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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共识与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

2012-08-15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多党合作民主党派

崔 珏

(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030)

政治共识与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

崔 珏

(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030)

政治共识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建立的基础。多党合作制度对共识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为坚持中共领导,基本目标一致,求同存异,共存共享。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多元发展,发展政治共识、提升多党合作制度效能,应重视在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巩固实质性共识,以政治协商制度为平台推进程序性共识,进一步发挥政党制度整合社会的功能。

政治共识 多党合作

只要承认分歧、不同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共识就是政治的基本要义。政治共识作为一个概念,《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解释为:“在一定的时代,生活在一定的地理环境中的人们共有的一系列信念、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在政治意义上,它指的是与政治体系有关的信念。”[1](P155)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竞争型政党制度,要实现竞争有序、有效运作也需要共识。这种共识主要表现为各政党认同社会基本价值,并以理性态度遵从基本程序,在法律规范下开展活动。我国合作型政党制度的建立基于政治共识,各政党对基本政治原则、社会发展目标存在高度认同。在社会多元发展的今天,如何巩固、发展政治共识,推动多党合作可持续发展,提升多党合作制度效能,值得我们重视和深入研究。

一、政治共识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建立的基础

近代以来我国政党政治实践的历史经验表明:共同的目标可以促成统一战线的形成,但政党合作制度的确立却需要高度的政治共识。中共成立后不懈追求的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民主,符合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主题和目标。在动员民众、领导民众实现其政治目标的过程中,中共运用统一战线政策和策略,团结了中国社会中不同阶级、阶层中的部分先进分子及其政治组织,并在充分考虑中国现实政治力量、政治格局和发展方向基础上提出和完善具体政治主张和政治设计,这些集中体现在《论联合政府》、《新民主主义论》等文章中。这些具有实践性、现实性的主张逐步赢得了各民主党派的赞同。各民主党派从发起宪政运动到赞成联合政府,从旧政协到新政协,与中共在政治共识的形成上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种共识也是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合作由统一战线上升为政党制度的基础。

民主党派在抗战时期兴起并活跃于当时的政治舞台,其代表之一中国民主同盟,是1941年3月在重庆成立的国共以外若干党派的结合(包括国家社会党、中国青年党、第三党、救国会、职教派、乡建派)。民盟成立时自认是“中间派”的政治集团,直接目的是调解国共两党冲突,呼吁团结抗战,其政治追求是在中国实现民主宪政。从抗战中后期发起的两次宪政运动到抗战结束后的政治协商会议,民盟坚持的都是宪政的立场,要求国民党结束一党训政,实行宪政,在中国建立真正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

宪政运动受挫使各民主党派认识到中国宪政之路的艰难。中共在国民参政会上适时提出“联合政府”主张,在推进中国民主的问题上打出了新的旗帜,很快赢得了民主党派的赞成和支持。1945年8月3日,时任民盟主席张澜在记者招待会上谈民盟的主张时,指出:“我们的中心主张,如前所说,一向就是民主、团结、抗战三层。而其中尤以民主一层为中心的中心。因为我们相信,中国如不实行民主,任何政治问题、党派问题、经济问题、物价问题、抗战问题、军事问题以及一切社会教育文化问题,必都不能圆满解决。……第二、即行容许各抗战的政治党派合法存在,公开活动,释放一切爱国政治犯。第三、召集包括各党派代表以及无党派的有力人士的政治会议,协商国家大计,订定临时施政纲领。第四、改组政府为举国一致的临时性质的民主联合政府,执行由政治会议拟定的施政纲领,筹备真正的国民大会的召集。”[2](P171)这里,张澜已将中共当时提出的“联合政府”设想纳入了自己的主张。需要说明的是,此时的“联合政府”无论对中共还是民主党派,都还是以国民政府为主导的政治框架。

民主党派政治倾向的变化是在1948年前后。当时中国政局的转折性变化,直接影响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自然也使各民主党派面临抉择。国民党当局违背政协会议精神,镇压民主人士,甚至强行解散民盟等党派,查封报刊,挑起内战,等等行为令人民感到民主无望、和平无望,民主党派的政治立场、政治主张也随之发生了急剧变化。1948年初,一部分民盟领导人聚集香港,召开了民盟一届三中全会,一向以第三方面自居的民盟声明:1、不承认总部的解散;2、推翻蒋介石政权;3、宣布同共产党通力合作。国民党民主派组成的民革,也在这一时期积极响应中共“五一口号”,表示所坚持的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与“毛泽东先生所主张的‘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反官僚资本主义,和信任人民、依靠人民’,在意义上是一致的。与中国民主同盟的‘为达成民主、和平、统一、独立之目的,而反美帝的奴役中国,反卖国独裁政权,反官僚资本垄断操控’等主张,在意义上也是一致的”[2](P3),带头赞成各方通过新政协实现革命的任务。

但是,他们政治立场的转变不仅仅是因为大势所趋。在中间道路挫败的现实面前,一些知识分子反思自己的政治主张,主观上确实发生了一些改变。1952年,梁漱溟在《我的努力与反省》中表示,“假如不是今天有中国共产党革命的成功,我始终会认定我走的是中国革命唯一正确之路”[3](P350)。“现在才觉悟到尽管中国社会有其缺乏阶级的事实,仍然要本着阶级观点来把握它,才有办法。”[3](P416)这些思想多少反映了当时一些知识分子的内心变化。

中共在《论联合政府》中完整阐述了未来多党合作的政治架构:“我们的主张是什么呢?我们主张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毫无疑义,我们这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是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之下,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建立起来的,但是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强调中国现阶段的制度是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形态和政权形态。[4](P1029-1098)这些主张在新政协召开前后为各民主党派接受和认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召开新政协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成为当时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基本共识,多党合作制度由此在中国确立起来。

二、当前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对共识的基本要求

由于政治制度、政治文化不同,各国在促进政治共识方面表现出不同特点,对共识的基本要求也存在差异。新中国成立60余年,多党合作制度在历经曲折后逐步走向制度化,成为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特色之一。多党合作制度对共识基本要求体现为如下几方面:

1、认同中共领导

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表明在中国政治制度架构中,共产党不仅是执政党,而且是领导党,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无论从稳定还是从发展的角度看,坚持共产党领导都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共识。在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协商的长期实践中,坚持共产党领导已经成为重要政治准则之一。

当然,认同中共领导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共领导”的内涵。《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具体而言,一是依靠共产党的正确纲领、方针路线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政治上给予民主党派积极、真诚的帮助,影响和提高各民主党派及其成员,把他们团结在自己周围,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二是通过与民主党派平等协商,认真听取意见,集思广益,接受监督,寓中共的领导于协商过程之中,使贯彻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成为各民主党派自觉的一致行动。三是通过充分尊重和照顾民主党派及其成员的利益,切实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2、基本目标一致

中共和民主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是在追求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民主的共同目标中建立起团结合作关系的,这些基本价值取向是这种政治共识形成的基础。在社会主义时期,各民主党派已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与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已成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我们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5](P204)

3、求同存异

多党合作的基础是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本身是同与异的统一体。这一制度在政治上的广泛代表性和组织上的巨大包容性,决定了合作各方既有共同政治基础、根本利益和一致目标,又存在不同党派、团体、民族、信仰、观念以及具体利益上的差异,这是多党合作构建共识的需要。因为共识并非简单的全体一致,共识是关于根本性或基础性原则的协定,也就是说,共识允许在侧重点和细节上存在不同意见。对于涉及重大原则的差异,需要引导;对具体问题、具体利益方面的差异,需要客观对待。求同存异应作为多党合作创造共识的原则之一。

4、共存共享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多党合作的基本条件是长期共存,共存要求各方相互尊重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尤其是中共要尊重民主党派对自己的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尊重宪法赋予民主党派的在权利、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多党合作是在反对一党专制的过程中形成的新型政党关系模式,本质上属于分享政治。早在1941年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政会上就曾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6](P337-338)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拥有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各种权利,主要体现为: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通过批评、建议对执政党和政府发挥监督作用。

三、发展政治共识,提升多党合作制度效能

社会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特征。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也步入多元社会。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使利益格局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信息技术的运用和发展,信息公开化、利益表达渠道多样化使政治参与不断扩大。这些都对政党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多元社会如何发展政治共识,提升多党合作制度效能是亟需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政治领域的共识通常包含程序性共识和实质性共识两重含义。“程序性共识指的是一种通过政党之间或政府与主要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磋商和讨价还价以做出决定的意愿;实质性共识则是指两党或多党之间在意识形态取向上的重叠,表现为他们在根本政策目标上的一致。”[7](P21)从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看,在基本价值层面通过共同历史经验和认识,巩固政治共识是十分重要的。同时,通过多党合作制度平台,发展程序性共识,提升多党合作制度效能,更好地发挥政党制度整合社会的功能也存在很大的探索空间。

1、在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巩固实质性共识即核心价值、政治制度、发展目标等方面的共识

政治共识是多党合作形成的历史源头,也是多党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作为多党合作制度中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巩固对政治制度、社会主义道路的共识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执政党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积极回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用不断丰富发展而非僵化的思想体系引领社会发展方向,使中共与民主党派、无党派及各种社会力量团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下,在团结合作中发展政治共识。

其次,参政党要在加强自身建设中增强多党合作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责任。民主党派中的老一辈与中共在社会基础、政治思想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但在历史进程中选择了接受中共领导,对多党合作有诚心的认同。年轻一代民主党派人士与中共在社会基础、教育、成长环境等方面并无很大差别,但对多党合作中的政治责任存在模糊、淡化现象,因此,民主党派提出“政治交接”问题,就是要把民主党派老一辈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高尚品格传承和发扬下去,推动政党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此外,要以有效的协商和监督维护和提升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政治共识。政治共识的达成和深化是沟通互动、逐步内化的过程,在多党合作制度中,执政党和参政党的的沟通形式多样,主要表现为政治协商和互相监督。“中国的政党制度,一方面源于各社会政治力量联合对政治协商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源于中国共产党一党领导和执政对 民 主 监督 的 内 在要 求。”[8](P190)不 断完 善 制度,提高协商的效能和监督的约束力,有助于增强参政党的主体意识,自觉维护制度的基本价值和原则。

2、以多党合作为平台,推进程序性共识,进一步发挥政党制度整合社会的功能

只要社会利益是多元的,共识就不是绝对的。在社会层面上,不同利益客观存在,思想的整齐划一不可能真实存在,通过程序达成共识便是整合社会、维系社会稳定发展需要重视的途径。

成熟的政党制度通常都能有效发挥社会整合功能。从我国政党制度的现实情况看,在通过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实现对全社会的整合、通过多党合作的组织网络进行政治资源整合、通过政策过程中的民主协商和广泛参与促进利益整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未来发展空间看,应当探索在多党合作中将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价值共识的同时推进程序性共识的途径,更好地整合分化的社会利益,提升多党合作制度效能。

就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来说,主要体现的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协商民主”。其特点包含:(1)主体多元。协商不仅在中共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之间进行,还包括在人民政协中中共与各党派、各族各界代表的协商。(2)话题公共性。协商讨论的问题大都涉及公共利益如国家和地方各项建设以及社会热点问题。(3)增进共识。强调参与各方通过理性的协商、讨论之后,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达成共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程序保障,政治协商无论作为民主参与形式还是利益协调机制的作用都比较有限。

完整的协商程序应当包括:主体——谁参加协商,客体——协商什么,方式——如何协商,效力——协商结果是否有约束力、有何种约束力。为了推动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建设,广州市、广东省在全国较早出台相关《政治协商规程》(2009年9月广州推出了《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2010年6月广东制定颁布了《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这两份《规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以广东省的政治协商规程为例,文件明确了政治协商的三项原则: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原则。同时,在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协商的保障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范。

这一程序设计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对协商制度的落实,更提升了对程序价值的重视。协商程序的规范使人民政协这个多党合作平台,既可发挥执政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又提供了不同的利益、不同的观点在公开、公正的程序中进行平等的协商、探讨、交流的途径,围绕公共议题充分表达不同观点,最终形成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意见,实现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这本质上是在尊重多样性中寻求共识。这一过程不仅能够培育公民有序表达、包容妥协的公共意识,提高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认同,而且协商讨论中政治信息的传播,有助于公众接受、学习和内化政治信念和价值规范,加深对公共领域问题的认识,增进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实质性共识与程序性共识的结合,使得多党合作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社会整合功能也能进一步实现和拓展。

[1]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萧超然.中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专题资料汇编[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8.

[3]梁漱溟.我的努力与反省[M].桂林:漓江出版社,1987.

[4]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6]毛泽东年谱: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

[7][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8]林尚立,肖存良.统一战线与中国发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D613

A

1671-2803(2012)02-0027-05

2012-03-06

崔珏,女,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主任、教授。

水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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