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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绿色税收制度比较分析

2012-08-15王志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期
关键词:资源税税种消费税

□文/王志辉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长沙)

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职能凭借税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性地征收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调控手段,充分体现了国家以自然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宏观税收调控职能。20世纪九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一场税制变迁,绿色税收受到关注。实践证明,绿色税收不但具有从源头、末端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的功能,而且在整个经济实现的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发达国家绿色税收制度

(一)美国。美国的绿色税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相关税种种类齐全、覆盖面广、优惠灵活,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等方面。主要包括损害臭氧化学品税、对燃料征收的税、对能源征收的税和对城市环境和生活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等四种类型。

美国的生态税收政策成效显著。OECD的一份报告显示,对破坏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大大降低了在泡沫制品中氟里昂的使用率;汽油税的征收明显改善了城市的空气质量;开采税的征收抑制了盈利边际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大约减少了10%~15%的石油总产量。生态税收政策实施以来,美国的环境质量明显提高。有关资料显示,虽然美国的汽车使用量大增,但与七十年代相比,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99%,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也减少了70%。

(二)丹麦。丹麦是绿色环保运动的先行者,该国的绿色税收主要分为对能源有关的税制和与环境损害有关的税制两大类型。能源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矿物燃料和电(煤、电、天然气、罐装液化气、燃料油等),具体包括污染排放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和普通能源税;环境税主要有垃圾税、自来水税、车用燃油税、一次性使用餐具税、特定零售商品包装税、生长促进剂税、杀虫剂税等。

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丹麦实施了一系列绿色税收制度,尤其是在国际上率先实施了二氧化碳税,受到了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通过实施生态税制改革,丹麦基本建立起了以能源税制为主、配合其他税种的绿色税收体系。目前,丹麦的环境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10%左右,它成功的经验为世界各国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荷兰。荷兰从1988年开始征收环境税,经过十几年来的摸索,现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绿色税制结构,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政策已为不少发达国家研究和借鉴。荷兰运用了一系列税收综合措施促进环境的保护和能源的节约利用,其绿色税收种类齐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了燃料税、垃圾税、噪音税、水税、剩余粪肥税等税种。

目前,荷兰绿色税收收入约占总税收收入的14%,GDP的3.5%。据有关资料显示,荷兰自1988年4月1日开征一般燃料费和一般燃料税以来,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收入效果,一般燃料税费成为当时荷兰最主要的绿色税费和当时该国政府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资金来源;其针对环境保护设备投资的自由偿还制度的制定,使得该国企业对环保设备的投资申报数由1998年的450件上升到了1997年的超过1万件。

(四)瑞典。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征环境税的国家之一,它的绿色税收规模较大、种类较多、特色较强,绿色税收收入约占其GDP的13%,而每年的环境税收入占到总税收收入的15%左右。主要包括对能源及对其他与环境损害有关的税基的征税。

瑞典的绿色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征收细、税种集中,其中能源税占有主体地位。开征能源税最重要的结果就是提高了煤炭和液化石油气的价格,从而促进了企业和家庭的节能减排。1991~1992年瑞典政府从环境税费中取得的收入达461.22亿克朗,相当于中央政府收入的10%,占该国总税收收入的6%,占该国GDP的3%。

二、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从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对环境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已出台近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相关税种。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其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鼓励对废物、废气和废料的综合利用。对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和免征等优惠政策;二是鼓励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以农药、原药新品种为原料进行生产并将其产品应用到环保行业,运用环保检测技术进行设备的更新并将其应用到护林工程中,对废水、废气、废渣进行综合回收利用的企业等对于其进口环节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进行减免。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当前,我国在设计企业所得税时作出了如下规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之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收入可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开办的企业,可减免征所得税1年。

(三)消费税。消费税是调节产业方向和消费倾向的一个重要税种。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除有几次对个别税目和税率的调整外,税制一直保持较为稳定,收入额由1994年的 4,874亿元增长到 2005年的 163,410亿元,年均增长11.2%,2005年消费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3%左右。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制度性调整,在原有5大类11种消费品基础上,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起到了降低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

(四)资源税。资源税主要是对开采地下矿藏资源和生产盐征税,对于环境的调节作用举足轻重。我国于1984年起开征,到1993年进行税制改革,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新资源税税目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实行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多次对资源税进行调整:先后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的税额标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全额征收;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税额标准;调高了铁矿石、岩金矿、铜矿石和焦煤的资源税税额标准。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对高污染、高能耗以及资源性产品等“两高一资”产业加以调控。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实际缴纳额而计算征收的专项地方税,旨在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近年来,城市维护建设税为集中处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垃圾、集中供热、改变城市燃料结构等行为开辟了合法的、专门的、稳定的资金渠道。尽管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额不高,仅占税收总额的2.9%,且逐年呈下降趋势。但是,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该税收已经成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环境保护与建设资金紧张的局面,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带有一定的绿色税收性质。

(六)排污收费制度。我国在1982年颁布《征收排污收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正式施行。30年来,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1,479.5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已近50万个。截至目前,全国征收排污费的项目有水、气、噪声、放射性废物、固体废物等5大类113项,特别是近6年的排污费征收总额是之前24年总和的1.1倍。实践证明,排污收费制度在促进企业污染治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排污费征收额的逐年递增,也为环保专项资金的筹集起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现行税制绿色化进程中的问题

从国外的税制绿化政策经验来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绿色税制存在诸多缺陷:

(一)环境税收政策过于笼统,透明度低。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和环境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对传统管制手段的过度依赖已经产生了一系列恶性循环,以致造成了在利用税收政策保护环境方面的不利局面,尤其是有关环境方面的税收政策过于原则化,强制性规定少,对环境资源市场的调整不明显,作用微弱。例如,我国对企业的排污行为征收的是排污费,这种方式缺乏刚性,随意性也大,据不完全统计,每年的漏交率达30%之多。

(二)生态税收主体税种缺位。开征生态税乃是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而环境税收政策作为生态环保的补充性政策措施,在生态环保中具有强有力的调节功能。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尚没有专门出于环保目的的税种,仅存在一些可以达到环保效果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等,而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近年呈下降趋势。不仅如此,在仅存的具有环保效果的税种中,占较大比重的资源税又存在性质定位不合理、征收范围窄、税额设置低、计税依据不合理等诸多缺陷,更加削弱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意义。

(三)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配合不充分。显然,只有当各种手段形成合力,才能共同发挥作用,如果没有其他手段的配合,单靠生态税收“孤军奋战”是不可能实现改善环境这一目标的。所以,政策面方向必须保持一致,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环保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我国《排污收费暂行规定》允许排污费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可是80%的排污费收入以补贴形式返还到污染单位,不但没有发挥激励治理的作用,反而变相成为有关行业的一种保护,降低了该行业的退出率,无形中鼓励新的生产者进入该行业,致使企业的污染程度实际加重。与此同时,补贴支出还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思考

未来的几十年里,我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资源消耗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改革排污收费制,成立环保专项基金。我国的绿色税收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税种:能源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大气污染税、噪音污染税等。另外,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应合理分配所征收的环保税收。建议环保税划作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地方政府征收,环保税款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环保专项基金一是用于污染源的治理,由政府建设环保设施或以有偿的方式提供给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费用;二是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研发有利于节约资源和降低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实现生产的低成本、高效率。

(二)完善现行资源税制度。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能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故应对现行的资源税进行完善,主要办法有:

1、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征税对象扩大到矿产、水、森林、草场、土地等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

2、完善计税方法。将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生产数量计征,对资源税的征收应采用累进制的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拉大税档之间差距,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三)开征燃油税。在我国,燃油税的实施方案早就被政府列入规划,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没能实行。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开征燃油税是解决我国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的一项有力措施。一方面可以从经济利益上制约对石油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人们使用环保交通工具或使用洁净的替代能源从而减少燃油对大气的污染。目前,国际油价不断攀升,而人们对于燃油的消费则缺乏理性。在国际油价持续走高的环境下,及时推出燃油税是提高民众节约能源意识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有利于汽车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型及能源替代型车辆的生产,降低汽车行业的能源消耗水平。

(四)调整完善相关税种。对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可通过征收消费税,提高其生产成本,通过价格信号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一次性使用的电池、塑料袋、餐饮用品以及氟利昂等产品列入征税范围,可增设煤炭消费税税目,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于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清洁消费。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继续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小汽车免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有效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应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到新的税收制度中,利用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当前最主要的环境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开征独立的环境税,改革完善与环境相关的原有税收政策,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制度相协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

[1]周迪,傅春.国外绿色税收体系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5.

[2]郭蕾,翟桓.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0.6.

[3]洪景淑.浅谈绿色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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