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拍卖合谋理论的建设项目陪标内在机理及其防范
2012-08-27黄居林董志清
黄居林,董志清
(1.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0067;2.重庆交通大学理学院,重庆400074)
0 引言
建设工程投标人之间有多种串通投标形式,包括陪标、放弃投标、轮换中标及市场分配等,这给建设市场有效运行带来了系列问题。不同的串标形式有着不同的内在运行机理,深刻认识这些串标机理无疑是进行有效治理的一个重要前提。
陪标作为实施串通投标计划中最常见的方式,旨在造成看似真正竞标的假象,合谋的共同目标是增加中标总额,以获取更大的利润。陪标有着不同于其它方式、独特的行为特征:竞争对手在投标前就事先决定谁将在竞标中胜出;陪标人同意提交高于指定中标者的报价,或者提交根本不可能被业主接受的高价格;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招标方不可能接受的特殊条款等。陪标计划通常包括利润分配机制,把通过串通投标获得的额外利润再分配给串通投标的参与者。分配的方式,可能是内定的最终中标者通过分包合同分配给那些提交废标的参与者;也可能是以现金补偿费方式,支付给那些递交陪标的投标者。
关于建设工程陪标的典型研究主要有,黄严,等[1]对串通投标的收益和成本进行了系统分析;巢良婷[2]利用博弈理论分析了投标人数、工程利润、监督检查等对串通投标的影响;杨众,等[3]设计了一个内部约束机制,使中标人不与其他投标人合谋时收益最大。近年来,随着拍卖理论尤其是拍卖中的合谋理论的发展,为认识陪标的内在机理提供了深刻的洞见[4-5]。王彦[6]分析了第一、二价格拍卖中的串通出价;敬辉蓉,等[7]则对拍卖中具有货币补偿支付的“强”卡特尔的两种典型合谋机制作了研究。R.P.McAfee,等[4]设计了“强”和“弱”卡特尔两种情形下的第一价格合谋机制,但没有充分考虑参与约束条件。总的来说,目前既能紧密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又能对串通投标的形成与防范的内在机理进行系统研究与设计方面,尚有缺失。正是基于此,笔者首先结合拍卖合谋理论,对陪标的内在机理进行分析;然后结合陪标的内在机理,对当前治理陪标的关键措施进行系统评定,并指出不足;最后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 陪标的内在机理
根据拍卖合谋理论的研究,成功的陪标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投标人愿意参与串通投标。
2)成员之间能达成一个明显的或隐含的串标协议,实现合谋利润最大化并在成员之间合理分配;由于投标人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他们之间可能会互相欺瞒。为此,必须有相应的机制决定谁是指定中标者,以及在正式投标中每个成员各自的报价。而这就需要揭示他们的真实成本和估价,这个机制需要满足说真话的激励兼容约束。
3)串标协议还必须能得到有效履行,否则这样的协议等同于一纸空文。
1.1 串通投标的目标
要揭示陪标的机理,首先须识别其目标。串通投标的目标当然是追求更高的收益。但是,团体和成员的目标是不同的,收益如何衡量也需要深入分析。关于串通投标中牵头人和参与人各自的收益,已经有相关研究[1]。但是,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未清晰界定合谋团体的目标收益、未考虑不确定性以及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
1.1.1 团体目标
串通的投标人作为一个团体,其目标是预期总串标收益Rr最大化,它可界定为串标情况下预期的中标价Br和正常竞争情况下预期的均衡报价Bc的一个差额。团体目标:
串标可能是完全的(包括所有投标人),也可能是不完全的。这对Br会有重要影响。在完全串标时,Br主要取决于预期的招标控制价;不完全串标时,除了招标控制价,Br还取决于指定中标人与非串通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为简化起见,下面着重考虑最低价中标且完全串标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招标控制价是投标人不可控的,而且在最低价中标时,正常竞争情况下的均衡报价Bc也就是预期串标时的最低报价。因此,要使预期总串标收益Rr最大化,对串标组织而言,关键就在于如何识别和选择出成本与报价最低的成员来。这可以通过一个密封最低价预招标来实现。但是,由于成员间信息不对称,在密封最低价预招标中,各成员可能会谎报价格。因此,还需要有一个确保说真话的机制以便揭示每个成员的真实成本。
1.1.2 成员目标
不同于文献[1],现在考虑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此时,谁会是被指定的合谋团体的代表,而谁又作为陪标人是不确定的。因此,串标成员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目标应是自身预期收益最大。为了衡量这一收益,假定成员i被定为中标人的概率为βi。此时,若作为指定中标人,其总收益为串标情况下预期的中标价Br与其成本Ci的差。而这个收益又可分成两部分:正常的履约收益和非法的串标收益。其履约收益为其报价Bi(Ci)和其成本Ci的差;非法的总串标收益Rr要在所有成员之间分配。串标时,成员i若被确立为指定中标人,则串标收益为否则,串标收益为两种情形下串标收益的期望值为。再假定串标未被发现的概率为θ,被发现后成员i遭受的处罚为Fi。记串标的组织成本为,这包括成员之间为达成串标协议而花费的各种费用等。这样,串标时,成员i的预期收益为:
成员目标:
正常履约收益为:
1.2 串标的说真话机制
机制设计理论的显示原理表明:任何一个机制的任一均衡结果都能通过一个直接机制的说真话的均衡实现。这样,在研究串标机制时,通常分析直接机制,即串标成员直接向组织汇报其成本,而非报价。通过汇报成本的高低,决定谁是指定中标人和陪标人,决定各自的串标收益。因此,对于串标组织来说,设计一种鼓励说真话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合谋利润最大化,关系到谁将被指定为中标人,关系到各个成员通过串标所能获得的收益,最终关系到卡特尔的稳定性和未来命运。结合式(2),串标的激励兼容意味着,对于真实成本为Ci的成员i,向串标组织汇报的任意成本Zi,必须满足式(3):
根据拍卖机制设计相关理论,一个拍卖机制包括报价集合、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2]。所谓分配规则,在这里指成员被指定为中标人的概率,即βi;而支付规则则指成员i必须进行的期望支付。式(2)虽然给出了成员i的预期收益,但要确定这个收益,还需要知道相关的参数,尤其是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有多种。而密封最低价招标是当前常用的招标机制之一。在这种情形下,采用以下机制可以揭示各个成员的真实成本,即:密封最低价预先招标机制且报价最低的串标人把预期的中标价和其报价的差额在所有成员之间分配[4]。具体来说,在正式投标前,先举行一个密封最低价预招标,每个成员向串标组织报价,报价最低的被指定为中标人。该成员把串标时的中标价和其最低报价的差额拿出来分配。在这种机制下,既能保证每个成员真实汇报其成本,又能保证串标组织合谋利润最大化。
1.3 串标的参与约束条件及合谋利润的分配
投标人参与串标必须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即串标的预期收益必须超过不串标的预期收益。式(2)已经给出了串标的预期收益。现在分析成员i不串标的预期收益。在不串标的情形下,成员i的中标概率以及中标后的履约收益应该和完全串标时相同,因此其预期收益应为βi。这样参与约束条件即为:≥。经整理后可得:
在实现了团体合谋利润最大化后,还面临着在成员间进行分配的问题。不等式(4)给出了每个成员应该分配到得最低值。若不满足,该成员将没有积极性参与串标,这必将增加串标的难度和不稳定性。
1.4 陪标协议的履行机制
密封最低价招标下,陪标协议面临着能否得到有效履行的重要挑战。为保证串标成功,指定中标人(成本最低的成员)在正式招标中,必须抬高其报价,直至预期的招标控制价;而其他陪标人报价则必须高于指定中标人的报价。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谋利润。这就为陪标人创造了机会,以自己或一个托的名义,违背陪标协议,在正式招标中递交一个略微低于指定中标人报价的标书。这样,对于串标组织来说,就需要及时发现并严厉惩罚背叛者。否则,陪标协议无法有效履行。这就涉及到陪标协议的履行机制问题。按照当前建设工程招标程序的要求,开标要公开。这就为串标组织及时发现背叛者提供了可能。通常的惩罚机制是把背叛者驱逐出串标组织,对其日后参与投标的项目进行恶意低价竞争。建筑市场竞争越激烈,意味着惩罚力度越大,陪标协议越能得到有效执行。
2 当前陪标治理措施的效果与不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串标组织要实现合谋利润最大化,必须尽可能抬高中标价;而要实现这一目的,串标人相互之间通过信息交流,在正式招标之前,进行预先模拟招标和谈判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手段;为了避免相互之间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相互欺瞒,预招标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必须把预期的总串标收益在所有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成功串标还必须确保投标人愿意参与,这就涉及陪标补偿问题;最后,陪标协议面临着能否有效履行的挑战。因此,对串标组织而言,需要能及时发现并严厉惩罚背叛者。
正是有了对陪标机理的这些认识,使得可以对建设工程陪标的相关治理措施进行适当评定。可以分析某些关键治理措施是否符合陪标的内在机理,是否针对了陪标中的关键点和薄弱环节。可以分析这些措施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其效果如何,尚存在哪些不足。
2.1 抑制串标组织信息交流方面
密封最低价预招标是实现串标的必要手段,这意味着信息交流是重要的。而投标人信息的保密性是抑制串标组织信息交流、进一步也是抑制串标的主要前提。按照传统的招标程序:实行资格预审、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和标前答疑、到指定地点凭相关证件购买和提交标书等无疑对投标人信息的保密性是很差的。探索性的改革一直在持续,取得了不少的成效,如:以资格后审代替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匿名购买;取消集中组织现场踏勘;取消集中组织标前答疑、实行网上答疑等。这些措施对防止投标人信息的泄露无疑是很有帮助的。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首先表现在这些保密措施推行的广度不够。至今,资格后审、电子招标等只是在部分地区尝试使用,相当部分地区仍然按照传统招标程序招标。其次,现行相关法规或招标文件范本中对资格后审、电子招标等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在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资料领取与提交方式、答疑、现场踏勘、投标担保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8],这使得投标人的信息尚未做到全程无缝隙保密,留下了诸多漏洞。如要求投标人必须亲自提交标书,给投标企业提供了最后一分钟的沟通和达成协议的机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只有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涉及保密问题,分别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泄露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显然是不够的。毕竟,最好的保密就是无需保密、无密可报。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也不知道相关信息,那么投标人信息的保密性会得到极大提高。
2.2 抑制串标组织抬高标价的能力方面
实现合谋利润最大化,必须尽可能抬高中标价。因此,有效的陪标治理,必须能有效的抑制串标组织抬高其标价。招标控制价是随着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而出现的一个术语,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但是,由于招标控制价的公开性和固定性,再加上编制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证,其对抑制围标和串标效果有限。所谓固定性指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计价规定,不得任意上浮和下调;所谓公开性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现实情况是:“不管是劣质还是优质的投标人,其报价结果都是向招标控制价靠近,使报价集中在一个较窄的区间”[9]。这就是招标控制价失效的一个明证。
根据陪标机理,相对于不完全串标,完全串标时串标组织抬高标价的能力要高些。在不完全串标下,其他非串标企业的报价对串标组织抬高标价的能力起到了重要约束,其本质和一个随机招标控制价具有相同的作用机理[4]。因此,为防止完全串标,需要采取增加投标人数、降低进入门槛、保护投标人信息、避免投标人在多个项目重复接触等措施;或者采用一个随机招标控制价或者对招标控制价保密。但是,在目前的招标实践中,这些方面仍然存在极大改善空间。
2.3 抑制投标人参与串标的意愿方面
式(4)给出了投标人参与串标面临的约束条件。可以看出影响很多,至少包括:①串标组织抬高标价的能力,这直接关系到合谋总收益的多寡;②被监管部门发现的可能性和处罚的力度。这个因素在相关研究中[1-2,10]已经被强调的很多,不再重复;③增加投标人数。这是抑制串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增加投标人数抑制串标的机理表现为:“可以增加串标的组织成本;在合谋总收益既定时,每个成员分到的一杯羹也会变少;随着投标人数的增加,卡特尔的稳定性也会变差,成员之间可能更容易出现背叛。”这些都会降低投标人参与串标的意愿。但是,增加投标人数实际上也并非尽善尽美:它可能会加剧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使一些劣质企业中标,导致招标低效;它必然会增加资格审查、评标等费用,延长招标时间;投标人数增加,还意味着竞争会异常激烈,这反倒使得合谋变得异常诱惑;④预期的履约收益。不同于文献[2],其认为工程利润越高,越有助于围标、串标。正好相反,工程预期利润越高,越能吸引更多投标人,导致竞争激烈;根据式(4),预期利润越高,陪标的机会成本越高,需要得到的陪标补偿金也变高,这是构成了缓和串标的重要因素。
2.4 对串标组织的内部瓦解方面
投标人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串标组织从酝酿开始,就蕴藏着内在的不稳定性。串标组织为了避免成员之间的相互欺瞒,需要设计一个说真话的机制;为了使串标协议有效履行,需要能及时发现背叛者,并进行严厉惩罚。目前,在利用投标人这种信息不对称,对串标组织进行内部瓦解方面做的很不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开标应当公开进行。这为串标组织及时发现背叛者提供了机会,这反倒有助于陪标协议的履行;根据参与串标的约束条件(4),如果不同的串标人员中标后有不同的预期履约收益或者面临不同的惩罚力度,那么其参与串标所要求的必要收益就会不一样,在信息不对称时,“不患寡、患不均”将极大削弱串标的稳定性,增加串标的难度。实际上,虽然我国也有相关政策鼓励投标人对串标进行投诉,但其相对于法制完善的国家而言,力度远远不够。如美国反垄断法对公司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亿美元,对个人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00万美元,监禁3~10年,法院可酌情并用罚金和监禁。美国对第一个主动告发者实行完全的罚金减免,但是也只对第一个实行减免;美国反垄断法对从事恶性卡特尔行为的公司直接责任人规定了最严厉的刑事责任——监禁,因此由于害怕被判入狱,公司官员有激励主动向反垄断机关告发。在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下,美国治理串通投标取得了良好效果。
3 防范与改进措施
3.1 完善相关法规,实现全程无缝隙匿名投标,抑制投标人信息交流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办法、相关招标文件范本等对如何保密投标人信息,抑制投标人之间信息交流等方面非常欠缺。各地虽然积极进行了一些改革与尝试,但仍然很不规范。因此,为防止串标、陪标,需要对这些法律、法规,相关范本及招投标程序进行系统修订和完善。逐步实现全程、各个环节无缝隙匿名投标(例如,可以根据数字或符号来确定投标人的身份)。要求投标人必须披露与竞争对手的所有交流信息。可以考虑要求投标人签署独立投标证明;尽可能限制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进行沟通。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有外部顾问协助,确保他们未与某些投标人建立了相应的合作关系,要求其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有任何潜在的违背招标方利益的行为,他们会将这些行为报告给招标机构。
3.2 多管齐下,打消投标人串标的积极性
改变招标控制价公开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可以考虑采用一个合理范围内的随机招标控制价。合理划分标段、制定适当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适当降低投标费用和门槛、合理提出对招标工程的要求,从而避免造成投标人数过少。要容忍投标人获得合理利润,要避免恶意压价,避免投标人之间恶性竞争。
3.3 合理设计招标制度,对串标组织进行内部瓦解
在招标程序上,应仔细考虑开标时该披露什么样的信息给投标人。当公布招标结果时,应仔细考虑公布哪些信息,同时避免披露竞争性的敏感信息,以防止投标方酝酿串通投标计划。避免投标人之间在多个项目重复接触,这可使得举报者避免遭到串标组织恶意报复。合理设计奖惩制度,包括奖惩的力度方面(如高额罚金、监禁、吊销相关证照、降低资质等级等或并用)、奖惩的对象方面(如对牵头人和其他陪标人实行差别化的惩罚和对举报人实行差别化的奖励)等,积极利用“内幕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揭示串标内幕信息。
4 结语
工程陪标是一个顽疾,对其治理需要制度创新,更需要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而这些都离不开对工程陪标内在机理的深刻认识。基于拍卖合谋理论的最新进展,结合我国工程实际,笔者对此进行了探索,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防范与改进措施。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再加上工程陪标内在机理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一探索只是初步的并且也将是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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