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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更加机警

2012-08-15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2年21期
关键词:财政监督监督机制体制

■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更加机警

■本刊评论员

机制是制度、体制的具体运行方式,有效机制的能量在于其能捍卫制度的权威和促进体制目标的实现,无效体制的无力在于其对制度基础的巩固表现麻木,对体制目标的实现作为不力。当其他条件相当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产生差别,应从体制、机制这类“社会资本”的匮乏上找原因。应该将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范财政收入流失,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体现公共财政特色,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治理腐败中有所作为,实现社会和谐为财政监督体制有效性的标准。财政监督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构建起机智灵敏的财政监督机制。

财政监督机制的有效性,首先需要财政监督主体反应敏捷。财政部门、其他参与财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理应依法依规利用其财政信息优势发挥“自动监督器”的作用;行政监督主体要拥有相对独立监督权,“以权力约束权力”,及时主动地进行财政活动的监督;政府系统之外的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和公众监督、新闻监督进行“捡遗补缺”,及时解决行政体系内部监督不足的问题。此外,财政活动的“相关利益者”特别是财政分配中不公、不法行为的利益受损者的“被动监督”也要得到及时回应。财政监督机制中,有效监督网络的形成,既讲分工又讲制衡的制度安排,自发性监督主体、自主性监督主体、“被动性”监督主体各守法纪边界,是财政监督机制输出良好的财政绩效的重要保障。

财政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监督才能服人,法律制度的健全是财政监督机制能机警地输出效能的保证。法律制度涵盖不明、执法程序失之规范,监督主体职责规定不明,制度性不公、法律规章不够合理,都会使监督的正当性受到质疑,监督的实施受到干扰,阻滞监督体系的及时反应。因此,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明确自发性监督主体财政活动规程、自主性监督主体执法程序、“被动性”监督主体申诉、检举方式方法和受保护措施,保证相关法律制度公平合理,才可能产生机警的监督机制。

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财政信息才能使财政监督机制“闻风而动”,机警地捕捉到违法违规行为和财政运行中带有普遍性的道德风险问题。财政公开务必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各监督主体也要积极主动搜寻相关信息,作为财政监督的基础性工作,相关信息系统建立更不可少,还需要严厉打击不公开、假公开、延时公开、提供假信息的现象。

财政监督机制的机警反应,最终还是要靠监督主体的尽责精神来体现。忠诚于财政监督事业,才能敢查敢管敢处罚;“身正令行”,依法办事,才能树立公信,消除监督阻力;具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深刻领悟力和强大的专业能力才能有效地行使财政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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