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伦理构建的哲学基础
2012-08-15王建明王爱桂
王建明,王爱桂
(苏州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苏州 215009)
论水伦理构建的哲学基础
王建明,王爱桂
(苏州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苏州 215009)
构建人水和谐的水伦理是破解全球性水危机的重要理论前提。人与水的关系主要有三大类型:即被动地依附和顺从关系、任意地征服和冲突关系、自觉的伙伴与和谐关系。第一大类型的人水关系源于先民们形成的“以水为本、以水为师、人水合一、和谐共生”的水伦理观念,它是建立在前现代以主张万物有灵论和自然崇拜为特征的自然客体中心论哲学基础之上的;第二大类型的人水关系是与人水交往中缺乏水伦理密切相关,而这归根结底是由近现代以来人类中心主义的单一主体中心论所致。建设第三大类型的人水关系有待于重构水伦理。后现代生态中心主义主张人们对水要怀有敬畏平等之心、履行关爱之责的水伦理观。但是,其赖以建立的泛主体论哲学依然难以彻底解答水伦理何以可能的难题;只有倡导和坚持以“主体—客体—主体”为关系结构的唯物主义交往实践论,方能合理构建起当代水伦理,进而为倡导人水和合、协同发展的水伦理走向实践,提供合法性、合理性和持久性支撑。
水伦理;客体中心论;主体中心论;泛主体论;交往实践论
当今时代水危机日益严重,并正在威胁着人类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这场全球性的水危机,表征在水,本质在人。因此,重构水伦理以规范人们的处水态度和生态行为,建设人与水的和谐关系,已经成为人类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然而,依据何种理据反思水危机的本质和根源?在何种层面上构建人水和谐关系?这是破解当今水危机的首要理论前提。
纵观历史,人与水的关系主要有三大类型:即被动的依附和顺从关系、主动的改造和征服关系、自觉的伙伴与和谐关系。三大人水关系都是在一定的水伦理观影响下形成的,而水伦理观又无一不是建立在相应的哲学理论基础之上的。正是不同的环境哲学理念导致了不同的水价值观和水伦理观,从而形成有差异的待水、用水、治水和管水的态度和行为。因此,探寻支撑和谐人水关系的水伦理哲学基础,成为本文研究的旨归。笔者认为,从理论形态而言,历史上水伦理的哲学基础主要有:以前现代万物有灵论为特征的自然客体中心论、以近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为特征的主体中心论、以后现代生态中心主义为特征的泛主体中心论。上述3种形态的哲学理论都难以担当起当代构建人水和谐关系的重任,只有整合和超越三者,倡导和坚持以“主体—客体—主体”为关系结构的交往实践论,方能给出水伦理何以可能之解,进而为和谐人水关系的构建提供合法性支撑。
一、前现代万物有灵论的自然客体中心论
自从人类诞生于自然界以来,人与自然的矛盾便由此而生。但在生存环境十分恶劣的原始社会,刚脱胎于自然的人类,其生存能力十分有限。由于生产力和实践水平的低下,人们因而无法与自然客体相抗衡。大自然在人类面前似乎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听命于大自然客体的支配,被动地顺从着自然力的摆布,这成为其时人们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无奈选择。但人类内在的主体性总是不自觉地萌动着摆脱并战胜自然力的意识。于是,在顺从自然的同时,以万物有灵论和神话或幻想的形式,将自然人格化,在精神的世界里体验抗衡自然和彰显自我的力量。如同法国哲学家加斯东·巴什拉所说:“深入地体验植物的生长,乃是在全宇宙中感觉到同样的树的力量,在自身上形成一种威严的树精意识,这种意识集中了一个无限的世界的植物强力意志”[1]175。“在梦幻中看见世界,就是在梦幻中看见自己。在梦幻中看见火、水、气、土,就是在自我与基本的伟大物质的认同中如梦幻般地意识到自我”[1]190。这种借助于神话或幻想的想象力以克服人类面对自然时的胆怯与懦弱,成为前现代人们普遍的生存哲学。
因此,自然万物在古代人的视野里都是有灵魂和精神的,大自然是一个充满着各种神性和威力的有机世界。这种“万物有灵论”和以自然崇拜为特征的自然客体中心论,左右着他们对待自然的态度与行为。古代关于水的各种神话,无不反映了古人对于水的敬畏与膜拜。传说中汉族祖先盘古的诞生,便是水的流动汇聚天精与地灵而产生的。彝族典籍《六祖史诗》声称“人祖来自水,我祖水中生”[2]。这种因水生人、水育万物的水神崇拜,不仅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极为普遍,而且同样反映在西方的神话世界里。古希腊文明中的《荷马史诗》把海神夫妇视为万物之父,以及《圣经》中诺亚方舟与大洪水的故事,它们都反映了在西方文明史上水的至上地位,反映了人水关系是否和谐对于人类生存的至关重要性。东西方关于水崇拜的神话无疑是先民自然客体中心论的鲜明体现。正是在自然崇拜的客体至上论的环境哲学观影响下,先民们渐渐形成了“以水为本,人水合一”的水伦理观念。对水客体的顶礼膜拜、敬畏河流、尊水顺天成为原始先民们与水相处的环境态度与行为。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文明的到来,人们对人水关系的认识由原始感性的“以水为本、人水合一”理念,逐渐走向理性的“以水为师、和谐共生”的水伦理观念。古代中国大禹治水率先开创了华夏文明以水为师、尊水性之道、顺水势而行、人水各得其所、和谐交往共处的水伦理本真精神。《易传》中明确把水视为“万物之所归”,孔子则把水看作是“万物之道”,且以水为师,以水悟道、以水比德。《荀子·宥坐》中说:“夫水,大遍与诸生,而无为也,似德;其流也,埤下裾拘,必循其理,似义;其乎不尽,似道;若有决行之,其应佚若声响,其赴百仞之谷不惧,似勇;主量必平,似法;盈不求概,似正;淖约微达,似察;以出以入,以就鲜洁,似善化;其万折也必东,似志。是故君子见大水必观焉。”在此,孔子主张以水为师,把水的品性与人的德性相融合。因此,观水亲水、嬉水乐水,择水而居,和谐共生,成为孔子对未来社会的美好理想。《老子·道德经:第八章》中倡导“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人如果达到水那样滋养万物、成就万物、包容外物、与万物和合共生的品性,那就达到了善的最高境界。水既是万物之道,也是人的德性之源。以水为师,成己成人,和合共生成为老子主要的水伦理观。庄子尚水,既向往水的自由流淌,又崇尚水的净与静,只有宁静的清澈之水,才能察天下万物。人若能心静如水,才能达心灵自由。
总之,在前现代人与水的交往中,人们普遍对水怀敬畏之心而顶礼膜拜,尊水尚水、以水为师、以水比德、人水合一、和谐共生,成为当时主要的水伦理观念。而这一切无疑都是以“万物有灵论”和主张自然客体中心论为其主要哲学基础的。
二、近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单一主体中心论
近现代以来,人性取代神性,人的主体性逐渐觉醒并不断得到解放。在理性与科技的双轮驱动下,主体性力量不断张扬,人定胜天、征服自然的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人类对待水的态度也由此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来的人水和谐共生为人水对立冲突所替代。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使得人水关系危机日益凸显。早在1845年,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一书便深入揭示了英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水污染现象。纺织工业是当时英国的主导新兴产业,而水力发动机成为纺织工业的主要动力源。因此,依河而建的纺织工厂随处可见,工业污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直排江河成为常态,河水黑臭现象十分严重。原本“都是比较纯洁的水。但是工厂城市把一切水都变成臭气冲天的污水”[3];“一条黑水流过这个城市(在此指波尔顿市)……这条河水把本来就很不清洁的空气弄得更加污浊不堪。”[4]324“桥底下流着,或者更确切地说,停滞着艾尔克河,这是一条狭窄的、黝黑的、发臭的小河(指流经曼彻斯特的艾尔克河),里面充满污泥和废弃物,河水把这些东西冲积在右边的较平坦的河岸上。天气干燥的时候,这个岸上就留下一长串龌龊透顶的暗绿色的淤泥坑,臭气泡经常不断地从坑底冒上来,散布着臭气,甚至在高出水面四五十英尺的桥上也使人感到受不了。此外,河本身每隔几步就被高高的堤堰所隔断,堤堰近旁,淤泥和垃圾积成厚厚的一层并且在腐烂着……工厂的脏水和废弃物统统汇集在艾尔克河里。此外,这条小河还要接纳附近污水沟和厕所里的东西”[4]341-342。随着资本的全球化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全球推进,西方工业文明造就的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破坏和水资源短缺成为全球性水危机的主要表征。我国太湖蓝藻集中爆发现象频发,黄河下游河水的经常性断流,浑浊不堪的长江污水滚滚东流,拦河筑坝、围湖造田和围湖造景等所造成的水生态破坏异常严重。近现代以来,这场日趋严峻的全球性水危机表明,人类进入了一个主体性过度膨胀、水伦理严重缺失的人水冲突时代。人们对水环境的肆意征服和统治,以及水危机和水灾难对人类生存的威胁与报复,成为工业文明时代人水关系的主旋律。
近现代以来的人水关系之所以走向不和谐乃至危机状态,是与人水交往中缺乏水伦理密切相关。而水伦理的缺失归根结底是由人类中心主义的单一主体中心论所致。所谓“人类中心主义”,它是近现代以来的一种主流环境哲学观。《韦伯斯特第三次新编国际词典》将人类中心主义解释为:“人是宇宙的中心;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第三,根据人类价值和经验解释或认知世界”[5]。国内外学者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表述尽管各有差异,但对其核心内涵达成了共识性的理解,即人是宇宙中的唯一主体,人的利益高于万物,一切客体以人为目的,一切价值以人为尺度,一切道德以人为中心。尽管人类中心主义形态有“强式”与“弱式”,或传统与现代之分,但其认知或解释世界的框架都是“主体—客体”二分论,或者说是单一主体中心论。因此,在人类中心主义的视野中,“人—水”关系也通常被理解为“主体—客体”两极关系,当“人”这一单一主体面对水环境客体时,人处在主宰者和征服者的地位而凌驾于水客体之上,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开发和利用水,水客体始终以人的主体利益为中心。“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也就成为近现代以来人类中心主义者与水交往的主流观念。与此同时,主客二分结构造成了人(主体)水(客体)关系中的伦理真空。因为伦理道德只发生在主体与主体之间,而人与水在近现代哲学中只能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所以,水难以被纳入传统伦理道德的关系范围之内,人对水环境只有改造利用的权利,绝无尊重关怀的义务,水等自然万物被排斥在道德大门之外。可见,建立在主客二分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之单一主体中心论,阻断了古代水伦理的发展文脉,其结果必然造成人与水的对立尖锐化,直至走向冲突并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因此,消解主客二分,批判人类中心论,重构水伦理,自然成为后现代主义者破解水危机的理论取向。
三、后现代生态中心主义的泛主体论
在后现代生态中心主义者看来,人类中心主义是当今生态危机的主要根源,支撑主体中心论的“主体—客体”二分思维,是造成人类拒自然于道德大门之外、征服和主宰自然的主因。所谓生态中心主义,是一种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后现代环境哲学。它以纳什、罗尔斯顿等学者为主要代表。生态中心主义以“主体—主体”为分析框架,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它主张人是主体,其他万物也是主体;人有内在价值,其他万物也有内在价值;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主客体关系,而是主体际关系。因此,人是道德主体,其他万物也是道德主体,人与自然万物都是人类的道德关怀对象。既然人与自然同为主体,双方也就具有平等性,人仅仅是大自然中的普通一员。人的利益在大自然中并不具有优先性,相反,自然生态系统先于人类而存在,是人类的生命之源和生存之根,因此,当人与自然生态系统发生矛盾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价值无疑高于人的价值。主张生态优先应成为人与自然交往时的道德选择原则,或者说生态具有道德上的优先性,因为生态系统可持续的良性运行直接决定着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这是一种有机整体主义的环境哲学思想。
循此思路,在生态中心主义者看来,不仅生命共同体中的动物和植物具有内在价值和道德主体资格,而且生态共同体中包括水、土壤和自然界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内在价值和道德权利。人与自然是一个有机的“生态共同体”和“伦理共同体”,其中,人不应是自然界的征服者,而应是自然界的好公民,是万物的好伙伴。
由上可见,生态中心主义是泛主体论的环境哲学,它消解了客体,使自然万物走向了道德主体地位,人由自然界的主宰者走向了普通一员。生态中心主义可以说是古代万物有灵论在后现代的复活,是一种“新的万物有灵论”。正是因为一切事物都是价值主体和道德主体,因而水也就自然被纳入了伦理视野之内,水伦理、河流伦理都是建立在这个环境哲学基础之上的。正如余谋昌教授所说,“河流作为自然生态系统,是生命有机整体,是有生命的……它(河流伦理)的主要目标是发挥道德功能调节人类行为、保护河流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持续发展、维护河流生命的整体性。”[6]雷毅教授也明确指出,“河流伦理认为河流是生命的存在,河流的健康生命有其内在价值。我们需要对河流的内在价值给予必要的尊重,即尊重河流内在价值所赋予河流的基本权利,把维护河流的基本权利作为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7]因此,生态中心主义论积极主张万物是有生命的,世界是有机的,人们对水等一切万物要怀有敬畏与尊重之心,应履行伦理关怀与爱护之责,人的利益不能凌驾于水之上,人水之间要平等友好相处、和谐共生的水伦理观。以“主体—主体”框架结构为特征的生态中心主义,以其泛主体论解构了“主客二分”框架,这似乎解决了水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水环境由此获得了道德主体资格,人水关系之间伦理桥梁好像由此贯通。但是在理论上依然存在其无法解决的内在困境。因为:其一,主体与客体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了客体,也就无所谓主体;其二,如果水环境等一切存在物都是道德权利主体,那如何理解人—水之间应有的双向义务呢?其三,在实践中,如果生态系统价值具有优先性,当人与生态系统发生矛盾时,是否会发展成环境哲学家雷根所担心的否定人类的“环境法西斯主义”[8]。所以,后现代生态中心主义的泛主体论依然难以支撑起水伦理的合法性。
四、当代主体—客体—主体的交往实践论
综上所述,前现代的人水伦理关系是建立在自然客体中心论之上的;近现代的人水关系是建立在单一的人类主体中心论之上的,信奉的是“主体(人)—客体(自然)”的两极关系框架。后现代的人水伦理关系是建立在生态中心主义的泛主体论之上的,主张的是无客体的“主体(人)—主体(自然)”的主体际关系框架。它们都各有依据,但并没有在理论上充分澄明“水”是如何与“伦理”相关联的这一根本性问题。伦理是主体间的伦理,这是学界的共识。但如何阐明“水”作为客体是如何进入主体际的伦理关系之中的?或者如何说清水作为主体与人这个主体之间又是如何发生道德交往的?因此,在哲学上阐明人水伦理关系,成为水伦理得以成立的合法性所在。
笔者认为,任平教授构建的唯物主义交往实践论是对上述理论的一个整合和超越,它可以成为解决“水伦理何以可能?”难题的哲学依据。任平教授主张的唯物主义交往实践论也称马克思主义交往实践观,其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9]:
首先,交往实践是指多极主体间通过作用和改造共同的中介客体而结成“主体—客体—主体”关系结构的物质活动。
其次,交往实践是多极主体性的。在人作用和改造自然的交往实践中,不是原来“主体—客体”关系中单一的主体性交往实践,而是在“主体—客体—主体”关系中以客体为中介,由异质的主体及其利益构成的多极主体性交往实践。环境伦理之所以可能,就在于由环境或自然中介而成的多极主体际关系是人与人各种各类的利益关系构成的。正是这种因环境而发生的纵横交错利益关系的存在,使得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传统意义上单一的主客体交往关系,而是成为多极利益关系或伦理关系网中的多个交往实践片段。
再次,交往实践是整合现代“主体—客体”和后现代“主体—主体”而成的“主体—客体—主体”双重关系的统一体,并且具有把“环境”与“伦理学”相连接于一身的特点。一方面,交往实践形成“主体—客体”关系,即人面对并作用于自然环境,构成生产力关系;另一方面,交往实践必然发生主体际关系,即人通过作用于自然而与自然客体背后的这样或那样的主体、当代与后代主体之间形成种种相关的人与人即“主体—主体”的利益关系或伦理关系,并构成生产关系。在“主体—客体—主体”关系框架中,自然客体在人类主体的怀抱之中。因此,当一极主体(人)走向并改造自然时,实际上是通过客体(自然)与其他多极主体(人)进行交往,每个单极主体(人)—客体(自然)的关系,始终是“我(主体)—他者(主体)”关系的一部分;“我”所面对和改造的自然环境或迟或早、或快或慢会成为其他主体的实践客体。因此,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多极主体际伦理关系的主轴,而伦理关系又必然将自然环境因素作为主体际的中介或桥梁包容其中,从而使环境伦理成为可能,为环境伦理学的建构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交往实践论不仅为环境伦理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同时也为和谐的人水伦理关系建构提供了明晰的哲学依据。在交往实践论视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人与水的伦理关系之所以成立,就在于人水关系始终处于一个“主体(人)—客体(水)—主体(他者)”的交往实践关系中。人对水讲伦理,既不是前现代主张的主体(人)对客体(水)自然崇拜的再现,也不是近现代单一主体(人)的怜悯道德之心对客体(水)的外扩或延伸,更不是后现代“新的万物有灵论”的复制,而是因为当在水一方的单极主体“我”走向或作用于水客体时,同时还面对着由水客体中介的其他多极主体“他者”,水客体作为中介连结着当代或后代、显性或隐性、直接或间接的各种各类的利益主体,“我”一极对“水”的一举一动,迟早会多多少少地影响着其他极主体的利益。因此,“人”与“水”生成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人改造水环境,形成“主体—客体”关系;另一方面人所作用或改造的水环境中介或影响着千千万万的其他多极主体际利益,构成多重“主体—主体”关系。因此,在主张“主—客—主”的交往实践唯物主义看来,人水关系,表面上是人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人水伦理或河流伦理本质上说是人际伦理。由此可见,当代全球性水危机,不是外在的人与水的关系危机,而是内在的多极主体在改造水环境时发生的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危机或伦理危机。正因为如此,人与水环境关系才具有了伦理的意义,或者说水才被纳入伦理关系之中。正是马克思主义交往实践论对前3个理论形态的融合与超越,水伦理何以可能之合法性理论难题才得以解决,从而为倡导人们尊水爱水、节水护水、人水和合、协同发展的水伦理走向实践,提供了合理性和持久性支撑。
[1]乔治·布莱.批评意识[M].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3.
[2]刘尧汉.中国文明源头初探[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37.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4-33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5]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48.
[6]余谋昌.生态文明时代的河流伦理[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1-2.
[7]雷毅.河流伦理的内涵与价值[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9.
[8]韩立新.环境价值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114-115.
[9]任平.当代视野中的马克思[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308.
B82-058
A
1671-4970(2012)01-0033-04
2012-01-24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07ZXC011)
王建明(1962—),男,江苏常州人,教授,博士,从事生态哲学和环境伦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