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信息化建设发展现状与创新探析
2012-08-15刘权
刘 权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侦查信息化建设发展现状与创新探析
刘 权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为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以“金盾工程”为载体的信息化建设对侦查实践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在理论上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梳理和探讨,以期能对未来的发展建设有所帮助和借鉴。
刑事侦查;信息化;深度应用;信息共享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资源的丰富使人类社会步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开辟了刑事侦查的新境界,信息技术对侦查工作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1]。传统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模式面临着信息化时代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人力密集型的传统侦查手段和模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弊端;另一方面,信息化的发展也为拓展侦查空间、改善侦查环境、变革侦查模式创造了良好的契机[2]。在信息化背景下,更新侦查理念、拓宽侦查途径、创新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效率,已成为侦查工作创新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侦查信息化的建设是依附于以“科技强警”为目标的国家公安信息化工程“金盾工程”建设而展开的。“金盾工程”即全国公安信息化工程,主要是利用现代的信息通信技术,增强我国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打击犯罪的能力,以适应公安机关动态管理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是解决当前基层警力尤其是刑事侦查警力不足的需要。因此,公安信息化的建设的核心就是侦查的信息化,侦查信息化的发展与创新是公安信息化建设中的首要课题。
一、侦查信息化建设对侦查实践的影响
随着信息化在侦查实践中的推广应用,创新了侦查方法,升级了侦查工具,优化了侦查的结构并有力提升了侦查的整体水平,使得办案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一)对办案主体的影响
单一实体侦查时代,侦查工作职责主要由侦查专业警种承担,而主导侦查破案的往往也就是少数具备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的侦查精英也即侦查指挥人员。侦查活动都是围绕着这些侦查精英的指令展开,侦查结论也就常常取决于侦查精英的判断。
信息化时代,侦查破案的成功不再仅仅依靠人的侦查专业素养和经验,而是通过各种数据库、信息平台、互联网使得其他警种的警察也能够在自身工作中参与侦查破案,从而形成全警参与破案的局面。侦查的主体的开放性、广泛性,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事大案要案侦查人力资源紧张的状况,也使得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有了人员上的保证。多警种参与侦查活动,使侦查工作不再局限于侦查专业人员,案件的侦破处于多警种的参与和监督之下,更有利于正确的侦查结论的形成,改变了传统侦查时代仅靠少数人思维判断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二)对侦查对象的影响
受刑事侦查人力资源有限和“命案必破,挂牌全破”这一刑事侦查政策导向的指引,公安机关绝大部分侦查力量都集中在大案要案尤其是命案的攻坚上来,对于一些小案子几乎无人过问。一般大要案的侦查都是通过专案的形式进行,一旦辖区内有大要案尤其是命案发生,几乎所有的侦查力量甚至是其他警种的警力都要抽调进行专案侦查。这些被抽调来的警力大多都是从事一些诸如摸底排查之类的基础工作,虽然这种人海战术在某些案件当中会起一定的效果,但同时也造成了警力浪费,无暇兼顾那些与民生联系更为密切的小案件,导致许多小案件要么不立案,要么长期挂案的情况经常出现。
信息化在侦查中的应用发展,为这些小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助力。首先是信息化侦查能够大大缓解侦查部门人力资源紧张这一瓶颈,使得侦查机关可以抽出一部分人力投入到小案件的侦查当中。其次是这些小案件进入案件采集信息库中以后,打破了侦查的时空限制,使线索的发现、破案的几率得以提高。
(三)对侦查思维模式、侦查方式的影响
传统侦查模式下,侦查破案的经验可以总结为通过现场勘查发现痕迹物证,结合现场访问、调查询问获得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划定范围进行摸底排队,最终筛选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模式下侦查线索的发现途径单一,如果现场没有发现更多可用线索,就会面临案件无法侦破的局面。同时也有可能现场痕迹物证或知情人会给出一个错误的指向,导致出现一个错误的结局。
侦查信息化建设对现实的侦查思维、侦查模式、侦查方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总体上可以这样描述:主要是利用信息网络平台,融合数字信息的身份识别、定时定位、行为再现、交叉比对、模糊查询等几种功能,使侦查的工具更加多样,侦查线索的来源更加广泛,侦查思路进一步扩展,侦查的效能不断得以提升。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开辟了刑事侦查的新领域,使侦查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从传统的单一实体侦查方法向实体侦查方法与信息化侦查并存的二元格局的转变。当前侦查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破靠的是两种方法的结合,而非依靠某个单一的侦查方法。或者说在侦查实践中,更多的是两种侦查方法不断尝试性地交替使用,传统的侦查方法行不通可以尝试使用信息化方法,如还行不通再回过头来运用传统的实体侦查方法。
(四)对证据体系的影响
刑事证据体系的关键就是解决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认定问题。前信息化时代,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定案的证据主要是由物证、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组成,要构成一个完整的足以认定犯罪的证据体系,这三个组成部分之间要形成一个证据链接,相互之间才能印证。其中犯罪嫌疑人口供无疑是最核心的组成部分,犯罪嫌疑人不招供,案件的证据体系就会不完整,因此在这种证据体系要求下,突出了口供的重要性,直接助推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从而也间接导致了冤错案的产生。
侦查信息化的建设对原有的证据体系进行了扩充,使得证据体系更加丰富完善,从最初的平面式的证据链接向多层次立体交叉证据链接的演变。尤其是多种电磁信息痕迹交叉证据的运用,利用通信电磁痕迹、网络电磁痕迹、视频等其他痕迹的互相交叉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锁定犯罪嫌疑人,从多个层面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认定。
二、侦查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一)信息化建设的成果
侦查信息化建设是随着公安机关的信息化也即“金盾工程”建设而共生的。公安机关的“金盾工程”建设从提出到现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从总体看基本达到了预想的效果。其中包括对信息化的思想认识,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信息化侦查基本技能的掌握等。
具体而言,“金盾工程”一期建设即公安信息网各类基础设施已经基本完成。公安三级主干网络全部建成,基层所队接入网覆盖率达到98.2%;全国公安机关联网计算机数量超过173万台,每百名民警平均拥有联网计算机98台;部省市三级信息中心基本建成。公安信息网络的基础建设,客观上为刑事侦查的信息化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整体侦查概念的提出,整个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成果都能够为刑事侦查服务。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抓紧“金盾工程”二期建设,二期建设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信息深度应用问题。力争通过二期工程建设,使网络、安全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实现真正意义上信息共享和包括数据挖掘在内的信息深度应用。
(二)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当前我国侦查信息化在软条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第一,对信息化侦查从思想上已有高度认识。第二,基本的信息化侦查技能已经被大部分侦查人员理解和掌握。第三,信息化侦查条件日趋成熟。在取得上述成效的同时,信息化在实际应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信息化侦查效能的发挥。
1.片面倚重信息化侦查方法。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机定位追踪等信息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广泛使用,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大为加强。这些手段相比于传统侦查手段而言,线索获取更直接,破案效率也更高,这使得一些侦查人员越来越依赖信息科技手段,忽视传统实体侦查方法的使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侦查人员只会依靠“手机号码查询、视频监控比对、痕迹物证网上检索”等“三板斧”,而不愿甚至不会做调查访问等传统侦查工作,使得传统侦查手段逐渐被弱化。一旦现场没有发现手机、互联网信息、DNA生物检材,就不知道该如何开展侦查,这时侦查工作往往会陷入僵局。
我们现在提出的侦查转型,是指侦查活动由传统的单一实体侦查方法转变为实体侦查方法与现代信息化侦查方法并存并行的新格局,不意味着信息化侦查方法能取代实体侦查方法。两种侦查方法手段结合起来共同使用、同时发力才是这一转型时期的正确选择,要两手都要硬,而不能是一手硬一手软、一手强一手弱。否则,会使一些原本能够侦破的案件由于错失破案时机而无法侦破。
2.基础信息采集面过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建设,各级公安机关信息化基础建设均取得了显著成绩,重点体现在以警务综合平台、情报信息研判平台为核心加强各种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加大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目前已经建成包括现场勘查、涉案物品、未知名尸体、盗窃汽车、失踪人员、机动车驾驶员以及违法人员信息、指纹、DNA等基础信息库,为许多案件的侦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从这些基础信息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来看,依然存在着采集面过窄的现象。比如指纹库、DNA库的采集仅限违法犯罪人员,范围过窄,对于一些无名尸体尸源查找以及初犯、偶犯型的嫌疑人认定中的作用有限。此外,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由于个人身份信息在身份识别方面的欠缺,在许多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中受害人的身份确认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3.信息采集规范化有待加强。由于当前对于公安信息化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信息采集项目、录入要求不明确,导致该采集的信息没有采集,该录入的没有录入,或者采集、录入的信息项目不全,存在偷工减料、用词随意等问题[3]。有些民警对基础信息采集的意识不够,采集信息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些信息库中数据重复甚至虚假,还有些更新不及时,很多数据信息采录后不能做到及时更新,缺乏管理维护。同时上述情况也会引发海量的信息存储所带来的甄别取舍、处理利用等矛盾问题,使得信息存储急需规范性管理制度。
4.平台兼容与信息共享不畅。公安机关在开展“金盾工程”之初,并未对各级公安机关之间、各专业警种之间的平台的对接兼容作出统一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信息化大环境下都各自建设了自己专业的平台或本地域的警综平台,由于没有设置统一的对接端口,各个平台之间的相互对接、互联互通存在壁垒和障碍。相互之间数据格式、接入模式不尽相同,相互之间无法实现共享和交换。各专业警种也大多自行开发,自建自用,自成体系,独立使用,人为的技术封锁和信息孤岛严重,信息共享困难。各业务部门对于把自己的数据共享出去并不主动,比较热衷于共享别人的信息。这种状况致使跨业务、跨警种、跨地区的密切合作与整体协调方面无法做到各种信息的“一站式”集成应用,降低了使用效能。
5.社会公共信息的应用于法无据。在刑事侦查实践当中,侦查机关除了要大量使用来自公安内网的信息之外,还需要大量的社会信息辅助,如水、电、气、金融、通信、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取,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靠个人的社会关系获取,二是依靠办案中的查询函的内容来获取。信息获取的常态化无法保证,共享利用更是于法无据。侦查机关在实际办理案件中常常觉得束缚很多,举步维艰,掌控这些社会信息的管理机构常常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为由不愿提供。有些社会信息在提供时需要公安机关内部各个部门的层层审批,不但降低了侦查效率,有时还可能会错失时机。除此之外,我国这些社会公共信息的管理机构分属不同的部门,各种信息的编号都是自行设定的,相互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因此给查询也带来了诸多不便。
6.信息资源深度应用、深度挖掘不够。对现有的信息资源深度挖掘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系统应用还停留在信息的储存、业务查询、静态统计层面,智能的、实时的信息碰撞比对系统设置开发不够,缺乏智能化数据挖掘工具,对信息资源的利用还处在人工查询阶段。二是由于上述信息平台对接、信息共享存在障碍,信息整合尚有缺陷,信息交叉利用率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现有公安信息采集仍存在有“应采未采尽”,数据获取与录入仍有脱节等问题,使得应有信息未能采集,给信息的深度应用造成人为的障碍。信息的综合利用,增值服务意识不强,信息的深度应用不充分。
7.信息材料的证据能力有待肯定。在信息化侦查中,许多信息材料都是通过非公开手段获取的,如通讯信息追踪、网络监控等手段获取的信息材料,如果单纯地作为侦查线索来使用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手段获得的材料如何定性,能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则是困扰刑事侦查乃至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难题。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声音:有些学者认为,通过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不是刑事诉讼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只能在分析案情时使用;而有些学者则坚持秘密侦查既然是一种法定的侦查方式,其获得的证据就具有合法性,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应予以专门规定而不应一概予以排斥;还有人提出折中方案,对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经过一个转化的过程。
即使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那一部分信息材料,如视频监控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有很大的分歧,有人认为应当归为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书证,有人认为应归类于视听资料,也有人把它们看做是物证,不一而足。2005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签名法》首次提及了电子证据,但应当理解为是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否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则给人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三、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创新
针对当前侦查信息化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专家学者提出了很多关于信息深度应用的机制性对策,其中包括:继续完善基础信息库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信息协同机制,建立信息深度应用的普及机制等等。可以预见,随着这些制度建设的完善,信息资源在刑事侦查中得以更进一步的挖掘,更深层次的应用,信息化对侦查的主导作用才会真正确立起来。
(一)整合现有公安信息资源
针对当前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存在的平台兼容性问题,必须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集成应用平台,整合现有信息数据资源,建立信息共享体系,发挥更好的效益。整合现有信息资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数据的整合。主要是解决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问题。厘清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数据关联,使各个系统之间的数据实现有序的交换与共享。
2.系统的整合。要加强信息资源和系统的整合工作,形成一套完整的信息归口管理体系,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重复建设、重复录入等问题,提高工作效能。特别是要开发应用各部通用的软件或对比系统。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是实现信息深度应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信息源共享机制,真正实现公安部提出的“大情报,大平台”的战略构想。通过开放数据库接口和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各类信息资源为全国公安机关共享,提高信息服务实战的能力,提升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工作实效。
(二)深度挖掘数据资源,建设警用地理信息综合应用平台
从当前公安网信息平台建设来看,基本的平台已经建立起来,部省市三级公安网上的警务信息综合平台、情报信息综合平台以及各种资源数据库都已经初具规模,但我们要实现基础信息的鲜活程度、信息共享和研判水平、整体应用效能的进一步提升仍需要继续“深化建设”进而“深度应用”。公安部将警用地理信息平台列为“金盾工程”二期建设的重点,正是要推进提升警综平台和情报信息研判平台的建设。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应用平台是以公安信息网络为基础,以警用电子地图为核心,以地理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服务于公安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和决策支持的可视化为目标的重要信息化基础设施。直观地说,就是把地理信息系统与公安业务应用系统和技术系统对接,如与网吧管理系统、旅店管理系统、110接处警系统、警综平台、GPS定位系统等相对接,并在地理信息系统上增加警用标识物(如报警标识、珠宝店、加油站等),就构成了警用地理信息综合应用平台[4]。目的就是要通过警用地理信息平台这一载体,充分利用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的可视化和直观优势,进一步拓展应用领域,推动公安信息化的深度应用。
(三)社会信息常态化管理
社会信息主要包括社会保障、通话、银行金融、企业注册、水、电、气等诸多内容。上述信息是侦查部门办案过程中经常要使用、查询的信息,是对侦查信息有效的补充,有时在案件侦破中可能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目前对这些社会信息资源的使用一靠熟人关系,二靠侦查中的查询申请,因此获取这些信息的数量有限,而且也非常态化。当然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法律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更多地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考虑。其次是由于在现有的社会体制下,每个行业、每个部门在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都有自己的一套编排序号和使用系统,每个个体的社会信息之间是互相独立、互不参连的。
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公民没有单独的身份证,使用社会保障卡卡号是身份的证明和其他社会信息的前提,而且这个号码是一出生就自动享有的,至死不变。公民的其他社会信息都是基于这个号码衍生的,因此在查询时就显得简单清晰了许多。我们在将来的社会管理体制中可以借鉴这种经验,就像人的驾驶证件依托于人的身份证件一样,使各种社会信息都能有效地串联起来,互相印证,形成整体。这样的设计既规避了法律问题,也使得对社会信息资源的管理常态化,有序化,同时也避免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四)扩大基础信息采集范围,适时推行智能身份证
从自然灾害善后处理工作来讲,最难的是对死者身份的认定。从侦查角度来讲,无名尸体身份的查明也是困扰侦查工作的一个难题。实际上这都与我们每个个体的身份证明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当前世界各国都加强对智能身份证的推广使用。尤其自美国“9·11”事件以来,各国政府都加大了身份认证的力度,很多国家要求入境者提供指纹信息查备。指纹身份证就属于智能身份证,具有科技性强、识别性强、防伪性强等特点[5]。指纹身份证结合当前高科技手段,采集个人指纹信息,并以数字信号的形式写入智能身份卡内置芯片中。通过联网查询,可以给出该身份证是否真实、唯一的反馈结果。同样,在现场采集到死者的指纹,通过联网查询就可查出死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从而达到人身认定的目的。
我国现在使用的是第二代身份证,内置智能芯片,可以存储个人基础信息,并预留了指纹存储区,可以被计算机识别。由于基于保护个人隐私考虑,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指纹身份证明并没有真正的实施。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在的身份证已经启用了指纹信息的存储,用于防伪和自动识别、比对。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思维的进步、国内外发展情况来看,智能身份证的实行已经是大势所趋。智能身份证的推行,是实行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预防打击犯罪的有力措施。
(五)确立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完善新型交叉证据体系
信息化侦查中获取的信息材料通常是以电子证据形式出现的,而当前对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种类虽然在实践中大量使用,但并没有明确被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所承认。这种状况使电子证据的处境比较尴尬,无法承担其在刑事侦查中应有的职责和地位[6]。因此很多学者一直呼吁,在刑事诉讼当中明确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使之在整个证据体系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侦查信息化的建设改变了侦查方法的同时也对原有的证据体系进行了扩充,使得证据体系更加丰富完善,从最初的平面式的证据链接向多层次立体交叉证据链接的演变。尤其是多种电子信息痕迹交叉证据的运用,利用通信电子痕迹、网络电子痕迹、视频等其他痕迹的互相交叉,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锁定犯罪嫌疑人,从多个层面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认定。
[1]郝宏奎.论数字化侦查的特点[A].郝宏奎.侦查论坛(第九卷)[C].北京:群众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2.
[2]李丹.论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工作[J].犯罪研究,2009,(3).
[3]刘建国.侦查信息化问题初探[J].科技信息,2010,(2).
[4]孙丕龙.浅谈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建设[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5]张学文.推行指纹身份证的侦查价值初探[A].郝宏奎.侦查论坛(第九卷)[C].北京:群众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245.
[6]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定位[J].法商研究,2002,(4).
On Development Status and Innovation of Investigation Informatization Construction
LIU Quan
(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Henan China 450046)
The arrival of the informatization age brings about rare opportunit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The“Golden Shield Project”as means of the informatization construction results in positive effects on investigation practice on the one hand and problems or defects on the other.Hence,theoretical analysis should be made regarding the problems for its ongoing constructi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Informatization;In-depth application;Information sharing
D918
A
1008-2433(2012)02-0095-05
2011-10-24
刘 权(1973—),男,河南确山人,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