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彰显学术权力的思考
2012-08-15袁楠
袁 楠
(苏州大学 教育学院,江苏 苏州 215325)
彰显高校学术权力,理顺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的前提是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明确权力行使的主、客体以及行使条件。大学行政权力,一般认为是大学为实现其目标,赋予高校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对大学中的行政事务(非学术事务)进行管理的能力和力量。[1]大学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客体是行政事务,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2]但是,对于“学术权力”的界定,并没有像“行政权力”那样得到较为一致的认识。
一、学术权力的概念问题
近年来,关于高校治理及其各种关系的议论沸沸扬扬,各种各样的纠葛,甚至所谓的“事件”最后往往指向学术权力及其运用。[3]可见要想彰显学术权力,正确处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第一步要做的是清楚地界定“学术权力”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学术权力是由专家学者拥有的影响他人或组织行为的一种权力形式,其来源是科学真理和专业知识。[4]也有学者认为学术权力是为着学术开展和发展的目的依法并遵循学术发展规律对学术事务和资源进行管理和配置的权力。[5]笔者认为对“学术权力”概念的界定,需作如下思考:
首先,“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同为权力形式,二者差异在于“学术”与“行政”的不同。难以明确的是“学术”和“行政”是指有关“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权力,还是指“学术人员”的权力和“行政人员”的权力。这两对范畴的差异也是造成部分学者在论述“权力”时所指不同进而产生分歧的原因。好在学者对于“行政权力”界定并无很大分歧,这就给“学术权力”概念的界定提供了方便。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客体是行政事务,行使要求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与“行政权力”相对应,“学术权力”也应该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行使要求。而不是主体模糊,造成行政人员可染指所有事务;也不是客体模糊,造成学术人员空有权力却不知何处行使。
其次,一方面,由于学术事务的特殊性,学术权力的基础是专家的学术专长,其行使只能是基于行使人从其学科背景出发所形成和达到的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6]一个不具有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的个人或组织是难以正确处理学术事务而不受质疑的。因此学术权力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的专家和学术人员。另一方面,专家和学术人员的权力是基于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因此只有对建立在高深学问基础之上的学术事务才有话语权。随着高等学校规模的扩大,学校事务的增多,无论是学术人员还是行政人员,工作的内容有了很大的扩展,工作量也相应增加了。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学术人员的活动范围也应该限制在教学与研究等学术事务之内。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浩如烟海的文献中我们很难听到或发现行政人员像学术人员那样当学术权力受到侵犯时发出无奈的抱怨。行政人员并非在自己的行政事务领地中默默耕耘,而是肆意扩张、侵犯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学术事务领域。因此,学术权力不仅是以学术事务为客体,而且应该像行政权力一样拥有一个明确的、完整的不受侵犯的学术事务“领地 ”。
鉴于此,将学术权力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学术权力是指具有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的学术人员以及由学术人员组成的学术组织根据学术事务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规律对学术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其主体是具有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的学术人员以及由学术人员组成的学术组织,客体是学术事务,并且按照学术事务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管理。
二、学术权力的主体问题
学术权力的主体是具有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的学术人员以及由学术人员组成的学术组织。无论是院级基层学术组织还是校级学术组织都是由学术人员——教师或教师代表构成。作为学术权力行使主体的高校教师,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那些既参与教学与科研活动又担任行政职务的高校教师,如院校长;另一类是参与学校教学与科研活动但未担任行政职务的高校“普通”教师。
高等教育研究领域需要成为开放的体系,特别期待既洞察办学实际问题又能够对这些问题做整体性哲学思考和战略选择的院校长的加盟。[7]彰显高校学术权力,正确处理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要充分重视高校中第一类教师作用。一方面,高校的院校长往往是各个专业领域的资深的专家学者,对所在领域专业发展的诉求比一般教师有更深的体会。另一方面,这些高校的院校长不仅是行政人员同时也是学术人员。从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概念出发,学术人员行使的是学术权力,行政人员行使的是行政权力。[8]那么这些高校的院校长不仅拥有行政权力,同时也拥有学术权力。我们不能将这部分具有很大学术权力的人员作为基层学术人员的敌对方,排除在学术权力主体范围之外。反之,我们应该争取这部分人员的加入,利用这部分人员来扩大学术权力的影响范围,使之成为学术民主习惯的养成者、学术权力行使的护航者。
学术权力第二类主体是高校中的“普通”教师,他们的日常工作是大学教学和科研欣欣向荣局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大学长期缺乏学术自主权,大学行政包办学术管理,学术民主长期不受重视,流于形式;教师仅被看作是“教书育人”的工具,长期被排斥在大学管理队伍之外。[4]这些“普通”教师在高校中是权力拥有和行使的弱势群体,对学术权力的诉求往往是最强烈的,对行政权力蚕食学术权力往往有切肤之痛。因此,这一类主体迫切需要得到关注。不仅要关注他们作为一个群体在日常工作之中的学术权力诉求,同时要关注这些高校“普通教师”作为一个个体所具有的内在的学术权力意识,即“普通”教师对自己所拥有的学术权力的认识和理解。这种认识和理解会逐渐形成教师的一些固定观念和行为规范,影响教师的思想和行为。关注和了解高校“普通”教师的学术权力意识,一方面,可以使高校“普通”教师对自己的学术权力有更加清醒的认识,了解自己的学术权力意识是怎样影响自己的实际工作的,反思并寻找更加合理有效的途径去争取自己的学术权力。另一方面,可以帮助高校管理者了解高校“普通”教师对学术权力的诉求,反思以往政策制定和学校管理中的不和谐因素,探索并实施高校的人性化管理。
三、学术权力的客体问题
高等学校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介入过多,学术权力对行政事务的干预过分。[9]这是由于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行使界限不明确,很多事务分不清属于哪个权力范围,造成行政人员往往“耕种”到学术人员的“自留地”里面,因此产生很多无法解决的纠纷。明确学术权力的客体为进一步理顺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提供了方便。指明学术权力的行使对象是“学术事务”,为解决问题指明了方向,但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步骤,因为究竟哪些事务是学术事务呢?因此应在明确学术权力客体的前提下,清楚、合理的划分高校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界限,明确各项事务所属的权力范围。这样既有利于高校人员各司其职,保证各项事务顺利进行,又有利于避免面临纠纷时双方据理力争而又无法解决争端的尴尬局面。
合理划分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界限,要从观念、制度和组织三个层面出发。在观念层面上:首先,行政事务和行政人员是在大学规模不断扩大,学校事务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大学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等职能正常发挥而逐渐产生的。行政人员应明确定位,不能因一己之利而抛弃自身存在是为大学发展服务的初衷;其次,不能片面的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只看作是关于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权力;同样也不能片面的将其只看作是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拥有的权力。[10]这种将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差别或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差别作为划分依据的做法容易扩大权力的客体,模糊权力的主体。应该综合考虑到人员和事务两方面的特点,既要考虑到权利主体(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职务和工作性质的差别,也要结合权力客体(学术事务、行政事务)具有的独特性。
在制度层面上,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和学术权力彰显的制度环境的建设应是十分关键的。[10]同样,在划分具体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时,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章程,明确并公开划分的流程、划分的原则、参与划分的人员构成。高校还应该将划分的成果即具体事务所属的权力范围以章程的形式确定下来,方便以后解决相关问题有制度可依。
在组织层面上,应该考虑建立权力界限划分的仲裁机构。在划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作用范围的时候必然会出现对某些事务进行定性的困难。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为了一定的利益必然会对某一事务的权力行使权进行争夺。为了防止在某些事务所属权力范围的划分上产生模棱两可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一个拥有最终决定权的仲裁机构。机构的人员构成既要考虑到这些成员对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都有一定的了解,防止外行的意见成了划分的依据,也要考虑到机构成员的独立性,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于双方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任何偏袒行为的发生。
明确学术权力的行使主体和划分学术权力的客体界限,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忽略任何一个方面。主体的划分是以学术事务的独特性为基础的,客体界限的划分是以主体明确为前提的。对于学术权力的主体而言,如何争取第一类教师的支持,如何维护第二类教师的学术权力;对于学术权力的客体而言,究竟哪些事务属于学术事务,哪些属于行政事务?这些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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