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的监督管理
2012-08-27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文│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加强对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任务,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国务院对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确保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作力度明显加大,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为进一步加强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高度重视
加强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监督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工作力度只能加大加强,不能有丝毫放松。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监督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强力推进、政策上全力支持。要把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一号工程”, 抓在手、不松手。
二、强化宣传指导
一是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要坚持与各地普法教育活动相结合,以《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为宣传教育重点,采取“上门送法、培训授法、案例说法”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中自觉远离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
二是营造诚实守信氛围。诚实守信是竞争的基石,是竞争的核心。各畜禽及其产品生产、运输、储存和加工等单位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树立重承诺、讲信用的价值观和荣辱观,视诚信为生命,自觉遵守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规避法律,不回避规章,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守信,诚实经营。
三是指导群众科学识别。各地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特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编印“挂图”和“明白纸”,在人口相对密集区进行发放、张贴,指导群众科学识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同时,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居民居住区,传授科学识别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方法,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经纪人管理。各地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协商、制定动物交易经纪人管理办法,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建立个人档案,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同时,规定经纪人必须持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同核发的合法证照方可从事畜禽交易中介活动,严禁经纪人交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否则,由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法处罚,并取消经纪人资格。
二是严格检疫检验制度。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出栏畜禽到场户或指定地点逐只进行检疫,严禁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出栏。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不合格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各地畜牧兽医、经济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切实把好“五关”(入场验证关、宰前检查关、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
三是严格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场所要远离村庄、学校,远离饮用水源和养殖场区。要以村民小组或养殖小区为单位,成立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专班,明确其工作职责,切实将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到位。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还应做好环境消毒和现场人员的自身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动物疫情。
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应组建打击违法行为工作专班,以养殖环节、屠宰环节、运输环节、销售环节、生产加工环节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执法,堵塞漏洞,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上市畜禽及其产品安全,保护人民健康。
四、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安全承诺制度。各畜禽生产者、经营者、加工者等应签订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承诺书,公开承诺不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对违反承诺的,各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二是强化目标管理制度。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分别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将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和业务部门工作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三是建立保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倡导各保险公司借鉴能繁母猪保险成功经验,探索实施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保险补偿机制,从而防范畜禽养殖风险,减少畜禽养殖户的损失。
四是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鉴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对社会的极大危害性,建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举报投诉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相关线索,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人员,视案情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