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自我养老困境及对策
2012-08-15赵志强
□文/赵志强
(石家庄学院 河北·石家庄)
人类社会存在着三种基本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养老模式区分的主要依据是主要养老支持力的来源,最主要的是经济支持力来源。经济支持力来源主要依靠自己积蓄、投资和劳动收入生活的属于自我养老。在当前的研究中,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受到较多的关注,而农村自我养老长期以来被忽视。在有限的研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自我养老是农村养老模式的必然选择,这是笔者不敢苟同的。根据调查和研究,笔者认为当前农村的家庭养老虽然还是主要模式,但正在不断地弱化,自我养老比例正在上升,这是农村养老环境恶化的无奈结果。
一、农村自我养老——无奈的选择
农村自我养老比例的上升,并不是农村养老的必然选择,更不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主要原因是家庭养老的弱化和社会养老的缺失。
1、农村家庭养老的弱化。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一直是主要模式,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地弱化。一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导致人口就业结构变化,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进而导致家庭结构变化和核心家庭增加,农村空巢老人剧增;同时,工业化进程导致家庭中老人的经济权利丧失,传统的养老观念减弱,造成农村家庭养老功能衰弱;二是国家的制度性改革安排加剧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计划生育政策使家庭人口减少,致使农村421家庭增加,家庭养老压力剧增;土地承包制度的推行使原有的集体养老基础消失,加重了家庭养老的负担;国家城乡二元社会分治模式使农村难以获得来自国家的养老支持,完全要依赖家庭自我负担。
2、农村社会养老的缺失。一是现有的农村养老体系覆盖面低。农村社会养老原来有农村集体养老,这一部分主要针对五保户而言,覆盖面比较低,对于过去老龄化不严重时尚可应对,老龄化加剧后显然就力不从心;二是社会养老保障缺失。1992年开始实行的旧农保事实上已经失败,新型农村保障制度刚刚开始试点,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这一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事实上处于缺失状态。
3、农村自我养老的无奈。由于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社会养老的缺失,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选择自我养老。子女离开农村进城打工,老人就必须承担土地耕种、家务劳动和隔代幼小子女的照料。打工子女收入较高的还能从经济上照顾父母,收入低的不仅不能给予父母经济来源,而且还靠父母从经济上照顾自己的子女。因此,农村老年人不仅不能安享晚年,反而还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来养活自己。有调查显示:农村80岁以上老人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比例高达50%,而且劳动强度并未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少。老人参加劳动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经济收入,显然农村自我养老并非一种理想模式,更多的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二、农村自我养老模式的困境
1、经济来源不足。农村老年人自我养老的经济来源包括青壮年时期的储蓄和老年后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和经营获得的经济收入。由于农村父母要负责儿女的教育、婚姻负担,一般到年老后的剩余储蓄不会很多,甚至还会负债;农村老年人文化科技素质偏低,致使土地生产收益也低,再加上近些年来农资价格的上涨以及通货膨胀,致使土地收益所剩无多。因此,农村自我养老的经济来源严重不足。
2、生活质量低下。由于农村老年人自我养老的经济来源不足,直接导致了生活水平的低下。一是疾病困扰。由于常年的劳作,身体机能下降,老年体弱多病是常见现象,由于不能从子女那里获得有效的经济支持,许多老人有病后不到医院救治,而是硬抗,在病痛中度过晚年。所幸现在已经推广新农合,给民众带来了很大期望;二是生活以温饱型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尽管子辈的生活越来越好,但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却变化不大,甚至随着物价的上涨,老年人的生活变得越来越艰难,许多人以能解决温饱为追求。
3、精神生活匮乏。按照马斯洛的需要理论,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需要还停留在物质生活满足上,即最低层次的需求满足,除了看电视、听新闻、打牌、下棋外,文化生活非常贫乏。这主要是由于农村物质生活水平低,为老人提供的文化设施太少甚至完全没有。同时,由于子女不在身边,老人缺乏基本的亲情慰藉。
三、农村自我养老困境的对策
1、加速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现在正在试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险。几十年来,农村养老一直游离于国家体制之外,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应积极探索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真正承担起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投入,确立以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这是制度建立的关键所在。
2、推行家庭养老社会化管理。在目前情况下,农村自我养老比例的上升是家庭养老弱化的反映,其内在原因是作为家庭养老内驱力的“孝”文化的淡化,出现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因此,家庭养老不仅仅只是一个家庭问题和道德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国家和社会应积极介入,制定和完善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原则、形式以及责任等方面的事项做出明文规定,以法律形式保障老人被赡养的权益,解决家庭养老运作随意性、差异性和管理难等问题。同时,大力开展以养老法规为内容的普法教育与宣传,让农民认识到养老不仅是“家务事”,也是一种必须尽到的法律义务。
3、提高土地保障能力,增强农村自我养老能力。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一时难以普及的条件下,以提高土地保障能力作为增强农民自我养老能力的基本出发点,仍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一是通过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二是变革与更新土地的保障模式,尽快建立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积极摸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资本化,使农民获得相应的收入。
农村自我养老模式地位的上升凸显了当前农村养老的窘迫,在短期内可以通过加强家庭养老来抑制自我养老的增加,同时可以通过互助养老模式提高自我养老的保障水平。但农村社会养老将是未来发展的主流,国家应在这方面下更大的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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