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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2012-08-15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贷款人借款人利息

张 彤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1 民间借贷的涵义

1.1 民间借贷的概念及法规

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通俗的讲,民间借贷是将民间资本投放于资本市场,比较银行借款而言融资更为直接.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只要口头约定或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不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即可成立有效.一般的利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即可.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在主体上也只能是自然人和企业,在内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钱.

1.2 民间借贷的种类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更为灵活的特点,也被广大融资需求者所接受.民间借贷的类型主要有三种,即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了解民间借贷的种类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双方当事人一旦产生民间借贷的纠纷诉至法院,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民间借贷的类型很好的做出审判,高效解决此种纠纷.

(1)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即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由于企业要扩大生产经营,必须寻求更为直接和方便的融资方式来解决企业资金困境.此种借贷种类的法规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与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一致的,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有效.但是现实经济活动中,许多企业名义上以资金周转不便向外申请借款,却违反法律规定实质为非法集资.以各种名义向内部职工非法集资,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如在公司当中,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具有资合性,许多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对于公司的信息也掌握较少,尤其是对财务信息的掌握.[2]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大股东便利用此种机会操作公司.主要表现为虚造财务报表,严重侵犯股东知情权,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样,对于税务机关相应的减少了税收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所谓的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最为原始的借贷行为,也是最为普遍的借贷行为.是自然人之间本着自愿、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签订书面或者订立口头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资金的行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关于利息可自由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利息.约定利息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要将本息一起归还于贷款人.通常情况下,自然之间的借贷具有以下特点:1)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形式较多.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大多因为感情较好的朋友、亲戚之间.放款后借款人便向贷款开据一张收条,类似于借据.但这种借款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不会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而是通过口头索要形式,一般拖欠的想象极为普遍.原因就在于这种借款形式靠感情因素支撑.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订立口头约定时往往没有诸如录音等相应的证据.倘若诉至人民法院,借款人往往不承认此项借款,贷款人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导致案件执行难.2)发生频次多.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普遍发生,无论是短期借款还是长期借款,由于这种借款方便快捷同时对于双方又是互惠互利的,此种借款便铺天盖地且经常发生.

同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存在一些违背法律的自然借款行为.诸如,公司以其内部员工名义申请人借款,申请人以其自有房屋做抵押.若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债权人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得财产.公司所放款全部来源于公司资产,在形式上类似于典当公司.

(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是经常发生的.由于企业大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当企业需要资金周转,同时其他企业又未出现资金紧缺情况时,需要资金的企业便会向资金富足的企业申请借款.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又是违法的,是不被允许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从这一条看,这种借贷行为不能成为独立的民间借贷类型.

2 我国民间借贷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民间借贷立法不健全

目前我国立法关于民间借贷并不健全,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比较狭窄,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只在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利息界限时可以依据,但实质性的法律并没有出台.民间借贷交易行为不规范,市场较为混乱,信用体系不健全.

2.2 利率约定较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实际经济活动之,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约定的利息月利率往往在3%以上,有的高达8%.这种约定的利息比较银行同期利率非常高,很多借款人难以承受,但考虑到资金紧缺又不得不承认此种利率约定.按照银行的利率,一般来讲,银行的月贷款利率在0.5%左右.虽然在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在约定时又可以随意约定,只要借款人能偿还,往往是贷款人获得更多的不当得利.

这种利率的约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高利贷、“驴打滚”的性质.

2.3 引发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秩序

一般来讲,由于民间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容易产生纠纷.[3]一方面,借贷双方一旦产生纠纷,贷款人会在经多次催促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不直接诉至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来讨债.贷款人会雇佣社会上所谓的专业讨债公司人员,实质上类似于黑社会分子.当贷款人雇佣这类人员去讨债时,难免会对借款人施以暴力行为,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犯罪行为.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不利社会安定以及人民生活的稳定.另一方面,由于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导致借款人的债务压力巨大,加重了借款的负担.由于背负巨额债务,偿还不了时会出现诸如自杀等现象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4 非法转贷放债牟利现象严重

由于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更过的利息,一些企业或者个人以各种虚假理由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却又以高额的利息将资金贷给真正需要使用资金的借款人,从而赚取更高的利息差.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影响金融经济活动,甚至严重扰乱我国的经济环境.

3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3.1 完善现行法律规定

(1)从立法层面上完善法律规定.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来为此做保障.因此要在立法上对于贷款人、借款人主体资格确认、放贷及贷款额度以及贷款利率上做系统规范的规定,才能保障民间资本借贷的正常进行.只有写进法律当中,才能保证各方利益,为民间借贷市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加强法律监管和打击力度.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之后,民间借贷必定会迅猛发展,但也不可避免的将会产生相应的问题.民间资本借贷相对分散,这样一来容易滋生犯罪活动的发生.由于双方当事人只要不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即可,因此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有可能雇佣诸如黑社会分子去讨债.这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扰乱人民的生产生活,必将给经济环境造成极大地破坏,因此加大行政执法机关打击力度也显得尤为重要.

3.2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展望

(1)民间借贷组织化、规范化发展.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的特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类型较多,容易形成相互拆借现象,在监管上具有一定的难度,也不能形成规模化的特点.因此建立系统化、机构化的规模尤为重要,积极引导民间放贷的自然人向企业法人转化,使其变成更加规范的金融组织,建立更为规范化的民间借贷机构,保障民间借贷秩序的有序建立和正常发展.也要规范民间借贷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借款合同、借款用途、还款计划以及借款利息要有相应的规范保障,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

(2)加强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的经济,更是一种信用的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诚信,市场经济将会出现混乱的秩序.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建立需要较为健全的诚信体系.[4]因此要不断加强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建设.要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保证贷款人在放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个人或企业的征信报告,以便在放款时有足够的参考价值.在借款人查询征信机构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体系,同时也应开通贷款人查询借款人征信的渠道,保障查询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管理征信系统.

[1]王小花.浅谈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3).

[2]刘慧兰.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思考[J].金融发展评论,2010,(4).

[3]吕红.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审理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12).

[4]陈有西.集资类犯罪的裁判误区[J].中国改革,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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