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与犯罪进化的历程
2012-08-15李锡海
李锡海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人性与犯罪进化的历程
李锡海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人性与犯罪都是不断进化的,犯罪随着人性的进化而进化。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人性表现,犯罪的状况亦不同。正是这些不同,构成了人性与犯罪进化的历程,表现出人性与犯罪进化的不可分性。
人性进化;犯罪进化;道德人;经济人
人性是进化的产物。人性产生以后,不是停止在一个水平上,而是继续不断地进化。犯罪作为人的一种行为,亦是不断进化的。它随着人性的进化而进化,从而从历史过程上表现出两者的不可分性。
人性进化是指人性的层次结构和具体属性丰富、深化、完善的过程,是伴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实践活动进程而逐渐展开和实现的。实践是人按照自身和物的尺度有目的地改造或创造对象世界的感性活动。人在实践中实现的自身对象化,是实践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是人的能动性的集中体现。因此,人性的进化过程,就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发展过程。人是通过主动的、积极的、创造性的对象化活动,充分展示自己的本质力量,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并通过主动的、积极的、创造性的对象化活动,实现对自身的超越。
犯罪进化是指构成犯罪现象的各种要素的变化、过渡和发展。犯罪作为犯罪人的一种行为,是犯罪人的内因(思想、心理、道德等)和外因(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互作用造成的结果,由于内因和外因都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犯罪不可能停止在一个水平上,而必然是不断进化的。犯罪进化包括犯罪数量的进化、犯罪性质的进化、犯罪方式的进化、犯罪技术的进化、犯罪类型的进化等。
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人性表现,犯罪的状况亦不同。正是这些不同,构成了人性与犯罪进化的基本历程。
一、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人性与犯罪的进化
在原始社会,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社会分工,作为原始社会的成员,每个人都必须参与氏族赖以存在发展的一切社会活动,如劳动活动、求知活动、战争活动、宗教活动等。个人和氏族团体是一体的,任何一个具有活动能力的人都没有不参加某项社会活动的特权。这种现状的人性意义在于,人的活动的全面性和综合性,使原始人呈现出人性的全面。马克思就此指出:“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单个人显得比较全面。”[1]当然,人的这种原始的全面是不自觉的、简单的,因而也是低级的、盲目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狭隘性和人的社会关系的贫乏性,造成了人性进化的局限性。所以,人在自己最初阶段的进化,一方面是全面的,呈现一种简单的“圆满境界”,另一方面又是受局限的,使原始人性表现出更多的动物性。在这样的历史阶段,原始人性当然不可能得到大的进化。与这种人性进化的状况相适应,原始社会的犯罪一般与人的动物性密不可分,违反包括性禁忌在内的各种禁忌的犯罪所占比重很大,且具有野蛮、凶残、愚昧的特征。
进入奴隶社会,强制的劳动分工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剥夺了人性的平等,异化了人的劳动创造本性,使他们脱离了人的本质。有思想家称此时的人为非人的人。在这样的社会,广大奴隶完全丧失了做人的资格,仅被视为会说话的牲畜和工具。罗马法典就把奴隶同牲畜和物品置于同等的地位。而在中国奴隶社会,一个奴隶甚至抵不了一只牲畜的价值。在同自然力量的斗争中以群体方式觉醒的人类,在奴隶制度中变成了“会说话的动物”,从动物世界中已经分离出来并获得一定人性解放的人们,被引入了社会奴役中的“政治动物”。私有制的产生是引起人对人的奴役的社会经济原因,奴隶主国家的产生则集中代表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社会压迫。人类通过生产实践从自然力量压迫下进一步解放出来,但同时又不能不为历史发展所选择的社会形式所奴役。人对人的奴役制度绝不是文明的象征,但它却是文明时代到来的必然的历史产物。
在这样的人性状况下,奴隶主对奴隶犯下了数不清的严重罪行,其中最残暴的就是人殉。我国前中央研究院在河南安阳小屯及侯家庄发掘的殷代宫殿遗址及陵王遗址发现人殉“合两千人以上”。其人性之残暴简直难以想象。在奴隶制社会,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人性状况和犯罪现象呢?这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状况是密不可分的。在奴隶制的殷代,生产力虽较前有所发展,但由于生产工具落后,生产力总体水平仍然很低。随着人口的增长,物质生活资料远不能满足其需要。为了争夺物质生活资料,战争是经常发生的,战争中产生的很多战俘就转化为奴隶。依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奴隶改造自然的能力远不如马,所以奴隶主对奴隶也就不及马看待,可任意杀奴隶,却不能杀马。殷商晚期,统治阶级内部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斗争愈来愈激烈,由此使奴隶主加紧了对奴隶和平民的剥削,而对当时频频发生的旱涝自然灾害,奴隶主根本无暇顾及,这就促使社会改造自然的能力越发下降,因而给人们带来了更大的生存危机,这种生存危机反过来必然加剧人性危机。由于奴隶根本不能养活自己,大量的奴隶被殉葬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这说明,历史上人性的进化和人的生产能力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奴隶制时代,由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所决定,除了人殉这种极端的犯罪形式之外,还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犯罪,如奴隶主之间为争权夺利而进行的互相残杀等,奴隶为反抗奴隶主而进行的破坏生产工具、寻找机会逃亡、杀死奴隶主等。不过,总的来讲,这时的社会犯罪与原始社会的犯罪已有很大的不同,反映动物本能欲求的犯罪少了些,向追求享受过渡的犯罪则日趋增多,这是奴隶社会犯罪进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二、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人性与犯罪的进化
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以后,劳动者的处境和奴隶相比,应当说有了一定的提高,农民们毕竟有了一些人身自由,他们的人格同奴隶相比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所以,人性的进化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但是,封建社会是等级社会,人的地位、价值是得不到平等对待的。而且,从根本上说,封建社会崇尚君权神授,神是神圣而充满尊严的,而人则是低贱和卑俗的。马克思说,“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在西方封建社会里,神或者君王是目的,而人只是实现神或君王目的的手段。这一点在中世纪表现得极为突出。所以马克思认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2]。代表上帝权威的国王以及上帝本身,成为封建专制社会中至高无上的主体,劳动群众在社会关系中,则几乎完全失去了自身的主体地位。人性呈现为有等级性的。在这种专制等级制度中,一部分人被视为拥有高贵的人性,而另一部分人则被视为贱人而没有人性尊严。
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封建地主与贫苦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矛盾,社会上的土地大量集中,广大贫苦农民难以维持生计。地主阶级对农民进行残酷压迫和剥削,致使农民暴动不断发生,他们杀死地主乃至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在社会矛盾尖锐的情况下,以海为业的海盗、以山为家的山贼不断涌现,更有不少“绿林好汉”结成犯罪团伙,以各种名目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盗窃等犯罪。同时,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因分配不均导致很多争权夺利的犯罪和官员权力犯罪,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此外,封建地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在诉讼过程中普遍实行刑讯制度,因而发生了数不清的刑讯逼供犯罪。
总之,封建专制制度的犯罪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犯罪形式多种多样,且充满了血腥气。广大贫苦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封建专制时期社会犯罪最大的受害者。
资本主义社会的巨大功绩之一,就在于它在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适应生产关系变革的需要,打破了封建的等级制度,建立了人与人之间在交换和法律面前的自由平等关系。人类从社会压迫下解放的这一步,首先从商品经济发展迅速的西欧地区开始。而这种社会解放的形式,在欧洲不同地区又表现出不同的情形。这种解放运动在德国被称为“宗教改革”,在意大利被称为“五百年代”,在法国则被称为“文艺复兴”。人们一般以“文艺复兴”概括这个时代的社会解放运动。以文艺复兴为内涵的文化再造运动,实质上体现的是人类在社会压迫下的一种觉醒。这是一种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觉醒,是文明时代初期人类群体的觉醒所无法比拟的。文艺复兴运动引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使人类在摧毁封建专制社会压迫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并使人类开始有了新的自由和平等。但这只是相对于专制制度而言的自由平等,而且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保证。在一个仍存在人对人的剥削的社会里,是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平等的。它只不过是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它把人的尊严、人的价值物化为商品和货币,把人与人之间的一切高尚的情感都“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3]。
资本主义社会是高度异化了的社会,人处在普遍的异化状态中。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社会“是把人作为精神上和肉体上的非人化了的存在物来生产的”[4]。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性的尊严、人的价值是得不到事实上的尊重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的价值的贬损是全社会性的。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思想家,从人性角度批判了这种破坏人的自由平等的私有制的弊端。卢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他认为,正是私有制的产生破坏了人类最幸福的自由、平等的状态。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就不再是自然的人而变成了“人所形成的人”[5]。由于私有财产的差别而有了穷人和富人,产生了不平等。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详细地考察了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性异化的问题,认为分工、私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劳动异化是资本主义社会中非人化的基础。只有消灭私有制,进行社会制度的革命,才能真正实现人对人本质的回归。马克思主义由此提出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认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由于资本主义创造了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发达的生产力,人性进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因此犯罪进化无论在质上还是量上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代。资本主义虽然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使社会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其固有的生产的社会性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得到解决,社会上的绝大部分财富愈来愈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贫富差距愈来愈大,而且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经常发生,不断造成工人大量失业,无产阶级日益陷入贫困化,因而导致犯罪大量增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出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残酷的法律迫使工人阶级陷入贫困,沦为罪犯。他引证了莫尔在《乌托邦》中的话说:“当他们游荡到不名一钱的时候,除了偷盗以致被依法绞死以外,除了行乞以外,还能做什么呢?而他们去行乞,就会被当成流浪者,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的罪名被投入监狱,虽然他们努力找工作,但没有人愿意给他们工作做。”[6]在这里,马克思不仅揭示了前期资本主义社会条件是产生贫困和犯罪的土壤,而且触及犯罪现象中环境和法律的影响。
资本主义进入经济发达阶段,社会生产力有了更大的发展,社会成员的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贫富差距加大的趋势并没有消除,社会底层普遍产生“相对剥夺”的心理效应,造成社会犯罪,尤其是各种形式的侵财犯罪大幅度上升。所以,路易斯·谢利说:“犯罪看来是富裕的一个重要结果。当社会物质财富增加时,犯罪率特别是侵犯财产的犯罪率也在增加。这说明在发达国家中犯罪的动机不是必要的要求,而是那些接触属于别人所有的大量物质财富的城市居民更经常地感到自己相对被剥夺。社会发展进程导致更加社会化和随之而来的更大的金钱诱惑。”[7]这个观点是很符合客观实际的。资本主义是一个各种犯罪都得到发展的时代,之所以如此,在于它固有的社会矛盾使竞争不断加剧。竞争虽然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也能造成犯罪大增。恩格斯曾深刻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竞争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因而也造成犯罪的增长。他这样说道:“各个资本家同其他一切资本家进行斗争,各个工人同其他一切工人进行斗争;所有的资本家反对所有的工人,而工人群众也必然要反对资本家集团。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种到处都很混乱、到处都在剥削的现象就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质。”“现代社会促使个人敌视其他一切人,这样就引起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社会战争,这个战争在某些人那里,尤其在文化水平低的人那里不可避免地会采取粗暴的、野蛮的暴力形式,即犯罪的形式。”[8]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竞争不仅加剧了犯罪的增长,而且造成了犯罪形式的变化,只要能达到犯罪目的,犯罪人就要运用他认为可以利用的一切犯罪手段和形式。所以,在这个历史时期,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诈骗犯罪、高科技犯罪等,都迅速蔓延开来,其社会危害性超过了任何一个时代,因而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并由此诞生了犯罪学这门新学科。
三、社会主义社会人性与犯罪的进化
社会主义社会,人性从自然、社会、人自身的制约中的解放在继续进行。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否定私有制的社会制度形式,无疑在消除人的社会政治压迫方面迈出了质变的一步。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根本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劳动群众不再是奴隶或工具,而成为自己的主人。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中,人的尊严不取决于金钱资本、出身和身份地位,而首先决定于人作为人本身的最高价值。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尊严的重视,首先表现在它要求尊重一切人的人格,把一切人都作为人来对待。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任何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所以,人性进化达到了更高的水平。
我国的社会主义自1949年起,经过7年的过渡,于1956年起建立了以高度集中为特征的、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机制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虽然使我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成了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弊端日益凸显,因而不得不被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代替。在我国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完全不同的时期,人性状况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这两个时期我国的犯罪状况亦有很大的差异。
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能够建立并得以运行,是建立在以下两点人性假设的基础上的。首先,管理者是全知全能的理性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暗含着管理者对整个市场的信息、对所有消费者的需求以及所有生产要素的作用是完全掌握的,也就是说,计划制定者能够获得计划能够执行并发挥绩效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即不存在任何计划决策失误。而且获得这些信息是完全免费的,是不需要任何成本的。按照全知全能的假定,计划经济的管理者总是具有敏锐的目光、充分的计算能力与信息收集处理能力。他不需要任何成本就可以获得完全、充分的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合理地处理与集中信息,并做出社会效用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选择。很显然,计划者被假定为全知全能的理性人。
其次,经济行为主体是至善的道德人。道德人是相对于商品经济中的经济人而言的。经济人是指有理性、会算计、追求最大化利益的人。道德人具有与经济人相反的本质特征,即不计报酬,不计个人得失,出于高尚的道德情操而克己奉献。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逻辑,就是认为社会经济行为主体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的差别与冲突,它们在思想上道德上是充分发展和完善的个人,其自身需要与社会需要达到了完全一致,甚至能够完全服从社会需要。一方面,计划经济的管理者与计划的制订者能够从全体国民的利益角度出发安排社会生产,以社会中所有人的福利最大化为参考标准。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中的其他行为主体也是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纯粹的人,能够恪尽义务,努力奉献。
由于这种全知全能的理性人与至善的道德人的标准很难达到,因而导致计划出现失误是常有的事。而一旦计划出现失误,就会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严重影响经济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人性进化中的道德过于政治化,政治又过于道德化,使道德与政治融为一体,居于至尊地位,无视经济和经济利益。由于这种道德人往往重义轻利,贬抑经济,其人性基础基本否定个人利益,只承认国家和集体利益,因而束缚了个性化的发展。政府还通过公社制、单位制、身份制等制度安排卓有成效地控制着每一个社会单位和成员的一切活动,不仅造成了经济运行的僵死和落后,削弱了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而且压制、挫伤了社会成员的创造力,造成了个体主体自由性和能动性的萎缩。这种人性状况,使人性中恶的倾向受到很大的扼制,因而是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所以,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犯罪率一般都比较低,这一点我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就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来。
1950年,我国每10万人立案数为93.02起,是这一时期立案率的最高值。这主要是因为新中国刚成立,旧有的政治势力不甘心失败,进行各种破坏。反革命分子、流氓、盗匪、兵痞、妓女到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对此,国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立案率很快就降了下来,1952年,每10万人立案数就降至42.27件。1954年的犯罪率虽有上升,但也只上升至每10万人65.08起。1959年我国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21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72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仅为万分之三点一。196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2万件,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三点三。1961年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急剧上升到42万余件,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六点四。1964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1.5万件,按当时人口总数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三点一。196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1.6万件,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三。由此可见,从1950年到1965年,我国犯罪状况虽有起伏,但总的来讲,犯罪率是很低的。
由于这种低犯罪率是以难保基本人权和经济低增长为代价的,所以并非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储槐植教授曾深刻地指出:“犯罪(在宏观上)是一种‘社会代谢’现象,社会代谢的原理与功能相似于生理代谢。粪便、汗水、废水排出体外,机体才能存活和成长。代谢是生命的本质。犯罪犹如粪便和汗水,本身是脏污的,但它被排出、被处置,社会是以树立正气,促进健康发展。作为代谢现象,还可以进一步思考。对人而言,生命活跃的青春期代谢最旺盛。对社会而言,情形也类似:社会变动和发展最快的时期,犯罪也最多;社会停滞则会减少犯罪。青年占人口多数的社会的犯罪率高于老龄社会;老龄社会的低犯罪率将伴随着社会发展的滞缓。微观上犯罪本身有害社会与宏观上犯罪伴生社会代谢、促进社会发展,形成了千古悖论。”[9]可见,犯罪现象的绝对减少是社会停滞不前,且缺乏生机和活力的一种标志。
这个时期,我国不仅犯罪率低,而且犯罪手段具有原始性,很少使用科技手段和智能化犯罪手段。在杀人犯罪中,多数为就地取材,把菜刀、棍棒、石头作为杀人工具。盗窃犯罪,主要是入室盗窃,用原始的方法破锁等。这与我国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科技发展水平低及人性进化状况是相适应的。
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使我国社会主义进入了一个曲折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我国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但由于极左路线的指导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使党和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挫折和损失,从而陷入了史无前例的严重灾难和内乱。在这漫长的10年里,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无政府主义思想泛滥,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各级党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无法行使正常职能,公、检、法机关被砸烂,打、砸、抢横行,不仅人的基本权利没有保障,就连生命安全也没有保障,造反派打着“造反”旗号的犯罪活动猖獗一时,一方面制造了一大批政治上的冤假错案,草菅人命;另一方面一大批流氓分子、“打砸抢”分子不仅被培植起来,而且作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爪牙,篡夺了部分国家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领导干部和学术权威遭到监禁,以致被迫害而死,很多人的人性被扭曲,造成各种犯罪肆意泛滥。所以,这个时期乃是我国历史上犯罪最为严重的时期之一。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历史时期,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把一切封建的宗法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酋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10]。商品经济使人们摆脱了自然性狭隘共同体的限制,摆脱了等级从属,打破了束缚人身的“自然纽带”,建立了相互独立又一体化的社会交往关系。商品经济从根本上满足了人们的某种需要,扩大了人们的视野和交往,推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生产力的进步。市场经济以金钱关系取代了自然经济下的自然联系,把对“人的依赖关系”转变为对物的依赖关系。人与人之间通过物与物的交换发生关系,人的价值和地位不再表现为血统、出身等自然禀赋,而是决定于财富的物化关系。在人性的进化上,则出现了与“道德人”相反的“经济人”。这种经济人一切着眼于经济,关注市场行情,思维敏捷,反应灵活,适应市场经济变化。这种人往往过于迷信金钱和经济力量,轻视以至否认道德的作用,成为“经济动物”。人性进化侧重于经济方面,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尤其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发展,与此相应的极端利己主义迅速膨胀起来。爱尔维修说:“个人利益是人们行为价值的唯一而且普遍的鉴定者。”[11]有些人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性论出发,主张社会利益服从于个人利益,把发财致富,追求绝对的个人自由和个人享受的一切行为都说成是一种美德,于是在人性进化上,纵欲主义开始盛行。金钱成了万能的东西,并主宰社会。“道德人”只承认国家和集体利益,否定了经济主体的个体利益与价值,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能动性,严重阻碍了个性的发展。而“经济人”虽然有利于人们摆脱形形色色的依附关系,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但是利己主义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生活的基础,甚至使社会的存在本身也受到了威胁。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造成这个时期我国社会犯罪不断上升的局面。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犯罪率呈现不断升高的特点。1978年我国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只有53.6万起,犯罪率为56起/10万人;1981年刑事犯罪案件迅速增加到89万多起,犯罪率增长到89起/10万人,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犯罪高峰。1983年开始了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其效果明显,当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下降到61万起,犯罪率下降到59起/10万人。犯罪案件和犯罪率比1982年分别下降18.4%和20.3%。但“严打”结束后,犯罪就开始大幅反弹,1987年小幅上升的态势继续,1988年则大幅上升,1989年就加速上升,犯罪案件猛增至197万起,犯罪案件和犯罪率分别上升了138.3%和133.3%,开始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犯罪高峰。1990年我国犯罪案件和犯罪率继续上升,分别达到221.7万起和194起/10万人,又比上一年分别增长了12.4%和10.9%。1991年犯罪案件又达到236.6万起,比上年上升6.7%;犯罪率达到 204起/10万人,比上年上升5.2%。2000年我国各种刑事犯罪由1999年的225万起猛增到364万起,犯罪率由179起/10万人上升为287起/10万人;犯罪总数和犯罪率分别上升了61.7%和60.3%。这就意味着,我国刑事犯罪总量在1999年第一次突破200万起大关后,又突破了350万起的规模,社会治安形势非常严峻。为此,2001年4月,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再次开展“严打”斗争,以遏制治安形势迅速恶化的发展态势。在全国上下共同努力下,我国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增长的态势虽然得到了初步遏制,如2001年全国刑事犯罪增长速度由2000年的61.7%下降到22.6%,但刑事犯罪总量仍在上升,并突破400万起大关。2004年,我国刑事犯罪总量又上升到471.8万起,上升幅度明显加快,增长速度达到7.4%,比1978年增加了7.8倍;犯罪率达到363起/10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5.5倍。这就是说,1978~2004年,全国刑事犯罪以年均8.7%的速度在增长,犯罪率以年均增长7.5%的速度在增长,最高时年增长138%,一年就翻了一倍多。
除犯罪数量大幅增长外,在犯罪性质上也日趋严重,其突出表现是暴力犯罪大量增多,大案要案大量增多。在犯罪手段上则出现了智能化、科技化的发展趋势。在犯罪类型上,除了传统的犯罪之外,又涌现出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银行卡犯罪、网络犯罪、新型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11、41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7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507.
[5]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02.
[7]路易斯·谢利.犯罪与现代化[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88.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2~103.
[9]储槐植.犯罪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J].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6,(3).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3.
[11]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十八世纪法国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460.
On Evolution of Humanity and Crime
LI Xi-hai
(Shandong Police College,Jinan Shandong China 250014)
The constant evolution of humanity and crime shows the evolving of cr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at of humanity.In different social forms,various humanities exist and so do different crimes.It is these differences that demonstrate the evolution and inseparability of humanity and crime.
Humanity evolution;Crime evolution;Moral being;Economic being
D924.11
A
1008-2433(2012)03-0014-06
2012-03-09
李锡海(1943—),男,山东莱州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东警察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