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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学下设二级学科体系建构问题研究

2012-08-15王利宾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学位警务公安

王利宾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公安学下设二级学科体系建构问题研究

王利宾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公安学已被增设为一级学科。在此情况下,为提升公安学的理论品格,促进公安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对公安学这一学科进行科学定位,又要在此基础上对其下设二级学科及研究方向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在构建二级学科体系时,要以统一协调与分类设置等原则为指导,全面扩展其学科内容,并辅助性地进行伴生环境的转换。

公安学;公安学二级学科;警察学

2011年3月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的法学门类下,增列公安学(0306)一级学科。自此,我国公安学学科建构迎来了新的机遇。在此背景下,摆在学界同仁面前的一项重大使命就是要科学规划和建设这个一级学科。从新设立的公安一级学科的结构和布局建设来看,其主要还是二级学科的设置和建设[1],所以,当前最为紧迫的工作就是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规划和明确公安学二级学科的基本体系和内容。

一、公安学二级学科建构的意义

首先,构建公安学二级学科体系既有必要性、可行性,又有紧迫性。就必要性而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在法学学科门类下已将公安学确立为一级学科,在此背景下,要提升公安学的理论品格,进一步发挥其对公安实践工作的理论先导作用,就必须对公安学的系统知识进行梳理、整合。就可行性来说,自1987年在上海召开全国首届公安学研讨会以来,学界一直关注公安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并已取得了相当的研究成果,理论研究和公安实践工作已为公安学二级学科的确立提供了客观条件。就紧迫性而言,我国公安学研究的现状不容乐观,要确保公安学研究的整体推进,就必须尽快对其学科体系特别是二级学科体系和专业方向予以规范完善。回顾我国人民公安工作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发端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公安保卫工作“实际上已被当做一项专门学问对待”[2],但将公安学作为一门科学进行研究,则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3]。在这段时间,公安大学著名学者康大民教授提出并倡议确立了公安学[4]。该学科概念确立以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陆续刊发了一些研究公安学的文章。这些文章分别对公安学的性质、定义、学科地位、学科体系等基础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引起了人们对公安学的关注。此后,公安学的基础理论和学科建构问题成了相关学会关注的焦点和公安理论研究的重点,学者们围绕公安学学科建设中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持久的研究,推出了一批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如:有学者对公安学中的“公安”进行了界定[5];有学者对公安学的定义做出了系统归纳和严格界定[6];有学者指出了公安学与国外警察学的区别[7];有学者提出了公安学基本范畴的划分[8]。总之,应当肯定,经过学界多年的一致努力,公安学研究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并具备了深入发展的相当条件。但同时,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公安学研究也面临着瓶颈梗阻。笔者认为,议题低水平重复、缺乏对学科的宏观把握及足够的问题意识是过去公安学研究的突出表现,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均与对公安学整体学科建构缺乏清晰和明确的认识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公安学学科建构缺乏统一性,一方面,导致公安学对其他学科、门类产生了严重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导致公安学很难对其次级学科进行协整。如此一来,公安学就成了其他学科的副产品,其自身的科学性和生命力很难完全体现。总之,现实的研究现状既不利于公安学整体理论的发展,也不利于其对公安实践工作的理性指导。为凸显公安学的存在意义,就必须检讨、重塑其学科体系。

二、公安学的基本定位

要建构公安学的二级学科,就必须明确公安学的概念,勾勒出公安学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公安学的基本范畴体系和学科判断标准。

在公安部向教育主管部门呈交的《公安学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中,公安学被表述为,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是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特点的新兴学科。应当说,这种定义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公安学的本质内容。第一,它明确了公安学研究的行为主体是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学科描述的客体是公安警务活动,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对其他警察主体及其行为的研究。第二,它是对行为主体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从事治安管理和犯罪防控的研究。这就从行为领域的角度对公安行为与非公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划分。第三,公安学研究的重点无疑是当代我国的公安实践活动,但也必须同时指出,从时间跨度上,历史上有关公安防控的活动和优秀文化也应当包括在内;从空间跨度上,国内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警务活动及其理论成果也应当纳入学科审视的视野。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在公安学一级学科未经批准前,学术界对公安学和警察学的关系一直争议不断,即便在公安学一级学科已经确立的情况下,如何对两者进行区分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笔者认为,公安学是警察学的主体部分,但警察学并非都是公安学。两者间有如下三个区分点:首先,行为性质、行为客体是两者最基本的区分标志。如果主体的行为并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原则上就不能纳入公安学的调整范围。如,监狱里的司法警察在监狱内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行为就不能纳入公安学调整的视野。其次,行为对象是否为不特定的多数的人。公安学研究的公安人员的职务行为,其管制的对象是主权范围内所有合法或违法的主体,而警察学中警察管制的对象一般只能是违法行为人。再次,公安学研究的行为主体原则上必须是从事职务活动的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其他警察人员的职务行为一般由警察学研究。在这三个区分标志中,第一个和第二个是确定公安学归属的必要条件,而第三个则是辅助确认前两个条件的非独立条件。例如,虽然部分武装警察不属于公安人员的序列,但当其从事公安人员的职务行为时,也有可能纳入公安学研究的范围。

三、公安学下设二级学科体系的建构

(一)公安学二级学科体系建构的原则

1.体现学科特色和优势原则

公安学一级学科的独立性直接体现为二级学科的学科专属性,所以,在谋划公安学下的二级学科组成内容时必须考虑到公安学相对独立的本质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公安学与其他学科门类或相应学科的界限,对散布在其他学科的公安学研究领域进行检索、审视、辨析,并协整到公安学下的相应二级学科中去。

2.统一协调与分类设置相结合原则

统一协调意味着:一方面,公安学下的二级学科和专业方向要对公安学一级学科的所有内容进行周延划分,对中等职业教育、高职高专教育、本科教育、硕博教育要全程覆盖;另一方面,公安学下设二级学科组成部分和各专业设置要实现相互协调和衔接,并避免公安学二级学科组成部分与其他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产生矛盾或抵触。分类设置意味着,在二级学科划分和进行专业设置时要考虑到学历教育的不同层次和阶段,要考虑到特定教育层次和特定受教人群的不同教育需求。例如,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适用于本科教育。国务院学位办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适用于研究生教育。两个目录在学科门类划分上基本相同,但研究生目录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与本科目录的专业类(相当于研究生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及下属专业(相当于研究生目录中的二级学科)因人才培养规格、层次的不同,而在划分上有较大差异[9]。

3.开放、兼容原则

公安学下设二级学科及其研究方向的开放、兼容首先体现为学科的历时性。也就是说,虽然公安学下设学科主要以服务于当代公安实践的理论知识为主,但同时也不应回避和漠视我国过去各个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从事治安管护和犯罪防控的实践活动和理论总结。很明显,在此意境内,构筑公安史学必须提上日程,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公安学学科的完整性。其次,公安学学科的开放、兼容还体现为学科的空间性。这即是说,公安学要重视对国际、区际、外国公安防控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和把握,这些工作,不但有利于我国公安工作的积极开展,还有助于为世界公共安全协作规划开放性的框架。

4.现实需要与科学预期相结合原则

该原则强调,要确保公安学一级学科的发展、成熟、完善,在下设其二级学科和研究方向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注意从我国公安工作的现实需要出发寻求理论回应。它要求我们的广大理论工作者必须深入公安一线,广泛调查研究,努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对实践深刻把握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升华,并将其成果充实、完善到公安学相应学科体系中。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在对二级学科充实、完善时,既要基于现实,又要高于现实,要在综合分析和准确判断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注意以战略性的眼光来科学把握公安学未来发展的趋势,为将来可能出现的自设专业或方向留下发展的余地,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公安学二级学科体系

1.相关规定

要全面科学地确立公安学下的二级学科体系,有必要对我国已有的公安学科内容进行检视和反思。在此基础上,才能科学预期和前瞻公安学未来的学科建构。所以,首先有必要对我国施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顾,以全面描述公安学当下的学科存在状况。与公安学二级学科内容有关的规定主要有:

(1)1997年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该目录明确了各硕博学位的二级学科内容。(2)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施行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二级学科原则上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由目录内二级学科和目录外二级学科组成。(3)2010年11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公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对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予以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4)2011年2月28日,国务院学位办下发的《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该文件规定:在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对目录内二级学科未统计编制完成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5)2011年3月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该文件对研究型和专业型的一级学科进行了规范和完善。(6)2011年4月20日,国务院学位办下发的《关于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行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通知》(学位办〔2011〕25号)。该文件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在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的基础上,对原《目录》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到新目录相应的一级学科。(7)2011年4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根据《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11号),在广泛调研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1998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了试修订,并提出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一稿)》,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

2.体系内容

(1)本科目录体系。在上述规定中,对公安学二级学科建构尤其有意义的重要规定主要是在1998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基础上产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一稿)》(以下简称《修订一稿》)。按照《修订一稿》的方案,在本科专业目录中,公安学下的二级学科有15个: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边防指挥、消防指挥、警卫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国内安全保卫、警务指挥与战术。其中,前3个为国家控制专业,其余的12个为国家控制和普通高校自设特殊专业。除此之外,公安部向教育主管部门呈交的《公安学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还提供了另外一种方案。该方案认为,在本科专业目录中,公安学下的二级学科可设10个,即:公安管理学、国家安全保卫学、治安学、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警务战术与指挥、涉外警务、边防管理、警卫学。并认为,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边防指挥可归入侦查学和边防管理,警犬技术、消防指挥等则可列入“公安技术”学科建设。对照上述两种方案不难发现,从一定意义上讲第二种方案的设计应当说更具合理性,因为它遵循了概念划分的周延性、层次性规律。

(2)学术型研究生目录体系。当下,对本科阶段的二级学科目录(即专业类下的专业)和硕博阶段的二级学科目录要进行区别划分、分类设置是国家的基本态度,这种学科设置思路的表现形式随处可见。如,在被问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与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学科分类代码在学科和专业分类上有什么不同?查阅高校专业设置以哪个为准?”时,教育部回应道:两者涉及的二级学科在划分上有较大差异。查阅高校本科专业设置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为准;查阅研究生专业设置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及经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机构的硕士点、博士点为准[10]。又如,2011年3月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下发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学位〔2011〕11号),规定:本目录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学士学位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这也暗示了两个不同教育阶段的二级学科目录有区分设置的必要。再如,与公安学同在法学学科门类下的法学一级学科,按照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一稿)》的规定,其二级学科(即专业类下的专业)有三个:法学、知识产权法、狱政学;而按照1997年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其二级学科则有10个,且与本科阶段的二级学科明显不同,即:法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法学一级学科这种在不同教育阶段分别设置不同二级学科的情况足以证明公安学对二级学科分别设置也有其合理性。

由于公安学这一个一级学科在2011年3月才被增设,1997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未设立相应二级学科。另外,除国务院学位办针对该教育阶段的答复是由授权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外[11],国家至今也未出台有规范此二级学科的明确文件,所以,硕博阶段的公安学下设二级学科必然要面临重新建构的问题。学界有必要从我国公安工作和公安理论研究的现状出发,统筹好硕博阶段的公安学下设二级学科体系。笔者认为,在此教育层次上,公安学也可以设立10个二级学科,即:公安理论学、公安史学、公安法学、公安管理学、公安保卫学、治安学、侦查学、犯罪学、警务学、国际公安学。在此基础上,如若进一步细化分解,各二级学科还可包括相应三级学科或研究方向。如,公安理论学可包括公安基础理论学、比较公安学、公安哲学、公安社会学、公安经济学等;公安史学可包括中国公安制度史、外国公安制度史、中国公安思想史、外国公安思想史等;公安管理学可包括公安情报学、公安信息学、边防管理学、公安教育管理学等;公安保卫学可包括国家安全保卫学、警卫学等;警务学可包括警务战术与指挥学、公安装备学、涉外警务学等。

(3)专业型研究生研究方向体系。2010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警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并于同年7月批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三所部属院校为首批试点招生单位。2011年3月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再次明确了警务专业硕士学位。在笔者看来,警务专业学位类同于学术型学位——公安学这一一级学科。根据这一专业硕士学位的专业课考试大纲及学位设置方案,此专业学位的二级学科或专业主要是治安学和侦查学。但现实的问题是,具体的公安警务工作决不限于这两类,要体现其学科应用性特征,有必要在未来的教育培养中进一步拓宽学科培养的领域,将应用性较强的警务战术与指挥、涉外警务等学科知识纳入专业培养的体系中去。

四、公安学二级学科确立的伴生性系统转换

首先,要实现公安学分析语境和分析视角的转换,突破其对法学等一级学科的路径依赖,实现公安学学科体系的独立发展。其次,要实现公安学与公安实践工作的有效对接。一方面,全面总结、深刻把握公安工作的经验、教训,以丰富我国公安学的特色性内容;另一方面,理论以实践为依归,重视学科建设的应用价值。再次,要重视公安文献的历史性发掘和国外研究资料的应用性转换,以适应公安学学科建构的时代性发展。最后,要实现公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研究、人才培养的转换,在学科协整、统一的基础上,发挥教学、科研的特色优势,丰富公安学的理论内涵,提升其实践应用性。

[1]程琳.以新设公安一级学科为龙头,努力开创公安教育新局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2]柳晓川.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17.

[3]魏东.公安学基础理论新体系设想[J].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4).

[4]李健和.公安学一级学科建设若干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5]耿苏志.对公安学“公安”范畴的理解[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9,(5).

[6]子土.对“公安学”定义的一点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8,(4).

[7]康大民.警察学?公安学?[J].公安教育,1998,(4).

[8]衣家奇.公安学范畴问题初探[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4).

[9][10]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与学位办颁布的学科分类代码在学科和专业分类上有何不同?[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354/200909/51711.html,2011-8-22.

[11]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是否仅列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78/201106/120495.html,2011 -8 -22.

On Construction of Sub-subjects System under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

WANG Li-bin
(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ZHenan 450046)

The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 has been chosen as one stem discipline,which makes it more urgent to scientifically define this subject on the one hand,and to adequatly plan for its sub-subjects on the other hand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olice work and enhance police-related theories.In the construction of subsubjects,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on their coordination and classification,on their overall extension,etc.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Sub-subjects of the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Police Science

D631.15

A

1008-2433(2012)01-0104-05

2011-10-29

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公安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对策研究”(2011B188);河南警察学院课题“公安学二级学科体系建构问题研究”(HNJY-2011-18)。

王利宾(1974—),男,河南濮阳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刑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法律经济学、公安学。

其次,公安学二级学科的划定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通过对公安学学科体系的规范整理和综合性重构,可避免各二级学科间的孤立和内耗,形成公安学理论上的系统性合力,在此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安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力量。就理论价值而言,公安学二级学科的科学建构有利于公安学学科的整体发展。与法学门类的其他学科相比,当下公安学研究有待深入和扩展。单就公安学的学科范畴而言,学界一方面缺乏对公安学议题的统一认识;另一方面缺乏对学科体系整体建构的科学把握。由于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和错位,导致学者们一直在自说自话,彼此间缺乏对话和交流的共同语境和平台。这种研究状况极大地挤压了公安学发展的空间,不利于其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要深化对公安学的认识,促进学科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构建学者们可以统一交流的平台和共同的话语结构,而在此方面,公安学整体学科的科学建构无疑是最为基本的条件。以公安学下二级学科体系的建构为基本标志,公安理论可改变多年来对法学等学科的路径依赖,以寻求学科自身独立的研究方向,提升自身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层次。就实践意义来说,可在总结、归纳、抽象、升华古今中外公安工作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促进公安工作的科学开展。由于公安学以公安工作的现实实践和运作规律为考量对象,以服务于公安工作和提升公安工作质量为基本价值追求,因此经过学科协整,公安学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现实公安工作的问题所在,在经过学科检索、综合比对后有利于深化对我国公安工作实践规律的认知,促使我国公安工作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并为更富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问题奠定基础。公安学本质上是应用学科,其理论基础和基本研究内容必然是我国公安工作的实践活动,属于对公安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教训的反思。借助于公安学各二级学科研究的整体合力,我国公安工作定会更具实践性、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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