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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财政,还需迈过几道坎

2012-08-15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2年21期
关键词:法纪依法边界

■本刊评论员

近日,全国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会议召开,标志着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步入新阶段,对提升财政管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法治财政建设的实际过程较为复杂,一个国家制度创新能力、权力结构的配置、政府边界、法治信仰、国民素质等因素都对其发挥着作用,也时常成为法治的约束条件。

法治财政建设首先要跨越法律缺位的障碍。税收法定、政府举债法定、人员编制法定、预算法治、监督法治、国有资产和会计工作依法管理、政务信息公开等共同构成完善的财政法规体系,法治财政要求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应该存在法治“真空”。但是,某些财政领域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客观存在,相关法律规范要么还未出台,要么还停留于原则化、软约束、操作性不强的“半成品”阶段。正因如此,无法可依现象时时成为困扰。继续推进财税法制建设,夯实法治财政基础,仍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法治财政建设要跨越政府和社会权力结构失衡的障碍。公共财政立法和预算,理应是一个人民参与、社会互动的公共决策过程,要开门立法、预算公开、广纳民意、接受监督。只有这样,财政法制才可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人民支持。当前,财政立法程序不符合公共财政要求、预算公开程度不够、权力意志主导、财政利益分配存在偏向性的现象依然存在。财政养老和社会养老并存受到争议、一些财政利益分享方式受到质疑等问题,说明了财政方面权力结构优化的社会需求正在增长。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公众在公共领域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还应有更多的实际行动。

法治财政建设还要跨越政府职能越位的障碍。按法理推论,凡无法授权,均是政府不得突破的疆界。只有严格界定政府职能和公权的边界,才能避免长官意志、个人好恶主导下耗费财政资源的“乱作为”而增加财政成本,才能避免政府部门分割的利益驱动机制,造成部分政府财政资金包括资产和资源由部门甚至领导人个人垄断,使用方向和范围不受预算约束的不公和腐败现象。从这一意义上讲,法治财政并不能局限于财政领域,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套,在法律上“正疆界”,将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既要确保政府尽责所必要的“以财政行政”的经济基础,又要严防政府越位虚耗公款。

法治财政还要求全社会形成共守正义边界的法治精神。“法行故法在。”在财政治理上,全社会同样要共同营造出财政法律“超越或卓越的地位”。政府依法聚财、理财、用财是第一要义,公民守法并参与财政正义边界的守护也是法治财政的重要保障,财经法纪的威慑力是关键。在利益驱动下,权力高于法律并以权力败坏法治、积极参与不当财政利益竞争,或者秉承“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人生哲学而放弃公民权利,财经法纪约束力丧失,就会形成藐视法律、法律边界无法设防的后果。法治财政建设,要求把依法治税理财的意识普及到全社会,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务员,无论是企业等组织,还是社会成员都有自觉的纳税意识、财政预算监督意识以及人人平等分享政府公共服务的权利意识。财政法规的执行力更要及时、精准,遏止违反财经法纪谋取不法之利的机会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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