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2012-08-15赵航
赵 航
浅析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赵 航
J·奥斯汀在19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后经美国哲学家Searle发展及完善,从而为语用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视角和研究方法,这一理论越来越成为当今语用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主要对该理论的基本概念进行概述。
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语用学
一、引言
在语用学领域,Grice所提出的合作原则与会话含义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但是依然存在一些其他核心理论,比如奥斯汀与Searle的言语行为理论。这一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初由英国哲学家奥斯汀提出后,在语言学界引起了普遍关注,并在语言学研究的各个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不仅拓展了语言学研究的领域,而且推动了语用学的研究。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语言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很常见、很普遍的,对于我们的日常交际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主要对言语行为理论进行述评。
二、哲学基础
言语行为理论是一种对语言意义进行研究的理论,它源于哲学家对语言意义的研究。20世纪,西方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在发生了两次转向之后,由本体论、认识论转到了近代语言论。西方哲学家不再专注于其一贯的哲学命题,即研究“存在”,反而转向研究语言,通过研究语言来研究“存在”,进而研究思想与世界。由此建立了日常语言和哲学的关系。20世纪20年代,在哲学转向语言研究的途中,西方哲学家表现出重大的区别。由此产生了西方分析哲学(analytic philosophy)的两个主要分支:一是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二是日常语言学派(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两大派别都认为语言是哲学研究的实质性问题,哲学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哲学家对于语言的正确分析。但是,两派对于自然语言的认识和意义的看法却存在明显的分歧。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正是建立在日常语言学派对于逻辑实证主义的否定和自我阐释之上的。提出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家奥斯汀正是属于日常语言学派。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的会为言语和行为两个部分,哲学家从行为研究到语言,语言学家从语言研究到行为,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共同构建了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国哈佛大学去做讲座,以《以言行事》为书名发表了讲座的全部内容,在其论述中贯穿了一个思想,即人们说话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可以实施一个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奥斯汀认为,传统语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等类型,这不利于人们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因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认为不少话语不仅提供信息,而且完成或帮助完成许多行为。奥斯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而他的学生Searle继承了他的主张,继而在这一基础上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理论。
三、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总结为一句话就是“说话就是做事”。也就是说人们说出了一句话就等于做了一件事情。人们通过说话达到各种目的,借助说话传达自己想要表达的意图,最终取得想要达成的效果,这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而言语行为理论并不是这么简单的演变而来。
(一)区分表述句与施为句
不同于传统语法的分类,例如陈述句、疑问句和祈使句,奥斯汀首先将句子分成表述句和施为句。在言语行为理论之前,哲学家们通过真假值来判断句子是否有真实含义,如果不能通过这一标准来判断,那么句子一律视为不具有有效信息。也就是说,哲学家只关心能通过真假值来判断的那些句子,而其他则不在他们的考量范围之内。
奥斯汀对于哲学界语言研究中的这种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哲学家们仅仅区分句子的真假对于完全理解句子的含义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
奥斯汀主张区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有真假之分的句子为表述句(constative),其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和描述状态、报道事态,所表述内容是可以验证的。例如“I’ll be there tomorrow.”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为施为句(performative),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施为句的话语都是不能验证的,它们无所谓真实或谬误。例如“I promise you I will be there tomorrow.”与表述句不同的是,施为句无法用“真假值”来判断,根据奥斯汀的《以言行事》中的解释,判断一句话是否是施为句主要看这句话中是否含有施为动词,例如,bet,promise,apologize等等。
(二)施为动词的分类
与此同时,奥斯汀(1962)也对施为动词进行了分类,这对人们了解言语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奥斯汀(1962)将施为动词划分为5类。第一类裁决类(verdictives),表达裁决或评价,如法官或裁判的裁决。这类动词包括 to decree,to convict,to estimate,to condemn,to absolve,to judge等。第二类行使类(exercitives),表达权力的实施。例如,to vote,to appoint,to order,to nomionate,to veto,to bequeath等。第三类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承诺或者宣布意图。如,to promise,to gurantee,to pledge,to commit,to oppose等。第四类阐述类(expositives),用于解释、阐述、论证。例如,to affirm,to state,to deny,to describe,to refer to,to urge等。第五类表态类(behabitives),用于表明态度。这类词与社交行为或者社交行为的反应有关。例如,to apologize,to thank,to complain,to congratulate,to compliment等。奥斯汀后来还根据施为动词的有无,把施为句进一步划分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explicit/implicitperformatives)。显性施为句即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它们包含有施为动词。隐性施为句,即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它们不包含施为动词。这种区分是奥斯汀的一大贡献。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系统性而受到人们的批评。比如,塞尔就认为奥斯汀混淆了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动词之间的关系,认为不应该把行为动词的有无作为划分言语行为的标准。
(三)言语行为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
奥斯汀(1962)强调,施为句虽然没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条件必须满足,否则就不能起到实施行为的作用。通过话语成功地实施行为,第一个条件是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必须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例如,没有手表,就谈不上遗赠手表。第二个条件是说话人必须具有诚意,缺乏诚意则不能有所为。第三个条件是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如果没有合适的程序,如果不是合适的人说出,言语行为就不会奏效。同样,即使人员合适,如果场合不对也不行。如英国女王在家里说I name the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这句话也不会奏效。对有些施为行为,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至关重要,如一个实施许诺行为的人必须准备兑现自己的诺言。
(四)言语行为三分说
随着研究的深入,奥斯汀意识到某种意义上每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不是只有施为句才有这种功能。奥斯汀(1962)把语言分为三个层次,即认为在说什么时我们可能以三种基本的方式在做些什么。能把这三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以言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以言表意行为。奥斯汀(1962)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说些什么”(saying something)的行为称作“以言表意行为”的实施。在谈到以言表意行为的几个地方说法基本一致,都主张以言表意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语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的问题,因此它是有真假的。奥斯汀对这一点进行了进一步的剖析。他认为,即使在这种最为通常的“说些什么”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区分不同层次的“做些什么”。
以言施事行为。奥斯汀(1962)认为,从字面上看“以言施事行为”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即在说话中实施了言外之事。这种行为,奥斯汀用如下公式做了解释“In saying X,I was doing Y”。需要指出的是以言施事行为仍然是一种言语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以言取效行为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的产生不是以言施事行为,因为它不是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而只是言后之果。但它毕竟与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施事行为有关,是经由说话产生的效果,因而也是一种言语行为,实际上是言后之果。
在这三种言语行为中最重要的是以言施事行为,它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言语的功能具有多样性。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要使用言语,在一个特定语境里为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而使用的语句的功能是什么是值得研究的。奥斯汀(1962)把这种关于语言的不同功能的理论称作“以言施事的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s)理论。
四、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创立后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学论述。其中美国哲学家塞尔(Searle)的影响最大,他将言语系统化,提出了行事行为的分类,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 speech act theory)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使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当今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行事行为的分类
Searle(1969)批判地继承了奥斯汀的分类,把言外行为分为“新五类”。
断言类和阐述类。这类以言行事行为表示说话人对某事作出一定的表态,对话语所表达的命题内容作出真假判断。
指令类。这类以言行事行为表示说话人不同程度地指使听话人做某事。
承诺类。这类以言行事行为指说话人对未来的行为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诺。
表达类。这类以言行事行为指说话人在表达话语命题内容的同时所表达的某种心理状态。
宣告类。这类以言行事行为指话语所表达的命题内容与客观现实之间的一致。
Searle的这一分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这样的分类是相当概括的。要把那么多种言语行为归纳成若干个大类,这是很难做到的。不过至今没有人,提出更合理的分类。这也是至今公认的比较合理的分类的原因。
(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Searle于1975年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这一特殊的言外行为类型。他的依据是,显性的言外之力可以根据施为动词来识别,陈述句、疑问句和祈使句这三种主要句型通常表达各自言外之力,即陈述、疑问和命令。他把这种与语句类型相联系的言外之力称为字面言外之力,而把不具备这种联系的言外之力称为间接言外之力。Searle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者依赖他们彼此分享的语言的和非语言的背景信息,加上听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断能力,说者与听者所交流的要比说者实际说出的多。Searle在理论上说明了如何通过次要以言行事行为来实现首要以言行事行为,并认为次要以言行事行为是字面上的,而首要以言行事行为不是字面上的。间接言语行为可分为规约性的和非规约性的两种。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重要特征是,它的间接言外之力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固定在语言形式中,并为人们普遍接受,在使用中,发话者和受话者可能没有意识到它的字面言外之力,而非规约性间接言外之力行为更为复杂和不确定、更依赖于背景知识和语境。
五、结语
不同于传统哲学家对语句的分类,言语行为理论为人们认识语言的本质提供了新的视角,即说话就是做事。说话不仅能够表达思想、描述世界、评判事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行为的语言能够参与到建构世界的实践中去。同时,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合作理论和会话含义之后,语用学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它使人们对语言意义的理解发生了改变,对话语意义的理解是语义学中的“意义”与语用力量二者的整合。人们对于言语行为理论的认识和理解也对我们日常交际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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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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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2)05-0049-02
赵航/新疆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新疆乌鲁木齐83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