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结构理论简言
2012-08-15黄建水
黄建水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中国宪法结构理论简言
黄建水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宪法结构是宪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学需要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宪法结构的实质就是宪法各要素相互联系的图式体系。以宪法典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为依据,可把宪法结构分为宪法形式结构与宪法内容结构。由于我国社会历史的巨大变迁,修改和完善我国宪法的内容结构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而研究中国宪法结构取得的理论成果对修改和完善我国宪法可产生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中国宪法;宪法结构;内容结构;修改和完善
一、宪法结构的一般理论
关于宪法结构的概念,国内不少学者对其作了界定,虽大同小异,但各有千秋。张庆福先生认为:“所谓宪法结构是指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内容编排、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的。”[1](P79)胡锦光教授认为:“所谓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宪法结构实际上是指成典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2](P51)韩大元教授认为:“所谓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同样的宪法内容因排列方式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结构。”[3](P115)周叶中教授认为:“从宪法渊源形式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宪法体系;从成文宪法典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组成部分的外部排列和内部组合,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个方面。”[4](P120)张斌先生认为:“宪法结构,笼统地说,就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宪法结构的内涵和外延,远远不是用上述笼统的概念所能说清楚的。”[5]
从上述各位宪法学者对宪法结构下的定义来看,各有不同的侧重点。如果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宪法结构,有人把它理解为宪法典的结构,有人把它理解为成文宪法的结构,还有人把它理解为宪法体系结构。笔者认为,宪法结构应当是指构成宪法的各组成部分或各要素之间按一定规则的搭配与组合,以及其相互关系的内在框架形式。
宪法结构的特征是指宪法结构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结构的外在表现。张庆福先生认为宪法结构的特征有三项:第一,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采用章节结构形式,不分章节的是极少数。第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以单一的宪法典为中心加上宪法性法律或者宪法修正案构成,有的国家还有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第三,就宪法典本身论,每部宪法都有正文,这是毫无疑问的,否则就无所谓宪法[6](P102)。这里,张庆福先生所讲的宪法结构特征实际上是指宪法文本结构和宪法组成结构的特征。
肖蔚云先生认为,宪法结构虽然没有统一的模式,但就大多数宪法而言,也有其共同之处。第一,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将内容分类组合为统一的宪法,由几个宪法性法律文件组成的是少数。第二,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采取章节结构,不分章节是少数。宪法章节层次的多少,与其内容繁简成正比例。第三,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是由序言(或前言)、正文和其他规定或者由序言(或前言)和正文组成,只有正文的宪法也是少数[7](P507)。这里,肖蔚云先生所讲的宪法结构实际也是指宪法组成结构和宪法文本结构。
李龙先生从宪法历史发展的角度对近代宪法结构和现代成文宪法结构的特点进行了总结。他认为,近代成文宪法结构大致有四个特点:内容结构比较简单;普遍以“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近代宪法有君主立宪制宪法和共和制宪法两种基本形式;19世纪出现的反民主的宪法。现代成文宪法结构有两大特点:一是内容丰富。一般包括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体系与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旗、国徽、国歌和其他重大问题。二是结构复杂。现代宪法结构最显著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结构的改变和种类的增加[8](P165-176)。此外他还探讨了现代不成文宪法结构的特点。
对宪法结构的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所指宪法结构的含义也不一样。如果以一个国家是否有宪法文本为标准,把宪法结构分为成文宪法结构与不成文宪法结构。成文宪法结构就是宪法的文本结构或宪法典的结构。不成文宪法结构是指宪法的组成结构,亦称宪法体系结构,如英国宪法是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部分构成的。如果以宪法文本的表现形式为依据,“宪法结构一般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种。形式结构是指宪法规范用某种顺序、方式进行排列,一般分为章、节、条、款、项和目,有的在章之前再分编。宪法的形式结构实际上是层次结构。宪法的内容结构是指具有同类性质的宪法规范安排在宪法典中的某一部分,主要包括序言、总纲、正文三个部分。”[9](P18)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结构主要包括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如果依据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把宪法定义为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则国家机构权力体系和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构成要素、相互关系及其在宪法中的地位则成为宪法结构研究的最重要内容。因此,研究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形式、国家机构权力体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形式将成为本论文的重点内容。
二、宪法结构研究的方法、问题及其意义
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更新与理论研究的突破首先表现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与发展。科学的研究方法有利于客观地揭示学科体系内部的不同原理与不同范畴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反映知识体系的价值关系与事实关系。在分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林来梵教授指出,由于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在于“剖析宪法学规范本身”,因而,“所谓的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在此基础上,林教授主张将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划分为根本方法、普通方法以及具体方法三种[10](P75-104)。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不论美国、法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制定和颁布宪法的行为是一种宪法现象,宪法文本或宪法典应当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因此,对宪法文本或宪法典进行专门研究也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而研究宪法文本或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内容结构、规范结构和宪法关系结构等更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用现代结构学的思想和观点,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宪法文本结构进行比较分析,特别是对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或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内容结构、规范结构、原则结构、概念结构等进行分析,不仅可以揭示我国宪法文本或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内容结构和规范结构等要素及其关系的相关性、体系性和完整性,而且可以使我们加深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系统性、统一性和一致性的认识。
结构分析法应当是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假若把结构思想和结构分析方法比作一架“显微镜”,把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或宪法典拿来放在“镜头”下观察其结构,之后再把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结构与国外一些国家宪法文本结构进行比较,我们就可能会对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有与过去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这样,不仅可以对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结构进行深入分析,还能为我们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适用宪法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韩大元教授认为:“宪法学研究必须回归文本,既是宪法学区别于政治学等学科所具有的法的属性的要求,也是保持宪法规范的安定性价值的需要。学者们既对宪法学研究为什么要回归文本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也善于运用文本的方法分析宪法理论及生活中的宪法事例。文本研究方法的崛起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我国的宪法学方法论研究开始走向多元化的发展之途。”[11]
宪法结构是宪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学要研究的对象之一。荷兰的两位宪法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戈尔·范·德·唐对世界上142个国家的宪法结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比较研究,他们认为:“宪法和结构是相互依存的两个因素,结构上的变化会影响宪法。当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结构研究,研究的目的是要找出宪法对法律制度具有什么影响,以及法律制度对宪法具有什么样的影响时,这种途径会产生特别好的效果。”[12](P303)由于各国制宪的目的、指导思想、现实情况、民族习惯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宪法结构也各有自己的特点。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各国民主立宪的发展,各国的宪法结构日益严密和完善,这是当代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研究宪法结构要解决什么问题?从宪法结构学的角度看,主要问题应当有三个方面,即构成宪法各要素的整体性、联系性和确定性①注:这里的确定性主要指组成宪法的各要素的宪法地位和作用的确定性。。具体对中国宪法来说,就是要解决中国宪法各部分的整体性、联系性和确定性问题。就中国宪法学来说,就是要解决宪法关系、宪法概念、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宪法权力和宪法权利等体系中各要素的整体性、联系性和确定性问题。例如,通过对我国宪法总纲中的宪法原则体系的研究,要解决我国宪法各原则的体系性及其中的根本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的关系、地位和作用。因为在传统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原则的把握主要是从列举宪法原则的内容出发,而对宪法的原则到底应当有哪些?它们是什么关系?具有什么宪法地位?有何作用等并不研究,连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条件之一的宪法原则的概念也很少涉及,这就是使得宪法原则无法在同一个理论平台上来吸引学者们参与讨论。这种传统研究方式在中外宪法学著作里都不鲜见。
同理,对我国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国家机构的权力体系的研究也是要解决传统宪法学只是满足于对其内容的列举,而没有涉及到各项公民基本权利和各种国家权力的性质、关系、地位和作用等问题。
研究宪法结构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它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宪法结构是具有宪法规范价值的宪法原则的表达形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所承载的内容即宪法规范都是以某种结构形式或按某种逻辑来排列组合而成的。第二,它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宪法文本结构之不同除了反映不同国家的立宪技术、立宪习惯和立宪水平之差异外,还能折射出这些国家互异的历史背景、政治理念或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第三,通过研究宪法形式结构、内容结构还可以让我们识别宪法规范的所在位置,以便在不同的宪法规范之间建立逻辑关系,简化宪法规范的表达形式。第四,通过对宪法内容结构的分析有助于我们识别宪法结构本身的各个构成部分及其功能。基于此,对中国宪法文本或宪法典结构进行专门研究也是我国宪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特别是对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或宪法典的各种结构进行深入分析,不仅可以揭示我国宪法文本的形式结构、内容结构、宪法原则体系、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和国家机构权力体系等要素的相关性、体系性和完整性,而且可以加深我们对宪法规范的系统性、统一性和一致性的认识。同时,也为我们今后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适用宪法以及宪法文本的科学化提供十分重要的理论依据。
三、我国宪法内容结构的调整与完善
(一)序言与总纲部分内容的调整与完善
我国宪法序言有1 900余字,在世界上为偏长的序言。一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字数较少,但明确了制宪的目的、理念和制宪的依据。我国宪法序言的历史事实叙述偏长,宪法目的、理念和制宪的依据阐明不够。一些纲领性和原则性的国家制度问题完全可以在“总纲”中加以规定,对更具体的内容可以在“国家机构”中进一步规定。因为,宪法“总纲”部分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与序言部分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总纲”规定的政治制度内容具体体现在第三章“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制度中。笔者认为,目前宪法序言中的某些内容需要调整到总纲中的主要有:第一,“序言”中规定的有关国家的一些原则,如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党的领导、多党合作、爱国统一战线以及外交政策等原则性内容可以移置到“总纲”部分。第二,因为我国宪法文本没有单列附则的规定,所以,宪法的最高效力条款安排在序言中,建议将其移置到总纲中的第5条单列款项以突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地位。第三,在宪法序言中,裁减历史事实叙述内容,增加制宪的目的、理念和制宪的依据内容,突出宪法序言的功能。第四,序言中第九自然段的有关民族政策与总纲中的第4条民族政策内容重复,所以,序言中的民族政策部分内容应予以简化或省去,以避免重复。第五,宪法序言部分因内容多、篇幅长,一些语言规范性不够,造成多次修正。如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都是对宪法序言的修正。关于指导思想部分经过两次修正后把“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下次修正是否还要增加“科学发展观”、“和谐理论”等,如果每换一届中央领导人,就提出一个新的指导思想,宪法序言中指导思想就要修正一次,其指导思想部分就会不断增加,宪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就被破坏。因此,建议下次修正案把指导思想部分修正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以此长期稳定,较为妥帖。
(二)总纲与国家机构部分内容的调整与完善
“总纲”中关于经济制度与政策的内容,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屡遭修正(分别为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如,1988年修正第11条,1999年又一次修正第11条,2004年再一次修正第11条。改革仍在进行之中,具体的经济政策和制度仍将会不断得到修正和调整。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不断地修改宪法以满足深入改革的需要,避免制度性违宪。然而“总纲”中关于国家经济制度的规定达10条之多,即第6至11条、第15至18条,在以后的宪法修改过程中,能否只保留第6条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1993年修正后的第15条,即“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删去其余各条,避免今后对其不断地修改,而有损宪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国家机构”的修改和完善应本着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来进行。第一,应当进一步明确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事项,避免现在存在一些立法权的交叉。第二,应当进一步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对授予地方政府的权力应当有宪法保障的内容。第三,关于非国家机关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规定应当从第三章“国家机构”第111条:移入“总纲”,设置一条居民自治条款,即“城市和农村依照法律规定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废除“村民委员会”的概念,而统称“居民委员会”,避免一些概念上的不平等。第四,应当在“国家机构”一章中,进一步明确特别行政区政府作为我国的地方一级政府,实行高度自治的权力来源和权限,以便使“两个基本法”与宪法第一章总纲中的第31条有一个承接关系。第五,关于宪法的修改,我国宪法只是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作为人大的职权列出的,建议在宪法“总纲”中单列宪法修改条款以突出宪法修改的难度和严肃性,宪法不能轻易被修改,要强调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第六,对“国家机构”一章的内容进行调整并修改为: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务院;第四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七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自治机关。如果未来宪法作这样的修改,其一,可以突出法治国家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其二,可以通过修改宪法来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宪法关系;其三,可以突出特别行政区自治机关的宪法地位。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内容的调整与完善
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与前几部宪法相比较,不仅条文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且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大大丰富。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人权概念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将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增加。
第一,需要明确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我国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其中,后两项权利宪法中并没有,其本身也不是政治权利的内容。按照胡锦光教授的观点,“刑法中规定的后两项政治权利实际上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后果,而非政治权利本身。刑法将其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内容,这是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的。”[13](P166)因此,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十分必要。
第二,恢复1954年宪法规定的迁徙自由和罢工自由。迁徙自由是公民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属于公民人身自由的组成部分。现在,从许多因素考虑,都应当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其一,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在中国已经实现,而且人口迁移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引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人口迁移势不可挡。宪法恢复迁徙自由的规定,既是对事实的肯定,又是推动中国现代化的必要。其二,宪法恢复迁徙自由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其三,宪法恢复迁徙自由也是我们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如旅游业)、加快西部开发、适应全球化大趋势的需要[14]。罢工自由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工人阶级的一项历史性的权利、自然权利。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企业资本家的情况下,工人阶级的罢工权在宪法中明确,是良法善法的体现。
第三,增加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存权。生存权利是指公民为维持其生存,可以向国家要求给予生活保障、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应当明示其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生存权包括:公民的生存能力,且目前已能生存者,国家不能剥夺其生存的权利;对没有生存能力的人如老弱伤残者,国家应积极提供生活保障,使其得以生存[15](P72)。
第四,增加“权利列举不尽条款”。为了避免把宪法没有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误认为是宪法禁止的,或被法律、法规所禁止,依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我们应当借鉴1791年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的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五,增加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条款。我国宪法缺乏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条款,特别是缺乏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程序以及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立法(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程序。就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程序而言,我国宪法就缺少像美国宪法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没有从原则上规定凡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应当增加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一些法规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而人大常委会没有启动过违宪审查程序,与我们宪法缺少违宪审查程序性规定有关。建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明确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职责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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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 Theory
HUANG Jian-shui
(School of Law,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Power,Zhengzhou 450011,China)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and is also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constitution study.The substance of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 is the essential component of constitution and their structural system.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pattern and conte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de,the structure of constitu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form structure and content structure.Owing to the great changes of our society,the amend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ontent of China’s constitution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And the fruits of researching on the structure of constitution will have importan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on the enrichment and perfection of China's constitution.
China’s 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l structure;Content structure;The amendment and improvement
D921
A
1008—4444(2012)01—0124—05
2011-10-20
黄建水(1959—),男,河南嵩县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宋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