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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后果及其规避探析

2012-08-15王枫萍

王枫萍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风险社会的后果及其规避探析

王枫萍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风险社会作为人类反思现代化所关注的对象,不仅是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对现实社会未来走向展开的一项前瞻性预测。以不确定性和损失性为主要特征的风险社会的到来要求我们去探讨它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我们如何进行风险规避这一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的问题。在世界风险社会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充分发挥国家的主体作用,借助儒家伦理规范企业行为,以及个人通过公众参与途径实现风险规避。

风险社会;责任规避;世界主义

工业社会使人类获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携带着随之不断发展而产生的副产品即其“老化的一个方面”[1],它时刻警示人类必须正视并深刻认识即将到来的风险社会这一现实问题。正如贝克所言:在现代化进程的反思之中,生产力丧失了其清白无辜,从“技术—经济”进步的力量中增加的财富,日益为风险生产的阴影所笼罩[2]。从切尔诺贝利核电泄露到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从美国“9·11”事件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都无不提醒现代人要在风险社会的视野和概念图式中,从本质上认识工业社会无法预测的结果转变为全球生态困境这一工业社会本身的一种意义深远的制度性危机。

一、风险社会理论概观

(一)风险、风险社会与社会风险

关于风险的争论始于20世纪50年代,它起源于与环境相关的风险事件的讨论。作为研究风险问题的第一位社会学家,玛丽·道格拉斯率先解释了公众不断增强的风险意识和关注科技风险的新现象。之后,詹姆斯·肖特则针对不同社会条件下问题的复杂性变化,激情地呼唤社会学家要将注意力转移到“风险分析的社会转型”上[2]2。

由科技所引导的生活实践不断地丰富着新的风险语义。在当今有关风险社会这一公共话题的理论论述中,应首推贝克、吉登斯及拉什的观点。贝克认为,风险概念表述的是安全与毁灭之间一个特定的中间阶段的特性,是一种选择的结果,它具有人为的不确定性,其根本属性是损失性。在《风险社会》一书中,贝克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概念,把风险社会定义为一系列特殊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并从八个方面对风险概念的特征做了描述。概言之,风险的特点包括:第一,风险不是危险、毁灭,是相对可能的损失,是对“真实的虚拟”。第二,潜在的风险威胁人类的安全,成为当前行动的影响因素。第三,风险处于“全球化”话语中,具有全球性,即“生态灾难和核泄漏是不在乎国家边界的”[1]21。第四,风险的影响具有不可预测的深远性。吉登斯从对风险和危险的区分中定义风险。他将风险与信任相联系进行分析,认为风险概念的诞生是随着人们意识到这一点而产生的,即未能预期的后果恰恰是我们自己的行动和决定造成的。它与命运和宇宙神定论相区别。危险与风险密切相关但又不尽相同。风险意味着危险(但不一定已经意识到了这种危险)。另外,吉登斯根据导致风险的原因,把风险划分为存在于传统社会的外部风险(“自然”风险)和现代性社会中被制造出来的风险(“人为”风险)两种不同的类型。与制度主义理论相异,拉什主张用“风险文化”思想解读风险社会,并在道格拉斯的基础上对风险文化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他认为风险的增多和加剧是被人们更多察觉、意识的结果,其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它基于美学意义所具有的文化上“自省和反思”的特征。

(二)世界风险社会

作为对一种社会问题失语状态下的深刻思考,贝克在“9·11”事件后提出了世界风险社会的概念。世界风险社会可以划分出三个危险范畴,它们各自遵循完全不同类型的冲突逻辑,提出或者排斥不同的命题。它依靠或者推崇这样的轻重缓急优先次序:第一是生态危机,第二是全球金融危机,第三则是从“9·11”事件以后的跨国恐怖主义网络的恐怖危险[4]。在全球化背景下,工业社会在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内含着丧失合法性的危险。贝克将这种危险分为财富驱动型、贫困驱动型以及来自WBC(核、生物、化学)这三种类型的全球威胁[1]。

作为一位制度主义者,贝克在《世界风险社会》中发出世界主义宣言,认为必须存在一种新政治主体,即世界主义党的一种建构和奠基,它建立在人们所担忧的问题是“世界问题”这种理解的基础上。以此为根基,贝克倡导建立“共同的命运所组成的共同体”及世界公民的联合行动。

二、风险社会的后果

(一)风险瓦解了科学理性

正如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旗手哈贝马斯对科学主义的批判一样,风险社会理论认为科学论证的优先权应让位于政治和道德。后工业社会中存在一种广泛的病症,即在风险判断中存在“有组织的不负责任”[1],其问题症结就在于发生于现代性内部的“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间的断裂。

风险社会打破了科学理性的神话,带来了工具理性的危机,其运转与平衡跨越了民族国家金融机构的保险界限,使整个社会失去了安全网。由科学技术所带来的财富的源泉已经被不断增长的“有害副作用”所“玷污”,现代化的破坏力正在随着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所释放的越来越多的危险和潜在威胁助长着对现代化的批判,科学理性声称能够客观地研究危险性的断言永久地反驳着自身[1]29。当最初的风险转化为一系列频发的现实性的巨大威胁和灾难时,科学工作的基础和后果逐渐被怀疑论所包围,科学在被普遍化的同时也被去神秘化了。在风险的界定中,哈耶克所言的“理性的自负”使处于物质财富增长兴奋中的工业化社会发展所造成的损失正在并将以极高的代价偿还之,最终换取一种“损失巨大的胜利”,而科学也将随之走出虚幻的光环而步入世俗的日常生活。

(二)风险引发连锁反应

与第一现代性不同,第二现代性发展的永恒的安全性、确定性、可控制性希冀被瓦解,对世界风险社会的有限控制力使原初宣称能够解决问题的机构遭受到了合法性危机,并最终涉及政治制度本身。“风险具有一种奇特的抵抗性,它们不仅作为健康风险长期存在,与那些力图否认它们的人所做的抵抗相抗衡,而且它们还会悄悄地转变为经济风险,导致市场瓦解,造成资本贬值。此外,它们还会转变为信任风险,导致全体追随者的丧失,使全体政治成员受到侵蚀。”[1]16风险概念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特征,它能够轻易地突破时间、空间和社会的界限,迅速将其副作用蔓延至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和社会领域。对此,贝克曾以“疯牛病”为例进行说明:英国肉食工业的崩溃很可能影响法国和德国肉食工业的繁荣,而一国行业的倾覆也可能导致曾使风险合法化、制度化的公共机构非合法化。工业将居民的信任孤注一掷,而秘密地将“副作用”带入生产过程。它们以技术合理性的进步有意隐藏风险,而国家则将它们宣布为是合法的,结果不仅使企业丧失了其赖以存在的民众信任基础,更使一些发布安全公告的公共机构陷入信任危机,成为公众怀疑的对象。“它们反复发誓说,一切完全处于控制之中,而种种相反的情景都预示着灾难即将来临。”[1]15在世界风险社会中,各领域风险的叠加与相互影响将最终有可能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

在我国,近几年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暴露了科层制度中单向或纵向责任机制所导致的多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无人负责的弊端,更加剧了社会中人们普遍的不信任感、不安全感和焦虑感。我国正处于风险社会的高危期,单兵突进式的经济发展与较为滞后的制度建设和改革之间关系的失衡导致技术风险、生态风险呈多发趋势。“地沟油事件”作为政府监管失败的一例,其影响及其引发的蝴蝶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将削弱政府的公信力,降低公众对秩序、安全、生活质量等方面的预期。如果此类事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则最终将可能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三)风险被合法化

现代化的抽象系统对日常生活的入侵使现代人精神中的不安全感跨越了保险制度渗透于经济、政治、文化中。在现代社会,风险在以其未知的损失性困扰着人们生活世界的同时又以制度化的结构性风险环境这一合法化的形式存在着,如股票市场。吉登斯认为,这种制度化的风险系统实际上影响到每一个人,使现代人普遍存在精神上的不安全感。产品、劳动力、投资或金融中的竞争市场为此提供了最有意义的例子[4]135。

在制度、政治、科学技术的密谋下,科研逻辑被颠倒,整个社会成为了实验室,风险于是在权威的佑护下被合法化了。

一方面,科学家们的确在以全部的客观理性为动力工作,但其中的政治成分与他们追求客观性的努力呈同步增长,赖以衡量的客观标准被社会性的东西所有意篡改。“为了处理文明风险的问题,科学总是放弃它们的实验逻辑的根基,而与商业、政治和伦理建立一夫多妻制的联系——或者更确切地说,结成一种‘没有证书的永久婚姻’”[1]29。默顿在1942年发表的《论科学与民主》中对科学家提出了构成科学的精神气质的制度规则,即普遍主义、共有主义、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而在现代社会中,一些科学家抛弃这种“科学的精神气质”,假借求知之名,行谋取私利之实,与价值中立和科学精神背道而驰,为风险的来袭铺平了道路。

另一方面,高度专业化的各机构之间的相互依赖使单个原因和责任很难从中分离出来。专家、科学、政治间存在一种缺乏责任的总体性共谋,在面对可怕的生态灾难时,各方都设法扔掉这个“烫手的山芋”。加之,风险定义被用来保护贸易主义的市场利益。公共机构认定,如果无法明确地提出因果关系,则视为不存在风险。这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利润的私有化与风险的社会化。如此,风险便以“潜在的副作用”形式产生,成功地通过了社会认可的程序而被合法化了。

贝克认为,对工业化进程的广泛乐观主义有着退化为一场忽略了人、没有对社会和文化意义加以考虑的有关自然的讨论的危险[3]22。在某种程度上,工业社会的现代性成为人性和文化的杀手。人类正在以环境破坏、资源耗竭及物种灭绝为高昂代价来换取高度发展的经济,由此而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与个人生活相关的危险更多的不是由于医疗技术的缺乏,而是来自已被合法化的工业的过度生产,它们不断地随着全球化而加剧。

三、对风险社会的规避

大卫·格里芬认为:中国可以通过了解西方世界所做的错误,避免现代化带来的破坏性影响。在全球性风险社会的知识语境下,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国家、企业、个人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国家作为制度性的正式组织承担者担纲着风险抵御的最主要职能。

(一)国家在风险规避中的职责

风险的全球性意味着风险在全球并不是平均分布的。根据环境风险的第一定律:污染与贫困形影相随,即风险与社会系统自身的抗风险能力相关。更重要的是,当前工业社会的制度产生并合法化了他们不能控制的危险[1]96。这对尚未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的我国来讲,极具警示意义。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各群体间不平等现象的集中显现导致社会风险和制度风险日益加剧。一种制度性的不平等正在极大地削弱着公平、正义、道德、信任等社会底线,致使人们普遍对人为不确定性的未来社会缺乏基本信任感。不断凸显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间关系的失调要求我们尽快增加社会主义的制度性供给,为社会中下层成员提供一种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和谐社会的本质在于社会结构的和谐,一种富有弹性、动态平衡的社会结构不仅有助于消解日渐升级的社会矛盾,更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稳健发展。

在我国,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最主要组织者、决策者,承担着规避和经营风险的主体性责任。因此,政府应充分调动可利用的一切资源,在风险社会的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如周孝正所指出:中国面对的高风险社会大多不是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国是从传统集权社会走向现代化集权社会。问题在于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食品不安全、建筑不安全和司法不公正等等[5]。近年多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仅是政府监管制度和措施失败的结果,更是中央集权制度下政府主动性公众参与缺失的直接后果。风险与信任密切相连,当社会失去了整个系统赖以维系的信任之后,社会将会为之承担惨重的负担和代价,而该代价则需要几代人的时间来偿还。

因此,为使我国顺利地全面实现和谐社会的建构,就要在风险社会理论的启示下建立以下治理机制:

首先,政府要增强公共责任意识,以公众参与这一新型民主方式撬动风险社会的日常民主。推动公众参与的主要力量有非政府组织、公共知识分子、律师、媒体。主要是正在兴起的公民社会在推动,但前提是政府必须开放决策。政府应在决策过程中与民众形成良性互动,以各种方式吸取、采纳公众意见,并坚持信息彻底公开原则及反馈原则,建立政治保障机制,以主动开放参与式改革实现风险转移。因此,有效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以及为调整国家、市场与公民社会的关系而进行必要的分权和让权是实现公共参与的有力程序保障[6]。

其先,从制度层面入手,调整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监管力度,由实行制度化的否认转化为采取制度化的预防措施[2]27。公众参与影响力程度取决于其制度化水平的高低。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在制度化发展过程中亟待实现以下几方面转变:从动员式参与到自主参与、从松散的个人参与到组织化参与、从孤立的参与到横向联系、从低参与到高参与以及从体制外参与到体制内参与[7]。国家应通过推进民主进程,让公众参与真正具有生命力,恢复并加强公共机构的合法性,重建民众对国家政治制度的信任,使政治、经济、社会系统驶入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轨道。

再次,国家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应对风险的预警机制和风险问责机制。一方面,以对可能发生的环境进行准确的分析和预先判断为基点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另一方面,以营造和谐的“风险问责文化”为核心,以对有效的风险问责主体的界定为前提,建立健全风险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8]。

另外,国家应以主动的建设和变革为手段进行积极的社会管理,将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积极社会管理的实现途径,健全社会机制作为积极社会管理的关键[9],使社会处于动态平衡之中。这样才会使我国在种种风险面前具备足够的抵御能力,消解和谐社会建设中所面临的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的风险。

(二)企业在风险规避中的职责

“谁污染,谁治理”是在第一现代性中明确责任和分摊费用的有效手段,但在风险全球化的风险社会,这会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由于责任主体众多,即使风险已经显现,并且已经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但每个主体往往会相互推诱为自己开脱,拒不承担责任,并说“我们与此毫无关系”或“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只是一个次要的参与者”,而最终导致责任根本无法查明,这就是贝克所说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1]。

这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暴露了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制度在风险社会来临时的集体失语,本应负责的各责任主体纷纷利用法律和科学为自己辩解以逃避责罚。此种情况不仅广泛存在于被科尔曼称之为“无所归依的寡信者”的法人行动者中,而且更明显地体现为企业有意忽视负外部性而逃避成本支付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恶性食品安全问题: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种种事件暴露了一些企业及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法律和社会道德,其行为直接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面对社会公众的信赖,政府应辅之以征税和补贴并济的手段,切实加强对企业的负外部性管理,促使企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而企业自身也必须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新技术的开发在以服务本集团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应关照到社会公众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然而,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不足以促使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完全遵守市场经济规范。因此,为填补企业经济行为中的道德真空,就需要借助我国传统的儒家伦理来规范企业主体行为,使之在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正确均衡“义”与“利”之间的关系。通过倡导“晋商精神”及“徽商精神”,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以拯救道德、重塑道德之力,使我国儒家伦理成为当今社会道德资源生发的不竭动力。再者,加大由政府倡导、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的精神文明建设,也有助于加强道德对企业的约束力,恢复道德在社会中占据的重要位置,有利于强化企业自律,促使其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

(三)风险社会中的个人规避

对风险社会的研究旨在预见未来社会发展前景,以此强化人类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人类行为的内在约束和控制。贝克认为,要使风险社会中的个人实现自由,就要将那些原来只有科学技术专家才拥有的对严重危险和灾难的鉴别权、判断权和解释权交还给其生死存亡系于此类风险和灾难的每一个人。只有如此,每一位作为风险灾难的受害者和责任主体的普通公民,才能根据自己的理性去得出认知。在贝克看来,尽管社会公众的鉴别、判断和解释未必一定正确,也不具有权威性,但在一定程度上这有助于个体解脱科学技术专家知识的束缚,是结合了个体自身特质的真正属于自己的判断和选择。

面对全球化的风险社会,单靠个体的能力是不足以应付风险的。在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中,作为“人民意志”表达的公众意见总是在更倾向于倚重“专家”意见的技术争论中仅仅被置于边缘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个体需借助制度化的方式即一种“公众参与”途径,表达公众对政治参与的诉求,通过形成专家、政治家与公众监督间的有效互动,将封闭的政府规制环境转变为更加开放和有责任心的环境,这也即为哈贝马斯所构想的公共领域及“理想”语言环境的创建理论。

对个体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出发,在风险社会的到来中加强公众参与,提高对风险的规避能力:

首先,风险概念自诞生之初就远远超越了地域限制而将其影响力蔓延至全球,即使只一项决策就可能会毁灭我们人类赖以存在的这颗行星上的所有生命。风险社会中的个体应建立积极的风险意识,增强风险观念,培养一种审视和反思传统的理念,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转型展开对第二现代性社会的认识、生存条件和制度的思考,通过个人风险意识的提高促进公众参与意识,加深公众参与程度。

其次,在实际中,一些有关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条例往往是一种带有政治导向的方法、手段,它们唯“技术王国”马首是瞻,而将公众的信任和利益孤注一掷。因此,个体应摆脱以往在文化上的盲目无知状态,转变对工业社会的管理机构、技术权威所交付的全权信任,对自相矛盾的专家陈述和各种迷宫式的公共机构予以理性的审视,以增强公众参与的理性化与有效性。

再次,在这个核时代、化学时代、基因时代,科学往往以其虚幻的光环和教条主义被用来充当工业社会之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的卫道士和守护神。加之,自然科学自身并无法保证创造绝对的安全,以完全避免带来巨大风险、灾害,工业生产中隐藏的风险只是借助于物质进步的假象而被公然合法化了。鉴于此,个体理应走出科学主义的神话,通过树立全面学习的意识,使个人得到全面提升,用批判的理性思维面对科学技术以及这个日益充满人为风险的社会,从而更加有效地借助公众参与这一途径实现风险规避。

[1]乌尔利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M].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薛晓源,周战超.全球化与风险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失语状态下的思考[J].张世鹏译.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2).

[4]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现代晚期的自我与社会[M].赵旭东,方文,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5]曾子越.有知情权,才有安全感[J/OL].http://www.chinavalue. net/Media/Article.aspx?ArticleId=85977,2011-12-29/ 2012-01-04.

[6]戴志勇.公众参与:撬动风险社会的日常民主[J/OL]. http://nf.nfdaily.cn/nfzm/content/content_620 3677_2.htm,2009-11-05/2012-01-04.

[7]李凡.公众参与需要高制度化[DB/OL].http://www.china. com.cn/review/txt/2007-10/06/content_9005234.htm,200 7-10-06/2012-01-04.

[8]齐立广.风险社会中政府责任担当的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0.

[9]孙立平.走向积极的社会管理[J].社会学研究,2011(4).

An Analysi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Risk Society and their Avoidance

WANG Feng-pi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Gansu 730070)

As an object of human reflection on modernization,risk society is not only the natural produ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 society,but also a foresighted prediction made of the future society.The arrival of risk society characterized by uncertainty and damage requires us to explore its outcomes and the way to avoid them,which is of both practical and urgent significance.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 risk society,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harmony necessitates the country playing a major role,the enterprises employing Confucius ethics in standardizing corporate behavior,and individuals participating in public affairs.

risk society;duty avoidance;cosmopolitanism

C 913

A

1001-4225(2012)03-0089-05

2011-11-03

王枫萍(1984-),女,甘肃兰州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汪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