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霍夫曼的移情理论看儒家的“恻隐之心”
2012-08-15郝宏伟
郝宏伟
从霍夫曼的移情理论看儒家的“恻隐之心”
郝宏伟
“恻隐之心”是孟子思想的一个重要命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心理学命题。本文从现代心理学的视角,以霍夫曼的移情理论为主要参照分析“恻隐之心”,发现霍夫曼的“移情忧伤”同孟子的“恻隐之心”内涵基本相同,二者在分析道德的情绪机制、道德行为与道德情感的关系等问题时,思路和观点也非常接近。这一结果启发我们,儒家思想中蕴含的心理学思想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儒家思想;恻隐之心;移情理论
孟子在其著名的“四端说”中提出来的“恻隐之心”是儒家学说的一个重要概念。对“恻隐之心”,朱熹注为“恻,伤之切也,隐,痛之深也”,可见“恻隐”两字的基本含义都有悲伤和哀痛。但“恻隐之心”显然不是一般的悲伤和哀痛,而是在一种特定情景——即当主体看到他人处于痛苦的情景中时,而体验到的一种感同身受的悲伤和哀痛。孟子以“恻隐之心”为基础,发展出一系列思想观点,成为儒家哲学和伦理学思想的重要内容。
从现代学术的角度观察,不难发现,“恻隐之心”是一种独特的心理现象,儒家关于“恻隐之心”的一系列思想完全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按照这一思路,笔者发现,当代道德心理学者霍夫曼的移情理论可以对儒家的“恻隐之心”思想进行很好的解释。
一、“恻隐之心”、“移情忧伤”及其与道德的关系
霍夫曼理论的核心感念是“移情忧伤”。他认为,当主体观察处于忧伤情景中的当事人时,由于自居作用,自己也感同身受,体验到和当事人相同的忧伤。他把这种忧伤命名为“移情忧伤”。不难看出,“移情忧伤”和“恻隐之心”这两个概念的内涵竟然几乎完全一样,二者所指近乎相同。
霍夫曼认为“移情忧伤”与道德密切相关。因为,正是基于产生“移情忧伤”的这种“感他人之所感”的心理机制,移情忧伤中包含了平等的道德认知,可以促进观察者产生关爱和公正。而且,在移情忧伤的驱动下,主体会自然而然地产生采取行为来减轻当事人的忧伤(从而也就是减轻自己的忧伤)的念头。也就是说,移情忧伤对亲社会行为的产生有显著的动机作用。
这种观点同儒家的观点几乎如出一辙。在儒学的语境中,“恻隐之心”和“不忍人之心”几乎是同一个概念,二者可以互用。从字面就可以看出,“不忍人之心”意即为不愿意让他人处于痛苦的心。显然,在儒家看来,由“恻隐之心”而引发帮助他人摆脱痛苦的动机几乎是不言自明、再自然不过的事。儒家还认为,由“恻隐之心”或“不忍人之心”会自然引发“己之不欲勿施于人”的所谓“恕道”的伦理观念,而这一观念中无疑包含着平等、公正和关爱等道德的基本准则。也就是说,从“恻隐之心”完全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演出道德认知、道德原则和道德动机。孟子还进一步说“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孟子(公孙丑》),认为统治者的“恻隐之心”是“仁政”的心理根源和心理基础,从而将“恻隐之心”引伸到政治学领域,提出了一整套“仁政”、“王道”的政治思想。
二、移情的局限性与仁心的蒙蔽
既然“恻隐之心”或“移情忧伤”对道德认知和道德动机有如此显著的促进作用,那么,为什么它们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总是转化为道德行为呢?对此,霍夫曼和儒家作出了颇为相似的解释。
霍夫曼认为移情忧伤并不总是导致利他行为,是因为移情忧伤作为亲社会动机有其局限性。主要是移情忧伤可能受到自我利益的巨大冲击,当亲社会行为使主体付出的个人代价过高时,主体会承受不了,而选择逃离。也就是说移情忧伤所产生的利他行为动机同来自人类天性的利己行为动机会发生冲突,而大多数人会选择保护个人利益,放弃利他行为。
儒家也认为私心的干扰是制约“恻隐之心”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如孟子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慎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孟子(公孙丑》)
孟子特别强调“乍见之时”,是说突然见到的情况下,还没有来得及权衡利弊,那一刹那之间的心理反应是人的真正本心的流露,人人都会不约而同地产生“恻隐之心”。言外之意就是,“乍见”之后,对于要不要依照本心而采取利他行为,出手援救,就是另一回事了。这时候,很多人就会有各自的盘算,就会想是否“内交于孺子之父母”、“要誉于乡党朋友”之类的东西。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最后没有对将入于井的孺子采取援助行为,正是出于这些私心。宋儒朱熹更加明确地说,那是因为人心中的“天理”和“人欲”“二者杂于方寸之间,而不知所以治之”,最后“天理之公,卒无以胜夫人欲之私”(《中庸章句》),也就是个人私利最后战胜了道德动机,“恻隐之心”被私心所蒙蔽了。
三、道德原则的激活与“知行合一”
移情忧伤不总是导致利他行为,并不意味着它对人类的道德不具有显著意义。在霍夫曼看来,它的意义仍然是重大的。其中最重要的意义的在于,移情忧伤可以激活道德认知。
人类的绝大部分行为总是由认知所引导,道德认知是道德行为的前提。但是,霍夫曼认为,如果道德认知没有和一定的情感联系起来,就处于一种缺乏能量的静止状态,是一种“冷认知”,不能够很顺利地引发道德行为。而主体在特定情景下体验到的移情忧伤则可使处于平静状态的道德认知活跃起来,由“冷认知”变成有充分能量的“热认知”,从而有力地激发道德行为。可见,道德行为的产生离不开道德情感的参与,道德情感对于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儒家也非常重视道德情感。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认为“恻隐之心”是人类心理结构中一种更具普遍性的情感形式——“仁”的特殊表现,“恻隐之心”所包含的情感实质就是“仁”。“礼”是儒家对一切道德行为规范的统称,而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意思即是说,如果一个人没有了“仁”的情感,“礼”还有什么意义呢。他对“临丧不哀”——即面对他人的丧礼而不感到悲伤,亦即缺乏“恻隐之心”等徒有外在形式(“礼”)而缺乏内在道德情感(“仁”) 的人深恶痛绝。可见,在儒家看来,道德情感是道德实在性的基础,只有基于道德情感的道德行为才有意义,缺少道德情感的道德规范是徒有虚名的空壳。
儒家学者同样注意到了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的差距问题,并由此形成了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范畴——“知行”问题。对这一问题,在儒家内部有多种答案,而以明儒王阳明提出的“诚”和“知行合一”的主张同霍夫曼最为接近。王阳明认为,人内心深处的“仁”这一情感性的因素才是推动道德行为的最根本的力量,因而他主张要做到“诚”,即人的意识要当下直接地、无条件地听从内心中的“仁”的情感的指挥,只有这样,道德认知才能直接转化为道德行为,做到“知”与“行”的完全同步和一致。即通过调动心中的道德情感,来唤醒沉睡的道德认知,从而引发道德行为。用前面提到的“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的例子来说,所谓“知行合一”,就是当一个人看见孺子将入于井时,心中自然会产生“恻隐之心”的情感,此时心中不要再想其他,只需完全听从这一情感的驱使,按照同这一情感一致的道德要求(知)采取救助的行为(行)即可。可见,“知行合一”的心理机制关键也在于,在恻隐之心的驱使下,激活道德认知,使之变为可以直接导致行动的“热认知”。儒家的逻辑同霍夫曼是基本一致的。
以上仅是对儒家关于“恻隐之心”的一些主要观点与霍夫曼的移情理论进行粗略比较。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二者的观点非常接近。霍夫曼的移情理论是21世纪道德心理学的一种新取向,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新取向却包含在中国古老的儒家思想和学说中。这一现象启发我们,重视并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中的心理学思想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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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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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2)08-0005-02
郝宏伟/广州中医药大学副研究员(5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