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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

2012-08-15宋俊杰

对外经贸 2012年3期
关键词:信托业信托公司信托

宋俊杰 熊 彪

(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408)

在我国信托业发展的33年间,记录在案的大型整顿多达6次,信托公司由1980年初的1000多家缩减到2011年的66家。据统计2011年共有66家信托公司发行了4637款信托产品计划,累计新增项目数接近甚至超过10000款。截至2011年底,我国信托管理资产达到4.5万亿元人民币。尽管近几年信托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有一些因素影响我国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影响我国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因

(一)宏观原因

1.信托法制建设滞后,使实务操作缺乏依据。“信托”是具有高度复杂法律关系的经济关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支撑。而我国目前仍然没出台专门的法律来维护信托公司的合法权利,尽管现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2001年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实行)构建了信托业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由于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再加上《信托法》中还存在对一些事项界定笼统、模糊的问题,各项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还存在不尽合理之处,使得有关的信托业务无法可依,在实务操作上存在困难。

2.政策限制使竞争环境不公平。由于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政策出台较晚,市场份额被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业务等抢占,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空间被挤压。同时,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机构没有赋予其对社保基金的管理资格。在营销宣传上,信托法规中又规定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进行资金信托推行,不能设置分支机构等。这些都制约了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3.缺乏专管,致使监管不到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信托监管机构级别较低和人员配备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我国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专门监管机构,信托业监管权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如:银监会管信托公司,证监会管基金公司和券商。在监管内容上,重机构审批轻业务,重合规性疏风险性,重机构缺制度设计和重市场准入的法规制定轻市场退出的法规制定等。在监管手段上,重现场检查而忽略持续性的非现场检查。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新时期信托业的发展。

(二)微观原因

1.公司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违规经营,管理混乱。有些信托公司没有认真遵守“一法两规”的相关规定,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过程中,明显违背有关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要做到机构、人员和高管严格分开的规定,没有设立独立的信托部门,自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同属一个部门管理和运作,甚至资金和账簿也未按规定分别设立、分别管理,职能权限较为模糊,机构设置较为混乱;少数信托公司管理混乱,违规经营,甚至逃避监管等。在当前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都已建立并不断完善各自的风险评价体系时,信托业尚未结合本行业特点设计相应的定性和定量指标,缺乏完善的资金监测体系,信托机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不强。

2.信托产品缺乏创新及核心竞争力。在管理理念上,主动创新意识不强。在产品设计上,现有集中于基础及公用设施、房地产和金融证券三大领域的主流产品没有体现自身的专属优势和经营特色;在从事企业年金、PE、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领域的产品与真正能够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和创新的信托产品不多;而在矿产能源信托、艺术品信托和专利信托等新型信托产品上还不具备迅速开展新业务的能力和条件。

3.资金来源与运用渠道较为单一。尽管“两个办法”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但剥去证券经纪业务与委托贷款业务后,目前的动产、不动产、股权和专利权等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企业年金信托等新业务开拓成本较高或根本难以开展。在资金运用方面,信托业似乎较之银行和证券业的资金运用渠道更宽泛,但事实上除去证券经纪业务与委托贷款业务后,信托业的资金运用渠道十分单一。

4.人才匮乏。我国信托业尽管有近33年历史,但各大专院校尚无为信托业专门培养人才的专业。公众对信托的熟悉程度也较低,从事信托工作专门人才不多,2008年统计全行业从业人员不到5000人,且主要来自高校金融、经济、管理和法律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或者是从银行、证券和投资公司等领域转入;与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拥有几十万及上百万专业人才相差甚远。人才匮乏是近年来信托业经营管理落后于金融业及其他行业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宏观方面

1.加强信托制度建设,完善信托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为了促进信托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应优化信托法律环境,废除不合理的限制条约等。加快制定信托配套制度,加大研究力度,积极解决信托会计、税制和财产所有权登记等问题,将信托产品规范化、市场化;建立信托业独立的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监管依据,充分发挥信托监管委员会在整个信托监管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坚持综合控制和专门负责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和监管促进信托业可持续发展。

2.明确功能定位。明确信托业市场定位是保障其规范发展的前提条件,由于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所以我国的信托业的功能定位应当是以财务管理功能为主,资金融通功能次之,而以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资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为辅。

(二)微观方面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中国传统的节约和储蓄观念决定了信托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信托业宣传可以借鉴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业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渠道进行宣传的同时,也可适当开展诸如上门服务、专题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还可通过“争取各种金融系列活动的参与资格”,提高认知度。

2.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打造核心竞争力。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委托人委托物的主动管理;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和产品流动领域;通过增资扩股,改善股权结构,提高资本实力,提高自身风险防御能力;除提升理财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和打造品牌产品外,还应加强开发低碳、环保、稀缺资源和新能源等新的市场领域;制定允许信托受益权以信托受益权证书形式分割转让流通的具体细则,适时构建集中的交易市场。

3.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在各类相关院校开设专门课程,进行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安排员工到国外或其他企业学习先进理念和技术,加强与外资合作伙伴的交流和沟通;在国内建立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并与薪酬挂钩,形成能力与薪酬双重激励的制度。

4.提高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资金监测体系。目前信托产品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融资主体的信用上,因此除利用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高信用主体的信誉和采用资产抵(质)押外,在内部建立优先、次级结构,在外部增强第三方担保、银行信誉等,还可采用信用担保和财产质押双重保证。

[1]覃晨.浅析我国信托业的发展[J].农家科技,2011(3).

[2]贾艳,廖华.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兼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4).

[3]肖媛,王莹,林荣岗.中国信托业规范化发展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10(2).

[4]曹雯.陶瓷出口须破解品牌缺位之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4)下.

[5]廖强.制度错位与重建:对我国信托业问题的思考[J].金融研究,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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