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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治理是衡量政府行政能力的标志——对“小金库”治理常态化的三点建议

2012-08-15马国贤

财政监督 2012年9期
关键词:小金库财政管理财政监督

■马国贤

一、“小金库” 治理从 “政治风暴”式到日常治理是必然回归

经过历时三年的“小金库”专项治理,该项工作又回到了常态化管理状态中。针对我国“临时机构长期化”难题,国家决定在“小金库”治理完成阶段性目标后, 撤除专项办, 将工作移交各级财政部门。这是符合精简机构要求的,是国务院、财政部在解决“临时机构长期化”难题上创造的一个典范。

“小金库”是危害政府肌体的“毒瘤”,是当事人滥用人民的委托责任和信任的腐败行为,对此无论是今天,还是今后都是党纪和国法所不容的,必须要“零容忍”。治理“小金库”既是政治行动,也是公共管理行动,国家既需要采用“政治风暴”式的专项治理,也需要采用财政监督式的“日常治理”。在过去的30年中,我国从财经纪律大检查到治理“小金库”已经历多次检查。由于采用的是就事论事式的治理,因而收效有限,甚至累查累犯。这次通过“政治风暴”式治理,至少取得了以下收获:一是提高了各级对“小金库”危害性的认识,清理了思想; 二是查获了一批 “小金库”,处理了害群之马,教育了干部,也纯洁了队伍;三是针对财政管理上的问题,各地从堵塞漏洞出发,制定和完善了财政制度。相信,这次治理所产生的制度性效果,将会在今后显现。同时也说明,“小金库”专项治理结束,并不意味着可以休战“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而是应将其作为各级政府和财政经常性工作,纳入常态化治理。

二、从政府行政能力标志的政治角度来认识“小金库”问题

通过“政治风暴”式的治理,引起了人们对“小金库”的思考,不过对于政府工作人员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思考尚停留在就事论事上。而要突破这点,就必须研究政府的行政能力与 “小金库”的关系。

在公共管理中,行政治理能力又称为行政能力,是指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上的能力,在行政上它指领导、指挥、动员能力和驾驭事件的能力。由于政府是人民福祉的受托人,因而行政能力是评价政府最重要的指标。行政能力低下的政府,意味着它是腐败无能,缺乏公信力的政府。在我国,人民是绝不会允许这样的政府存在的,为此必须改变。

虽然行政能力是重要指标,但如何测量是一大难题。“小金库”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又存在着;“小金库”资金来源于各级预算,但其用途是私人或小单位的,而制造“小金库” 者是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可见,从公共管理角度说,“小金库”表明政府连自己口袋里的钱也管不好,因而缺乏行政治理能力。而“小金库”泛滥的程度与行政能力间存在着负相关性的事实也表明,虽然它不是测量政府行政能力的唯一指标,但至少是重要指标。

需要说明的是,以财政指标反映政府的行政程度是国际趋势,例如OECD国家以测量财政透明度来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也有人认为,衡量政府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应当以财政资金的有效性为指标。

综上所述,由于“小金库”是衡量政府行政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即使从提高行政能力这点说,我国也应当重视它,根治它。

三、对“小金库”治理常态化的几点建议

为了使“小金库”由专项治理顺利地转入常规治理,建议政府和财政部门做好以下几件事:

(一)落实“小金库”治理上的各级政府责任制

在我国,县级以上的政府有3000多个,若不能将“小金库”的治理责任有效地分解给各级政府,长效机制断难建立。由于我国预算体制是按国务院1993年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的,因而无论从宪法说,还是从财政体制看,作为公共资金受托人的各级政府负有搞好本级财政管理,管好自己“钱袋子”,向委托人(人民)负责的责任。为此,在“小金库”治理上,应当按“谁家的羊谁家牵,谁家的孩子谁家管,做不好就下台”原则来确立各级责任制。这就是说,应当赋予各级财政部门改组下级政府的行政建议权。对“小金库”问题突出,查办不力的地方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可按行政程序,以“无治理能力”为理由,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改组下级政府,追究相关领导和财政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的建议,同级党委、政府应当受理。

应当指出,在此次治理中,多数政府和财政部门是以真诚的对纳税人负责的态度工作的,针对财政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他们建立了规章制度,但也确实存在着态度不端正,视治理为儿戏,千方百计地哄骗、掩盖矛盾者,从受托责任上说,这些政府已不具备履行行政治理能力,这些人也不具备公共受托责任的品质和能力,为此上级政府应按职权及时改组政府,清除责任人。

(二)完善制度,强化财政监督

1、以“小金库”治理为中心调整财政监督工作内容。上世纪60年代,国家就将私设“小金库”列入了财政纪律禁止条款。改革开放后,国家又要求各级财政成立监督机构。可见,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规范财政管理、治理腐败的现实要求上看,禁设“小金库”与坚持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是财政监督的三个基点,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而在现实管理中,财政监督机构承担了很多其他工作,冲淡了主业,这也是“小金库”蔓延的重要原因。为此,调整工作内容是指财政监督机构每年要拿出较多的时间,开展以“小金库”治理为重点的专项查账并形成制度。由于在目前,无论是禁设“小金库”,还是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都需要通过查账来进行,因此坚持这一制度十分必要。

2、以专项转移支付(也称“专项补助”)为中心,财政监督延伸一级。在落实“小金库”治理各级政府责任制上,市县遇到了对来自上级专项补助监督上的难题,它处于“上级财政不再管,下级财政管不了”状态,因而财政监督薄弱,漏洞较多。理论上,专项补助属于上级政府无偿拨给下级政府的钱,其管理责任归接受政府,但是由于上级财政业务部门握有资金分配权,接受者为避免“得罪上级,影响下年资金”而往往放弃监督。可见,这是“需要监督而接受者无力监督”的特殊资金,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督措施:一是将它列为财政监督的重点,对上级的专项补助做到应查尽查;二是采用财政监督延伸一级特殊的监督方式; 三是将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分配挂钩,对资金使用不好的市县,建议预算部门减少或停止下年的拨款。

3、增加人员编制,建立以“小金库”治理为中心的财政监督考核制度。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范围很宽,但人员很少,查账只能“蜻蜓点水”,很难深入。从长远看,公共管理的信息化,尤其政府会计的信息化是解决此难题的路径,而从现实看,还主要靠增加人员编制。为此,建议财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央编委提出一个合理的增人计划。同时,建议财政部建立一套以“小金库” 治理为中心的财政监督考核制度,用以考核全国县级以上的财政监督工作。

4、建立对“小金库”处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为了规范财政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公开的威慑力,县级以上财政应当建立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布 “小金库”处理信息的制度,并规定在事件处理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公布。这点也应当作为考核财政监督工作的内容。

(三)积极推动财政改革,寻找治理“小金库”的根本途径

在此应清醒看到,虽然以上措施能起到遏制作用,但是,财政管理信息不对称才是“小金库”存在的根源,为此,治理“小金库”的根本路途是消除信息不对称。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引进“整体政府”理论,对“预算资金单位管理,单位核算”模式进行改革,建立基于委托制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新模式。但是,此项改革超越了现行制度,需要在更高层次上进行。但由于它是事关财政监督部门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此不应回避和“失声”,而应当积极呼吁和推动这一财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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