指导体系和“普适性”的扶持政策体系。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市场的“柠檬现象”,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的相对公平、公正和公开。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验资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合作社注册验资的相关法条。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充分了解有关政策,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进取,摒弃 “等、靠、要”的心理,贯彻和执行国际合作社原则中 “自主、自立”的原则,不断完善治理机制,加强自身建设 (王勇,2010)。当前,合作社要在充分了解有关政策基础上,用足用好国家 “三农”政策,并制定发展规划和选择行动策略,通过观念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等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经济体系,确保农民获取更多的合作收益。市场经济主体要遵循各自的发展轨迹,做到不“与社争利”。国内有些地方过度强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降低对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注度,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一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基于此,人们不能在原有组织的制度效率还未充分发挥时就选择另外的发展路径,否则会人为地浪费传统组织资源。
可以预见,在国际环境突变和经济社会转型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能抓住机遇不断发展壮大,并开拓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