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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核事故来探讨科学自由的限度

2012-08-15蔡建霞

关键词:限度核电站人文

蔡建霞

(成都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059)

从日本核事故来探讨科学自由的限度

蔡建霞

(成都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059)

本文主要通过日本3月份严重的核事故对科学自由进行反思,并从认识论和政治论的角度来探讨科学自由的基础和限定性条件,论证单单追求科学自由是远远不够的,科学自由应当贯穿人文价值与人文关怀的精神,并且在正确的科技政策指导下,才可以造福人类,为人类的自由与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科学自由;限度;核事故;人文价值

在有关科学的很多争议中,人们都很关注科学自由问题。所谓科学自由,即指“科学对客观对象的探索与研究,是一种不应受任何人为限制和干扰的活动与权利。”[1]它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了科学家主体的精神、意识、情感和认识上的自由问题,在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科技要发展,人类要进步,缺乏不了科学自由的保障作用,科学自由是实现科学繁荣的必要因素。因为自由是科学发展的灵魂,有了自由才有科学的繁荣。

不过科学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度的,它不仅要探索新的知识,获取新的发现,还要为社会提供功利价值。科学的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科学从来没有也不可能绝对不受一定因素的控制和影响。科学的自由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发展核能是人类历史进步的必然,我们有权利开发和利用核能,但由于核能具有潜在的威胁和巨大的隐患,我们也有义务承担其风险。日本这次严重的核事故对传统的科学自由来说,是一个严重的冲击,使人们不得不站在一个崭新的高度来看科学自由及其限度问题。我们更应清楚地认识到:科学自由不能超越人类社会普遍的法则制约,同时也要重视人类文明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在当今科技突飞猛进,特别是高新技术日益从尖端贴近我们寻常生活的今天,人们应该对科学自由的限度有所反思,并且要把科学自由与人文价值和人文关怀结合起来,从人类的根本利益上考虑,达到真正的“以人为本”。

1.日本的核事故与科学自由

1.1 日本核事故过程

日本是迄今为止唯一遭受过核弹袭击过的国家,战后在“和平宪法”和日美同盟的双重体制下一直奉行“无核化”政策,“无核三原则”(不制造、不拥有、不运进核武器)是日本一贯坚持的基本立场。但是随着日本核技术的进步,其核价值观有所改变。特别是在资源如此匮乏的岛国,能源自给率较低,随着战后确立的以石油为主的能源结构,日本能源自给率更是急剧下滑。而核能作为一种清洁的、低成本的新型能源,能够很好地弥补石化能源的稀缺,使得核工业的发展成为必然。日本从1954年启动核能研究计划,1966年第一座商业核电站开始运营,至 2007年已经有55座核反应堆运行,其核电规模居世界第三,而且具有发达而又门类齐全的核工业体系。其核工业主要是以核电站为主,其大多分布在沿海地区。福岛核电站是世界上最大的核电站,于1971年3月开始投入商业运行,在世界轻水堆核电站中,该核电站的发电量也最高。

2011年3月11号,日本当地时间14时46分,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海啸,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事故。这次灾难是相当复杂的,是地震、海啸和核泄漏的混合体,给日本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次的核泄漏事故严重指数已经提升为7级(最高级),导致大范围的核污染。核辐射对生命,不管是人类,还是各种生物,都会有毁灭性的伤害。此次核泄漏造成了福岛核电站附近30公里范围内无法继续居住,居民不得不背井离乡,核电站附近的生物都遭受强度污染。同时,核辐射也通过空气和海水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对很多国家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核污染,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巨大的“核恐慌”。

1.2 核泄漏问题对传统科学自由的冲击

像利用核电这样的技术,是随着核能的大力开发与进一步完善而发展起来的。核能作为一种军用武器,它的能量让人望而生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轻易使用。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方面在自由的科学体制倡导下,科学界对这个天使与魔鬼交媾的“孩子”不言放弃、兴趣盎然,继续对它进行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核能的和平利用已经不是简单的关于核科技应用的活动,它因巨大的价值潜力让世界各政府密切关注,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政治手段。从一定程度来讲,核能的和平利用对于缓解能源急缺、改善生态环境、创造经济收益、解决医疗难题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技术”价值,必然给科学研究带来自由的空间。然而,不管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还是今天发生的日本核泄漏,给人类所带来的后果都是灾难性的,让人们不得不重新考虑科学的自由到底能为人类带来什么。正如哈耶克所说:“当人们沿着一条给他们带来巨大胜利的道路继续走下去时,他们也有可能陷入最深的谬误。”[2]

2.日本核事故对科学自由原则挑战的表现一:认识论及其限度

首先,科学自由之“手段和方法的多样性”受到否定。

科学共同体一直呼吁,我们应该提倡手段和方法的多样性,即科学家在研究过程中可以自行决定采用什么样的项目和途径,这也是保证科学自由的首要条件。我们知道,科学信誉是根据优先权原则进行分配的,通常只有第一个得出结论的研究者才能得到科学信誉。因此,“当一个项目的研究人员过多时,有些人就有可能通过转到不同的、冲击力更小的方法或项目来提升他的个人信用前景”[3]。这种手段和方法的多样性就为科学的自由发展提供了动力,自由的机制就会运转的更加乐观,科学界就会出现百花争鸣的局面。但是,这种手段和方法的多样性也不是没有限度的,尽管科学的信誉体系在很多时候是有效的,但在有些时候也可能是无效的。例如,在大的科学领域比如核科学中,单单一个实验就要耗费研究者们几十年的持续努力,如果缺乏中央集权的干涉,那么信誉制度本身是不可能提供足够的奖励措施来分担这项研究,而研究者就不可能自由地选择他们的项目或方法,自由在政治、经济面前并不“自由”,她要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其次,科学自由之“相互批判的机制”失效。

以密尔和卡尔·波普尔为代表的许多哲学家都强调互相批判的重要性。特别是密尔的“可错性”思想一直闻名于世,所谓的“可错性”是指不存在绝对的真理,如果对“真理”的批判进行压制的话,那就会剥夺人类追求自由和进步的权利。这种“可错性”的论断是支持科学研究自由的,因为对各种研究项目的结果所做出的判断都有可能是错误的,如果对这些结果进行批判和再验证的话,就有可能产生出新的知识,就会有助于真理的进一步完善。相互批判的机制也是构成科学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如果错误是系统地根植于错误的背景条件或是不恰当的方法中,那么相互批判的机制就很难揭露出这种错误,因为一个科学共同体拥有共同的“范式”,他们受到类似的教育熏陶,使用同样的研究方法,拥有一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所以即使存在一个非常开明的相互批评的环境中,也不可能找到每一个错误,消除每一个怀疑。科学自由只能在一个相对宽松的批判机制环境中发挥作用。

我们说,科学作为带动时代向前跨越的领头羊,必须保障她的自由度,必须拥有多样性的手段、方法和自由批判的机制。但是单单追求自由是不够的,科学自由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都在其限度内进行,但也不能避免其限度本身的不完善性。世界各国包括日本在近几十年来一直大力发展核技术,核能除了作为战争的强威慑武器外,其作为新型能源来说的确具有很多优点,它不仅可以成为石化能源的替代品,也可以在人们日常生活直接有关的领域——譬如说医疗、农业、工业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都发挥着重大作用。但这些并不能说明人类也能很好地驾驭核这项技术,从这次日本福岛核电站的严重核泄露事故中就可以看出,人类在处理核安全方面还是很缺乏经验的。在一项科技还没真正成熟,也没充分估计其严重的后果时,就大范围的投入生产和应用中,虽然这没有违反科学自由,但是从整个人类的生存来说,那是极其危险的。科技从实质上说,是为人类服务的,如果她只能让人喜忧参半,那应该要三思而后行。因此,从认识论来说,在手段和方法的多样性在未能完全发挥作用,科学研究过程中相互批判的机制未能充分运行时,除了要进一步强化认识论外,科学自由应当还要建立在人文基础上,体现人类的根本利益。科学自由的限度还应该体现为受到人的主体意识、社会因素和人类文明价值的制约,而不是仅仅自由本身。

3.日本核事故对科学自由原则挑战的表现二:政治论的弊端

从文艺复兴以后,无政治的科学就几乎没有了,科学与政治之间早已在无形中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因此科学自由一定程度上须在政治的范围内运行,自由不能独立于政治论的论据。但是,这种带政治性的科学也破坏了科学自由本身所具有的维度,如果只有在政治集团允许的范围内科学才能享受自由,那必然会造成科学手段和方法不能具有多样性,阻碍了科学的全面发展,科学与政治的结合有可能会使科学家成为权力的附属品。但是,考虑到资源的限制和人类的利益与价值,对于科学的研究方式而言,没有最大化的包容性权利这样的东西。

地震与海啸是自然因素,人们无法控制,但是核泄漏却很大程度上与人类所创造的科技有关。核电站得以如此大规模的运行,是和政府的政治利益密切相关的。核技术的军民两用性,注定了它与政治之间高度相关性。日本核能的发展,是由政府与工业界、电力公司密切合作的结果,日本首相亲自参与制订核能发展中各阶段的具体规划,并且行使最高权力,也就是说,政府是政策的决策者。政府在做任何一项决定时,总是以政治集团根本的社会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出发点。可这样难免也会破坏民主及损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在日本核电站建立前,很多民众也严重抗议过,各种游行示威也持续不断。核电站修建后也引发了一系列重大事故,特别是1999年10月1号的日本茨城县东海村的一家核燃料加工公司发生核泄漏,直接导致3名在场工作人员受到核辐射,其中2人因受害严重而导致神志不清。但是日本核电站也未因此而减少规模,也许今天的悲剧才会让人们有所醒悟,可这种代价却是任何人也不愿看到的。

科学自由需要政治的规范,但也害怕政治的过度干预和错误引导。从政治论来说,国家作为政治集团利益的最大代表,应当从政策出发,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制定科技计划,加大科技投入,同时也不能忽略人类的终极利益。核技术是一种高端的、富有价值的技术,可也不能片面为了政治、经济利益而视其隐患而不顾。围绕核电仍然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也包括频发的核泄露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环境问题,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其重点应多放在技术的处理和完善方面,然后才能考虑加大应用方面的问题。同时,也要尊重民众的意见,让民众了解和参与到政策中去,保证民众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核能的开发利用提供开明的监督机制。

4.结论:对科学自由及限度的思考

首先,要让科学自由与人文精神真正地良性互动。

科学与人文是紧密联系、相互渗透的。一方面,科学是属“人”的科学,科学的主体性因素也是“人”。另一方面,人类情感的满足、价值观与审美情趣的形成和塑造等,也离不开科学的理性因素。有人把科学和人文比喻为像圆规的两条腿或是鸟儿的双翼一样缺一不可。的确,科学和人文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科学为人文奠定基础,人文为科学引导方向;科学要以人为本,人文要合乎科学。”[4]

爱因斯坦就曾指出:“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5]科学自由贯穿以人为中心,体现了科学的人文意蕴。核技术是高科技的产物,是人类在自由的科学体制下创造出的伟大作品,为人类之所用,因此它也必须符合人文精神,体现人文的价值与终极关怀。越是追求自由,核技术的开发利用就越要把人文作为自己的限度,在人文的蕴意内活动。自由本身就是就不是绝对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6]科学自由更是如此,越想脱离人文精神,她的“枷锁”套得越紧。真正的科学自由是与人文精神相互融合的,以人文推动科学自由,以科学自由完善人文精神和人文价值,相互贯通,相互启发,保证科学朝着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健康、持续的发展。

其次,让科学自由与科技政策良性互动。

科技政策专家让·雅克·萨洛蒙曾定义科技政策为政府为促进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并利用科技研究成果实现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目标所采取的集中性举措。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当代国家要谋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本国的综合国力。因而,不仅需要科学技术作为基础和驱动力,更需要科技政策的引导与扶持,科技政策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政治发展的重要支撑。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一般都以政府为单位,体现了当权者的治国理念和战略战策。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前进,科学技术开始渗透到世界的各个角落,科技政策也成为必然,如大型科学的投资高强度大、实验设备昂贵且复杂以及研究的目标涉及到国家利益等,这些都需要政府出面来调整科技的发展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科技政策反映了政策的主体即国家对科技的功能及社会形势的一种判断,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科技政策不仅可以转变政府的职能、为国家培养人才、协调政治经济与科技的关系,还可以增强科学的预见性和时效性、促进科研体制的创新和系统化,是在当今时代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一种政策。

最后,让科技政策与科学自由有机结合起来。

日本的科技政策在世界来说是相对成功的,自1995年日本政府提出“科学技术创新立国”以来,日本的各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其科技实力如高端人才数量、国际专利件数、研究开发的经费总额等都跻身于世界前茅,成为科技大国,极大地推动了日本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世界各国也纷纷效尤。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能源与能源的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迫切面对的课题,日本迫于国内资源匮乏的局势,选择发展核电,并把它作为科技政策中的一个重要战略。而此次日本发生的核泄漏事故却用惨烈的场景给世界上了一课,是一次人们不愿意再次经历的一课,同时也暴露出科技政策的不足之处。

其实,从本质上讲,政策本身并没有问题,而主要问题在于制定政策的主体,也就是“人”。科技政策的主体是各政治集团,政治集团为了其国家利益,通常由他们来确定科技政策,而科学家只是科技的创造者,并不是政策的决定者。我们知道,科学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科学家没有一定的政治参与权,就很难保证科学自由的进步;同时,如果不积极听取民众的意见,不提倡民主科学,那科技政策的制定也就难免会产生弊端。科技政策应当与科学自由结合起来,要在自由的限度内实行科技政策,在自由与不自由间把握和改造世界。人是万物之灵长,是科学的主宰,但也必须明白:放纵并不是自由,自由本来就存在于有限与无限之间。“以人为本”是科技政策的目的,也是科学自由的动力,而二者的结合就能更好地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不仅是核技术,当今国际上存在的很多科技难题,如:基因工程、干细胞移植、克隆技术等,它们是否能为人类谋利,是否能服务于人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的自由和进步,取决于国家所制定的科技政策。因此,只有把科学自由和科技政策有力地结合起来,才不至于出现人类无法控制科技或是科技操纵人类未来的一天。

总之,自从人类步入科技时代以来,科学自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这种自由在任何时候都是有限度的。在这里,我们不妨模仿康德有关时间的一句名言:“我在世界上,世界在我身上。”[7]人类能够站立于“世界”之上,但同时也只能从属于这个“世界”。日本的核事故又一次给人类敲响了警钟,因而我们只有对科学自由的限度和本质特征进行充分的把握和应用,才能够真正享用科技带来的惊喜,才能永远拥有“科学自由”,永远掌握“科学自由”。

[1]黄健.科学自由的限度及人文阐释[J].自然辩证法理论(第22卷),2006,(3):1.

[2][英]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M].冯克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113.

[3]TorstenWilholt.Scientific freedom:its grounds and their limitations[J]. 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2010.174-181.

[4]陈怡.实现科学与人文的比翼齐飞,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J].清华大学高级研讨会,2002.

[5]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149.

[6]卢梭.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8.

[7]杜夫海纳.美学与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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