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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蛇者说》中的“复”字解释献疑

2012-08-15徐志林

关键词:捕蛇蒋氏赋税

徐志林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中文系,广东 广州 510303)

“复”字在柳宗元《捕蛇者说》中一共出现两次:

(一)余将告于莅事者,更若役,复若赋,则何如?

(二)蒋氏大戚,汪然出涕曰:君将哀而生之乎?则吾斯役之不幸,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

几乎所有影响较大的中学语文教材和注本都将两例中的“复”字解释为“恢复”。兹各举一例:九年级《语文》(上册)教材(江苏教育出版社,2010年)和《柳宗元诗文选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12月出版,第126 页)对例句中“更若役,复若赋”都解释为:更换你的差使,恢复你的赋税。又将第二句中的“则吾斯役之不幸,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解释为:我捕蛇这差使虽然不幸,但却不像恢复我的赋税那样更为不幸。

“复”是个常用词,作为“复”的义项之一“恢复”确系常诂,古文献中用例极多。柳文中两处“复”字解释为“恢复”,似乎也文从字顺,然而笔者在重读《捕蛇者说》一文时,细嚼之下觉得此解也有不妥之处。如果解释为“恢复”,恢复到何种状态?我们无从得知。从文句来看,“复若赋”,即恢复你的赋税,而文中蒋氏所纳之税即“岁赋其二”的永州异蛇。另外,文中还说明蒋氏三代皆以蛇代赋,谓“专其利三世矣”:“吾祖死于是,吾父死于是,今吾嗣为之十二年”(另一版本作“二十年”[1](P251),“积于今六十岁矣”。文中没有交待蒋氏尚有其他赋税之途径。也就是说,要“恢复”蒋氏的赋税实际上无从可“复”的!而历代注解家所谓的恢复赋税,仅系随文释义,未作确诂,于文义反为不安。

笔者认为文中两处“复”应当解释为“免除”的意思。理由有三:

第一,“复”作“免除,黜免”解释,历代文献中不乏其例。

(1)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杨倞注:复其户,不徭役也。梁启雄《荀子简释》引《汉书·刑法志》注:复,谓免其赋税也。)

(2)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女子赐钱五千,男女老小先分守者,人赐钱千,复之三岁,无有所与,不租税。《墨子·号令》

(3)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无租税二岁。《汉书·高帝纪上》颜师古注:“复者,除其赋役也。”

(4)裁十一之税,复三日之役。《汉书·五行志下之下》

(5)乃命复其境内税三年。宋《资治通鉴·后晋高祖天福六年》胡三省注:“复,除免也。”

(6)朕方欲力行忠厚,而患其末流之惰偷;追复赋役,而恶夫下吏之侵扰。宋《栾城集·吕大防中书侍郎》

(7)宣宗既复河、湟,天下两税、榷酒茶盐,岁钱入九百二十二万缗,岁之常费率少三百馀万,有司远取後年乃济。元《文献通考·国用考一》

(8)噫! 处权门角立之下,而能免复赋之田,当货利羡余之会,而能守不贪之宝,古之所谓能吏、廉吏,盖兼之矣。明《淞故述》

(9)复,除也。明《洪武正韵·屋韵》

(10)乙未,侍郎耿九畴抚安南畿流民,赐复三年。清《明史》卷十一

(11)是三者,法皆得以复其户,而无杂泛差。清《生员论中》

第二,柳文中的本证。

(12)辟是垣垒,完其父子。复我邦赋,弛予卒士。貌不功矜,情不伐喜。蛮人涕怀,投刃以俟。《河东先生集·邕州刺史李公志》

(13)死事极褒恤之优,劫胁之役尽除,聚敛之名皆去,伤痍受煦,老疾加恩,丰财已复其征徭。《河东先生集·为裴中丞贺克东平赦表》

例(1)、(2)中的“复我邦赋”、“复其征徭”和《捕蛇者说》中“复吾赋”、“复若赋”句法结构完全相同,都是典型的动宾句式,句意理应相同。我们知道,例(1)中的“复”应当解释为“免”或“除”,它和下文“弛予卒士”的“弛”字构成互文关系。例(2)中“复其征徭”字宋代注家孙汝听(良臣)迳注作:谓复除徭役也。

第三,其他相关语言现象,可资佐证。

其一,构成双音复词,如“复免”、“复除”、“复租”、“复卒”、“给复”。

[复免]谓免除徭役。议曰:谓诈为杂任之类而得复免役使者徒一年。《唐律疏议》卷二十五

[复卒]免服兵役或免纳赋税。故晁错说文帝劝农功,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谓免三人甲卒之赋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九

[复除]谓免除赋役。诸将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丧者,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全晋文》卷二

[复租]免除赋税。丁卯,幸赤城,亲见长老,问民疾苦,复租一年。《魏书·帝纪第三》

[给复]免除赋税徭役。辛未,诏以穰民首归大顺终始若一者,给复三十年,标其所居曰“归义乡”;次降者给复十五年。《魏书·帝纪第七下》

其二,构成同类句法结构,如“复尔赋租”、“复其赋(役)”、“复其征徭”、“复赋役(税)”、“复租赋(租布、田租、租调、租算等)”。

(14)今江淮之民流离失业者甚众,顾未有以安集之耳? 诚诏之曰:假尔种粮,复尔赋租,虽有士卒,不汝侵扰!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十九

(15)汉之时,户口之赋本轻,至孝宣时又行蠲减,且令流徒者复其赋,故胶东相王成遂伪上流民自占者八万馀口以徼显赏。《文献通考·田赋考三》

(16)陕西正副,宜如猛安谋克用土人一员,队将亦宜参用土人,久居其任。增弓箭田,复其赋役。《金史·列传第三十》

(17)甲戌,安辑畿内、山东、山西逃民,复赋役五年。是月,免山东及淮、徐水灾税粮。《明史·本纪第十一》

(18)粟帛,州县存问,复赋税,有授以官者。《新唐书·列传第一百二十》

(19)是时,诸国无复租禄,而数见虏夺,并日而食,转死沟壑者甚众,夫人姬妾多为丹陵兵乌桓所略云。《后汉书·孝明八王列传第四十》

(20)丙子。增天下位一等,预丧事者二等,复租调一年,二千石已上皆封关中侯。《晋书·帝纪第四》

(21)彭城桑梓本乡,加隆攸在,优复之制,宜同丰、沛。其沛郡、下邳可复租布三十年。《宋书·本纪第三》

(22)南次石亭,幸上谷,问百年,访贤俊,复田租之半。《魏书·帝纪第三》

(23)丁卯,诏青、齐、光、东徐四州之民,户运仓粟二十石,送瑕丘、琅邪,复租算一年。《魏书·帝纪第七》

另据唐史可知,唐代的赋役内容主要有租、调、庸三种,所谓“庸”就是以钱、物代役,而在唐代历史上租、调皆可折纳成等价钱或物。柳文中蒋氏显然系“输庸代役”,即以“异蛇”“当其租入”。不过通常情况下,庸与役不并征[2](P206)。柳宗元是经历了“永贞革新”失败后,被贬为永州司马任上写的这篇文章。作为外流京官他当然明白朝廷的赋役制度,而且“永贞革新”一项重要内容是黜免苛杂,因此“更若役,复若赋”只能是“更换你的差役,免除你的赋税(蛇赋)”的建议,而不会是既要“更换你的差役”,又要“恢复你的赋税”,庸、役并征。

至于第二例句意的理解,蒋氏所谓“复吾赋不幸之甚”的担忧,其实也合情理,更是史实的写照。因为“复除蛇赋”就意味要和乡邻承担一样的杂徭苛役,结果只能是“号呼而转徙,饥渴而顿踣,触风雨,犯寒暑,呼嘘毒疠,往往而死者相藉也。”可谓不幸之甚!章士钊在《柳文指要》中指出:“元和年间,李吉甫撰国计簿,上至宪宗,除藩镇诸道外,税户比天宝四分减三,天下兵仰给者,比天宝三分增一,大率二户资一兵,其水旱所伤,非时调发,不在此数,是民间之重敛难堪可知,而子厚之谪永州,正当其时也。”[3](P515)

[1]吴文治.柳宗元诗文十九种善本异文汇录[O].合肥:黄山书社,2004.

[2]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3]章士钊.柳文指要:上[M].北京:中华书局,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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