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农村水电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2-09-03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巡视员胡恒洋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巡视员 胡恒洋
按照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水利部在农村小水电工作方面做了几件比较大的事,其影响也是长远的。
一是进一步理清“十二五”小水电开发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在此前编制下发的《2009-2015年全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和《“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的基础上,我委会同水利部给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设想的报告》,以及《关于“十一五”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设想的报告》,全面、客观地总结“十一五”建设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十二五”的工作设想,明确了建设思路和工作重点。这两个报告,国务院均已经批复同意,是今后几年我们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是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按照中央精神,近年我委安排用于“代燃料”和“电气化”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逐年增加,2010年为6亿元,2011年8亿元,今年进一步增加到10亿元。虽然总量不多,但对社会投资有一个明确的导向作用。目前2012年的投资计划已经下达,希望各地抓紧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我们会同水利部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努力使投资更好地发挥效益。去年以来,我委和水利部就加强相关项目管理问题进行多次研究,在2009年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形成了《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其中把电气化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并进一步规范了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明确了相关要求。这两个“办法”已经作为今年投资计划的附件下发,希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水利部和我委反映。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与水利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三是对小水电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研。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配合水利部就湖北省神农架地区小水电开发中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分析了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建议,调研报告已经上报国务院同意。在此基础上,我委和水利部门正在研究进一步加强小水电行业管理的办法。在新办法出台之前,各地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推进小水电行业健康发展。
小水电是国际上公认的清洁可再生能源,也是我国最具优势的可再生能源,是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的重要民生设施、民生工程,在解决农村无电缺电问题、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应急供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群众的拥护和欢迎。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全国有小水电的县达1546个,其中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县360个,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山区。截止“十一五”期末,全国小水电装机总量已经达到5900万千瓦,年发电量突破2000亿千瓦时。小水电建设在推进农村电气化方面做出了伟大的历史贡献。我国农村水能资源十分丰富,根据普查资料,全国小水电的技术可开发总量达1.28亿千瓦,而目前开发率还不到50%。因此,今后仍有较大开发潜力,小水电发展的前景十分广阔。
“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期,要针对小水电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完善项目建设程序,切实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开发工作。在此,我想继续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来有些地方在小水电开发中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片面追求发电效益、经济利益,忽视河流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造成局部河段脱水甚至干涸,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制约小水电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后,必须正确处理农村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水能资源,预留充足的生态用水流量,有效维护河流生态健康。所有的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环评手续,并按照“三同时”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要加强小水电开发的规划管理,以流域为单位确定水电开发总规模,防止无序、过度开发农村水能资源。对已建电站要实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调度方式,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制,落实生态基流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努力实现农村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赢。
二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投资和项目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发挥投资效益。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法人负责电站及项目区的建设和运行,要保证按有关规定和协议长期安全、可靠提供代燃料用电。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使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要让工程更多地惠及当地农民。农村水能资源是广大贫困山区赖以发展的宝贵资源,小水电既是重要的能源工程,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直接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多考虑当地农民的利益。可以通过农民以资金、土地、劳动力入股等方式,使农民参与农村水电站建设和管理,从中直接受益。积极探索小水电建设项目中国家投资形成的收益反哺“三农”的多种形式,探索对项目建设区域内的农民用电给予适当优惠,或实行电费补贴。
四要合理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小水电建设项目在投资性质上属于中央政府补助投资的企业(或地方)建设项目,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主体是各类项目业主。前些年,小水电曾一度成为私企投资的热点,但随着开发成本和生态保护等要求的提高,社会投资的热度有所下降。今后,要在明确国家扶持政策和相关管理措施、明确项目业主应该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对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小水电的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既要积极拓宽小水电建设的投资来源,又要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小水电开发建设能够按照有关规划和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序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