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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教学与大学生健康婚姻家庭观的培养

2012-08-15胡明玉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生育夫妻

胡明玉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口 570228)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缔结和延续的形式。婚姻家庭观是对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道德观念的折射和反映,也是对一个国家的婚姻家庭状况和发展趋势的诠释。当代大学生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成长起来的一代,透过他们的婚姻家庭观可以折射出这个时代的特征,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知识分子阶层中婚姻家庭的状况和趋势。[1]近些年来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出现了一些偏差,令人担忧。有些不仅会影响大学生在校的学习,损害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引发不良社会事件,还会殃及大学生未来的婚姻和家庭,引导和培养大学生建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成为日益迫切的任务。本文将重点论述如何在婚姻家庭法教学过程中引导和培养大学生树立起健康的婚姻家庭观。

一、大学生婚姻家庭观的现状

婚姻家庭观包括对结婚、离婚、生育、家庭以及性取向等问题的基本看法,是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直接影响着大学生在校的婚恋行为,还会影响大学生走上社会后对未来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趋向多元化,再加上西方“性解放、性自由”思想的传入,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受到极大地冲击,大学生婚姻家庭观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一是“干得好不如嫁得好”。部分女大学生在临近毕业的时候,不是忙着找工作,而是忙着整容,忙着相亲。这一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近些年大学生就业比较难,有的女生就把希望寄托在“嫁个好人家”上;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人婚姻家庭观的趋利益化和不劳而获的思想。二是婚前同居和“性自由”。据了解,大学生同居的越来越多,有的根本不在乎两人将来是否结婚。有的男女大学生在大学周边租房俨然过起了夫妻生活。与此同时,女大学生做人流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暑期8月被称为大学生“人流月”。三是“周末二奶”。有些女大学生为了金钱或某种利益不惜被人 “包养”,甘心做 “周末二奶”。根据吉林省妇联2006年末至2007年初对吉林省五所高校的女大学生进行的专题调查显示,只有43.7%的人的大学生明确表示反对“傍大款”、“周末二奶”,而有 21.2%的人认为“很正常,每个人追求不同”,33.7%认为“无所谓,但自己不会去做”,1%的人表示“赞成,有机会自己也会这么去做”。[3]四是“丁克家庭”。有的大学生明确表示,将来结婚不准备要孩子,觉得养孩子成本太高、代价太大、束缚太多,等等。

二、婚姻家庭法教学的内在优势

引导和培养大学生建立健康婚姻家庭观的途径有很多,包括家长教育、学校德育、媒体宣传、改善社会环境等。婚姻家庭法教学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有着独特的优势,能够便捷、有效地引导大学生建立起健康的婚姻家庭观。

(一)教学内容上

婚姻家庭法在教学内容上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是对国家和社会所倡导的婚姻家庭价值观的反映和体现。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直接、有效、便捷地引导大学生树立起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内容涉及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夫妻权利义务及家庭关系等问题,其中的一些内容直接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和态度,是对社会主流婚姻家庭价值观的反映,如关于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婚外同居,夫妻忠贞义务,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等。在教学过程中,让大学生认识和了解我国相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并使自己的婚姻家庭观和法律倡导的相一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与人们的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紧密相连,自然具有很强的社会伦理性,是一部伦理道德法。在教学过程中,让大学生认识和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所倡导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并使自己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与其保持一致。

(二)教学方法上

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学过程中,可以使用理论讲解、案例触动和专题讨论等教学方法,每种方法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形式,对学生的帮助也是各不相同的,任课老师要有意识地把以上几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能收到更好的效果。一是理论讲解。即在婚姻家庭法的授课过程中,在涉及结婚、婚外(前)性行为、离婚、生育等婚姻家庭观的内容时,任课教师通过理论上的讲解和分析,告诉大学生哪些观念和行为是健康的、可取的;哪些是不可取的或是应该慎重考虑的,让大学生就相关问题有一个宏观的全面的认识。二是案例触动。即以真实案例触动学生,婚姻家庭法最贴近人们的生活,有很多真实的鲜活的案例可以作为教学素材。在上课过程中,任课教师可引入典型的真实案例,让大学生更加直观、形象地认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给当事人及其婚姻、家庭产生的巨大影响,使他们产生共鸣,触动他们的内心,从而使他们做出合理的价值选择。如关于大学生婚前同居的问题,在讲课过程中,任课老师可引入典型案例来说明大学生婚前同居的危害,如女大学生因婚前同居、怀孕被迫终止学业而抱憾终生的,女大学生因婚前同居又遭抛弃而自杀或精神失常的,或因人流而患病的等等,通过真实案例触动,相信大部分女大学生都能引以为戒,洁身自好。三是专题讨论。即开展婚姻家庭观的专题讨论课,任课教师可选择一些与大学生婚姻家庭观相关的专题,比如如何看待婚姻自由、如何看待离婚、如何看待婚前同居和婚前性行为及如何看待 “丁克家庭”等,让大学生们进行思考和讨论。真理是越辩越明,在讨论的过程中,那些健康的对婚姻自由、离婚、生育、婚前性行为及婚外性行为等问题的看法和理念会逐渐成为主流,并最终上升为他们的婚姻家庭观。

三、引导和培养大学生的健康婚姻家庭观

大学生正处在价值观形成和人格完善的关键时期,正处在恋爱、事业的选择阶段,他们的婚姻家庭观对他们未来的家庭和事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婚姻家庭法教学的内在优势,引导和培养大学生的健康婚姻家庭观。

(一)正确行使婚姻自由权

根据《婚姻法》第2条、第3条,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里主要讲结婚自由。所谓结婚自由,包括结婚与否的选择自由,择偶的自由以及何时结婚的自由等。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学过程中,任课老师一定要告诉学生所谓的自由都是相对的。首先结婚自由要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而且还需要进行结婚登记。如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未经登记不产生婚姻的效力。其次结婚自由还要受到一个国家社会伦理道德观念、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等的制约。在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范围内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与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倡导相左的行为和自由,很难得到社会大众的接受和认可。如不能以自由为名介入、破坏别人的家庭,这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而且要认识到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适婚男女要受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束缚,择偶的标准是为了整个家族考虑,毫无择偶自由可言。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到政治思潮的影响,人们的择偶标准具有明显的政治倾向,是一种扭曲的自由。之后,我们终于有了追求爱情的自由。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部分人的择偶标准有着趋利益化和物质化的倾向,所谓“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傍富婆”、“宁在宝马车里哭泣也不坐在自行车上笑”、“有房有车”等,对正处在朦胧认识中的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在授课过程中一定要让学生认识到: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家庭才稳固才长久。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婚姻双方很难实现夫妻平等,依附于对方的一方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其婚姻权利容易受到损害。建立在物质或美貌基础上的婚姻更像一场交易,容易受到双方自身条件的影响,一旦平衡被打破(如容颜不再或家庭败落),便面临着解体的危险。同时,应该让大学生认识到:对婚姻的期望值要适中,不能太高,要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婚姻,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太高,难以满足,不要挑来挑去最后却成了“剩男剩女”。另外,要切忌“闪婚”,即闪结闪离。也就是双方在了解不多、相处不久的情况下迅速结婚,又在双方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快速离婚。结婚毕竟是一辈子的大事,应该本着对双方负责任的态度,慎重考虑。通过该部分教学要让大学生谨记婚姻自由切不可滥用,只有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适合自己的婚姻才更长久,引导他们建立起健康的择偶观。

(二)正确看待两性关系和夫妻忠贞问题

《婚姻法》第3条、第4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法第46条还明确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前两项即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些规定说明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一是对婚前性行为应避免。在教学过程中要让大学生认识到婚前同居和婚前性行为的危害性,对他们起到提示、警醒和忠告的作用。近些年来,由于大学生受到学业、工作和生活的压力,结婚年龄越来越晚,很多大学生毕业后选择婚前同居的居多,社会上对这些人的婚前同居越来越倾向于理解和持宽容态度。但尚在校就读期间的大学生无论如何应该避免婚前同居和婚前性行为。首先大学生在校期间应以学业为重,过早陷入性生活的享受不仅影响到现在的学业,继而可能影响到未来的就业。其次,由于大学生性保健知识的缺乏,婚前同居和婚前性行为容易造成意外怀孕,“人工流产”弊害很大,不仅会损害年轻女性的身心健康,多次“人流”甚至会造成终身不孕。再次,大学生在校期间心智尚未完全健全,人格还不稳定,毕业后,双方未必会最终结婚,这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埋下了隐患,可能酿成终身的遗憾。通过该部分教学,要让大学生认识到婚前同居和婚前性行为必须慎重,否则将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甚至殃及以后的婚姻和家庭。二是对婚外性行为应禁忌。一定要让大学生认识到:婚外性行为是一种应受谴责的行为。它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是引起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尤其婚外同居和重婚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违反。它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婚姻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它违反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另外,婚外性行为尤其是滥交也是性病传播的罪魁祸首。其实,欧美国家在饱尝了上世纪60-70年代“性自由、性解放”的苦果之后,也逐渐认识到在性问题上极端的自由和放纵是行不通的,有时也是有悖于人性的。[4]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归传统、回归家庭。如1990年美国《研究与预测》所发布的一份报告表明,当问及年轻人事业有成的标志是什么时,60%的人回答是“家庭幸福”,90年代在美国出现了许多“少女贞洁俱乐部”。[5]人们再次发现了忠贞和责任的传统价值。就在国外越来越多人选择回归传统的时候,我们又何苦再去尝试他们饱尝的“苦果”呢?

(三)正确看待离婚问题

我国《婚姻法》和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问题的总的指导思想是: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通过婚姻家庭法教学要让大学生认识到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是对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自由是相对的,婚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为原则,切不可轻率离婚。但离婚是对已经死亡婚姻的解除,是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一种解脱,切不可把不离婚或者离婚当作对对方的一种惩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婚姻,与其“死拖”彼此伤害,倒不如“放手”给彼此以重新选择、重新生活的机会。对夫妻之间有矛盾或一方有过错的,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地步的婚姻,任何一方都不要轻言离婚,因为此言一出对双方感情伤害很大。夫妻双方对离婚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慎重考虑,切不可因为一点小事、一时口角、意气用事而轻率离婚。通过该部分教学,引导大学生正确看待离婚问题,建立科学的婚姻家庭观。

(四)正确看待生育问题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我们这里要讲的并非“超生”的问题,而是生育与否的问题。随着世界范围内妇女权益保护的加强,生育权已赋予给妇女,生育权作为人身权,妇女有生育与否的决定权,任何人不得强迫妇女生育;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生育功能逐渐降低,再加上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白领(多受过大学教育)尤其是女性选择不生育,宁做“丁克家庭”。这些人不愿生育多是出于自身事业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的考虑,或出于担忧生育会影响身材变化的考虑,或害怕生育太辛苦会丧失自由,或者担忧不能给孩子幸福等。有的女性甚至在意外怀孕的情况下,不经丈夫同意而擅自堕胎,有滥用生育权的嫌疑。从宏观上讲,生育是人类自身繁衍的需要,也是两性生理关系的自然结果;生育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增加劳动力的需要;生育是一种夫妻责任,是夫妻双方生命延续和家庭完整的需要;生育也是人自身的责任,是人自我完善和自我成长的需要。从微观上讲,一般而言,有孩子的家庭比没有孩子的家庭更稳固,孩子是夫妻的纽带,一家三口构成了稳定的三角结构;据了解,不生育的女性比生育过的女性更容易患乳腺癌等疾病,医学上认为有过一次完整生育过程的女性比没有生育经历的女性有更强的免疫力;实际上,养育孩子带给我们的快乐和充实远远高于我们为生育孩子所付出的。如果当事人在能生育的时候不愿意生育,一旦错过生育期,则悔之晚矣!甚至,那些不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的女性可能会遭遇婚姻危机。通过该部分教学,引导大学生做出合理的价值选择,树立起健康的生育观。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要提醒学生:结婚后是选择生育还是加入“丁克一族”,一定要慎重考虑,提醒那些宁做“丁克”的大学生,在选择配偶时一定要告知对方你的生育观并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除上述之外,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学过程中还涉及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内容,《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即将走向社会并结婚生子,应该了解为人父母的义务和职责,并树立科学的教养观念。一定要让他们认识到:子女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也是独立的个体,有独立的人格,要学会尊重孩子。《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在教学过程中要让大学生们明白: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姻自由不是年轻人的专利,老年人也享有婚姻自由,也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作为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权,不能横加干涉,更不能以不赡养老人作为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婚姻家庭法教学的内在优势,把引导和培养大学生树立健康婚姻家庭观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把它贯彻到整个婚姻家庭法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与立的衔接,实现寓教于建。

[1]王兴华.传统婚姻家庭观的反叛与重塑—试析当代大学生婚姻家庭观念的嬗变[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6).

[2]陈小琼,崔小璐.大学生婚恋观对高校德育工作的影响及对策[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01).

[3]马智.女大学生做“周末二奶”称用青春赌明天[EB/OT].http: //learning.sohu.com /20070816 /n251620238.shtm l,2007-8-16.

[4][5]齐晓安.社会文化变迁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及趋势[J].人口学刊,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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