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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模式和绩效评价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2012-08-15李乃鹏张奎平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17期
关键词:经营性绩效评价资产

李乃鹏,张奎平

(山东工商学院 资产管理处,山东 烟台 264005)

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模式和绩效评价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李乃鹏,张奎平

(山东工商学院 资产管理处,山东 烟台 264005)

当前高校的经营性资产管理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比较共性的问题,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出资形式多样、产权关系复杂、经营效益较低、学校对所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薄弱等方面的问题,这也是当前高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山东省教育资产管理学会“高校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模式和绩效评价方法研究”课题组对此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他们把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绩效评价系统建设和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他们提出的工作思路和研究方法对于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有着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高校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模式;绩效评价

近几年来,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导思想是以企业产权管理为主导,通过逐步完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管理机制,从而有效规避学校和企业运营的风险,提高经营性资产的运营质量,使高校校办企业成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

1 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演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各级政府的强烈关注,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对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从而为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改革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2005年教育部召开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下发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的要求.

2006年国家对《公司法》进行了重新的修订,对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等方面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尤其是对于我们所关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问题,以专门的章节作出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是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从而为高校进一步规范校办产业的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2008年国家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规范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专门法律文件,该部法律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规范了政府及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对选择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涉及出资人权益的几个重要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是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2007年以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资产管理学会开展了一系列高校经营性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为高校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创造了非常好的工作环境和政策引导,有力地推动了各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数据,逐步深化了对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认识和理解.以我校为例,2008年以来我校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组建了烟台山商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改进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方式,不断推进对经营性资产的绩效考核工作,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不断趋于科学和规范.

2 设立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是高校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的前提

2.1 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基本要求

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当前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一个普遍共识和基本要求,但各高校由于现有校办企业的现状差异较大,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如何组建、发挥什么作用还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

2.1.1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与高校之间是两个法人实体间的关系,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一旦依法设立就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债务只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资产经营公司的各种经营行为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不由作为资产经营公司唯一出资人的高校承担,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高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就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竖起了一道屏障,较好地解决了高校在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中比较突出的投资风险问题.

2.1.2 高校作为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后,这部分财产就成为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财产,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财产独立于学校资产之外,受法律保护,资产经营公司对自己的法人财产具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不再对其出资的具体财产拥有所有权,不再承担对投入经营的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学校的出资财产已转化为权益,学校享有的是出资人权利,具体体现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较好地解决了高校在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中比较突出的校企不分、职责不清的问题.

2.1.3 设立资产经营公司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生产方式的要求,是当前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中的必然选择.但目前,在许多已经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产权关系不明晰仍然是极为突出的问题,比如,高校没有如实缴纳资产经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或缴纳的各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没有经过严格的评估和认证,没有严格办理必要的产权转移手续,可以认为高校出资没有到位而须承担连带责任.又如,高校没有及时偿还对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前的债务,由于企业与高校间是紧密关联的产权关系,也可以认为高校出资没有到位,或高校有抽逃企业资金的嫌疑而须承担连带责任.再如,高校没有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随意分配资产经营公司的利润或收取管理费,可以认为学校有抽逃企业资金的嫌疑而须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所以,设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只是规范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一个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高校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有效规避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中蕴藏的经营风险,否则,这道防火墙就会形同虚设.

2.2 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实现路径

2006年教育部颁发了《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对高校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2007年教育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专家组,对部属高校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了全面总结.应该说,部属高校校办产业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建设起点高,相比而言,大部分普通高校的校办产业规模小、涉及行业分散、科技含量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高校校办企业情况复杂,遗留问题较多,我们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注意区分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多种形式并举,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企业的改组,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2.2.1 组建全新的资产经营公司.高校可以从现有的企业中剥离部分运行规范、具有成长价值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对学校初始投入的和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后作为组建资产经营公司的注册资本.新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注册后,现有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运营,并办理相关停止运营手续,防止发生新的债务.对于债务问题的处理应当由高校出台具体的处理办法,为企业的注销清算提供有说服力的依据,对于债权的追偿责任应当由新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继续承担,追偿取得的款项作为学校对新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的追加投资或者由学校收回.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新公司组建速度快,不足之处是校办产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而且更加复杂化.

2.2.2 采取一企一策、一校多策的方式.选择一个或几个已经具有比较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全资企业做主体企业,首先将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通过联合、兼并或者重组的方式,对学校内现有企业进行重新优化整合,在这个过程中,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注资,以解决由于历史遗留的不良债权债务关系对企业间优化整合的困扰,最终形成一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具有自身品牌的现代化企业集团.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改制过程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程序较规范.不足之处是时间跨度比较长,操作比较复杂,不可预测的问题较多.

2.2.3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对现有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对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发展前景较好的公司启动产权注销程序,对于学校向校办企业注入的各种借款进行清理,这些工作全部完成后,再由学校对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将企业的所有资产无偿划转到重新注册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校办产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得比较彻底,新组建公司起点比较高,不足之处是时间跨度比较长.

3 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高校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中的核心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主要包括企业的产权制度、管理制度、契约制度、人格化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等六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其中,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安排.

我们认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方式,与各高校规模大小、历史传承、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等因素息息相关,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公司章程的起草、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订、公司职工代表的产生等,都需要根据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要求,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有针对性的选择和调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比如:

3.1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章第四节,对国有独资公司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所以,高校应设立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般由学校党委或行政的一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学校人事、财务、资产、审计、监察、工会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长组成.由于组成人员由于来自不同的管理层级和管理部门,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相对独立的管理领域,能够从学校发展和企业进步的整体考虑问题,及时、深入、全面地研究企业的重要决策事项,做出科学的决策,尽可能地避免决策风险.

这里需要注意把握的一个问题就是,学校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不能干涉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又必须加强对出资企业的监管和调控.高校校办企业有其历史的特殊性,对高校校办企业的改革必须遵循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在现阶段,我们即不可能将其完全推向市场,但又不能统的过死,这就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何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2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由熟悉现代经济管理工作、具有企业经营决策能力的成员组成.董事长一般由学校党委或行政分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副职担任.除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外,公司董事会成员与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成员一般不宜交叉任职,董事会成员应当包括教职工代表,以充分反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董事会向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董事会作为企业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和任免权.

3.3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一般由学校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和资产经营公司的职工代表兼任,监事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监事会主要是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对公司经营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监督职权.主要采取集中检查、日常监督、重点联系人制度等监督方式.

3.4 公司章程是记载企业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应当对企业、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是出资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学校在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时,应当合理设置企业组织机构,合理配置各机构之间的权力,明确各机构的运行规则,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内部监督管理、内部风险识别、分析和控制制度,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学校应当建立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一系列相应配套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这即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也是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制度基础.

4 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是提高高校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质量的根本保证

我们认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制度是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核心环节和重要抓手,一个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应当是企业战略管理、法人治理结构、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分配制度等企业内部管理各个要素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将绩效评价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将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切实提高企业绩效评价质量,另一方面,社会责任理论、利益相关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论的兴起和发展对高校企业的发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之相适应,高校校办企业的绩效评价开始由单一的财务评价,向多角度、综合化的评价转化.

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建设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绩效评价的指标设计、体系构成、实施过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最大限度贴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

企业的绩效评价体系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传统绩效评价系统是以杜邦财务系统为基础的使用净资产收益率、资产投资回报率等利润指标来进行企业财务效益评价,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评价,偏重于对企业过去经营成果的衡量,主要衡量和控制企业的短期经营活动.这往往导致企业急功近利,将过多的投资用于提高短期业绩而忽视长期价值创造.为了弥补传统财务性绩效评价的不足,又提出了用经济增加值(EVA)和修正的经济增加值(REVA)来评价企业经营业绩,EVA是企业收益中弥补了所有成本(包括经营成本和资本成本)后的剩余收益,当EVA的值大于零时,企业获得的收益超过了金融市场的一般收益,可以认为经理为股东增加了财富,而当EVA小于零时,企业获得的收益不能弥补股东投入的资金成本,与传统的绩效评价体系相比,EVA绩效评价系统更加科学和精确,但他们仍然过多强调企业的短期经营业绩,仍然是以财务管理理论为基础,依赖财务模型的计算,侧重于财务战略的实现,而忽视了对企业战略目标实现过程的评价和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监控,不利于企业制订长期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针对以上问题,又提出平衡计分法,这是一种综合性的战略绩效评价系统,它以战略管理理论和核心竞争能力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用财务指标来反映企业短期经营活动成果的同时,又从顾客满意度、内部经营过程、组织的学习和能力的提高等方面来补充财务指标的不足,以获取企业的持久竞争优势,平衡计分卡是当前战略性绩效评价系统的主流方法,但从本质上来讲仍然只是事后诊断性控制系统,没有对管理过程施加有效的约束.此后,作为平衡计分卡的改进,基于更广泛利益相关者、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管理理论、社会责任理论等现代管理理论的各种对现有绩效评价体系的改进和调整应运而生.以上列举的这些绩效评价理论对于建立高校经营性资产绩效评价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我们也意识到,无论是哪一种评价系统,也无论采用什么评价指标或技术手段,都是力图更加科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都是对事实的更加接近,仍然缺乏对企业发展的内在驱动.

二是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落实,能否为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提供最真实、最及时的基础信息和第一手材料,否则,不论绩效评价体系设计得如何科学,就只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具体来说,无论是经营性资产的运营模式的构建,还是绩效评价系统的设计,都还只是静态的制度设计,都有赖于企业管理的科学和规范,有赖于相关会计、统计数据的可靠和真实披露,我们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企业能否建立科学规范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并加以有效落实.全面预算管理以委托代理理论和信息经济学原理为基础,对企业内部的所有事项进行责权利划分,形成了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部门经理到每一个员工的责权利管理体系,涉及到企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全过程控制的综合性系统管理活动,是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确定预算目标、编制预算草案、审批预算,以及预算的执行、控制、调熬、核算、分析、报告、考评、奖惩等必不可少的环节.具体来说,股东会通过审议、批准全面预算,行使其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体现其对公司的所有权,董事会通过制订全面预算,行使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体现其对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经理人通过编制、执行全面预算,行使其对公司的经营指挥权,体现其对公司的法人代理权,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行使其对公司的监督权,体现其对公司的出资者监督权.

所以,只有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才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随时把握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状态,有效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使绩效评价工作更加贴合企业运行的实际状态,保证绩效评价系统的切实发挥作用,反之,可靠完善的绩效评价系统也是对企业进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力促进,通过这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和有机结合,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5 正确认识和理解高校校办企业的独特性

由于高校校办产业的独特属性,使得高校校办产业与一般的社会企业存在较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高校以往在投资办企业过程中,出资人名目繁多,出资形式多样,经营方式不规范,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产业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难度,如何解决好存续企业的遗留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重组、人员安置等过程中,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兼顾学校、企业、职工的利益,要求我们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指标的选择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做到一校一企一策,因此我们的研究应当形成一个系统而不是单一的模式.

二是各高校校办企业在高校的不同发展阶段中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和功能,它的发展与高校本身的历史演化、规模大小、专业性质、学校定位、管理理念甚至学校领导的工作风格息息相关,即使同一学校的不同企业,也可能处于不同的企业生命周期,这就要求我们在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在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校办企业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如何准确把握这些个性特征,达到个性与共性的有机统一,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是各高校校办企业均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一定的校内服务功能,比如在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科研成果的孵化转化、高校学生实习基地的建设上,都要承担较大的责任,这些服务功能的承担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对企业的正常运营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在对校办企业进行绩效考核时除了考查相关财务指标,还要考虑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对学校的综合贡献,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特别是各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服务性企业,基本上服务于校内教职工,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如何管理、考核和发展,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四是校办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通常是学校的正式职工,是由学校进行任免和管理的,并且具有一定的校内流动性,对于他们的评价,不仅仅是他们为校办产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还在于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和教职工对他们的认可,因此和一般国营企业相比,他们与学校的联系更加紧密,能更多地考虑学校的利益,相对来讲代理成本更小,代理理论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也更加复杂,这也是高校经营性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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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7.5

A

1673-260X(2012)09-0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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