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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2012-08-15王厚霞刘雪慧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4期
关键词:董事制度

□文/王厚霞 刘雪慧 王 娜

(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山东·济南)

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文/王厚霞 刘雪慧 王 娜

(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山东·济南)

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有效方式,在国际上已成为一种潮流。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着手,叙述其在上市公司的实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治理结构

收录日期:2012年5月3日

我国公司法颁布至今已有十多年了,但公司治理演进中的问题仍层出不穷。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治理改良之曙光,已引入我国上市公司,以期给我国上市公司带来福音。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独立董事”,源自“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相对于英美公司法董事会一元化构造下的执行董事而言。它发源于20世纪七十年代末的美国,随后在英、美等国迅速发展。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中一项有效的方式,在国际上已成为一种潮流。

美国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针对公司治理体制、监督功能问题。尽管我国公司治理方式和股权结构与美国有很大差异,但同样需要完善的战略决策和监督评议机制。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一股独大”现象,应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它使董事会的决策更加公正、经济,使对管理层的监督更加全面、强化,维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原则地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这是首次引入独立董事的选择性条款,表明证监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决心。从此,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拉开了序幕。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全面展开。独立董事群体的迅速崛起,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据调查研究,我国推行该制度以来,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得到一定改善,独立董事在避免上市公司虚假行为,促进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以及提高经营决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不断深入,制度建设滞后的缺陷也日益凸现。受市场关注的“郑百文事件”、“黄河事件”的暴露,折射出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和运行不规范,独立董事真正履行职责和所起的作用有限。总的来说,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的设立尚处于萌芽、探索阶段,从境外上市公司到境内上市公司的实践,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逻辑思路。

三、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到位。为了保证上市公司任选的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指导意见》第3条以列举式加概括式规定较为详备,但仍有疏漏。其一,《指导意见》对亲友关系没有厘清,只注意亲属,未明确朋友,即未明确禁止与公司管理层、社交面存在着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独立董事;其二,没有排除独立董事可以是与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如果不设立一个标准来隔断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将大打折扣;其三,该条第5款“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的规定很模糊,有待完善,否则其独立性将受到质疑。

(二)独立董事的职权设计不明确。《指导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知情权,但赋予独立董事多大的信赖权力还是一片空白;在其权力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到与监事会的权责相冲突、重叠的情况,对其强调的审计、检查、稽核公司财务职责采取了回避甚至模糊的态度。虽赋予其一些特别职权,但设计的合理性、公平性还有疑问,没有强调给经营管理层“评分”,放弃了在公司战略规划上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有明显的不足。适当的津贴为多少,缺乏操作性。津贴过低则工作动力不足,过高有碍其独立性;激励方式过于单一,只局限于金钱方面,缺少声誉激励。从约束机制看,亦存在问题,表现为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缺失,关于独立董事的时间、精力投入的规定不具体。

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作为一项新制度,出现一些制度偏差或漏洞是难免的,关键在于如何对症下药或进行补救,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1、细化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应是技术、法律、财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具有相当的从业经验,并且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兴趣来履行董事职务。应结合我国本土实际,细化任职条件,应在《指导意见》中补充规定,将那些与公司董事、经理有密切的私人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同事关系、朋友关系)或与公司管理层有“业务”关系的人员排除在外。同时,应增加“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以及服务期满后须间隔一定合理期限,一般1年较适宜。

2、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独立董事由谁提名决定着选出的代表是否公正、公平,这是任选的关键。《指导意见》中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享有提名权的做法不妥,不利于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在任选的过程中应剥夺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提名权和实行表决回避制度。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可采取吸收起源于美国的累积投票制,严格按照独立董事的任职标准,由那些不在董事会中担任董事职务的股东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股东大会选举通过。适当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

(二)健全独立董事激励机制。成就感与荣誉感的获得是独立董事的激励方式之一,适当的成就感和荣誉感将激励他们在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目前,独立董事缺乏市场化条件,可以成立“独立董事协会”之类的自律性组织,通过协会建立独立董事评价体系,不仅有利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且有利于促进职业管理人的市场化建设;第二种方法为报酬激励方式。缺乏利益驱动的独立董事是不可能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利益服务的,适当提高其报酬可能会缓解这一矛盾。薪酬激励往往是最常见的、最具成效的方式,可采取“车马费”加“固定津贴”的办法,或按实际提供的服务时间进行计酬等。根据独立董事的工作业绩情况,在发放酬金时还应考虑提供适当的奖励。除向独立董事支付固定报酬外,还可以考虑支付股票期权。

(三)完善独立董事职权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制度,为独立董事渎职、违法提供法律预防措施。独立董事除享有一般董事具备的权利以及证监会和经贸委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四项权力之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及其对独立董事的职能要求,明确独立董事的其他权限范围,并提供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应具有的权利包括:

1、监督权。主要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其发挥监督作用是通过对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聘请,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提议召开等行使的,并且独立董事可以适当的方式对较大关联交易、重大筹资和投资、对外捐赠等事项发表评价结果等意见。

2、审核权。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和分红派息方案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法,履行对公司高管人员的提名、业绩考核与评价、报酬方案的设计和薪酬标准的制定等。

3、否决权。对公司的重大投资、交易和分配行为,独立董事应具有一票否决权,否决的方案再议时,应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不仅要考虑中小股东利益,还要考虑债权人、客户及职工的利益,注重社会责任。

赋予独立董事权力时,还须对独立董事滥用权力和怠于行使权力所应承担的责任及追究其责任的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独立董事如公司董事一样需承担义务,同时还要着重强调其竞业禁止义务。独立董事不但意味着权利和荣誉,也意味着责任与风险,且其责任与执行董事一样重大,同样需要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随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立,独立董事还可能要面对中小股东提起的经济赔偿。我国当前独立董事大都由知名学者担任,他们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作实践经验欠缺,大都不具备赔偿损失的责任能力。这样,畸重的责任,会吓到独立董事或挫伤其工作积极性,公司治理就会倒退或停步不前。为了提高独立董事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能力,应早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适当的独立董事补偿制度。

[1]官欣荣.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法理与实践[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

[2]刘银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理性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4.1.

[3]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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