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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

2012-08-15瞿万勇武思友

关键词:肇事罪竞合定罪

汪 峰,瞿万勇,武思友

(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人文社科系,湖北 十堰 442002;2.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 十堰 442000;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湖北 十堰 442001)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

汪 峰1,瞿万勇2,武思友3

(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人文社科系,湖北 十堰 442002;2.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 十堰 442000;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湖北 十堰 442001)

借助于一个现实案例的分析,我们认识到,法条竞合是法律上的行为多重性质的反映,同时又体现了法律价值取向的复杂性,因而从理念上为法条竞合的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不同法律制度中法条竞合的处理理念不同,同一法律制度中法条竞合适用原则也是多样化的,正确地处理法条竞合需要从行为性质与法律条文立法本意上加以分析。

法条竞合;法行为;行为性质;法价值

一、案情初步分析

2009年4月1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驾驶鄂C-26824号神宇牌货车,行驶到湖北省十堰市镜潭路牛场村路段,将车停在“老杨摩托车修理部”门前一下坡处,未拉手制动和挂挡,即锁住车门回家。21时45分,该车自行向前滑行179米后将行人蒋某撞死。

由于杨某未拉手制动和挂档导致车辆自行滑行造成蒋某死亡,杨某理应受到法律惩处。但是,在如何定罪量刑上,却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杨某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上杨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件上杨某未拉手制动和挂挡构成过失的过错,客观要件上杨某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客体要件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另一种认识则是杨某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杨某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杨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停车,导致蒋某死亡,严重侵害了交通运输安全。

不过,有观点对本案的发生界定于交通运输中并进而确定交通运输罪构成尚存疑虑。事故发生于杨某运输之外,即停车后车自行滑行了近200米的地方,时间上也是在杨某离车后的半个小时,怎么能说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呢?应当讲,杨某是于交通运输结束的时候未拉手制动和挂挡造成了他人的死亡,尽管后果发生在交通运输后,但其行为实施于运输过程中,因而根据行为发生的场合确定本案发生于交通运输中是合理的。

那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了两个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即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这种现象在法律上被称为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

在刑法中,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法律上作出了两种以上的不同规定,每一种均可以对行为进行规范,但却只能确定其中的一种来调整。

比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特殊形态的诈骗犯罪。又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骗取的公私财物及欺骗对象上有交叉,就可能形成法条竞合的情形。

在其他法律制度中,法条竞合现象也是经常发生的。如在民法中,典型的竞合问题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举例说如张三从商场买回一台电视,当晚李四到张三家一起观看,半小时后电视爆炸,张三左眼被炸瞎,李四右眼被炸瞎,后经查电视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商场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商场及电视制造商要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法条竞合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从逻辑上看,主要在于两方面[1]。

一是行为自身的复杂性。一种犯罪行为(乃至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往往表现出复杂而多样的行为特征,因而会与多个犯罪构成法律规定相吻合,产生法条竞合。如 “盗窃枪支的犯罪”,其行为性质即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表现出多重的法律性质。按不同的法律性质,可以以不同的罪名来定罪量刑。以侵犯枪支所有权的行为性质分析构成一般盗窃罪。以侵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的行为性质分析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因此,行为自身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是产生法条竞合的内在原因。

二是法律价值取向的多样化。法律价值取向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是导致法条竞合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外在原因。法律价值取向体现着人们的意志方向。对同一个法律上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人们可以按照这种价值取向来调整,也可以按照那种价值取向来规范,因而存在着一定的选择自由。这种法律价值取向的多样化,经常会导致一些法律上的行为受到多个法条的调整,产生法条竞合。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如果小偷盗窃的是枪支,那么就构成了两罪的竞合。为什么要在盗窃罪之外还要规定盗窃枪支、弹药罪呢?除了上述分析的盗窃枪支的行为自身具有的多重属性的原因外,法律价值取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即对于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特别处理。

因此法条竞合现象反映了法律事物性质的多样性和重叠性,体现了法调整的复杂性。

三、法条竞合的处理

在刑法中,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有三[2]:

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就属于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明显后者性质比前者更为严重,为加强保护,对此种法条竞合一般适用特别法。

二是复杂客体优于简单客体。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客体;“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一般来讲,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性质较侵犯简单客体的犯罪性质更为严重,所以,竞合时选择复杂客体的犯罪处罚。

三是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一般来说,根据前两个原则就能较好地处理刑法中法条竞合问题,但是,也存在着例外。例如,盗窃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124条(特别条款)关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又符合第264条(普通条款)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但前者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后者则为有期徒刑乃至死刑。如严格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定罪,那么盗窃一般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可定为盗窃罪而被判为无期徒刑;而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无论数额多么巨大,情节多么严重,也只能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设施罪而判处15年有期徒刑,明显有违罪责相当原则,此时应适用普通法定罪妥当。

在其他法律制度中,法条竞合的处理有所不同,这体现了不同法律制度理念上的差异。如民法中,法条竞合的处理一般是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适用。如前述案例中张三可以根据合同关系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亦可要求商场及电视制造商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民法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在价值取向上的自由性、更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四、本案的处理

本案中,杨某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应当讲,交通肇事罪是特别法、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又是轻法;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普通法、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但是重法。在无特殊情形需要重法优先适用时,按前两个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妥当。从立法意图看,明显对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采取了相对于构成其他法条犯罪为轻的处理原则,而倾向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原则的适用。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印证了这一点。

不过,尚须说明的是,如果本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性的话,如果杨某负全部过失责任的认定依据的是交通法规的规定,而非从行为自身角度分析获得的结果,这多少有违法律逻辑;即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犯罪人主观过失状况,却以过失致人死亡来定罪量刑。而如果单纯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行为上分析,很难讲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要负全部责任,被害人一点责任都没有,因为被害人对此车辆(想必车速不高)是否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只是由于交通法规的规定,并经交通管理部门的确认,杨某的行为才有了负全部责任的法律依据。否则,杨某行为过失的分析不会简单。既然依据交通法规可以直接对杨某的行为过失加以认定,却要用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罪量刑,就明显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另外,是否正是由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确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仅根据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而不必分析行为自身,因此,才产生了法条竞合时适用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法价值取向呢?同理基于此才作出了相同的侵害后果时交通肇事罪量刑上轻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呢?

[1]马克昌.想象的数罪与法规的竞合[J].法学,1982,(1).

[2]陈庆安.从规范关系试论法条竞合[J].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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