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贵族烝、报婚存在原因考察——以婚姻制度和人口性别结构为中心
2012-08-15刘举
刘 举
春秋贵族,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别,狭义的贵族仅指卿大夫集团,广义的贵族除了卿大夫集团外,还包括天子诸侯与士,本文所论述的对象是广义的贵族。烝、报作为春秋贵族一种婚姻现象是有特定含义的,烝是指父亲死后,儿子可娶非生母的诸母,报是指兄、叔死后,弟或侄可娶寡居的嫂子或婶母。在记载春秋贵族历史最重要的著作《左传》中,共出现了五次烝和一次报的婚姻事例,分别是:
桓公十六年: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
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
闵公二年: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
僖公十五年:晋侯之入也,秦穆姬属贾君焉,且曰:“尽纳群公子。”晋侯烝于贾君,又不纳群公子,是以穆姬怨焉。
成公二年:楚之讨陈夏氏也,庄王欲纳夏姬,申公巫臣曰:“不可。”王以予连尹襄老,襄老死于邲,不获其尸,其子黑要烝焉。
宣公三年: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
对于春秋贵族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目前学界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如何评价定性上,即是为社会承认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还是被伦理纲常所唾弃的个别现象。而对于其存在的原因却着墨不多,在有限的论述中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一是传统婚姻礼俗影响所致①;二是个人贪恋美色,道德品质低下的表现②;三是民族融合过程中少数民族婚姻礼俗影响的结果③。先贤时哲对春秋贵族烝、报婚存在原因的探讨深化了问题的认识,但无论哪种观点均未充分结合当时贵族阶层通行婚姻制度和人口性别结构进行分析。本文就试图从这一角度略陈管见,论述春秋贵族烝、报婚存在的原因,以就教于方家。
一、春秋贵族等级内婚的一夫多妻制
春秋和西周一样是强调宗法等级的礼制社会,在礼制秩序中,婚礼的重要性受到格外的关注。故《礼记》强调:“婚礼,万世之始也。”“婚礼者,礼之本也。”贵族阶层的血缘宗法关系与礼制的等级性原则,在婚姻生活中集中表现为等级内婚的一夫多妻制。
(一)等级内婚制
春秋秉承西周传统,实行世卿世禄制,出身成为在社会立足的根本。“当时社会主要的资源(权力、财富和名望)基本上都是控制在世族手中的。血统和家世是取得精英地位的首要条件。”④因此,为了血统纯正,贵族阶层极其重视婚姻对象的选择,在相同或相近等级内择偶成为普遍作法,等级内婚遂成为通行的婚姻制度。久而久之,在一些家族之间还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婚姻集团。
姬姓的周天子由于地位特殊,找不到相同的等级,加之同姓不婚,多要与异姓诸侯婚嫁。周之开国元勋姜尚建立的齐国,终春秋之世均为屈指可数的大国,遂成为周天子婚嫁的首选,《春秋》经传中屡见周齐嫁娶之事。《左传·成公二年》载:周天子称齐为“甥舅之国”,杜预注曰:“齐世与周婚,故曰甥舅。”据文献记载,仅春秋初期可以考知的周、齐婚姻关系,就有周定王纳齐女为后,齐襄公和齐桓公均娶周王室女子为夫人。可见,杜预的说法是符合史实的。
春秋诸侯作为礼法制度的捍卫者,在婚嫁上亦行等级婚制,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所谓的“齐鲁世姻”与“秦晋之好”。据《春秋会要》统计:鲁桓、庄、僖、文、宣、成六君分别娶文、哀、声、出、穆、齐六姜。鲁女嫁为齐君夫人的有:僖公夫人(不知名),昭公夫人子叔姬,灵公夫人颜懿姬、景公夫人燕姬、悼公夫人季姬⑤。正因为如此,方有《左传·哀公二十四年》鲁国礼官之言:“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秦晋之好”是门当户对两家男女喜结良缘的代名词,而其来源则是春秋时秦晋两国的累世通婚。因此,“《春秋》传曰:秦晋二国,继世通婚,所娶之女,非舅即姑,故曰舅姑。”⑥通过齐与鲁、秦与晋相互间嫁娶不断的记载,足证春秋诸候等级内婚的礼制要求得到了较为认真的执行。
卿大夫的嫁娶影响虽无法和天子诸侯相提并论,但亦应在相应等级异姓贵族中寻找婚姻对象。这在《左传》中比比皆是,仅鲁昭公在位期间就有数例。昭公元年:“楚公子围聘于郑,且娶于公孙段氏”;昭公五年:“郑罕虎如齐,娶于子尾氏”;昭公二十八年:“叔向欲娶申公巫臣氏,其母欲娶其党”等等。“氏”在此指某卿大夫的家族,这在先秦典籍中多见,不举名,只举氏,昭示了双方同为贵族,行等级内婚的事实。
按照等级礼制的要求,士应嫁娶于士,佐证材料虽少,但并非没有。据《论语》的《公冶长》和《先进》篇可知出身为士的孔子以女妻公冶长,以兄女妻南容,即是其例。
虽然由于资料的匮乏,我们难以准确描述春秋贵族的等级内婚制具体内容,但其为贵族阶层内通行的婚姻现象应无疑问。这在《诗经》中多有体现,《陈风·衡门》:“岂其食鱼,必河之鲂?岂其取妻,必齐之姜?岂其食鱼,必河之鲤?岂其取妻,必宋之子?”显然,在贵族阶层等级内婚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转化成人们自觉行为。文学作品虽可能有修饰的成份,但却来自生活,是现实的反映。故有的学者认为当时:“姬、姜、子、妫等有姓氏的贵族与无姓氏无宗法的庶人是不能通婚的。否则就破坏了尊卑贵贱的礼制原则。因而王室及齐鲁宋卫的姬、姜、子、妫等贵族总是世代互婚,而都国乡遂的卿大夫、士,亦必选择其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相当的家庭作为婚姻对象。”⑦
(二)一夫多妻制
宗法制度强调“广家族、繁子孙”,这一要求在婚姻中有鲜明的表现。春秋贵族为了“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达到家族繁盛目的,纷纷多娶妻妾。以致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卿大夫士阶层均通行一夫多妻制。
周天子配偶的具体数目在文献记载中出入很大,主要有两种说法:一为《礼记·昏义》云:“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合计则达百二十一位。二为《公羊传·成公十年》何休注:“唯天子娶十二女。”这种差异反映出周天子的配偶数量,本身或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百二十一人可能是西周鼎盛时期天子的后妃数量,而十二人则大概是春秋战国王室衰微后的情况。
诸侯的配偶数量,据《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云:“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诸侯壹聘九女。”即娶一夫人,媵两位,又各陪嫁姪、娣两人,合为九女。这种媵制在文献中可以得到验证。《春秋》记载宋共公娶伯姬为夫人时,有齐、晋、卫三国为之送媵的事例。考之史实,春秋诸侯配偶确有达九女者。《左传·僖公十七年》载:“齐侯(桓公)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内嬖如夫人者六人。”从《左传·文公六年》“(晋文公妾)辰嬴贱,班在九人”的记载可知,晋文公妻妾也多达九人。
卿大夫的配偶数,《礼记·内则》疏谓“大夫一妻二妾”。卿大夫婚娶是否行媵制,是否有别的卿大夫给他送女从嫁,尚不清楚,但其妻的姪娣从嫁却是有的。《左传·文公七年》载:鲁国大夫穆伯娶莒国女子戴己为妻,其娣声己随嫁。《左传·哀公十一年》亦载:“初,疾(卫大夫)娶于宋子朝,其娣嬖。”卿大夫配偶数量是否确为三人,没有史实能够证明,但《礼记》成书年代距春秋并不久远,其说法应有所本。
士的配偶数,《白虎通·嫁娶》曰:“士一妻一妾。”《仪礼·丧服传》有“妾为女君(正妻)”,“士为庶母”服丧的规定。可见,一妻一妾应是士的一般情况,即士也是一夫多妻的,但其数量却不及天子、诸候、卿大夫,表明其地位较前面几个等级低。
显然,春秋贵族通行等级内婚的一夫多妻制,通常情况下,自然要求贵族女性成倍或数倍地多于男性。现实中真的会出现这种情况吗?下面就结合春秋贵族人口性别结构状况略作探讨。
二、春秋贵族人口性别结构状况
所谓性别结构,是指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内男女两性所占的比例关系。性别结构,如果仅就其自然属性说,应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婴儿自母体分娩,是男性还是女性,无疑属随机现象之一。但是从一个较大的范围与较长的时间观察,新生婴儿的性别比例却是一个变化幅度有限的稳定数值。这个稳定数值约等于105,就是说在出生100个女婴时,男婴出生105个,决定这一稳定数值的基本原因是生物学因素。”⑧可见,在自然状态下男女大致相等或男略多于女应是人口性别比例的常态。但人口问题绝不是什么超历史的抽象,而是有其丰富具体内容的。因而,春秋贵族人口的性别结构,又不能不受那个时代种种社会因素影响,而影响最大的无疑是生育文化和战争。
(一)生育文化的影响
1.重男轻女
周代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无论是政权和家业都是父子相继,男子不但是国家的统治者,也是家庭的统治者,在这样一个典型的父权社会里,势必形成重男轻女的思想。《诗经·小雅·斯干》为我们再现了当时贵族家庭迎接新生命到来前后的场景,其诗云:“吉梦维何?维熊维罴……男子之祥;维虺维蛇,女子之祥。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这首诗反映了对新生儿的性别期待及相应的风俗,婴儿一生下来就因性别的差异受到父母不同的对待,男婴放在床上,给他穿衣又配裳,玩的是玉璋,希望长大后做室家君王;而女婴只能被置于地下,铺席而卧,裹上小衣褓,玩的是纺线用的瓦,长大后不仅要能承担纺绩的任务,而且还得会烹饪饮食,伺候好公婆丈夫,不使父母脸上无光。可见,睡、衣、玩具等等,贵族家的男女小孩,自出生就不一样,后“弄璋”成生男的喜称,“弄瓦”成生女的贱称。重男轻女表现得如此泾渭分明,必然导致男孩的成活率高于女孩。
2.多子多福
在古代中国,人口的数量既是财富的象征,也是实力的体现,多子多福遂成为社会公认的生育理念,从国家社会到家族个人无不尽其所能地增殖人口。西周春秋时强调女性贡献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所谓的“生蕃”,《诗经》的《麟之趾》、《樛木》、《芣苡》等篇就是咏唱多子多福,求子多育的。但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低,使得生儿育女成为女性人生一大劫难。追求多子多福的生育文化,无疑大大加重了这一风险。《左传·隐公元年》载:郑庄公寤生母亲姜氏因生庄公时难产,故心生厌恶,遂取名“寤生”,即难产后所生之意。姜氏难产的经历可谓是诸多春秋贵族女性生儿育女过程的缩影,但许多人大概没有姜氏那么幸运,因此走上不归路的当不在少数。“根据对1950—1975年出土于安阳殷墟的172具商代中小型墓之墓主人遗骨的科学鉴定,成年男子平均死亡年龄为34.8岁,女性为30.3岁,两者相差4.5岁。女性在青、壮年死亡率比男性高。”⑨宋镇豪先生依据墓葬考古资料对殷墟王邑的人口平均死亡率研究后指出了两个值得注意的方面,“一是孩童的死亡率很高,二是女性死亡高峰是在15—25岁孕育旺盛期的青年阶段。”⑩结合两项研究成果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缺乏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下,孕育负担是殷商王邑成年女性平均死亡年龄仅约为30岁,及在青、壮年阶段死亡率比男性高的最主要原因。考虑到春秋与殷商相比,社会状况并未发生根本改观,殷商时期的这种情况在春秋仍然存在是可以肯定的。
重男轻女和多子多福的的生育文化,使期待“男”、“多”的生育渴望被伦理道德所规范而成为春秋时期一种普遍的社会观念。从而导致贵族女性死亡率高于男性,这在婴、幼儿和青、壮年两个阶段表现的尤其明显。
(二)战争因素的影响
春秋时期,战乱频仍,据黄琳斌统计:在《左传》记载的春秋254年时间中,大小战争多达492次[11],平均每年近两次。也许有的人会说由于当时从军作战不仅仅是春秋贵族男性的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权利的体现,频繁的战争必然会使大量贵族男性在执干戈以卫社稷的过程中死于非命,从而导致贵族阶层男少女多。果真如此吗?下面结合春秋战争的特点,探讨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1.“仁本”为宗旨的军礼影响在战争中随处可见
春秋时期向来被认为是“礼坏乐崩”的时代,从总体来看,固然有其道理,但从当时社会的实际状况来看,长期形成的礼俗传统,仍然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汉书·艺文志·兵书略序》追述三代战争时说:“下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从春秋战争中,仍然随处可见由《司马法》等确立的以“仁本”为宗旨的军礼影响。战争的宗旨决定了战争的形式,故遵礼行仁的战例比比皆是。公元前707年周郑繻葛之战,郑祝聃“射王中肩”,并欲乘势俘获周桓王。郑庄公坚决反对说:“君子不欲多上人,况敢陵天子乎!苟自救也,社稷无陨,多矣。”[12]公元前638年宋楚泓之战,楚强宋弱,但宋军却可以对正在渡河立足未稳的楚军实施半渡而击,而宋襄公一再拒绝部下进攻的建议,以致错过胜机。尽管如此,战败后宋襄公仍曰:“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13]公元前597年晋楚邲之战,晋败楚胜,一队晋军在败退中陷入困境,可楚军不但不乘势攻击将之歼灭,反而教对手如何逃遁,结果还招致对方“吾不如大国之数奔也”[14]的一番奚落。可见,春秋战争崇尚军礼,战争的手段比较温和,稍胜即止是普遍现象,处处体现着彬彬有礼的君子之风。
2.战争普遍历时短、规模小
春秋战争普遍历时较短,如决定晋楚争霸格局的大战,城澲之战、邲之战、都在一天内就见分晓,鄢陵之战决胜负也只二日,吴攻楚从柏举一战到郢,前后也不过十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军队数量有限,持续作战能力不足。据《国语·齐语》对齐桓公军事改革记载可知当时齐国实行“三军”制度,每军万人,表明军队不过三万人。春秋霸主晋国自文公始作三军,后又扩编为六军,此后晋军编制虽屡有变化,但最多不过六军,即六万人。这是春秋前中期的情况,春秋后期的情况虽有所变化,但并未发生根本改观。公元前482年,黄池之会吴王夫差率三万大军欲争盟主之位,而后方却受到越国的攻击。据《史记·越王句践世家》可知越军数量为“习流(罪人)二千,教士四万人,君子六千人,诸御千人”,用师为五万人左右。其能战胜吴国守军,虽有奇袭之效,但考虑到吴军为保家卫国,固守待援的内线作战,越军在数量上当与吴守军相当或略占优势,综合观之当时吴军总数量最多不过八万人左右。齐、晋、吴、越能够凭这样少的军队,成就春秋霸业,其他如秦、楚等大国的军队数量亦不过如此,中小国家当更少。这些军队还要有留守后方的,保障补给线的,能够投入一线作战的自然不会太多,从而决定了战争的规模不可能太大。显然,历时短、规模小的春秋战争造成的伤亡是有限的,对整个贵族性别结构的影响不会很大。
综合考虑影响春秋贵族人口性别结构的因素,生育文化是长期恒定的,而战争则是暂时动态的。尽管战争可能在个别时间内对人口性别结构产生较大影响,但并不足以长期形成贵族成年女性成倍或数倍地多于男性的情况,男多于女是当时贵族人口性别结构的常态。
三、烝、报婚是春秋贵族婚姻制度与性别结构之间矛盾的调节器
春秋贵族虽然通行等级内婚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但因人口性别结构通常是男多于女的社会现实,一般情况下,无法保证每个贵族男性都能顺利实现一夫多妻。若没有必要的配套婚姻形式,必然导致一部分贵族男性妻妾成群的同时,另有相当部分贵族男性陷入无女可娶的蹇运,而这又与宗法制广继嗣的原则相悖。在无法改变既有婚姻制度的情况下,想在贵族女性初次婚姻状态下就解决这一问题是不可能的。根据前文论述可知,从殷商到春秋成年人的平均死亡年龄仅约为30余岁,这导致婚姻关系往往因当事人的死亡而宣告自然解除。英年早逝的春秋贵族男性必然会遗留下相当数量妻妾,加之当时女性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再婚行为并未受到社会非难,从而为缓解婚姻制度与人口性别结构间的矛盾创造了条件。具体说来,就是由单身或妻妾不足的贵族男性迎娶丧偶的贵族女性。在这一过程中,丧偶的贵族女性亡夫亲属纷纷利用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便利条件捷足先登,蒸、报寡居的家族女性。丧偶贵族女性以蒸、报等形式重新婚配不仅大大缓解了女性不足这一棘手问题,而且也符合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从社会角度看,符合追求“男”、“多”的生育文化要求,有利于增殖人口,推动社会的发展,避免了因贵族女性守寡或待嫁时间过长,造成生育资源的浪费。从家族角度看,在强调家族联姻的情况下,烝、报婚的实现不仅意味着靠婚姻建立起来的同盟关系的延续,同时避免了女性这种稀缺婚姻资源流失,有利于家族的稳定与壮大。从个人角度来看,既使丧偶贵族女性摆脱了独守空房的寂寞,以及外嫁到一个陌生的环境重新适应烦恼,也使相当一部分贵族男性告别无女可娶或妻妾不足的的窘境,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宗法制度要求的广家族、繁子孙责任。可见,“烝”、“报”婚虽不可能根本解决贵族阶层等级内婚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与人口性别结构通常是男多于女的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但肯定相当程度上缓和了由此产生的问题,作为贵族阶层通行婚姻制度的补充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然,正如李衡眉先生所说:“像历史上存在的任何事物一样,‘妻后母、执嫂’这一婚姻形态有着自己的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历史,它的出现是必然的,它的衰亡是有条件的,而决定其存在的因素是复杂的,多因的。事实上,没有一种单独的因素可以圆满地解释这一现象的全部结果。也就是说,这一奇特的婚姻现象不是某一因素力量的结果,而是诸因素力量合力的结果。”[15]显然,按此说法,春秋贵族等级内婚的一夫多妻婚姻制度和人口性别结构通常是男多女少造成的矛盾,并不是烝、报婚存在的唯一原因,但是非常重要原因之一应无疑问,与诸如传统习俗、个人贪恋美色、少数民族婚姻礼俗影响等因素一起造成了春秋贵族烝、报婚现象层出不穷的局面。
①参见董家遵《中国收继婚之史研究》,岭南大学西南社会经济研究所,1950 年版,第 18-24 页;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文史》第14、15辑;李衡眉《“妻后母”、“执嫂”原因探析》,《东岳论丛》1991年第3期;陈延嘉《关于〈左传〉中的“烝”“报”婚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3期;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4-70页。
②参见陈筱芳《烝、报、因:非春秋时期公认的婚制》,《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李相兴《〈左传〉中“烝”“报”婚的价值定位》,《学术探索》2003年5月专辑;高兵《君权对春秋转房婚的干预作用》,《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③参见彭邦本《论春秋时期的烝报》,《民族论丛第二辑·先秦民族史专集》,1982年版;刘举《从民族融合看春秋战国收继婚俗的兴衰》,《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第1期。
④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4页。
⑤姚彦渠《春秋会要》,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45-47页。
⑥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1页。
⑦郭人民《从西周春秋时代家庭婚姻制度说〈诗经·国风〉言情诗性质》,《开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77年第4期。
⑧陈玉光、张泽厚《中国人口结构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6-47页。
⑨闵家胤《阳刚与阴柔的变奏——两性关系和社会模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页。
⑩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8页。
[11]黄琳斌《试论左传的崇霸思想》,《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第9期。
[12][13][1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 1990 年版,第 106、397、741页。
[15]李衡眉《“妻后母”、“执嫂”原因探析》,《东岳论丛》1991 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