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德性理论及其当代道德实践意义*
2012-08-15尹怀斌
尹怀斌
(湖州师范学院 政治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康德的德性理论及其当代道德实践意义*
尹怀斌
(湖州师范学院 政治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包含有丰富的德性理论,德性论是其道德哲学研究的目的,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康德德性理论的核心问题包括:德性专属于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只有人才能够拥有德性;从德性与义务、内在自由、准则的关系中才能准确把握德性概念;德性是幸福的前提和条件,德性与“配享的幸福”的一致才是人类道德实践应当追求的目的。当代人们的道德实践应注重道德原则与品格担当的统一,反思个体幸福实践。
康德;德性;自由;幸福;道德实践
德性理论未必只能发生于德性伦理领域,像康德那样被传统地定性为义务论规范伦理代表人物的伦理学中也包含有丰富的德性理论①多年来国外学界关于康德伦理学性质及流派归属的问题一直争论未休,焦点在于康德伦理学首先是德性伦理(如奥尼尔、洛顿等)还是规范伦理(如麦金太尔、福特、威廉斯等)的问题,双方都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论证,似乎对于康德伦理学的性质定位我们只能选择其一。从国内学界来看,也大都将康德看作是义务论规范伦理学的典型代表,直到近两年才有学者专门就康德的德性理论作出了探讨,如高国希的《康德的德性理论》(《道德与文明》2009年第3期),任丑的《义务论还是德性论?——走出“康德伦理学是义务论”的误区》(《理论与现代化》2008年第4期),笔者本人的博士学位论文《论康德的德性理论与道德教育思想》(2010年)、《论康德的德性理论与个人品德建设》(《思想理论教育》2010年第13期)。,它以一种不同于前者的方式探讨了德性问题。研究德性的途径是多样的,这完全取决于各种伦理学理论自身的特点,康德的德性理论就是其中一种重要途径。
一、德性论的地位
德性论在康德道德哲学②这里为什么使用“道德哲学”一词,而不是“伦理学”,很有必要先行作出说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明确指出过,人的道德包括法权论和德性论两部分,但只有德性论才是伦理学,法权论不属于伦理学。我们今天经常将道德哲学与伦理学、道德与伦理看作是一样的或相近的概念,但在康德那里,道德的范围要大于伦理的范围。中处于怎样的地位?这需要我们考察康德道德哲学的目的及内在逻辑。康德最早系统地阐述其道德学说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Grondwork)中,他说“我决意日后提供一部道德形而上学,如今让这本《奠基》先发表,无非是找出并且确立道德性的最高原则”[1](P398-399),如果不对道德的最高原则作出探讨,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道德形而上学的学问。为什么康德如此看重道德形而上学?这与其道德哲学研究的总目的相关,“属于人的道德”是其目的,道德形而上学承担着关于“人的道德体系”的研究任务,人的道德体系是康德道德哲学研究的重要环节和任务。康德认为关于道德的学问有两个重要任务:一是形成关于“道德”的形而上学学问,为人类道德提供原则化、体系化的建构③此任务还可细分,为建立道德形而上学,康德针对一般理性存在,先行对道德的最高原则和纯粹实践理性能力进行了探讨,这项工作主要体现在《奠基》(1785年)和《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中,以此为基础才有了《道德形而上学》(1797年)。;二是将人的道德体系运用于实际经验领域,以发现“人的本性中贯彻道德形而上学法则的主观条件,既包括阻碍性的也包含促进性的条件”[2](P224),以期克服或增进它们,进而促进人类的道德完善和进步。前者是道德形而上学的理念和任务,后者是道德人类学的理念和任务,其内在逻辑是由学说、理想建构到现实经验中的应用。
德性论在属于人的道德体系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道德形而上学》(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建构性目的,它的结构蕴含着康德关于人的道德问题的根本理解。人的道德包括两个问题,一个是法权问题,一个是德性问题,前者是基于法权的义务体系,要解决的是外在自由问题,后者是基于德性的义务体系,要解决的是内在自由问题。从两者的关系来看,康德更加突出德性论的重要性,因为他认为人的道德的最高阶段和最高境界在于其德性的能力和价值,“人的道德性在其最高阶段上毕竟不比德性多任何东西”[2](P396),德性是人的道德的最高形态,获得德性、成为有德性的人是人的道德实践的最高价值所在。康德将内在自由看作是人的本质和尊严的标志,能够成就内在自由的道德力量就是德性。
德性论为何比法权论更为重要、根本?每个人作为法权主体拥有平等的法权地位,因为每个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就其拥有的理性本性和能力而言,享有作为人的平等的尊严和价值,法权义务是因一个人的法权而规定的他人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作为人的任何一种法权,我们的行动要以不侵犯、不干涉他的法权为界,这种因他人法权而来的义务每个人都不得例外地要遵循。法权论根据每个人作为法权主体从而为他人规定不得越界侵犯其权利的方式,保障人的尊严,实现人的外在自由。法权义务必将以否定性的规条体现出来,他针对的是人的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存在敢于越界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法律体系、规章制度等外在规条,无论多么完备、多么细致、多么有针对性,却总不乏敢于触犯者,或因惧怕惩罚而强制自己的行为不越界侵犯他人权利。约束行为、成就外在自由这是法权论的主题,也是它的最高任务和境界,这是一种外在立法,它只为人的行为立法,却无法为人的动机、观念立法,人的行为的外在强制是可能的,但人的动机、观念的外在强制是做不到的。只有德性论才能关注内在自由问题,关注人的动机、观念,强调内在立法在道德上的根本意义和最高价值。
二、德性理论的核心问题
首先,德性为什么专属于人这种理性存在者。德性作为道德能力只属于人这种理性存在者,只有人才能够拥有德性,“人所能够达到的所有道德完善都始终只不过是德性”[3](P135-136)。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并不是纯粹的理性存在,而是一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正因为如此,为人所专有的德性就区别于神性和动物性,德性是人类所专有的道德能力。
康德研究道德是从一般的理性存在开始的,借助于一般理性存在才能先验地阐明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道德的最高原则及其原理不能依据经验来概括,这是康德道德哲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道德学说在他的眼中不同于自然科学。人作为理性存在中的一类,具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人的道德不能仅仅在一般理性存在或纯粹理性存在的意义上被揭示,这就需要考察人的本性,人的本性的特殊性决定了人的道德的特殊性。
“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这一概念是人的特殊本性的直接体现。康德在《奠基》中关于“两个世界”同时存在于人身上[1](P460)的概括也说明了这一点,人不仅仅是理知世界的成员,同时也是感官世界的成员,感性因素解释了“有限”的含义,人在其作用下有自己的偏好、兴趣、爱好等各种需要满足的自爱需求,这些自爱的总和被为幸福,感官世界服从自然法则(他律)、遵循幸福的最高原则。由此以来,人的理性就不是纯粹的理性存在,而是遇到了感性的挑战,感性偏好、自爱、幸福充满诱惑,驱使人背离自己作为“人”的本质,即理性的本质,成为人本应(道德原理意义上)遵循道德自律原则的障碍。人的道德的复杂性、特殊性就在于人的本性是感性与理性共存的结构,两者处于冲突之中,既然是本性的组成部分,就不能在两者间取舍哪个,按康德的观点,人的本质和根本价值在于人的理性能力及其由之而来的人格尊严的保持、完善和发展,但绝不是割弃感性,而是如何更好地保有感性,因为人是有限的、世俗的、无法脱离感性来生活的存在者。那么,怎样的一种力量为人所拥有才能解决因人的本性的特殊性所带来的道德难题呢?康德的回答是德性,德性不能单纯依据理性或感性能力来理解,它是理性与感性相互作用、相互冲突中产生的道德倾向和力量。德性不同于神(圣)性。神圣的理性存在者(即便只是一种宗教信仰意义上的存在)的道德力量,被称作神(圣)性,只所以被称为神,是因其万能、至善,没有像人那样因感官世界而来的困扰,她的理性、意志不会遇到诸如感性偏好等因素的挑战、制约,他的道德如此纯粹、如此完美、不留瑕疵,她的道德中不需要义务概念,即不需要一种被强制的力量,无论是外在的还是内在的,在他的身上道德法则得到了最完美的展现,因此,诸种宗教都将他们信仰的神看作是道德理想的化身,崇拜其神性,以作为自己道德完善的方向,尽管他们在有生之年从未达到过它。但德性不是道德法则本身,它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专属于人,人拥有的不是纯粹理性、纯粹意志,还要受到因其感性存在而来的诸种诱惑影响,人的道德变得复杂,道德法则在人这里体现为义务(强制)概念,只有“遵循、承担义务”,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才能够追求实现属于他的道德进步和完善,这种遵循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力量,对于人来说就是德性。
其次,德性是一种怎样的道德力量。“德性就是人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准则的力量”[2](P407),“是在遵循自己义务时道德上的强大”[4](P139),康德界定德性时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借助义务、准则、力量等概念。德性与义务、内在自由的关系。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对于人的实践理性能力而言,就是义务,义务意味着强制,内在的自我强制就是意志的自律、自己为自己立法,人的实践理性能力能够根据道德法则而来的义务追求内在自由,而承担义务、追求内在自由的道德能力、力量就是德性,“德性不仅表达内在自由,还促进内在自由”[5](P512),德性是“一种依据一个内在自由原则,因而通过义务的纯然表象依据义务的形式法则的强制”[2](P407),是成就人的意志自律、内在立法的能力。道德法则、义务惟有德性力量的支撑才能成为现实。
德性与准则的关系。准则(maxim)在康德道德哲学尤其是德性理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德性是准则的力量,怎样的准则才能体现德性的本质?准则是人行动的主观原则,作为主观原则意味着行动者个体选择的任性①任性,即主观随意性,往往被世俗地理解为“自由”,但在康德这里根本不是“自由”,相反,自由意味着某种强制,即承担义务,它可以是外在的,也可以是内在的。,在面对道德法则、义务法则与感性偏好、自爱的冲突时,往往选择将个人的感性偏好、自爱置于优先于道德法则、义务法则之上的准则,康德称其为恶的准则,此时那些与道德法则相冲突的感性偏好就是道德决心的障碍。德性正是战胜恶的准则、克服道德障碍的力量,德性使人采取善的准则,在面对上述冲突时,始终将道德法则置于优先于感性偏好的地位上,遵循自己的义务来行动,真正体现出作为“人”这种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尊严和价值。康德在《奠基》中将道德绝对命令的第一条(作为命令的形式表述)概括为“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1](P428),指的就是主观的行动准则要与客观的道德法则相一致,行动准则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道德法则,即遵循义务。德性就是人作为道德主体遵循义务、道德法则时准则的力量,这样的准则体现出人的行动的内在动机的道德稳定性。
最后,德性与幸福的关系②笔者本人曾就康德的德福观发表过一篇题为《论康德的德福一致结构》的论文,详见《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4期。。德性与幸福的关系可以说是康德道德哲学的缩影,包含着康德关于人类生活的整体理解。康德通过一种属于人的至善理念,阐明了两者的关系。在他看来,属于人的至善是德性与“配享的幸福”的统一,获得德性、并获得与德性相称的幸福对于人来说才具有道德实践的可能性,他通过批判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亚学派的至善观念,表达了自己关于至善的理解,“伊壁鸠鲁学派把一个完全错误的道德原则,即幸福的原则,假定为最高的原则,并且依照每一个人自己的偏好进行任意选择的准则偷换成一条法则,贬低了他们的至善,他们的至善是相当贫乏的;斯多亚学派完全正确地选择他们至上的实践原则亦即德性来作为至善的条件,但却不想让属于至善的第二个成分,亦即幸福,被视为人的欲求能力的一个特殊对象,人完全独立于自然,这样实际上就删除了至善的第二个要素亦即,自身的幸福”[3](P134),幸福原则和德性原则两者都是人类生活实践的目的,前者是合自然性的目的,后者是合道德性的目的,这正是康德关于人身上同时存在“两个世界”、遵循两种不同的法则的体现,丢弃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真正反映人类生活的本然面目,这是人的本性的体现和要求。
“配享的幸福”,即“与德性相称的幸福”或“与德性成比例的幸福”,指的就是德性是幸福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德性作为支撑,就没有真正的、具有道德价值的幸福可言。从人的纯粹的自然本性来看,感性偏好、自爱是人不可避免地、无需强制地要追求的自然目的,没有人是被迫追求自爱、自己的幸福的。但这还远远不够,因为人还是道德存在者,人的道德性要求超越单纯自然本性的局限,追求能够体现作为人的道德价值的自由和德性,德性的价值是至上的。幸福是由人的本性中的自然性规定的,人的本性决定了人不可能不希望追求、达到幸福。纯粹实践理性就其原理而言,并不依赖于经验的幸福来建立,但就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而言幸福却是他个体生活经验的结果。康德认为人的本质不在于个体自身幸福的谋求,而在于德性、自由的获得。属于人的至善是道德与幸福的一致和谐,即德性与配享的幸福的一致结构,“幸福也是至善的构成要素,尽管幸福是有条件的、有限的善,它依赖于善的意志和德性;德性作为至善的另一构成要素优先于、高于幸福,但德性却不是唯一的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至善,它由德性和与德性相称的幸福共同构成”[6](P405)。有德性的人才是真正幸福的人,但这种观念却不同于斯多亚学派以禁欲方式解读德性的观念,康德明确指出偏好、自爱、幸福对于人的本性而言,是不可能被根除的,德性正是通过克服那些与道德决心相冲突的自然偏好才得以呈现出来的。
三、当代道德实践意义
康德的德性理论立足于人的实践理性能力,强调人的道德主体性,从义务的角度阐释人的德性能力,突出内在品格的道德价值,主张实现德性与幸福的和谐统一,对于当代人类道德生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其一,道德实践是道德原则和品格担当的统一。道德既是道德原则规范,又是品格担当。康德意义上的义务,与我们今天讲的义务概念有所不同,他看重的是义务与道德法则的内在联系,即人之为人、人作为“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规律性,每个人对自身完善、促进他人的幸福,都应有一种道德的担当,作为自己的责任来实施,它的价值在于每个人是从内心中来敬重、承担义务的,也就是一种内在品格,义务作为道德原则规范需要落脚于人的德性,以德性支撑道德原则规范。我们今天讲的义务大多是以外在规范的形式被提出的,主要针对人的外在行为,较少理解为内在品格的担当,重原则规范轻内在品格担当,以致于当代德性伦理学在提供自己的德性理论时倾向于批判否定道德的原则规范性质,造成了对道德的片面理解,即离开原则规范谈德性问题,但“我们如果不是事先赞成某些原则,就很难知道我们应鼓励和培养什么样的品质”[7](P138),“毫无疑问康德思考德性的方式不同于德性伦理学,但是如果说德性伦理学重在人的品格,而康德的伦理学重在关注行为的对与错,那就错了”[8](P143)原则规范与德性品格对于人的道德来说都是重要的,两者的关系是“原则无品质是空的,品质无原则是盲的”[7](P138),我们的道德既是道德原则规范的实践,也是内在德性品格形成提升的实践,是同一实践过程的两个方面。
其二,反思个体幸福实践。“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有各种目的的追求,但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在道德允许的范围中进行”[9](P72),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权利,依据自己的生活经验理解幸福、展开个体幸福的实践。在当下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高度关注自己的幸福生活,重视民生幸福的改善、建设,这是时代进步、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体现,但在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道德问题,将自己的幸福过多地理解为外在物质财富的谋求、拥有和满足,为了获得个体幸福目的实现所需的一切条件、手段,往往置道德于不顾,生活功利色彩强烈,这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德性、善良意志、促进他人幸福的义务是幸福的前提条件,个体幸福实践应以内在道德完善为最终目的,应以促进人们的共同福祉、共同进步完善为最高价值标准,这是人类实践理性能力运用的最高体现,相反,如果人类实践理性能力仅仅为自己幸福的实现谋求外在手段,人类社会生活不仅不会越来越美好,甚至将难以维系。“反思个体幸福实践”的本质在于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思考属于我们的“真正幸福”是什么,从而完善人们追求幸福的实践。
[1]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7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Denis Lara.Kant’s conception of virtue,in Paul Guyer(ed.).The Cambridge to Kant and Modern Philosophy [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
[6]Baxley Anne.Kantian Virtue[J].Philosophy Compass,2007.
[7]威廉·K·弗兰克纳.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
[8]Wood Allen.Kantian Ethics [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8.
[9]徐宗良.道德问题的思与辨[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Kant’s Virtue Theory and Its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Moral Practice
YIN Huai-bin
(School of Politics,Huzhou Teachers College,Huzhou 313000,China)
Kant’s moral philosophy contains abundant virtue theory.A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the doctrine of virtue is the end of his moral philosophy.The core issues of Kant’s virtue theory include:virtue only belongs to human being as the limited rational being,and only human being can possess virtue;we need grasp the contact between virtue and duty,inner freedom,maxim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virtue concept accurately.Virtue is the premise and condition of happiness.The consistent relation of virtue and the happiness in proportion to virtue is the pursuit of moral practice of human being.The people’s contemporary moral practice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unification of the moral principle and character,and reflect on the individual practice of happiness.
kant;virtue;freedom;happiness;moral practice
B516.31
A
1009-1734(2012)04-0047-04
2012-02-04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2011B015)成果。
尹怀斌,讲师,博士,从事伦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