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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银行客户信息保密制度的经验做法与启示

2012-08-15李思琪

大庆社会科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保密制度瑞士银行保密

李思琪,钟 捷

(1.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2.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2)

欧美银行客户信息保密制度的经验做法与启示

李思琪1,钟 捷2

(1.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2.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2)

目前,我国银行在客户信息保密、隐私保密方面,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借鉴瑞士、美国保密制度的经验做法,推进我国银行客户保密制度建设,要完善银行保密制度方面的立法,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强化内控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管理;经验;借鉴

银行对其客户账户及账户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是国际惯例,是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增强银行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也是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银行在客户信息保密、隐私保密方面,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瑞士、美国保密制度的经验做法,对于推进我国银行客户保密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一、瑞士的银行保密制度

(一)立法基础。瑞士银行保密制度以严格著称,在实践中,银行允许客户使用代码代替姓名隐瞒其身份办理银行业务。1934年,瑞士政府制定并通过了《瑞士联邦银行与储蓄银行法》,在世界范围内率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

(二)履行银行保密义务的主体。在瑞士银行,无论面对何种压力,在何种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泄露客户信息。瑞士银行内部各等级工作人员,均不得对外泄露任何与银行业务有关的信息,包括类似该行是否存在某位客户这样的基本信息。

(三)享受保密权利的主体。全球瑞士银行客户均可一视同仁地享受瑞士银行法赋予的保密权利,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其保密程度完全相同,只要成为银行客户,瑞士银行保密法对他们的客户利益均予以全力保护。

(四)银行保密方式。《瑞士联邦银行与储蓄银行法》规定,银行客户可以使用密码、代号、化名乃至虚拟的企业、办事处、代表等形式开户,客户可以采取本人认为适合的、可能的任何方式进行存、取款业务。客户使用代号办理存款业务时,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权限的业务人员仅限三个以内高级职员。大额存款一般只有办理该笔业务的业务员和一个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知晓具体情况,严格对其他工作人员屏蔽相关信息。

(五)信息披露范围。瑞士的法律制度对银行客户资料给予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严格限制银行披露客户信息。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存款人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任何国外政府和个人,以及本国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等都无权调查和冻结任何个人在瑞士银行的存款。

(六)法律责任。银行职员违反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客户存款秘密,将被处以6个月以内的监禁和5万瑞士法郎以内的罚款;银行职员过失泄露存款秘密,会被处以3万瑞士法郎以内的罚款处罚。

(七)法律制度改革。二战结束后,迫于国际压力,瑞士对保密制度进行了缓慢保守的改革。1973年,瑞士同美国达成了双边刑事互助协定,按照该协定,当被调查的违法行为依据所在国法律或者该协定规定,应受到刑事处罚时,瑞士银行方面必须配合司法部门披露有关客户信息。1987年,瑞士银行家协会达成《银行行为法》,该法规定了银行行业自律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即在银行对合同受益人是否享有正当权利有所怀疑的情况下,应采取积极措施确立该受益人的合法身份。1991年,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发布《打击与防止洗钱指南》,提出了银行在确立客户身份和评价客户时应遵循的原则。1994年,瑞士修订银行保密法,新法规定银行要向政府报告可疑财产,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与离婚、继承、破产等有关民事案件等过程中,若命令银行冻结账户,银行必须遵循,调查取证的法官持有冻结令有权调查有关账户的详细交易记录。

二、美国的银行保密制度

(一)法律基础。受历史因素影响,美国适用英国普通法中确立的银行保密原则。美国的银行保密义务制度,是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现实需要不断扩大银行披露客户资料范围基础上完善起来的。1970年,美国制定了《1970年银行保密法》,规定银行要对客户信息进行登记留存,并建立备案制度。此后,为配合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美国相继颁布法律进一步改革银行保密制度。1999年,美国又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进一步扩大银行披露客户信息的权限,允许金融机构为自身利益向第三方机构披露信息,该法同时规定,除了规定金融机构负有对金融隐私保护的义务,金融隐私权还作为国会的一项立法政策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相关机构披露金融隐私,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该法同时规定,第三方非法获取、披露金融隐私将被给予严厉处罚。“9.11”事件后,为严厉追查恐怖分子之间的金钱往来,美国通过《爱国者法案》对银行保密法做出相关修改,并要求各国对调查恐怖分子资金往来提供司法协助。此后,针对《1970年银行保密法》对公民隐私权可能存在的漏洞,美国于1978年制定并通过了《金融隐私权保护法》,该法对政府获取银行客户金融隐私的权限作了严格规定,提出了维护客户合法隐私权等方面的救济手段。

(二)银行保密义务的对象。在美国,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是与自然人隐私权相对应而产生的。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五章(题为隐私权)规定了保护非公开的个人信息,并没有规定对法人和企业组织的非公开信息的保护。其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通常使用的是“消费者”一词,并在第509条对“消费者”进行了解释,消费者指从金融机构获得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居家之用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还指此类个人的合法代表人。

(三)银行保密义务的客体。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金融机构有确保客户隐私权不受侵犯的义务,负有严格保护客户的非公开个人信息的义务。非公开的个人信息即指金融机构获得的任何个人金融信息。美国于2000年6月1日制定的《消费者财务隐私保密最终规则》对应受保护的客户信息范围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三、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

(一)法律强制披露。法律强制要求银行披露客户有关信息,一般是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的法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披露义务超过保密义务,只能向有关机关提供相关的信息,若通知客户可能会阻碍合法调查或构成犯罪。但法律的强制披露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排除保密义务,可以理解为银行的保密义务转移给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对客户信息依然负有保密义务,一般公众仍然不能获知这些信息。

(二)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的披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银行面对警察、银行监管者等管理机关以及银行管理的官方调查,必须披露相关信息。这种以公共利益为由的例外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一般认为,银行对其客户所从事的是对国家或社会有害的行为,具有履行公布客户行为和资料的责任。

(三)为银行利益而进行的披露。为银行利益进行的披露这一理论上成立的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在各国的保密法中并没有得以生存和发展。但为银行利益披露的客户信息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得到客户明确同意或默许,在实践中是被允许的。

(四)经过客户的明确或默许同意后进行的披露。银行客户明确同意银行可以向外披露其保密信息,即可解除银行对该客户所承担的保密合同的义务。银行一般被建议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客户可以明确表示只限于特定信息于特定期限内向特定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披露。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银行保密制度方面的立法。我国银行保密方面的立法比较滞后,目前没有专门的银行保密法,有关银行个人隐私保密的规定比较零散和笼统,如《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和“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行政法规对银行保密方面另有规定的是司法部门、税收及海关等政府机关可以向银行查询存款余额,甚至冻结、扣划款项。在制定我国相关法律时,应完善两方面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对客户金融隐私具有严格保密的义务,除非经过客户本人同意、授权或法律许可,否则金融机构无权对第三方公布、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对于故意泄密行为应提出明确的罚则。二是明确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如有司法、税务等行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查询或处理个人财务隐私。

(二)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宣传,协助其明确权利义务的主体、客体范围;形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联动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质量和效率,逐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三)强化内控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杜绝不当披露客户信息情况,银行应强化保密制度建设,严格内部管理,明确规定银行职员的保密范围、保密方式、保密措施以及泄密责任等。在银行柜台扩展、人员“跳槽”、临时用工人员聘用等方面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客户信息不泄密。

〔责任编辑:王乐群〕

D912.281

A

1002-2341(2012)05-0104-02

2012-09-13

李思琪(1981-),女,黑龙江大庆人,团委书记,经济师,主要从事货币政策和区域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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