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层次标准的动态筹资机制
2012-08-17文/顾海
文/顾 海
顾 海 南京大学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基本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是国家保障社会成员基本健康需求的一项公共政策,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了缴费型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然而,面对日益增长的老龄人口、不断变化的疾病模式和持续攀升的医疗费用,建立一种动态筹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承受力,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机制考虑,应该建立多层次标准的动态筹资机制,这主要是从下述几个方面来考量的。
首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非均衡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继续存在,不同职业、不同的社会地位导致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相差较大。如果按照统一标准缴费,对于收入低的地区居民就显得相对负担过重了。
其次,多层次标准的动态筹资机制体现了一种相对公平。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公平必须具有两个重要原则,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追求与他人类似的、广泛的基本自由权,其次对社会和经济的安排应该尽可能地符合每个人的利益。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人们之间存在收入差距,以及对卫生资源的利用程度也有所差别,人们从理性角度去选择,必然会考虑到自己的经济收入与对卫生资源实际需求的承受力。所以,多层次标准筹资机制提供给城乡参保居民多种方案选择的机会,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必然现实选择。
在保证公共财政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加对医保投入的前提下,应该允许并鼓励个人多缴纳医保费,这是因为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本质是社会医疗保险,在筹资方面特别强调它的社会分担,互助性;这样做的结果是既符合一部分老百姓的需求选择,同时也可以克服以前在筹资结构上刚性不变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城乡居民筹资增长的动态性;只要支付机制能做相应的调整与对应,这种多层次标准的动态筹资机制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真正担负起“医保制度”为百姓健康保驾护航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