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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2012-08-15□文/刘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24期
关键词:用工养老保险河北省

□文/刘 濛 刘 超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在城市中生存、生活。因此,在城市中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河北省作为人口大省,近些年,经济飞速发展,城市的农民工数量逐渐增加,研究河北省农民工养老问题有助于维护河北省的安定。

一、河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

河北省作为人口大省,在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从政策制定方面而言,1978年初步建立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制度;1992年颁布了《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逐步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参保对象重点为一些弱势群体;2010年制定《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更加贴近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具体问题。

2011年末,全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424.31万人,其中被征地农民55.65万人。全年全省有518.97万名参保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全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84.92亿元,支出31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81.10亿元。为了得到真实的数据和信息,我们在河北省内共发放了400份调查问卷,其中有效问卷共370份,有效问卷率为92.5%。针对调查结果,我们做如下分析:

男性比例为61.8%,女性为38.2%,农民工中男性居多,约为女性的1.6倍;19~29岁比例为51%,30~59岁比例为39%,河北省农民工中年轻人居多;初中文化程度比例为43%,高中或中专为20%,农民工学历普遍较低;已婚比例为51%,已婚与未婚比例基本持平;身体不太好的比例为5%,农民工以青年为主,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平均月收入在2,500元以上比例为24%,800~2500之间为59%,农民工收入有所提高。

与工作单位签订合同的农民工比例为36.8%,没有签订合同的为51%,大部分农民工被边缘化;所在公司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8%,占签订合同农民工比例约为50%,说明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没有养老保险,且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积极性不高;农民工认为比较可靠的养老方式中,选择养老保险的仅有24%,其他均选择了养儿防老或者靠自己;在是否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中,76%的农民工愿意参加养老保险;59%的农民工认为参加养老保险最大的障碍在于收入问题,24%的农民工认为参加养老保险最大障碍是制度本身;关于目前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中,39%选择了了解大概,45%的为不清楚;对于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有33%的农民工是通过家乡村干部做宣传而有所了解。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意识薄弱。在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过程中,农民工是研究主体。农民工自身应具有主要的能动性,但在“二元”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情况下,农民工从不奢望和城市人一样有养老保障,即使了解相关政策后,仍对是否真的能拿到钱抱有质疑态度。农民工多为青年男性,从小受到封建观念的影响,多数农民工认为养儿防老是最有效的保障措施,因此,对于养老保险提不起兴趣。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低,即使了解了养老保险,由于政策了解不到位而产生偏差,对养老保险有所误解。目前,河北省农民工中中青年比例为90%,他们身体健康,年龄偏小,只是关心眼前的收入,认为养老是以后的事情,认为养老保险的缴纳与他们无关,即使不缴纳,老了仍可以靠积蓄和儿女养老。农民工大多不具有维权意识,对于公司不签订用工合同和不缴纳养老保险,认为与自己利益无关,只要工资高就可以了。虽然农民工现在的工资与以往相比有所提高,但仍赶不上高涨的物价,农民工收入的大部分收入都用于家庭支出,在维持基本消费都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工更加没有闲散资金缴纳养老保险。

(二)用工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农民工在城市较多从事的是建筑业和服务业,这些行业的特点是技术含量低,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在这些行业中,较多的以减少成本来获得更多利润,以建筑行业为例,工伤保险能够减少企业所要承受的预期损失,有的企业甚至强制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险,用工单位的责任转嫁到农民工身上,而缴纳养老保险对用工单位而言,百害而无一利。根据调查研究,如果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河北省企业的成本要增加20%~30%。用工单位对于养老保险表现普遍不积极,甚至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来逃避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责任。

(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欠缺。根据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人员需缴费满15年后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农民工即使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可以接续,也可将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合同。但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较多从事建筑行业和服务行业,服务行业平均工作周期在4~6年之间,建筑行业工作的农民工,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制度规定为15年,很多农民工就被排斥在制度之外。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人数占农民工总数的20%~30%。在各种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方面,存在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河北省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上仍有疏漏,使得养老保险的实施步履维艰,即使农民工有意愿参加养老保险,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困难和阻力。

(四)政府支持力度不到位。用工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增加了成本,降低了利润,进而政府税收有所降低,地方政府不得已拿出一部分财政收入支付费用。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严重影响地方企业的吸引力,抑制了政府招商引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消极态度,政府不置可否,抱着能拖就拖的态度,表现不积极。同时,河北省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但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没有强制的处罚措施,导致大部分用工单位产生了投机行为。

三、解决河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程度直接关系其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只有在提高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水平,才能使养老保险深入农民工的生活,然而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中,无法有效地了解关于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信息。因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手机报等渠道向农民工宣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和知识,让农民工熟悉养老保险的途径、方式及养老金领取方法,提高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信赖度,增强农民工主动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农民工聚集区增加醒目的宣传牌,用简单通俗的语言讲解养老保险的方法、缴费比例、标准等内容,让农民工转变养儿防老的思想,了解现在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用,将来达到退休标准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金,减轻儿女的压力;利用社会各界的宣传力量,可以让河北省的一些大学生加入宣传队伍,利用假期和周末的时间走进农民工,解答农民工关于养老保险的疑惑,宣传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在宣传内容中,还要加入农民工如何维权的相关内容,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让农民工懂法,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选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机制。法律法规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受益的保障,完善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后顾之忧。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实现全国统筹管理,解决农民工流动性的问题,同时提出了不同方式的养老保险之间的转换;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助于解决农民工不同地区的务工问题,实现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在调查问卷分析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农民工不缴纳养老保险是由于收入较低,经济负担较重,鉴于此情况,国家可以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进行适度的补贴,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调动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配套措施而言,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城市用工企业的监督力度,在一切向“钱”看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减少成本,想尽一切办法逃避参保和缴纳养老保险,对于这些现象应及时制止,并进行相应的处罚,起到警示作用;普及网络系统,农民工的统筹管理和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严重制约着河北省养老保险的发展,要充分利用网络系统,尽快实现统一管理,消除农民工的顾虑;逐步完善我国户籍制度,逐渐打破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鼓励农民工进城,加快城市化的步伐,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消除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异。

(三)发挥政府、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主体作用。政府作为养老保险最主要的责任主体,一方面可以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对农民工进行补贴;提高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对于积极缴纳养老保险的用工单位,可以从税收政策方面进行优惠,对用工单位进行引导,鼓励更多的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同时,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对不恰当的内容和工作方法及时进行调整,有利于政策的实施。

企业作为养老保险主体应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应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是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农民工在选择工作的过程中,逐渐将企业文化及福利问题纳入考虑范围,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吸引农民工,留住员工,企业本身也将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因此企业要提高社会责任感,努力完成应尽的义务。农民工作为养老保险最终的受益群体,只有在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农民工应积极参与到养老保险体系当中。政府、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是相辅相成,互不可缺的,只有在三方共同的努力下,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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