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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博弈分析

2012-08-29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张浩良黎泽普

中国商论 2012年19期
关键词:抵押物信誉借贷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张浩良 黎泽普

2011年6月,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首次从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角度将中小企业细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类,这不仅表明了小微企业划型的迫切性,也反映出小微企业的发展已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这是因为小微企业在拉动GDP、创造税收和吸纳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吸纳社会就业,仅微型企业就占38.7%。然而,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更愿意给资金实力强、规模大、有政府背景的大企业发放贷款,却把急需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拒之门外,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事实上,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可以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必要补充,缓解小微企业资金短缺难题。本文试图从小微企业与银行、民间放贷方等不同主体的博弈行为中找出民间借贷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关键点,从而实现既帮助小微企业摆脱融资困境,又促进我国民间借贷有序发展的双赢路径。

1 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分析

从理论上看,银行与小微企业作为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借贷行为中的决策和利益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正是博弈关系的生动体现。下面通过“银企博弈”模型分析小微企业银行融资难的原因。

首先,作出如下假设:

(1)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均能理性作出使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即银行和企业都是理性的风险规避者;

(2)博弈为非合作博弈,即博弈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共谋或串通;

(3)在博弈对局中,银行的策略为放贷或不放贷;企业的策略为还贷和不还贷;

(4)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所获得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不对称的,如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还贷能力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但银行则较难获得这些信息。

在银企博弈模型中,我们令:A为企业因项目投资建设需要拟向银行贷款金额;i为银行的贷款利率;r为项目成功时的投资收益率(r>i),并假定项目失败时企业无法收回投资成本;k为企业需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与贷款金额之比(抵押率=1/k),并假定企业逾期不还款时其抵押物将会被银行没收。

同时,用p、q分别表示企业项目投资成功的概率、项目成功时企业偿还贷款的概率,p, q[0,1],因此,银行能够推算出企业如期归还贷款的概率为pq,违约的概率为1-pq。其中,企业因项目失败无法归还贷款的概率为1-p。

若银行同意对企业发放贷款,而借款企业又成功实施项目并如期还款,则银行的收益为Ai,企业的收益为A(r-i)。

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项目成功后按期还款,则银行的收益为Ai,企业的收益为A(r-i);若项目成功后企业违约不偿还贷款或者项目失败企业无力偿还贷款,则企业的抵押物会遭到银行没收,银行的收益为kA-A(1+i)(考虑机会成本)。而企业将会损失抵押物kA和丧失信誉R。项目成功时,企业的收益为A(1+r)-kA-R;项目失败时,企业的收益为-kA-R。银行与企业的博弈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银企博弈的支付矩阵

从银行的角度看,当且仅当其贷款收益期望值E bank>0时,银行才会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即:

因为pq[0,1],把 代入式(2),化简,得:

不同规模的企业,其提供的抵押物存在较大的差异,大中型企业可以提供诸如土地、房地产以及其他容易变现且估价相对准确的抵押物,而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难以提供质量较高的抵押物,或者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差,价值损耗较快,银行难以对其进行准确估价,这使得银行对不同规模企业的综合抵押率要求也不尽相同。通常而言,若企业提供土地或房地产作抵押,其抵押率区间为[0.6, 0.7],若把非抵押贷款考虑在内,大型、中型企业的综合抵押率分别约为0.9、0.85,相反,小微企业的综合抵押率仅为0.6左右,如表2所示。

表2 不同规模企业的抵押贷款利率估算

从表2可以发现,只有小微贷款利率超过33.33%时,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才是可行的。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12%,而33.33%的利率已经远远超出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换句话讲,以目前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所得出的抵押率难以满足银行的安全性原则。因此,出于安全性和合规性考虑,银行极少会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从小微企业的角度看,项目获得成功后,当还款的收益超过不还款的收益时,它才会有动力还款,即:

只有信誉损失和抵押品的价值超过应还本息时,小微企业才会选择履约还款。然而,企业具有较大的违约动机。首先,从小微企业的信誉损失来看,若该博弈是非重复博弈,即企业只准备向银行申请唯一一次贷款,则信誉损失的成本很小,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性能较大;若该博弈是重复博弈,则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得到有效抑制,因为信誉损失十分巨大,一旦违约,就意味着企业未来将无法再次获得银行贷款。可见小微企业还款与否取决于其未来贷款需求的预期,而这个预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银行一般不愿意承受该风险;其次,从抵押品的价值来看,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规模和营业收入等限制,其提供给银行的抵押物价值不高,使其违约动机增强,不还款可能是小微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最优选择。

可以看出,银行不发放贷款和小微企业不还款是银企博弈的均衡点。这种非合作博弈均衡导致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产生,迫使小微企业把融资渠道向非正规金融渠道转移,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对民间借贷的需求。

2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分析

从借贷主体来看,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借贷,即发生在彼此熟悉的个人或企业之间一对一的借贷活动,以满足临时性资金需求、中短期项目投资周转等需要,利率偏高;二是“委托”式借贷,即资金宽裕的个人或企业、个体业主,将闲散资金统一委托当地较有名望和经济实力雄厚的个人或中介机构集中发放。此外,从资金来源上看,还有“标会式”借贷、“赞助式”借贷、投资入股式借贷等形式。

下面通过“开金矿博弈”模型,对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违约风险进行分析。

首先,做出如下假设:

(1)民间借贷活动只有两个主体,小微企业和民间放贷方;

(2)在博弈对局中,放贷方的策略为放贷或不放贷;小微企业的策略为还贷和不还贷;若企业逾期不还款,放贷方的策略为追究或不追究;

(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小微企业无须提供抵押物(通常来说,小微企业缺少抵押物,或者银行难以对其抵押物进行准确定价,因此本假设是合理的);

(4)在小微企业逾期不还款时,则放贷方予以追究,假设追究成功可收回全部本金,且追究成本不超过本金,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追究成功的收益超过不追究的收益,所以放贷方的追究是可信的;

(5)博弈过程中,双方所获得的信息是完全的、对称的,这是与银企博弈截然不同的假设条件。

在“开金矿博弈”模型中,我们令:A为小微企业拟向民间放贷方借款金额;i'为民间借贷利率;r为项目成功时的投资收益率(r>i'),并假定项目失败时企业无法收回投资成本;R'为小微企业逾期不还款导致的信誉损失;C为民间放贷方追究小微企业违约所付出的成本,并假定追究成功,可收回本金A(A>C);同时,用s表示追究成功的概率,s[0,1],追究失败的概率为1-s。

情形一:项目成功

可以得到如下支付矩阵,如表3所示:

表3 项目成功时的“开金矿”支付矩阵

项目成功时,小微企业不还款的期望收益为s(Ar-R')+(1-s)(A(1+r)-R'),还款后的收益为A(r-i')。两者相比较,当且仅当:

小微企业才会选择还款。

情形二:项目失败

假定项目失败时,小微企业仍有能力还款。此时,小微企业不还款的期望收益为s(-R'-A)+(1-s)(-R'),还款的收益为-A(1+i')。

同理,亦可以推出:

不难发现,当A(1-s+i')

值得强调的是,逾期违约不还款意味着小微企业将无法再次通过民间借贷渠道筹资,其信誉损失是巨大的。对于一个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来说,如果民间借贷市场的融资渠道受限,将会使其处于破产的边缘,这客观上使得小微企业十分注重信用维护。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借贷关系正是基于小微企业的特殊信誉机制而成立的。虽然民间借贷活动依靠的是某种非正式制度,但其独特的信息获取方式和合约实施机制,如业缘、地缘、血缘等“三缘”因素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履约率一般都能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而且,在多次动态博弈过程中,民间借贷组织对小微企业的信誉和还贷能力可以有更清楚的认识,从而降低了借贷风险。

3 结论与政策启示

基于博弈论的视角对小微企业的银行融资和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对比分析,研究结果表明,银行对贷款利率的管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信誉机制的存在则可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行为的违约风险,这在一定程度解释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值得警惕的是,民间借贷极易形成阶梯式利率,逐渐演变成高利贷行为,这将对小微企业长远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因此,本文提出了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的两个思路:

一是逐步放开并规范民间借贷,引导其健康发展。金融深化理论认为,通过金融的深化发展,取消政府对金融的过分干预,放开利率管制,使其充分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实际上,导致民间借贷演变为阶梯式高利贷,一是金融垄断造成金融资源的稀缺性;二是政府对利率的管制使得银行没有动力发放小微贷款,导致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今年3月份开始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无疑对我国民间金融以及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二是加快正规影子银行机构发展,建立多元化金融体系。政府应当鼓励担保、信托等正规影子银行机构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金融格局。一方面,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组建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为小微企业融资构建高效、低成本的担保贷款通道;另一方面,逐步调整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强化信托公司与银行、证券及保险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严格控制房地产信托规模,合理引导信托资金更多地流向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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