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中的理性缺失问题
2012-08-15陈鸿儒
陈鸿儒
(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 福州 350122)
多年来,随着中央一系列反腐倡廉制度的出台,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高校腐败问题依然频发。一件件腐败案件的背后往往是一系列反腐倡廉制度的落空,制度执行力问题越来越得到高度重视和关注。就目前工作实效来看,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已然成为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的核心任务。通过查阅文献、进行访谈,我们认为,追根究底,分析目前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困境问题,必须聚焦于其理性缺失的问题。沙青指出:“分析性理性同形式逻辑思维的精确性相关,而辩证理性则同思维的整体性相关。”“辩证理性与分析理性在分析性之精确性的前提下的有机统一,是科学现代化发展的历史必然。”[1]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中,在分析性理性和辩证理性上均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缺失。具体而言,目前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理性缺失表现在三个方面:高校权力运行中的理性缺失、高校反腐倡廉制度设计中的理性缺失、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外在因素中的理性缺失。
一、高校权力运行中的理性缺失
恩格斯在其名著《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早已指出:“社会发展史却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不自觉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中,无论在外表上看得出无数表面的偶然性中,或者在可以证实这些偶然性内部的规律性的最终结果中,都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反之,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但是,不管这个差别对历史研究,尤其是对个别时代和个别事变的历史研究如何重要,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2]然而,在我们的生活中,人们依然容易意识到认识、利用自然规律的必要性,而对认识、利用社会规律的必要性却容易疏忽甚至加以否认。因而,人们易于建立起自然科学领域的规律意识,而难以建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规律意识。关于权力运行,人们易于关注其目的,而疏于对规律的认识、利用。在高校权力运行中存在着不合规律性之处,从而存在理性缺失,这就导致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缺乏应有的前提和基础。简言之,高校权力运行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其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权力运行的目的是要实现“良治”,而不是“劣治”,应该使行使权力者成为服务之手,而不是掠夺之手。而这就必须有效解决作为腐败结构性根源的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这两大问题。[3]为此,高校权利运行应当遵循政治学公理、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规律,应当在合规律性的基础上追求合目的性。否则,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势必成为一句空话。俞可平在其《政治学的公理》一文中指出:“人类的政治发展有其普遍的规律,政治学的公理就是对这些规律的理论反映。……严肃认真地研究政治学的公理,研究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规律,不仅是推动政治学发展的学术需要,也是推进我国政治改革的实际需要。”[4]并且在一次演讲中在分析现实政治生活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四个公理:“由上到下的决策指令信息,和由下到上的决策效果反馈信息,不能够走同一条管道。”“政出多门必定削弱执政能力。”“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权力的制约必须形成一个封闭的环。”“官员是活生生的人,他有自己的利益,其行为遵循‘理性’的原则。”[5]审视高校权力运行的实际,不难发现,高校权力运行存在着违反政治学公理、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规律之处。比如,为使权力的制约形成一个封闭的环,对权力就必须进行分解和制衡,而在高校权力运行中,权力的分解和制衡尚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如部门的一把手却兼任纪检委员。比如,由下到上的决策效果反馈信息的管道不通畅,或者有管道等于没有管道。我们常常会发现,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缺乏有效执行,追根溯源,就在于权力运行违反政治学公理、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规律之处,因而,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之处常常成为腐败的温床。
二、高校反腐倡廉制度设计中的理性缺失
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之所以缺乏有效执行,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设计中存在着理性缺失。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中,在分析性理性和辩证理性上均存在着欠缺。
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制度设计中在分析性理性上存在着缺失,也就是说,制度设计中不注意遵循形式逻辑。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上看,一直习惯于直觉的辩证思维,而鄙视和排斥形式逻辑的分析性思维。这种思维方式与我们传统中注重实用的精神一拍即合,更加使得我们的思维与语言难以注意精确性,或者说不习惯于追求精确性,甚至是不愿意追求精确性。这在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制度设计中也反映了出来,其典型的表现就是,制度设计在明确性、融贯性与可操作性上均存在着不足。所谓明确性不足,比如,“有些制度的内容过于宽泛、笼统、抽象。有些制度规定了‘禁止’、‘不准’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执行程序,也没有具体的执行主体和监督检查措施,对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不具体不明确”。[6]所谓融贯性不足,比如,“各个制度各自为战,……出现摩擦、脱节,甚至出现制度打架的现象,使得各方的作用相互抵消”。[7]制度设计不够明确、不融贯的结果就是不具有可操作性。
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制度设计在辩证理性上也存在着缺失。这方面缺失的原因就在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要把不间断的东西割裂,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糙化,加以割碎,使之僵化,这种思维方式会造成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而一旦这种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被对象化给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就会否认事物的运动、变化、生命和相互作用。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制度设计存在着这种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因而对于整体性、具体性以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考虑得不够。所谓制度设计的整体性,就是说,制度设计不应当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应当注意使制度的设计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应。所谓制度设计的具体性,就是说,制度有其适用的条件、范围,因而,对于制度在基本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在必要之时予以阶段性的调整。所谓制度设计应该注意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就是说,制度设计应当既要注意贯彻落实上级的制度内容,也要体现自己的特殊性。然而,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制度设计存在着照抄照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倾向,因而就使制度的规范性、生命力大打折扣。
总而言之,只有高校反腐倡廉制度设计既遵循分析性理性,也遵循辩证理性,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才能得到有效执行。
三、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外在因素中的理性缺失
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在外在因素上,关键的一个是宣传教育,一个是社会环境。而无论在宣传教育上还是在社会环境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理性缺失,从而阻碍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有效执行。
关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宣传教育,存在着三种情况:在宣传教育上“蜻蜓点水”,点到为止;搞形式主义,不精心设计内容,不管实际效果;干脆取消。事实上,在这三种情况中,都存在着理性缺失。最根本的就是忽略了共性与个性的统一。马克思说:“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8]我们认为,这里所谓“理论要彻底”、“抓住事物的根本”就是要抓住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抓住共性与个性的统一,理论的宣传教育才能说服人。以此来看,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宣传教育既应该注意共性的方面,也应当注意个性的方面。首先是注意共性的方面,这一方面应该融进日常性的教育中,往往涉及如何做人、做事。这就像我们希望一个人人格健全,当然要注意他的心理健康问题,必要时要进行心理疏导,乃至心理治疗,但是,首先应当关注的是他是否建立了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注意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确立,而希望一个人人格健全,其情形就如同无本之末、无源之水。其次是注意个性的方面,这一方面应涉及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案例,应当注意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另一方面最应该注意分类别,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最忌教育泛化、形式单一。
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面临的社会环境上的最大障碍就是,熟人社会同那些专业化领域和组织化领域之间的界限不清。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中,无论是监督检查,还是责任追究,常常面临的困境就是,熟人社会的亲情原则不恰当地被人们扩展到日常生活之外的领域,从而无孔不入地去侵袭、弱化甚或取代专业化领域和组织化领域的原则或制度,比如,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中,往往更多考虑到个人情绪或者学校的声誉与影响。诚如刘少杰所说,在生活中应当划分出熟人社会和陌生社会,日常生活领域应当保持熟人社会的亲情原则,而专业化和组织化领域则应当坚持各种分化开的陌生社会的理性原则。[9]
[1]沙青,张小燕,张燕京.分析性理性与辩证理性的裂变:二十世纪中国逻辑思想论争的历史反思[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7.
[3]胡鞍钢.廉政制度的历史阶段与中国特色国家廉政体系的建构[J].学习月刊,2008,(2):21.
[4]俞可平.政治学的公理[J].江苏社会科学,2003,(5):62.
[5]俞可平:生活中的政治学[EB/OL].[2007-12-11]http://www.zjol.com.cn/05culture/system/2007/12/08/009036 954.shtml.
[6]罗良庚,邱键辉.略论提高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对策[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6.
[7]袁东生.要切实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执行力[J].中州学刊,2011,(2):17.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
[9]刘少杰.熟人社会存在的合理性[J].人民论坛,2006,(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