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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应为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

2012-08-15方乐坤

关键词:通识法学文明

方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一、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模式的选择

关于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模式的选择问题,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取向主要有三种:一是“职业化”说或“市场化”说。此学说从目前法科学生培养规模剧增、就业形势趋紧的现状出发,认为宜将提高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为主要着力点,大力强化我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色彩和市场面向,认为导致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即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要求的长期脱节[1]。主张法学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以法律人才供求市场的需求状况来设计法学人才的培养规格[2]。二是“人文化”说或“法律理性养成”说。此种学说取向把法学教育纳入高等教育的整体框架加以衡量,认为应该将人文关怀置于法学教育的核心地位,法学教育除了知识传授之外,应该有更高的追求,应探索永恒的正义、深邃的精神世界;法科毕业生应有高深的学问、远大的目标和高尚的道德,成为能担当造福国家和社会之重任的法律工作者[3]。三是“综合”说。即主张法学教育的宗旨既在于受教育者健全的法律人格和人文素质的养成,同时也要体现法律职业的需求,对法科学生进行必要的专业训练。因而,法学教育既应是一种通识教育,也应是一种专业教育,应在二者的有机融合中寻找自身的生长点。

笔者赞成第三种取向,并且认为,就法学教育而言,“综合”说所代表的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决不是一种简单的折衷和调和,而是在对法学和法学教育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状况进行谨慎审视之后的理性选择,是符合中国哲学的基本价值取向的,也与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相一致。

二、目的层面的法学教育

高等教育活动的目的:一是传播文明,化育人心;二是培养改造社会、推进文明的使者。这是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本质所决定的。由此,终极意义上,推进社会文明和进步,应成为所有高等教育活动的价值追求。法学教育活动的目的服从于高等教育的目的,其特殊性在于:它授予受教育者赖以充当文明使者的“利器”是“法”。其全部活动的意义可归结为:使受教育者凭借法律知识、法律技巧、法律思维以及法律价值观遵守、维护、完善、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以此增进人类福祉,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法学教育就是培养学生凭借法律的逻辑和法学的思维方式发现、思考、解决社会问题的活动。这种问题具有地域性,中国的法学教育重在教会学生利用“法”器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本领。在学术贡献方面,要求法律和法学工作者针对中国问题提供民族的法智慧,以推动人类法学文明的进步。法学教育活动的目的又可归结于法治的目的,即:使人类行为和社会交往规则无限地趋于公平正义,无限地接近善良人性的本然要求,不断增加人类的幸福指数[4](P25)。

从目的层面上讲,法学教育旨在增进社会文明、提高人类幸福水平;而在手段层面上,作为法学教育内容的“法”是一个技术含量极高的专业体系,受业者非经过正规化的职业学习与训练难得其要领(这也是法学教育存在的重要根据)。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然呈现出超越性和工具性的二元结构特征。超越性要求在人才培养规格和智识产出上不能囿于任何局部利益的权较,而应以社会文明的增进为依归,它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所在,并使法学教育统属于高等教育。

由是之故,单纯的通识教育或专业教育定位均不能使法学教育全面胜任自身的担当。通识教育强调人文素质的培养,旨在使受教育者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广博的社科文化基础,其中,理想、信仰、价值观教育居于根本地位。以这种目标模式衡量法学教育,就是要求法科学生广泛掌握社科文化知识,养成公正、正直、善良、博爱、崇尚理性、相信规则、信仰法律的法律人品格。同时,它回应了法学教育化育文明的使命要求。但是,这种通识教育的通病是泛而不精,它满足不了法学教育的高度技艺性要求;换言之,面对法学教育的工具性取向,通识教育是无能为力的。法律实践不仅是价值判断的过程,也是极富规则性的技术操作过程,实践者必须对“法”这一技术规则和体系精熟于心,方能有效推进法律实践。而只有将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专业教育来操作,才能塑造出精通“法”规则的实践者。反之,过分强调法学教育的专业化取向,则会使受教育者欠缺对法学教育终极目标的信仰和追求,从而导致以后法律实践中需要做出大是大非的价值判断和取舍时茫然无措,甚至作出完全错误的取舍,这无疑是与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原初教育目标背道而驰了。因而,既要解决专门的社会问题,又要推进社会文明的使命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能有效地实现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

市场化倾向与法学教育作为通识教育的定位背道而驰,其最大弊端是易使法学教育偏离化育文明的公益性轨道。以市场需求为指挥棒,难免使法学教育活动的诸多环节过多地充斥利益的较量和权衡并陷入功利化的泥潭。这种导向下的法学教育不是产出短视的受教育者,便是使其自身流于短视,最终无法胜任推进文明与进步的社会历史使命。

欧美各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实践表明:成功协调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关系,是其法学教育取得成就并不断创新的关键所在;而其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均体现了“通”、“专”的二元追求,其在新时期对于法学教育的改革也是沿着这一目标价值展开的。目前,欧陆模式、北美模式是国外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两大典型代表[5]。就欧陆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德国而言,其法学本科教育被明确地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律基础知识及理论学习阶段和法律职业实务培训阶段。两个阶段的培养内容分别体现了“通”与“专”两个要求。近年来,为了纠正过分注重法学理论学习和应试过关的倾向,德国等欧陆国家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逐渐加大了法律职业训练的比重,从而弥补了法学教育中专业教育不足的缺陷。相对而言,以大学本科后的法律教育实践训练为基本内容的北美模式似乎给人一种全面注重法律职业训练的印象,实际上,这种模式亦不乏通识教育的元素。

三、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的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如何做到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是一项需要加以反复探索、推进的系统工程。国内法学教育界围绕这一工程构建的各个层面的探索方兴未艾。笔者认为,这种“结合”理应体现以下思路。

(一)指导思想上首先要明确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

法律人才有两种层次:“法律操作手”和“法律改革家”。考虑法学教育化育文明的历史使命,人才培养的定位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应该是在尽量兼顾二者的同时,将重心定位在培养“法律改革家”这一目标上。这是更高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培养出的人才具备堪当重任的杰出素质:一要了解中国社会的问题所在;二要具备充足的法学知识储备,了解中国法律及其症结;三要有良好的哲学观,善于从中国实际出发寻找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着力点;四要具备护法精神,具备追求法律价值目标所需的信心、勇气、毅力等人格素养。

(二)坚持全面、动态、特色结合的总体原则

所谓全面结合,即指从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划到具体实施的全过程都要实现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融合,并以有机结合原则为指导,对现有的法学教育进行改革和调整,从而在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与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材编写、教学活动等各个环节形成全面保障机制。所谓动态结合,是指要根据实际需要,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时、因地灵活采取不同的结合方式,并针对结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构成比重,以达到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最佳效果。所谓特色结合,是指各个法学院校、院系要充分借助自身的办学优势,走特色发展之路。面对法学教育超常规发展的现状,提升内涵已成为各法学院校、院系的发展主题。而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特色经营”。在高等法学教育规模扩增的背景下,教育消费群体对于法学教育的需要状况是:不患其无,而患其淡。因而,特色结合,关乎法学院校、院系未来的生存发展。能够迅速完成资源重组和结构优化、在获取外部资源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学院校、院系将成为中国下一轮法学教育竞争格局中的佼佼者。

(三)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把利用专业思维和技巧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使命教育贯穿到法学教育的全过程。前已述及,法学教育的终极功能在于培养推动社会文明进程的专业精英。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教育理念上理应把培育法律精英作为追求。应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关注、思考中国社会自身的问题,使之形成强烈的为民请命的使命感,并以此为感召,自觉培养解决问题的专业能力和科学精神。唯如此,中国法学教育才能真正起到助推中国社会进步的作用。

第二,保证通识教育在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应有比重。当前,强化法学本科教育职业成分的呼声渐高。针对用人单位反映法科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差的问题,国内部分法学院校、院系开始尝试法律诊所式教育,并全面加强了实践教学的探索,形成了强化法学应用教育的态势。加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非本科后教育,学生通识素养培育条件先天不足,面对正在兴起的法学教育职业化风潮,法学本科教育中通识教育的地位是令人堪忧的。加强应用教育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但应在保证通识教育目标的前提下强化专业教育的内容,应该保证通识教育在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应有比重。为此,现有教育内容中关于法学素质教育的成分不能废弃;同时,设置专门的职业精神培育课程,或单独设置,或寓于专业教育的全过程。

第三,改革现有法学教育教学体制,为“通”、“专”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保障条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为法学院校、院系构建实现培养目标的办学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在对高校的各项评估管理中,应为法学院校、院系设置独立的评估体系,以适应其特殊情况。借鉴国外法学教育实践经验,适当延长法学本科学制,以5~6年为宜。实行法学本科阶段分流培养机制,在本科高年级阶段进行分流考核,结合考察结果设置不同流向,具备法律从业素质者进入正规的法律职业培训阶段,最终进入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队伍;适合从事法学研究者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不具备从事法律、法学工作者素质的学生令其结合兴趣,即行就业。在进行教学计划设计时,充分利用学分制管理的有利条件,打通校内所有专业课程,使法学专业学生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及自己学习需要选择其他专业、学科的课程进行修读[6]。

[1]潘徽.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小议[N].法制日报,2006-10-20.

[2]甘功仁,李轩.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与市场化[N].法制日报,2006-04-10.

[3]杨勤法.谈法学教育的人文追求[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4).

[4]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5]范秀红.浅谈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中国高教研究,2006,(10).

[6]饶建国.法学高等教育实践教学改革路径探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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