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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闻官司产生的深层原因

2012-08-15桂渝芳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官司舆论监督隐私权

桂渝芳

(湖北荆楚理工学院,湖北 荆门 448200)

试析新闻官司产生的深层原因

桂渝芳

(湖北荆楚理工学院,湖北 荆门 448200)

近些年来,我国新闻官司大量增加。究其深层原因大约有以下几点: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非正式制度逐渐消解,现行法律在一些问题上规定的模糊性,新闻教育和理论研究方面的滞后等。

新闻官司;法律制度;非正式制度;舆论监督;司法独立

从1985年第一例新闻侵权案以来,全国至今已有上千起新闻官司,其中多数为被报道的对象诉有关媒体侵害其名誉权和隐私权。近期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新闻官司,即作为消费者的读者因新闻失实而诉媒体,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如此多的新闻官司使新闻从业人员在舆论监督时处境很尴尬。新闻官司如何产生?学者们也有不少论述,多数归因于新闻失实。诚然如此,然而这只是表面原因。笔者试图探究其根本原因,为避免新闻官司提供一点借鉴。

一、统一法律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对新闻传播的监管调控基本上处于人治为主的层面上,尽管有一些有关新闻方面的规范和法规,如《新闻采编工作的规范和法规》(载于《中国新闻出版报》(京2003年3月4号)所列,但它们很不系统,散见于民法等法规中,时至今天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舆论监督法等法律可依。由于正式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监控乏力或规范盲区,使得新闻传播行为“合法性”无所依凭。其结果有两点:一方面,致使一些新闻传播机构或新闻工作者打着“新闻自由”的旗号,利用新闻媒体的特殊地位,收受刊播费,出售版面,甚至企业和记者联手造“新闻”,“有偿新闻”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有良知的记者们在揭露腐败现象时,又常常碰到一些不正常的阻碍,致使监督不力,正如《从五个量化研究看加强舆论监督的必要性》一文中所论及的那样:新闻媒体在腐败案件披露方面的工作做得远远不够,舆论监督工作因为一些地方权力机构的冷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而困难重重[2]。尽管新闻媒体属于上层建筑,特别是在中国新闻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因而具有一定的威力。而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传媒和记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在侵权诉讼中,美国传媒败诉率为8%,而中国却高达70%[3]。这些更“激励”了当事人去积极告媒体。

二、新闻传播的非正式制度的逐渐消解

非正式制度,是一个社会、一个民族在其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意识的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如社会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它不具备来自国家权力强制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约束,良心谴责等来实现其规范功能。

当代中国改革与经济现代化引发了利益分化和观念的世俗化,极大的消解了人们曾经执着的政治激情和“崇高感”,转而以市场的利益作为自己立身行事的价值取向。而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激活了人们长期被压抑的种种欲望,原来看似坚不可摧的道德意识和各种规范,在应对市场经济带来的异质文化时患上了“失语症”。以传统的道德规范系统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还来不及建立,不能形成适应于新时期的文化规范和行为习惯。这样因新旧道德规范在一个特定的过渡时期无法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约束,利己主义等大行其道。现代新闻媒体也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而有效的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尚未建立。加之我国对新闻媒体实行特殊的管理机制,使之垄断了“话语权”,新闻传播的失范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了。尽管1991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公布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是一次全国性的调查表明有近半数的新闻工作者不知道它的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遵循它了。山西繁峙矿难中11名记者因收受金钱和礼品而被处分的事件证实了新闻界自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弊端。其实,记者“赶会”拿红包并非特殊现象,免费看戏,看体育比赛和旅游等等也司空见惯[4]。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小报以花边新闻,甚至黄色新闻作为卖点。

三、现行法律在一些权利的规定上的模糊性

1.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1945年由美国记者肯特·库柏提出“知情权”,就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最大范围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学者们对其有不同的阐述,学者郭卫华先生的阐释是:公民对国家事务及这类信息得以知悉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5]。社会知情权保障权利人对其他的信息空间进行介入,而隐私权则防止他人侵入自己的私人领域。对此,学者张新宝先生是这样认为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应享有私人的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6]我国也没有专门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从名誉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得以体现。从司法实践看,知情权和隐私权容易产生冲突的区域也是隐私权认识上比较模糊,容易有争议的地方,如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死者的隐私权、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方面。在调查性新闻报道中,知情权和隐私权往往会产生冲突,诸如:普通公民的知情权要求与国家官员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等。

2.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舆论监督权。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把加强外部监督同加强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并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从而明确了司法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但是传媒与司法之间并非只是友好合作关系,新闻监督超过合理的界限,“代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或肆意贬低法院形象,由此发生冲突的现象并不少见。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的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是由于社会分工的细致,随着司法活动专业化的要求而产生的。现代社会,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一个制度保障。司法越来越多的体现为一项专门技术。它拥有自己独特的规范、逻辑和话语。对于纠纷的双方有着自身的评价标准和体系。而传媒代表的是社会公众普通的知识水平和判断能力,常常习惯于将法律问题道德化。目前,我国传媒的官方色彩、地方色彩浓厚。某些事件一旦经传媒进行广泛报道,造成舆论声势,又常常导致领导的层层指示,于是各部门“高度重视限期解决”。领导意愿导致的裁判往往与公正裁判的结果相反。由于传媒作为党政部门“喉舌”而产生的巨大能量和立竿见影的效果,一些老百姓宁愿采取找记者曝光等私力救济方式也不愿找法院评理。尤其是像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这样的栏目,更被人们视为“青天”,据说每天告状、上访的排成长队,门庭若市。虽然这里有司法和行政部门自身的原因,但传媒的宣传方式也是重要的因素。应当看到,这在一个法制社会不是正常的,不但有损天法院公信度和法律尊严,而且不利于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要解决舆论“代替”司法问题,先让我们分析其原因。

(1)内在层面的原因。法院因其性质在纠纷中天然地处于“守势”,一般不主动介入,在案件中处于裁判的地位。媒体则需要保持对社会生活的高度热情和关注。一个保守,一个进取,一个谨慎,一个大胆,由于各自的立场和价值取向不同,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

(2)人为因素。虽然从理论界到司法实务工作者到社会公众,人人在高呼司法公正,可是自己一旦卷入具体的诉讼中,又往往试图对法官施加影响,正所谓“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似乎没有人真正想要公正。当传媒代表的某种局部利益与司法机关支持的利益相冲突时,作为代言人的传媒往往会制造对已方有利的舆论,给法院的审判造成压力,这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增加了实现公正的困难。如何实现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依旧是个难题。

四、新闻教育和理论研究的滞后

据童兵的《21世纪中国新闻传播教育发展趋势初探》一文介绍“90年中期,我国新闻从业人员达到60万人,而接受正规新闻专业教育的毕业生只有3.5万。数量上的巨大差距已充分暴露出我国新闻教育滞后于新闻传播事业发展的弊端。”[7]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因缺乏正规新闻专业教育,对专业理解不深,一些较低级别媒体的记者编辑,大多缺乏专业主义精神,法律意识不强。

另外,新闻既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许多问题的理论研究滞后于传媒的实践活动。处于第一线的记者们摸索的一些新的采访方式,因为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容易闯入法律的“禁区”。比如近年来很热门的“体验式报道”争议很大。它是指记者以某种角色亲自参加事件的全过程,或体验某一行业的生活,然后将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报道出来。有的文章认为这是一种具有现代意识的“名牌产品”;有的认为不少体验式报道具有自导自演的的痕迹,实为假事件;有的法学家甚至认为,这种报道容易导致记者虚构身份,虚构事实和骚扰他人。[8]

新闻理论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1] 张果英. 一种新型新闻官司的出现和处理[J]. 新闻战线,2003,(4).

[2] 孙旭培,刘丹. 湖南长沙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

[3] 童兵. 论舆论监督的政治意义及新闻自律机制[J]. 新闻与传播,2003,(10).

[4] 陈力丹. 我们需要健全有效的新闻自律机制[EB/OL]. 中国法院网,2003,(9).

[5] 郭卫华. 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6] 张新宝.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 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7] 童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

[8] 陈力丹. 近十年中国新闻传播研究的基本情况[J].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1).

Underlying Reasons for the Engendering of News Lawsuits

GUI Yu-fang

In recent years, China's news lawsuits have increased substantially. Study shows that the underlying reasons mainly include: the lacking of a unified legal system, the gradual digestion of informal systems, the ambiguity of the current law on certain issues, and the lagging behind of news education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news lawsuit; legal system; informal institution;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D926.15

A

1008-7427(2012)09-0079-02

2012-05-22

作者系湖北荆楚理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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