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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高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思考

2012-08-15代先祥赵红丽

关键词:科学化干部监督

代先祥,赵红丽

(安徽理工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安徽 淮南 232001)

加强高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高校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环节,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新时期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才的培养。因此,提升高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防范和治理高校在选人用人上的种种偏差,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提升高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意义

(一)提升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是高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重点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我们需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校不再是一块净土。近些年来,我国高校腐败案件呈现出多发态势,其数量之多,金额之巨,情节之恶劣,涉案人员职务级别之高,让人触目惊心。高校反腐败工作形势严峻、任重道远。提升高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就是要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在源头上规避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而形成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增强选用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

(二)提升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是高校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

江泽民同志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按照党的政策选拔任用好干部,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环节。”高校承担着培养人才、创新科技、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等重大使命。如何把“重大使命”发挥好,关键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是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还是“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是用信念坚定、求真务实的人,还是用弄虚作假、沽名钓誉的人,结果截然相反。因此,提升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建立并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认真做好选拔任用干部的每一个环节,对推进高校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一支朝气蓬勃、大有作为的干部队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提升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是高校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

当前高校建设正处在整体转型、加快发展的关键阶段,对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升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一方面就是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增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确保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人用人,切实把那些符合党的用人标准和能够履行使命要求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另一方面,就是要体现群众路线原则,发扬民主,依靠群众,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广开言路,打破领导干部选拔方面神秘化、论资排辈、领导人一个人说了算等老框框和老习惯,全面、准确地了解领导干部的情况,避免在选拔领导干部的问题上发生主观片面,任人唯亲等弊端。

二、高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高校在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工作中,不断创新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法,逐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监督体系,较好地遏制了选人用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有力地保障了选人用人公信度。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无论是监督主客体,还是监督体制机制,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注意和重视。

(一)监督主体弱化,监督相对乏力

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和普通党员群众。表面看来,监督主体具有空前广泛性。但事实是上述各监督主体存在 “监督不到,监督不力,监督不了”的问题。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这三个监督主体,主要立足于党政机关的监督,极易陷入“上级不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怪圈,一定程度上弱化监督工作。而且,党政机关的监督,严格说来属于内部监督,这不易克服“官官相护”的弊端,很容易出现“碍于人情不想监督、出于护短放松监督、视野局限难以监督”的扭曲现象。普通党员群众作为另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主体,一方面由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风气影响,很少有人就干部选拔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主动监督。另一方面,由于普通党员群众很少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工作,也很少能真正深入透彻地了解党内干部选拔和监督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导致普通党员群众不知内情,不懂规则,即使想监督也比较困难。总之,因为监督主体缺弱化,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二)监督客体认知偏误,影响监督工作推行

监督客体主要是领导干部,而加强监督实际上也是对干部的一种爱护。但不少干部对监督存有错误的认知,不能正确对待监督。如有的干部认为监督有损威信,将上级监督看做对自己不信任,同级监督看做跟自己过不去,下级监督看做吹毛求疵,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够强;有的干部受传统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的影响,对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习惯于传统的党委任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工作不热心、不积极,敷衍了事。有的干部工作中缺少民主作风,认为选拔任用干部是本部门的事情,组织纪检部门只需考察发生违纪违法情况,不需要过多的监督,对监督工作的相关环节不支持、不配合;还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把干部选拔任用当作特权,将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对监督工作逃避、排斥,甚至干扰。以上种种思想上的偏差,都严重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顺利开展。

(三)监督体制不健全,可操作性尚待提高

高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体制尚不够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相关文件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原则要求多,细则规定少。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2]但如何“追究”、怎样“发挥”,却无下文。又如实行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讨论干部,对选用人决策失误如何合理认定和追究责任,也未做出说明。很多条文只停留在定“应当”层面,对于“怎样”则没有明确规定。监督查处的有关规定也比较模糊,缺乏权威性和操作性。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虽然规定了对违反条例相关责任人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至于处理的尺度是怎样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相关制度难以落实,流于形式。

三、提升高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高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构建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机制,提升高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一)强化监督意识,构建全面的教育引导机制

通过宣传教育,全面强化监督主客体的监督意识。一是要提高群众监督的意识和水平,探索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引导广大教职员工从学校建设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入透彻地了解党内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相关程序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要提高党政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三是提高监督客体的自觉性,消除各种错误思想的干扰,改变不民主的思想和作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名誉观和监督观,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

(二)创新监督形式,构建长效的全程记实监控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3]高校应该发挥知识和人才优势,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破解传统干部监督工作的难题,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在这方面,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信息化技术平台”,研究开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监督系统”,建立了一套“事前预警防范、事中规范纠偏、事后追究问责”全程记实的科学监控体系。该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专用网络,实现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时监督,具有全程记实、实时监控、亮灯报警、责任界定、查询统计和分析预测六大功能。[4]系统使用以来,各方面反映良好,实现了干部监督工作向科技要生产力、向落实要执行力、向创新要监督力。

(三)健全监督体制,构建系统的监督联动机制

高校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整合现有监督资源,构筑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实现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的综合协同监督。纵向监督,就是把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结合;横向监督,就是把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具体说来,党内监督又可分为上级监督、纪委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四种类型。上级监督可以通过完善深入学校巡视、随机抽样检查评估、上级领导分工联系学校、对领导干部进行质询等制度,充分发挥为上级组织的强有力监督作用。纪委监督可以通过适当扩大纪检监察部门的职权,发挥其特有优势。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可以丰富民主生活会形式提高监督效果。群众监督,就是要深入推进校务公开,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透明度,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发挥工会、教代会的职能,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法律监督,就是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把干部监督选拔任用工作纳入制度监督的框架。在以上各种监督渠道中,纪检监察部门应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加强联系和沟通,合理分工,各有侧重,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综合监督机制,消除监督盲区。

(四)理顺监督体系,构建明晰的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健康高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惩戒机制,落实相关责任追究措施,明确监督责任。一是要明晰高校干部选任监督工作不同阶段的监督客体,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难追究的问题。二是要适当扩大纪检监察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权限,比如可以考虑增加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知情权”,对同级党委的领导干部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直接向上级纪委和党委反映的“报告权”,对全校处(科)级干部的任免、奖惩的“建议权”,对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的“处理权”,以强化监督职能。三是要把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强化监督效果,发挥监督作用,及时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2]最新干部人事法规精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8,91.

[3]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0-01-13.

[4]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以信息化促进干部监督工作科学化[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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