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院校顶岗实习安全风险的调查分析与法律困境
2012-08-15刘铁红
刘铁红
(黄山学院 图书馆,安徽 黄山245041)
顶岗实习,是指学校组织在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在实习单位的一定岗位履行相应职责的实践性教学活动,这是学生以试用的身份进行的实习。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产生了对旅游人才的巨大需求,旅游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容量大且包容性强,对不同层次劳动力的需求很大,旅游企业普遍愿意接受旅游院校的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已经成为旅游院校等应用型高等院校普遍采用的实习模式。随着旅游院校顶岗实习活动的广泛开展,顶岗实习的安全风险也日益显露。在缺乏健全的大学生实习安全保障体系的情况下,深入调查和分析顶岗实习安全风险状况,是探索有效预防和成功化解安全风险以保障实习活动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调研对象与方法
顶岗实习安全风险的调研对象包括旅游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单位的调查主要在旅游院校分布较广的广州、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合肥、苏州、宁波、青岛、黄山等地的酒店类实习单位进行,学生的调查在近3年的毕业生中进行。调研内容是三类旅游院校顶岗实习活动的安全风险状况,即老牌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新建本科旅游院校和高职类旅游院校的顶岗实习安全风险状况,其中新建本科旅游院校顶岗实习活动的安全状况是调研重点。调研采用走访实习单位、发放学生实习情况调查表、个别访谈、与实习单位和学生座谈等形式。调查问卷分为“基本情况”、“实习培训”、“安全事故及保险救济”、“实习福利待遇”、“实习工作时间”及“实习单位给予的工作机会”6个部分,问卷分两阶段投放且投放问卷的内容一致,第一阶段共投放问卷170份,回收问卷147份,有效问卷121份,第二阶段共投放问卷210份,回收问卷114份,有效问卷106份。
二、调研结果和情况分析
(一)调研结果的总体描绘
第一,旅游院校的顶岗实习主要是在酒店、旅行社和景区等企业进行,其中90%以上的旅游院校把集中顶岗实习活动安排在酒店企业进行。
第二,关于实习培训方面,调查数据显示,100%的实习单位都能对整批到岗的实习生进行一个星期内的培训,对于分散到岗的实习生,31%的实习单位是采取一边工作一边培训的方式。在含有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心理素质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培训内容中,服务技能占有的比重最大,安全防范知识排在第4位。
第三,关于实习保险救济方面,调查数据显示,顶岗实习学生能感受到实习单位重视安全保护问题,也可以用低廉价格享受酒店医务室提供的简单医疗服务,但84%的学生不清楚实习单位是否为其办理了保险。目前顶岗实习活动的保险救济主要是依靠学生在校购买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习单位为学生买保险的情况很少,10.6%的实习单位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院校顶岗实习期间安全事故隐患可分为工作时间内的安全风险和工作时间外的安全风险两类。
第四,关于实习福利待遇方面,调查数据显示,实习单位给予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补助数额差别较大。大多数实习单位给予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补助要低于实习单位新招聘的同岗位员工的工资。如果不包括加班部分,给予顶岗学生的补助大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近年来,顶岗实习单位给予学生的补助呈现逐年提升的趋势,顶岗实习学生的补助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逐年增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顶岗实习生加班工作,有的实习单位支付加班费,有的实习单位采取补休方式予以处理。
第五,酒店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时间差别很大,高品质酒店执行劳动法规定的情况相对较好,一般是执行每周5个工作日、每天8个小时的规定,但也有一些酒店采取每周工作5个半工作日甚至6个工作日的做法。在实践中,工作时间受酒店经营状况的影响很大。
第六,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酒店为顶岗实习学生毕业后提供工作机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非常明显。
(二)调研结果的情况分析
1.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程度进一步增强
随着顶岗实习的广泛开展,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对于安全防范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集中顶岗实习各方有意识地在实习前和实习过程的不同阶段采取安全防范和规避措施。针对在旅行社、景点顶岗实习安全风险较大的实际情况,旅游院校有意识地把集中顶岗实习安排在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的酒店进行。在集中顶岗实习活动中,学校和实习单位都能通过签订实习协议书的方式,对实习的时间期限、内容、人身安全、饮食、休息、报酬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2.双重身份的顶岗实习学生可能承受的安全风险
第一,顶岗实习学生作为实习单位员工可能承受的安全风险。实习单位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实习管理是出于实习单位用工安排的视角。在学校集中组织的顶岗实习模式中,有派出带队教师的顶岗实习管理较规范,但带队老师固定在一个实习点陪同管理的情形已经越来越少,而不派出带队老师和分散进行的顶岗实习的基本管理工作实际已由学校委托给了实习单位。旅游院校学生在酒店顶岗实习的安全风险主要有违规操作的安全风险、劳动保护条件不健全的安全风险、工作配合中的摩擦及心理身体方面引起突发事故等风险。旅游院校学生在旅行社顶岗实习的安全风险不仅限于此,还要承受更多的来自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方面的安全风险。旅游院校学生在工作时间外的安全风险主要有上下班途中和业余时间外出活动遇到的交通安全风险以及伴随受骗、情感及心理因素的安全风险。
第二,顶岗实习学生作为在籍学生可能承受的安全风险。其一,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的签约比例非常低,旅游院校顶岗实习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开展顶岗实习学生的学校和实习单位。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实习协议的内容取决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主要根据企业利益和工作需求提供实习岗位、工作条件及工作待遇,而学校为了促成实习,往往会接受安全保障有疏漏的顶岗实习合同。其二,顶岗实习学生权益很难依照劳动法获得救济。由于利益的驱使,实习单位要求顶岗实习学生超时加班,疏于劳动保护,不办理相关保险、与其他劳动者不能同工同酬甚至低于当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相对普遍。顶岗实习学生即使面临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的严重超时加班、恶劣生产条件的威胁,在和其他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却有很大差异。同样的情况,企业对于其他劳动者的行为是劳动违法,对于顶岗实习学生的行为却构不成劳动违法,实习生也无法通过劳动监察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严重违法,“劳动者”可随时解约并要求企业补偿,但如果实习生在同样的情况下离开,却可能违反学校的实习规定甚至难以毕业。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出现意外事故即使与工作有关,也很难按工伤处理,只能走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三、旅游院校顶岗实习活动安全风险的法律困境
1.缺乏完善的顶岗实习法律规定,旅游院校实习活动具有较强的随意性
第一,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对学生实习活动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进行统一的系统规定。从目前的情况看,涉及职业教育方面实习的规定多,涉及普通高等教育实习的规定少。随着培养应用型旅游人才的紧迫要求和就业严峻形势的加剧,大量普通高校的学生进入顶岗实习市场,制度规定的缺失已明显显现出来。
第二,已有的学生实习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政府多次强调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但对实习基地应具备的标准、实习基地应提供给实习生的条件、实习基地的具体职责等基本问题无明确规定。关于实习工作的规定中,有加强实习生健康安全保障的要求,但对于实习生在健康安全保障方面的具体权利和待遇等实际问题没有明确的适用规范。
由于缺乏一套完善的实习制度规定,旅游院校实习活动出现了较强的随意性,也极易出现旅游企业片面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把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的现象,从而增加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高等院校顶岗实习安全风险的救济手段薄弱
第一,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劳动者”做出明确界定,也没有对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和工伤赔偿主体等基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劳动部1996年8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未提到实习学生因工伤亡的权益追索问题。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和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都未在此方面做出突破。由于相关劳动法规没有关于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明确规定,出现了各方规定不一,解决方式各异的局面。贵州省、江西省、河南省等少数省份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因工作受到伤害的实习生纳入到了工伤赔偿主体范围之内。大多数省份的规定把实习生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实习生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既不能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纠纷,也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只能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处理。按工伤事故与按民事途径处理纠纷,在单位责任、举证等方面有很大差异。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比工伤待遇赔偿标准高,但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纠纷解决人身损害赔偿,获得赔偿的周期长,要耗费较高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并具有风险性,工伤保险待遇虽然较低,但无须通过诉讼,有着赔偿迅速、稳定、可靠的特点;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劳动仲裁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更方便损害赔偿者请求权的实现。
第二,商业保险并不能充分化解顶岗实习的安全风险。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对于中高等职业教育的顶岗实习问题比较重视。2009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要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2011年9月,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实训保障制度,开展顶岗实习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学生实习权益和实践教学质量。但是普通高等教育院校顶岗实习生的保险问题还没有涉及。广东省是全国第一个对于大学生实习见习进行立法的省份,2011年3月实施的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范了顶岗实习的一些基本问题,并规定实习协议约定的投保人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但没有涉及未约定投保人的法律责任。虽然越来越多的实习单位已经开始为顶岗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但要看到,一方面,这种商业保险往往不足以弥补事故伤害学生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在实践中商业保险赔偿与民事诉讼赔偿很难实现实习差额补偿赔偿,商业保险减轻购买保险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力度太小。
四、结 语
从上述可以看出,这种立法现状不仅给权益受侵害的顶岗实习学生造成了困难,也给提供顶岗实习机会的单位和学校造成很大困惑。从制度上有效化解顶岗实习安全风险,已经成为影响旅游院校顶岗实习活动科学发展的重要问题。面对顶岗实习制度缺乏规范和实习生合法权益保障及安全风险救济手段薄弱的现实,旅游院校在有效规避和处理顶岗实习安全风险方面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选择可信的实习单位和合适的岗位,坚决拒绝用人单位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工作要求。二是学校和用人单位及学生签订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实习协议并由学校监督实施情况。在实习过程中,学校要加强管理主体的责任,不但要与旅游企业协调安排安全和劳动纪律培训,做好实习现场劳动保护工作,而且要教育学生提高安全意识,教给学生保留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支持自己权利的证据,如果发生实习单位违约情况或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和学生则可以以协议和证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