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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

2012-08-15王志东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私有制联合体所有制

王志东

论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

王志东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马克思认为,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制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与社会所有制是辩证的统一。无论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是个人所有制的异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教训惨痛而深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果,是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个人所有制;国际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再次引起热议。时至今日,莫衷一是。我们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只是马克思整个理论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正本清源真正把握马克思原意,就必须完整准确地把握马克思整个理论体系,就必须对于这个理论进行文本解读。

一、马克思一直坚持: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1845 年,马克思写成《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是举世公认表明马克思思想完全成熟的标志性著作(注:此书乃与恩格斯合著。因本文叙述需要,只标明马克思。下文其它合著也类此)。在这部巨著中,马克思科学地论证了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就是“个人发展史”,系统阐释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在谈到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时,马克思说,私有制等等已经消灭了,代之而起的是“无产阶级的占有制”,即“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1]P29。他还强调 说,无产阶级在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后,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现实基础”,就是“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1]P122这些论述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个人所有制”概念,但勿庸置疑的是,由于对个人历史地位和作用的强调,实质上就是肯定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既然是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难道能够撇开所有制“存在的状况”吗?

两年后,即 1847 年,《共产党宣言》发表。马克思公开向全世界宣称,共产主义就是消灭私有制。在消灭资本主义后,无产阶级将建立一种自由人联合体,在这种联合体内,“全部生产资料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P288显然,占有社会产品 的“任 何 人”,只能是而且必然是“个人”。如果任何“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掌握生产资料并拥有“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那么这种所有制不是“个人所有制”还能是什么呢?

此后,马克思埋头研究政治经济学,撰写了大量笔记。在这些为写作《资本论》做准备的笔记中,马克思明确提出了“个人所有制”概念。在资本主义以前是“单个人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是这种所有制的“否定”。作为“大量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主义所有制仍然是“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仍然是“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对立的表现”。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有“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提出消灭资本主义以后就是建立“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建立“社会个人的所有制。”[2]P211867 年,《资 本 论》第一卷出版,马克思正式向全世界公开宣告: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显然,这个论断乃是马克思长期思考后的表述。

1871 年,巴黎公社成立。对于无产阶级这一伟大创举,马克思指出,“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这就 是实 现“共 产 主 义。”[3]P59-61公 社 就 是力图在消灭资本主义以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这个论断难道还不明确吗?

二、马克思从来认为:“个人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是一种辩证统一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明确指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个人所有制既不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更不可能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而只能是一种社会所有制:

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5]P269

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就是建立“社会所有制”,社会所有制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转化”,在马克思看来,这是简单明了、不庸置疑的。

但是,“个人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这两个在表面的字义上如此不同甚至矛盾的词,难道可以表明同一个意思吗? 或者,这两个词究竟在什么意义或条件下可以统一呢?

德国社会主义者杜林首先对这二者关系进行理论阐释,认为“这种新的‘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先生那里同时也称为‘社会所有制’”。因此,马克思是要在“未来社会里”建立“一种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这当然就是把二者看作互不相关、互不相容的并列关系,或者说,二者不能表明同一个意思。对于二者关系的这种阐释,当然不符合马克思原意。

恩格斯批判说,这种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怪物”完全是杜林先生的“自由创造和臆想”。他在引证马克思的原话后分析说:

可见,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3]P473

从涉及消费品的意义言,个人所有制就是指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这种意义上,社会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表现为一种因果关系,因为“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必须而且只能是“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为了更加明确这种因果关系,恩格斯特地把“基础”二字加黑予以强调。所以,杜林把二者并列实际上就是否定了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作用,因而是不正确的。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在审听文稿时完全赞同了恩格斯的分析。[3]P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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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深思的是,恩格斯在肯定个人所有制“涉及消费品”因而就是指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的前面,增加了“涉及产品”四个字。恩格斯为什么增加这四个字?迄今的论者们似乎从未思考过。其实,恩格斯是在强调,只有在“涉及产品”时个人所有制才是“涉及消费品”,因而也才是指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为此他特地引证了马克思:

为了使甚至 6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这一点,马克思在第 56 页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并且说:“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些话甚至对杜林先生的黑格尔化的头脑来说,也是足够清楚的了。[3]P473

马克思在设想中说明的是产品分配问题。社会产品中重新用作生产资料的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另一部分作为生活资料在联合体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按照恩格斯的意思,前一部分可以称作“社会所有”,后一部分可以称作“个人所有”。杜林所谓马克思“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如果还有某种意义的话,那也仅仅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就是把马克思的科学论断降低到“庸俗的社会主义”水平,[3]P306当然也就是不正确的。

但是,生产资料毕竟不同于生活资料。从产品的角度看,生产资料就是作为物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但从劳动过程看,作为物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则是属于劳动的两个“简单要素”。换言之,生产资料既是“静的”与生活资料处于同等层次的劳动产品,更是“动的”不同于生活资料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5]P178-180,因为“产品”在运用于劳动过程中“不断转化为生产条件”。[2]P21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恩格斯特别强调只有在“涉及产品”时才可以说明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并由此把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区别开来。

那么,属于“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怎么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属于“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分配呢?

恩格斯引证马克思说,是通过“自由人联合体”而实现的。在自由人联合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1]P121-122在生产过程中,“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在分配过程仲,财产作为社会总产品“归属于全体个人”。[1]P129这些归属于全体个人的社会总产品一部分作为个人生活资料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另一部分则作为“社会扣除”而归社会所有。马克思说,这种属于社会所有的社会财产本质上也必然而且只能是“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3]P303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社会所有制也就是个人所有制,属于“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在劳动过程中产生了属于“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分配。

恩格斯说,这种自由人联合体就是“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正是在这种“状态”下,社会所有制的建立就是个人所有制的“恢复”。也就是说,当我们说这种“状态”是个人所有制时,也就是说这种“状态”就是社会所有制,因为社会所有制乃是这种“状态”内在本质的“基础”;当我们说这种状态是社会所有制时,也就是说这种状态就是个人所有制,因为个人所有制乃是这种状态的外在形式的“恢复”。“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在“自由人联合体”这种“状态”的基础上统一起来了。这就是个人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的辩证关系。在这种辩证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自由人联合体的所有制就是“自由人联合体所有制”,“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分别是“自由人联合体所有制”的两个特征。

三、在马克思看来,无论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只是个人所有制的异化

马克思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这些个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在于他们开始自己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1]P67在这种意义上说,生活资料只是劳动者个人劳动的结果,应该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可是,劳动异化却使“我的生活资料属于别人,我所希望的东西是我不能得到的、别人的所有物”,[7]P141因而使得个人所有制不能存在。这种对于个人所有制进行否定的劳动异化的结果就是私有制以及与私有制相联系的公有制的产生。

个人与私人是不同的。私人就是“私的个人”。[2]P21因此,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也是不同的,私有制就是“私的个人”所有制。[1]P288作为一个财产概念,所有制表示的“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6]P493“现实的私有财产”作为“最普遍的东西”恰好“和个性没有任何关系、甚至是直接破坏个性的东西。只要我表现为私有者,我就不能表现为个人——这是一句每天都为图金钱而缔结的婚姻所证实的话。”[8]P253-254因此,“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7]P120无论有产者还是无产者都“同是人的自我异化。”[9]P44马克思说,“最初的所有制”是在家庭中出现的,“在那里”,由于丈夫掌握了财产因而也就掌握了“对于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反之,由于失去财产所有权,妻子和儿女不得不沦为“丈夫的奴隶”。[1]P83私有制发展的最后阶段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撕去了笼罩在家庭关系上的一切温情脉脉的面纱,把家庭的一切关系都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即财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工人“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活着的时候才能活着”,工人“靠自己的劳动所占有的东西”,只是“为维持其工人的生活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数额”。[1]P287在这种与自己劳动对象异化的劳动中,“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价值越多,他 自 己 越 没 有 价 值、越 低 贱。”[7]P92这 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私的个人”所有制,[1]P288不是对于个人所有制的异化还能是什么呢?

在人类历史上,伴随着私有制产生和发展的是形形色色的公有制。这些公有财产之所以是公有的,就因为它们是属于某个特定共同体的。马克思说,对于“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6]P472因此,这种公有制财产是从根本上排斥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另一方面,“因为财产的每一小部分都不属于任何单独的成员,而属于作为公社的直接成员的人”,“因此,这种单个的人只是占有者。只有公共财产,只有私人占有,”[6]P478因而这种公有制即使对于共同体内部成员也是否定“个人所有”的。比如,古代土地所有制作为公有制就有原始的、亚细亚的、以希腊、罗马、犹太人等等为代表的所谓古代的以及日耳曼的等等形式,这些形式的公有制就都是排除个人所有的。

马克思说,作为公有制所有者的共同体,无论是部落还是公社或者其它什么形式,由于把不是形成共同体所有者的个人排斥在外甚至作为镇压对象,本质上只能是“冒充的”、“虚幻的”或“虚假的”共同体。[1]P118-119例如,“阶级”作为一种共同体,对于个人来说“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个共同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1]P121显然,作为阶级成员的“个人”与作为个人的“个人”是不同的。作为阶级成员的“个人”是排斥社会中其他“个人”的。相对于社会中其它“个人”而言,作为阶级成员的“个人”只是“个人”的异化。马克思分析说,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是一种“阶级的所有制”,“做一个资本家,这就是说,他在生产中不仅占有一种纯粹个人的地位,而且占有一种社会的地位。”[1]P287雇佣工人作为无产阶级“只是由于没有财产而被迫劳动,并出卖自己劳动的个人。”[6]P505无论资本家还是雇佣工人都只是作为“阶级的成员”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的“个人”的异化。马克思说,“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1]P71总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1]P132国家作为一种共同体之所以“虚假”,就是因为它“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一方面“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1]P119总之,私有制是国家作为一种共同体的“最深的秘密”和“隐蔽的基 础 ”,[10]P892国 家 是 社 会 分 裂 为 阶 级 后 异 化 的产物。

四、马克思明确指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人类发展的目标”

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由于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必然带有许多资本主义旧社会的痕迹,因此只能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样的新社会马克思称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既然有第一阶段,当然就有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等等。随着时间推移,共产主义还必然在“自身基础”上向“高级阶段”发展。[3]P304

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是“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的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3]P342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堪称一个无限的过程。所谓每个生产者“个人的最全面的发展”,一方面与世界历史发展紧密相连,“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另一方面,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6]P108因此,“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到了外部世界对个人本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的时候,才不再是理想、职责等等,”[8]P339“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只有“各个人向完全的个人类发展”才得以实现,[7]P130因而也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发展过程。因此,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而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1]P87它“将经历一个极其艰难 而漫 长 的过 程”。[7]P140显 然,这个漫长的过程不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能一蹴而就的。

总之,“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须和外来的目的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为按照事情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 正的 自由 王国 就开 始 了。”[10]P926-927因此,共产主义只是“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段历史发展说来是必然的环节”,“并不是人的发展的目标”,甚至“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形式。”[1]P131马克思的表述自然是再清楚不过了。有些西方学者,比如美国学者福山硬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与黑格尔的绝对观念混为一谈,指责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看作人类社会“不再继续发展”的“终点”,[11]P3如果不是出 于 肤 浅甚至无知,那就只能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的肆意歪曲。对于诸如此类的所谓批评,我们必须保持高度清醒的历史唯物主义头脑。

五、马克思的遗憾: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反思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 1872 年巴黎公社以前,马克思只有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刻认识,因此对于新社会所有制的本质特征仅仅限于粗线条的、偏于哲学表述的原则规定。巴黎公社为马克思共产主义学说进行了实际验证,为马克思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所有制理论提供了丰富经验。综观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理论,至少具有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就是“自由人联合体”社会。在马克思看来,随着资产阶级消灭,阶级已经不再存在。作为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暴力机器,国家也开始消亡,公共权利失去了“政治性质”。[1]P294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成为真正的“单个人”。在“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下,人们自由地组成联合体。现代地域意义上的国家变成“巨大的全国联合体”。这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5]P239“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3]P95

第二,代替资本主义的新所有制就是“个人所有制”。在人们自由组成的联合体内,“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财产“归属于全体个人”。[1]P129“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在消费资料分 配中,“平 等就 在 于 以同——尺 度——劳动——来计量”,“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因此“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 富 些,如此等等。”[3]304-305

第三,商品交换消灭了,但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仍然“通行”。“巨大的全国联合体”是由许多小的自由人联合体组成的。在自由人联合体内,“劳动者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 个 联合 体的总 产品 是 一 个社 会 产品。”[1]P141在作了各种必要扣除后,劳动者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3]P304当然,“这些凭证不是货币,它们是不流通的。”[5]P343至于“自由人联合体”之间,马克思说,“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10]P963

马克思说,“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些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12]P532既然如此,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自然也不能例外。但是,无产阶级在建设新社会的过程中究竟应该怎样实现这种“个体发展”,比如,不是货币的“凭证”究竟怎样流通,自由体之间究竟怎样“价值决定”,等等,马克思由于没有无产阶级建设新社会的亲身实践,因此没有也不可能做出详细具体的说明。因为“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5]P33这自然就留下了遗憾。

十月革命胜利超越了马克思预想。怎样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建设社会主义是摆在列宁面前的重大课题。在《国家与革命》、《论粮食税》、《论合作制》等著作中,列宁对于马克思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原则进行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挥,如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半国家”的历史地位和作用[13]P124,劳动者在新社会只能是“国家雇用的职员”,新经济政策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只是提高生产力、实现计划经济的一种“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14]P510等等。但是,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列宁就逝世了,他的主要任务是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因此他的发挥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究竟具有何等意义,没有得到实践检验。

斯大林执政后,着手社会主义建设。由于许多复杂因素的作用,他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逐渐离开了马克思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首先,他把苏联变成了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鄙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15]P411他凭个人意旨大搞肃反 运 动 至少处死了200 万人。他甚至有些得意地与资产阶级政治家谈论饿死 1000 万 人 是“必要”的[16]。在日 常生 活中,他坚持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告密成风逮捕横行,竟使得朝不保夕的人们反而以被 捕 为“轻松”[17]P678。这种“根本不存在人”的社会[15]P411,与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原则完全背道而驰。肉体尚且不保,何能奢谈自由与解放? 其次,他把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理解为“国家即全民的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的所有制”,认为合作社集体农庄的所有制必须“尽可能加快速度”地发展为国家即全民的所有制。[18]P37他公开宣称,“应该把公共利益摆在第一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几乎等于零,”[19P394应该“用集体主义精神”教育农民,农民应该“使个人利益适应公共利益,”[18]P311为此,可以“对民主实 行 某些限 制 ”[2]P423,甚至可以使用高压手段。“高压手段在我们党的武库里从来没有认为是不可以用的。”[21]P77结果,全社会“谈论具体个人的利益被认为是不体面的事情”,所谓的“共同事业完全吞没了每一个人。”[22]P563当大饥荒饿死了至少 2000 万人时,他还高唱,“合理化需要一部分工人,包括青年在内,作某些暂时的牺牲”,“目前的”这些牺牲只是“轻微的牺牲”,“我认为,为了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我们应当不怕某些轻微的牺牲。”[23]P178这种对于广大人民 权 益 甚至生命的剥夺难道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吗? 再次,他建立一个完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完全否定“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比如土库曼斯坦“生产石油、天然气,但共和国谁也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些产品按什么价格销往何处。棉花的情况也是这样。我们得到的是按某个地址发货的指示,甚至没有任何权利就此提出问题。这些实际上决定着土库曼斯坦经济的部门要直接服从中央。对于出口本国原料所取得的利润和分配,共和国不能进行任何参与,但涉及到税收,却对我们有严格的要求。”[24]P154显然,在这里是无所谓“等价交换原则”或“价值决定”的。至于个人,如果“一部分工人为俄国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作某种牺牲”是“合理化需要”,还能奢谈什么等价交换“同等”原则吗? 总之,正如戈尔巴乔夫所总结的,斯大林所建立的这种“苏维埃生活方式”,“最大的特征就是将个人贬低为程序化了的巨流中最微不足道的一个个体。基本群众实际上根本没有经济、政治、精神等方面的选择余地,一切都被限定和‘安排’在现行制度的框子里,人们不能决定任何事情,一切都需由当局代他们决定。”[25]P132这样的“苏维埃生活方式”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相距何啻天壤!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说,它是从根本上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展开分析了。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几乎照搬斯大林模式,有着惨痛和深刻的教训。1980 年代起,我们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斯大林模式的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科学地确立了我国现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特征,更在社会主义本质上确立了以人为本治国理念,在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无疑是对于马克思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建立“个人所有制”设想的有益探索。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事实证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我国人民在“剥夺剥夺者”后建设新社会的长期探索的成果,而且为世界人民建设新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它,从而推动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理论不断向前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8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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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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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克思.资本论(第 3 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1](美) 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的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列宁选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列宁选集(第 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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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斯 大 林 全 集 ( 第 9 卷) [M].北 京: 人 民 出 版社,1954.

[24][土库曼斯坦]尼亚佐夫.永久中立世代安宁[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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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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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东,男,湖南岳阳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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