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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以南京高校为例

2012-08-15戴仁荣

关键词:南京法治法律

戴仁荣

(1.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江苏南京 211138;2.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为使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自2006年8月起,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在各地、各部门全面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南京文化底蕴深厚、文化资源丰富、文化氛围浓郁,文化发展有着坚实的物质基础和良好的社会条件。当前是南京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也是南京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切实推进“法律六进”的开展,南京高校应整合自己的文化资源,坚持科学发展,深入探究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以推进其法治文化又好又快发展。

一、高校法治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内涵丰富和外延宽广的多维概念,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综合现象。法是这种综合现象的一部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大成果。文化是法治之源,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治状态[1]。至于“法治文化”的内涵,学术界、官方与社会上众说纷纭,但无论怎么去界定,法治文化在内涵上必然离不开法治本身的要义。正如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陈弘毅教授深刻地指出,“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所以,法治文化也必然是包含有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和公平等价值理念在内的人类先进的法律文化。

事实上,法治文化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相伴而生的,呈现出来的是一国法治社会的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理论界法学专家一般认为,所谓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2]。

在表现形式上,法治文化可划分为显型结构上的法律文化和隐型结构上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3]。因此,在界定法治文化内涵时,不仅要考虑显型结构层面意义上法律文化的规制,更需要注重隐型结构层面上法律文化的要义。

高校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在外延上的一种表现,其内涵必然具有法治文化的内在品质。综上所言,笔者认为,高校法治文化可界定为:融注在高校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总和。其核心是高校法律关系主体的法治文化意识、价值追求和行为方式。

二、南京高校法治文化的发展及不足

1.南京高校法治文化发展概述

南京是一座拥有珍贵历史文化的名城。南京高校无论在数量和教学质量上都排在中国城市的前列,因此,南京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也应该走在全国高校的前面,以彰显其应有的法文化发展地位。可以说,南京高校法治文化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南京高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素养的高低。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熏陶下,南京高校理应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优势去大力发展有南京特色的高校法治文化。

南京高校在法治文化建设上已探寻到一些切实可行的举措,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据笔者在南京不同高校的调查得知,南京大部分高校领导,尤其是法学院的领导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建设,并在物质和社团组织上给予大力支持,使得南京绝大部分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开展得如火如荼。比如,金陵科技学院从校领导到学院领导都特别注重校园法治文化建设,采取切实措施在全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举办一系列法治宣传讲座,成立法学会等社团组织,大张旗鼓地开展“法律人在行动”,等等。上述一系列的举措不仅在大学校园中形成了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而且还进一步把法治文化从校园带进社区街道、农村和农民工劳务市场等,其影响力渗透到南京的很多领域。

2012年5月31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南京召开了全国“法律进学校”推进会,更使得南京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正如司法部副部长、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张苏军在会议上指出的,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完成好历史赋予的重任。在此大好形势下,我们依稀可见南京高校法治文化的发展将迎来新的“春天”。

2.南京高校法治文化发展的不足之处

目前来看,南京高校法治文化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引导力和感染力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一些高校只注重外在形式上的工作,而缺乏实际的成效。具体来说,仍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高校校纪校规管理色彩较浓,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显现不足。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高校开始享有“依法治校”的自主权,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自己的校纪校规,以加强对学校和师生的管理。但从实施效果来看,总体效果并不甚理想,主要原因在于一些高校的校纪校规更注重的是如何管理好学校,如何管住师生,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甚至涉嫌违反上位法,导致其法律效力受到质疑。

第二,高校师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治的信仰突显不足。对中国而言,法治乃是舶来品,其在清末被引入中国时最初是作为救国图存的工具而出现的,有着很强的功利主义色彩。所以说中国的法治存在着“先天不足”。而法治的内在价值只有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相吻合,才能最终获得社会认可并取得普遍的效力[4],所以真正意义的法治建设绝不仅仅在于制定出一定量的法律法规完事,而更应注重法治理念的传播。

也许受此影响,南京很多高校制定的校纪校规亦是功利主义色彩浓厚,偏重的是“有法可依”,带有中国法治建设的通病,没体现出法治本身应有的内在品质。在高校的普法宣传教育中,更着眼于教育法规的条条框框和校纪校规的规定,不注重法治的民主、权利保障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很多师生缺乏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应有认识。就实施效果来看,法治教育的宣讲和法律活动往往流于形式,久而久之,一些师生甚至失去了对“法治”的兴趣,除非不得已而为之,基本上不再参与法治活动,似乎与己无关。最终的结果必然会导致高校师生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对法治的信仰。

第三,高校违法犯罪行为增多,法治文化底蕴彰显不足。如上所述,高校师生甚至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导致发生在高校中违法犯罪现象呈不断上升趋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是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加。我们只要浏览一下网络或报纸等媒介,高校象牙塔里经常会发生盗窃、抢劫甚至杀人等犯罪行为,想必与这些学生本身的法律意识缺乏有着内在的联系。二是教师尤其是学校领导违法犯罪现象也呈增多趋势。大家在逐渐形成一个无法让人欣慰的“共识”,高校也越来越像是一个名利场,校园工程建设、招生和人事升迁等方面一旦监管不力就容易成为某些人谋利的工具。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本不应有的现象?可用一句话概括为:担负着传播文化职责的高校缺失了应有的法治文化。

三、南京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被中国学术界尊之为“一代宗师”的国学大师钱穆教授在其《文化学大义》一文指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钱教授对文化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可以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把它视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出路。我们暂不讨论钱教授的论断是否一定精确,但至少我们找到了解决文化问题时仍需遵循“解铃还需系铃人”这一路径。

如前所述,由于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问题并非一个“文化”就能抽象地解决,需要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提出科学合理的目标规划和工作要求[5]。笔者认为,要具体解决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问题,首先应明确“法治文化”的内涵,然后从观念、制度、组织和行为等不同层面来探寻高校法治文化构建的路径与措施。

1.确保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前提是党的领导。所以,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在组织安排上当然亦离不开党的领导。具体而言,在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中校领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校领导只有率先垂范,重视法治,整个校园法治氛围才会有很大的改观。笔者建议,要使校领导在决策中坚持依法治校,避免“一把手”因缺乏有效监督而可能会带来腐败,高校应成立由校党委书记负责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民主决策,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校纪校规和处理发生在校园里的涉法事件。

2.制定或修订完备的高校校纪校规

如前所述,法治文化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主要指的是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优先需要解决的就是要制定完备的校纪校规,以做到依“法”而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应该是有关教育的上位法,包括教育方面的法律以及教育部制定的规章条例和相关地方性规范。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高校只有遵循其上位法制定出来的校纪校规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国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权力不受约束,必将腐败。”这已经被证明为万古不变的真理。由此看,高校在制定和适用校纪校规时还须接受必要的监督。总之,学校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高校领导者和管理者严格依法治校。

3.加大高校普法宣传与教育的力度

第一,建立高校普法宣传的长效机制。高校普法教育并不能一蹴而就,而需建立长效机制,即在学校管理过程中要做到时时宣讲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当前,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开展的“法律进学校”活动称得上“来得正是时候”,但无需赘言,高校法律宣传机制必须走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建设之路,进一步明确学校法制教育的地位、目标、内容和工作体制,方能构建“法律进学校”的长效机制。

第二,优化高校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目前,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只学习法律基础课,而且授课方式一般是不被学生重视的“大课”,考试形式多为开卷。从法律教育层面来看,这种课程设置就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学生在思想上很难会自觉地去学习此门课程,甚至一些任课教师由于受课程设置和学生心态的影响也不太重视该门课教学。结果可想而知,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效果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除此之外,非法律专业学生基本上就不再涉猎法律知识。所以说当前大学生法律知识普遍匮乏也就不足为怪了。

文化的养成不可能速成,要从小灌输、教育和训练。只有家庭的耳濡目染,教育机构的长期努力,才会起到一定的作用[6],而且学校承担着责无旁贷的教育责任。笔者认为,高校要承担推行法治文化建设的责任首先必须对大学生法律课程设置进行相应的改革。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加大对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比如,可适当增加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学时,在有条件的学校甚至可以单独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部分单独剥离出来由法律专业老师进行教授,并采取闭卷考核。二是在高校开设一系列实用性比较强的法律公选课。在这方面,笔者所在单位金陵科技学院做得就非常不错,该校紧密结合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人才战略定位,每学期都开设一定量的法律公选课供非法律专业学生选修,使他们有机会接触到更多的法律专业知识,拓展了他们的法律知识视野。可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该校已形成了浓郁的法治文化环境,所以很值得借鉴推广。

第三,营造师生学法守法的文化氛围。中宣部已在2011年思想宣传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过法治教育,必须让师生明白:法治最基本的精髓就是尊重法律,法律在当代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中,只有内化为全体师生的生活方式,不再仅仅作为外在的强制,而是成为一种普遍的文化自觉,法律才能得以严格遵守,并最终形成师生对法律的信仰。西方学者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4.积极开展高校学法守法的文化活动

第一,进一步推进“法律人在行动”实践活动的开展。为使更多学生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南京某些高校已陆续开展了“法律人在行动”,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但笔者认为,南京高校仍需进一步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优势,一方面在学校内部开展一系列的法治活动,让每位学生都汲取到法律的养分,另一方面可以开展南京高校校际之间的合作,整合各个高校的专业优势资源,加强高校之间的法治联动,推动南京高校法治文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鼓励南京高校法治文学、艺术和影视创作。法治文学、艺术和影视作品也是传播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采取更生动活泼的形式弘扬法治精神,所以,南京高校可以利用自身专业资源的特点,在高校内部加强不同专业学生之间的联系,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开展一系列以弘扬法治文化为题材,学生喜闻乐见的艺术创作。这不仅可以极大地开发学生的专业知识潜能,同时也能切实地推动南京高校法治文化的建设。

四、结语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已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大课题。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又为和谐社会提供法治理念和文化自足,并且能够有力地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7]。可见,法治文化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实现与否。

但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因素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由于受我国整个法治环境的影响,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仍存在泛化和虚化等诸多问题。不过,随着“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开展,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步伐必将大刀阔斧地前进。南京高校作为文化发展的前沿阵地,理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增强文化自觉和自信,从观念、制度、组织和行为等不同层面来探寻高校法治文化构建的路径与措施,努力在江苏乃至全国开创文化建设新局面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1]刘 斌.中国当代法治文化的研究范畴[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6.

[2]刘 斌.法治文化三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3):23.

[3]刘晓兵.法哲学思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90.

[4]黄永炎.法治文化缺失的原因及对策[J].人民政坛,2000(2):34.

[5]刘云山.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推动文化又好又快发展[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 - 11/30/c_111206595.htm?prolongation=1,2012 -6 -19.

[6]马怀德.法治文化在文化强国战略中的作用和意义[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1):16.

[7]李建龙,樊 英.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法治文化与依法行政[J].中国市场,2011(5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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