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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职院校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

2012-08-15张立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7期
关键词:内审监察纪检监察

□文/ 张立新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郑州)

目前,许多高职院校的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合并设置,协调处理好纪检监察审计职能,不断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开阔工作视野,充分发挥各自应有的职能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的同时,为本院校提供增值管理服务。

一、监察和内部审计的法定职责

(一)监察部门的职责。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部门)是为了依法“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而设置的行政部门。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因此,高职院校为了促进本单位的廉政建设、改善其行政管理、提高其行政效能设置监察机构或岗位。其职责是: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包括:检查本院校内部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者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部门)受理的申诉等。

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业务的法律规章制度等。

(二)内审部门的职责。2003年审计署第4 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同时,第九条还规定了内审部门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所履行的职责。即: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财政(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本单位(部门)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等。

2004年教育部第17 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又特别明确,教育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教育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内部审计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律规章制度等。

二、高校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现状

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看,纪检的工作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监察的工作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从事公务的人员。内部审计,其对象则是本单位从事财务(政)收支及相关经济事务的部门和个人。

(一)纪检监察部门

1、忙于“对口”,疲于应付。由于高职院校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编制本来就少,尤其是近年来中等职业学校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的学校,有的甚至纪检监察机构还未独立,还兼有党办或工会等机构职能。再加上在业务上忙于“对口”,接受了上级机关发出的许多行政机关对行政单位的业务要求,忽视了作为高职院校职能部门本应发挥的作用。“公式般”的公文往来、“模板般”的总结报告,“套路般”的例行检查,文牍繁重、程式烦琐。据核查,这类事务占去了高职院校纪检监察人员一半多的时间与精力。

2、宏观指导多,微观实践少。高职院校纪检监察部门本应按上级机关精神和职责开展工作,抓执行落实、见实效。可现在许多高职院校纪检监察人员,所参与的零星物资采购或招标议标,市场考察询价,基建修缮工程的金额起点太低,有的甚至在2,000 元以下,具体业务量太多太细,这又占去了相当多的时间与精力。对于本职,他们只能顾及应付,切身实践很少,该办的业务无人办理或无暇顾及。

3、监督目标虚,脱离实际远。反腐倡廉是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的基本目标,而这一目标要通过具体的行动、制度规章和程序来实现。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价值观多元化,个别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政治思想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老好人思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现象相当普遍。遇事想法回避问题与矛盾,使得丰富而具体的监督工作变成了“预防看片”、“宣传做板”和应付“上面”的程式化事务。忽视了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本单位职能部门应有的管理与服务作用,分离了反腐倡廉基本目标与加强院校管理应有的融合,脱离了高职院校管理的实际。

(二)内审部门。内部审计作为高职院校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其业务范围更加宽泛。尤其是2010年中央两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后,为高职院校内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提升了地位。各高职院校内审人员应乘势而上,争取有所作为。但高职院校内审实务状况却是:

1、业务范围受局限。由于大部分高职院校主要领导者对内部审计作用的认识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相当多院校的内部审计业务范围仅限于对所属二级单位、部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的牵头协调,以及应付经财政机关批准的本院校招标议标采购,验收监督等。本该开展的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却开展得很少,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宣传教育多,具体实践少。目前,教育部已定性的内部审计职能所涵盖的许多业务大多都未开展。

2、审计结果应用待改善提高。由于内部审计结果的应用效果与院校领导者的重视程度呈正相关关系,重视程度高,应用效果就好,否则就很麻烦。对财务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束之高阁,或屡审屡犯;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有问题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移岗再任,或“不痛不痒”处理,或干脆按下不提。这极大地阻碍了内审工作的继续进行与开展,挫伤了内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人员队伍单薄。首先是专业单薄,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内审人员多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基建工程造价、经济房地产系列等专业人员较少。内审人员队伍组织建设已经成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的瓶颈。细究其因,概与高职院校主要领导者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关。

4、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尽管2003年审计署第4 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4年教育部第17 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都已明确规定,高职院校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每年各省级教育行政审计机关都下文要求,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或检查,但实际情况却是相当多的院校审计部门隶属合并于纪检监察机构,或由纪检监察人员兼任内审工作。由于无法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内审工作基本不做或完全为了应付。还有相当多的院校则至今不设审计部门,不做内审工作。这样的院校、后勤服务公司、资产经营(租赁)管理公司、校企合作、短期培训等方面,财务收支管理往往混乱,隐藏着日益严重的经济问题。此现象应引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加强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协调的建议

(一)准确定位。纪检监察与审计工作都是监督,只是监督的内容与方式不同。就纪检监察而言,党内监督的根本目标之一就是反腐倡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事实证明,清正廉洁、风清气正、积极健康、蓬勃向上的院校文化建设是一个院校管理的重要方面,有了良好的院校文化无疑能提高教职工士气、焕发出团结一致的奋发精神,最终表现为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效果的提高、创造价值的增加。

就监察而言,我国监察法赋其职责是: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关于效能监察,目前高职院校的监察主要是对本单位内部各职能或业务部门的作业流程、控制流程、程序开展的效能监察。若此工作做好则定能为院校提高经济效益,减少浪费。

(二)重建机构。现在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能起到加强监察力量、减少机构、避免重复等作用,但在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合署没有明显优势,倒是审计与监察合并更利于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专业职能,提高整体效能。

首先,减少重复。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规定:“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这一定义很明显地扩展了内部审计的职能,使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延伸到本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审计与监察合并后,内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审计、遵循性审计,与监察职责中效能监察可以有机统一。

其次,互为倚重。查办案件是监察部门的职责,而案件往往涉及经济活动事务,要处理经济活动事务,内部审计人员更专业;内部审计部门开展遵循性审计业务时,监察部门更专业,且处置力度更大,更易产生效果。

再次,独立性强。在高职院校,监察与纪检分离,与审计合并办公不仅有利于增强监察工作的独立性,而且也有利于完整监察对象。设立独立的纪委办公室,专门从事反腐倡廉工作,专门从事行风评议及应付上级机关的各种检查和文件处理,专门从事“查找廉政风险,构筑拒腐防线”预防活动等,平时注意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形成专业化,定能事半功倍,极大地提高实际工作效益。

(三)信息沟通利用。纪检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与本院校各职能管理部门的业务交流与沟通。

第一,开联席会议。纪检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纪检部门通报上级指示精神,以便确定监察审计工作侧重与方向;由监察审计部门通报审计报告,以便纪检确定关注重点与方面。

第二,走向业务面。监察审计部门与各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在了解和掌握各业务部门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开展监察审计工作,并通过审计建议或监察报告督促问题的解决与完善。

第三,委托业务。纪检部门依照上级纪检指示精神,并根据本单位内外部环境,确定本单位一定时期内党内监督的方面与重点,委托监察审计部门进行专项监察、经济责任审计等,使宏观的政治教育与具体的业务操作相结合,脚踏实地。这样,不仅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预防,而且还可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职能,真正实行有效监督。

[1]曹义皋.财务与金融.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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