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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赋税征收的政治属性

2012-08-15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关键词:赋税海关关税

傅 樵

(重庆理工大学 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重庆 400054)

赋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人类主要从事狩猎和渔业生产,所获物品常常不够生存之需要。随着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兴起和发展,粮食较前丰盛,除供食用外,尚有不少粮食用作储备;畜牧业和手工业先后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社会出现了生产者的大分工。加上手工工艺的进步,以直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出现了。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私人占有财富的增多,促进了原始社会的解体和奴隶社会的萌生。所以,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生产物,氏族部落内部财产的占有,贫富差距的扩大,产生了私有制和国家。为了实现国家的管理职能,满足国家机器的运转,赋税也就出现了。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公社完全没有的。”[1]可以看出,赋税征收不单是经济问题,而是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一 赋税是国家政权实际存在的标志

赋税既然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人民进行的强制和无偿的征取。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总是凭借赋税的收入来维持其国家机器的运转。孔子在 《论语·尧曰》中就指出:“四海困穷,天禄永终。”意谓百姓穷困,无法纳税,统治集团的官吏就永远失去了俸禄,政府职能就无法行使。所以,他在 《论语·颜渊》中又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说透了人民生活与赋税、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在 《哥达纲领批判》中深刻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它任何东西。”[2]只有赋税这一 “经济基础”充实、丰盈了,作为上层建筑的 “政府机器”才能巩固、运行和发展。另一方面,赋税对社会经济、政治、人民生活又有着强烈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关乎民生。民以食为天,对广大人民群众(纳税人)而言,人生中吃饭问题最大。在农业文明时代,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生产的粮食被繁重的赋税征收了,会把他们逼到死亡线上。法国重农学派经济学家魁奈 (Francois Quesnay,1694—1774)十分重视赋税问题。他认为:课税不当是人民生活贫苦的主要原因[3]。“如果任意征收不适度的税,他们就会对自己的工作不抱任何希望。”[4]对小生产的农民来说不能征税过重,否则就会影响他们再生产的积极性,他们就会铤而走险,走上反抗的道路。

第二,关乎社会稳定。社会要稳定,首先要人心稳定。也就是说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权及其领导者要有认同感,进而拥护、热爱,这样政权才巩固,社会才稳定。要如此,统治集团就要政治清明,去贪腐,惠民生,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恩格斯 《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一文中讲到马克思一生有两大发现,其一是 “人们首先必须解决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5],其二是剩余价值规律。繁重的赋税是政治不清明的重要表现,它只能使广大人民群众食无粮、喝无粥、居无所、穿无衣,更无心于发展生产,土地荒芜,经济凋敝。经济凋敝,国家财力匮乏,势必又要加大赋税征收,形成恶性循环,迫使广大人民群众要求 “均贫富”,求温饱,揭竿而起,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第三,关乎政权更替,国家兴亡。古今中外,无论哪一个王朝夺取政权以后,要使政权巩固、发展、强大,必须发展经济,关注民生,惠民利民,这样才能得到广大民众的拥护。所谓 “民心向背”,是一个政权兴亡的关键。因为一个国家就像一座金字塔,塔尖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机构,塔座是广大人民群众。塔座不牢,塔尖自然要倒塌。从赋税征收而言,国家兴,必须轻赋薄敛,这样才使民有所食,衣有所穿,居有所屋,才有生产积极性,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如果反其道而行,重税苛赋,横征暴敛,以满足统治集团贪腐之私欲,必然会造成民穷财匮,由财政危机进而发展到社会危机,最终激起 “民变”,这在中外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从我国来看,历代封建王朝因赋税苛重激起农民起义,走向败亡而导致政权更替的就有多次。从国外来看,西方因赋税繁重引起的资产阶级革命,著名的就有三次:第一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查理一世的统治;第二是北美人民因反对英国殖民主义者的印花税法和汤森税法而引发美国独立战争,赶走英国殖民主义者;第三是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因反对国王路易十六增加赋税而引起,最后推翻了封建专制王朝,路易十六被处死。

中外史实证明,赋税征收关乎民生、关乎社会稳定、关乎政权更替,国家兴亡。赋税是国家政权实际存在的标志,赋税轻,民生富,国家兴;赋税重,民生怨,国家倾。横征暴敛,重税苛赋,以致亡国,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二 我国赋税权被侵略的历史之鉴

一个主权国家应该有独立自主的赋税征收权,不容他人插手与分割。否则,一个国家丧失了赋税征收的实际控制权,就意味着国家主权的被践踏与局部丧失。我国自鸦片战争 (1840—1842)后,腐朽的清朝政府在帝国主义列强的船坚炮利的胁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开放通商口岸,成立新海关,使我国的关税管理权逐步沦入外国人手中,成为外国侵略者掠夺我国人民财富的工具,使清政府的政治主权受到严重破坏。随着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赋税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由独立自主的封建赋税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赋税。中国人民由受封建剥削变为受外国侵略者和本国封建统治者的双重盘剥。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中国在1840年战争失败后被迫付给英国的赔款,大量的非生产性的鸦片消耗,鸦片贸易引起的金银外流,外国竞争对本国生产的破坏,国家行政机关的腐化,这一切就造成了两个后果:旧税捐更重更难负担,旧税之外又加上了新税捐。”[6]而外国侵略者则层层加码,不断掠夺我国的关税自主权,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干预税率

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对外贸易沿袭明代的随贡贸易制度,海关主权独立完整。康熙年间开放 “海禁”到鸦片战争前,来中国贸易的国家主要有英、法、荷兰、丹麦、瑞典等,而英国占主要地位。当时海关征税,分货税和船钞两部分。货税征收除正税之外,另征各项规银及附加税。一般说来,正税较轻,但外加部分有时竟 “倍于正额”[7]。乾隆二十二年 (1757年),西洋船到定海,为抵制外货,浙江海洋船税加增一倍,即为百分之八,若加上附加之 “倍税”,税率则为百分之十六。高额的进口关税率,体现了清初政府完整的海关自主权。但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帝国主义先后签订中英 《南京条约》、《五口通商章程 (附 “海关税则”)》和 《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其中涉及的事项本来应该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自己决定的,现在却按照英国侵略者的意旨与利益作出规定。比如,“定洋货税则值百征五”[8],以后新增贸易品一律按值百抽五来定税率。第二次鸦片战争 (1856年)后,以英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列强又强迫清政府按值百抽五的原则进一步降低进口税率。如棉花由6.54%降为5.72%,棉纱由6.94%降为4.86%,印花布甚至从14.25%降为4.98%。这一规定的税率一直维持了半个世纪之久[9]。中国成了世界上进口税率最低的国家。另一方面,对中国土产外销的出口产品,其税率同进口税率一样值百抽五,比之于鸦片战争前我国的出口税率大为提高,使本国产品大大失去了国际贸易间的竞争力,这对于保护本国产品是极不利的。

(二)协定税则

“税则”指对税收种类、各税种种应课税的项目以及课税对象应征税额的计税率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定,这是一个主权国家权力范围内自己制定之事。但在中英 《南京条约》中规定:“通商口岸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第二年,在《五口通商章程》中又议定了进出口税率。这样,就开创了中国关税税则自己不能作主的先例。更有甚者,美帝国主义在迫使清政府签订的中美 《望厦条约》中则明确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10]即中国欲将任何 “税例变更”,必须得到美国领事等官员的 “议允”、批准,由他们说了算,否则 “税例更变”则无效。可见,“协定税则”比之于 “干预税率”在侵夺中国主权上又大大前进了一步。

(三)享受子口税特权

子口税指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进口税、出口税外,另缴百分之二点五的内地过境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卡应征的税。当时以海关口岸为 “母口”,内地常关、厘卡为 “子口”,故将这种一次缴纳的过境税称为 “子口税”。又因其税率为进出口税的一半,又称其为 “子口半税”。子口税始于 《南京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国侵略者在 《天津条约》中更侵夺了以下特权:“英商已在内地买卖,……有洋货欲进售内地……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11]从此,外国商人借助享受 “子口税”特权,打破了从港口到内地的一切关税障碍,中国商人长期处于苛征重负之下,无法与之竞争,中国经济则置于外国侵略者的控制之下。

(四)控制关税管理权

鸦片战争后,因通商口岸不断增加,新设海关增多。清政府每设一关,同时设一关道 (海关监察官员),或由地方兵备道兼任,监督关税。1853年,小刀会起义军占领上海后,英、美、法帝国主义国家以关税搁置、协助征收关税为由,提出外国人参与管理海关,并令本国商人登记应纳税额,篡夺上海海关行政权。其后,英人为了控制和独揽中国全部海关大权,1858年,他们强行将上海作法推行于全国各海关,由他们 “帮办税务”,并于1859年9月迫使清政府撤销上海海关的美、法籍税务司,由英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统管全国海关。直到1929年,国民政府与多国签订新的关税协议,1930年与日本帝国主义签订新的关税协议,表面上收回了海关权,但 “关税自主权”的真正收回,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即外国侵略者掠夺中国海关行政管理权、关税的支配权、保管权达90年之久。

(五)税收作为外债担保

外国侵略者多次发动侵华战争,迫使清政府承担巨额赔款。由于赔款次数多,数额大,清政府短期不能偿付,赔款便转为外债,按期偿付赔款数额和利息款,并以税收作为担保。从1858年中法 《天津条约》开始,对法赔款可用 “关税”会单偿付,到1901年的 《辛丑条约》的庚子赔款,中国的常关税 (内地关税)和盐税就充作担保品。而且,还允许债权国的银行到海关去收税。于是,作外债抵押的关税完全受外国 “债权人”控制。

三 对外纳贡税收成果是国家主权丧失的标志

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其税收成果 (货币)应该用于发展生产力,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社会稳定,老百姓安居乐业,这才是一个主权国家成功的形象。如果一个国家政权向外部势力纳贡、赔款而输出税收成果 (货币),并将这种沉重的负担转嫁到广大纳税人身上,尽管是出于无奈甚至被迫,却是一种失败政权的象征。落后就要挨打,懦弱无能就要受辱。北宋王朝自宋太祖赵匡胤始,实行重文轻武、偏重防内的方针,形成宋王朝长期 “积贫积弱”的局面,北方辽军屡次进攻,威胁很大。宋真宗景德元年 (1004年),辽国萧太后亲率大军南下侵入宋境。宋真宗畏敌,欲迁都南逃,因宰相寇准反对,勉强亲至澶州前线督战。尽管宋军得胜,但宋真宗素来畏敌,主张议和,于十二月间 (1005年1月)与辽方订立 “澶渊之盟”,由宋每年输辽岁币银10万两,绢20万匹,开创了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以岁币求苟安的恶例。宋仁宗年间,西夏强盛,不断侵犯,宋兵屡遭失败;辽又乘机索取关南之地。宋仁宗屈辱求和,于庆历二年(1042年)增加 “纳”辽岁币为50万两。庆历四年(1044年),以 “赐”为名,用岁币与西夏议和,每年给西夏银7万2000两,绢15万3000匹,茶3万斤。宋高宗时期,金人强大,南侵掠徽、钦二帝,宋高宗南迁临安 (今杭州)后,以求和为主,偏安自保,于绍兴十一年 (1141年)十一月,与金人签订“绍兴和议”,除向金称臣、割地外,每年向金贡银25万两,绢25万匹。

向外部势力输出税收成果 (货币),以赔款求苟安的,最甚者莫过于晚清王朝的统治者。鸦片战争以后,晚清王朝在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胁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内容涉及中国主权的多方面,其中仅 “赔款”就是诸多 “条约”的重要一项。从1842年的 《中英南京条约》开始到1900年与八国联军代表签订的 《辛丑条约》为止,短短58年间就有10份条约涉及赔偿,其中除 《中俄伊犁条约》赔900万卢布未折算银两外,其余9次赔偿总数高达14亿2670多万两,相当于清政府17年的财政收入。

为了偿付这巨额赔款,清政府只有对中国人民进行最大限度的勒索,巧立名目,增加赋税征收,敲骨吸髓,大肆搜刮。如山西省,从1896年开征烟酒税,到1900年,全省人民每年负担的烟酒两项捐税就达20余万两[12]。四川巴县,中日甲午战争后新增的苛捐杂税,每年1亿9000万两至3亿3000万两,加上“常捐输”岁派银1万5000两至1万7000两,“较正供几近十倍”[13]。封建统治者以横征暴敛的所得来供奉帝国主义者,他们简直成了帝国主义者的税吏。他们武力镇压中国人民,以维持帝国主义者所需要的统治秩序,整个封建统治的国家机器实际上已经成为外国帝国主义的工具。中国形式上仍是一个独立、统一的国家,但正如当时一个美国人所说,中国 “已经达到了一个国家地位非常低落的阶段,低到只是保持了独立主权国家的极少的属性的地步”[14]。中国的主权几乎丧失殆尽,完全沦为积贫积弱的几近于殖民地的国家。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已摆脱了帝国主义列强强加在我们身上的枷锁,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国力大增,已是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国家,赋税征收权不容外人丝毫侵犯。但赋税关乎民生、关乎社会稳定、关乎国家兴亡的政治属性,确乎被一些人,尤其是一些税务工作者在一片 “歌舞升平”的声浪中淡忘和漠视,认为税收仅仅是经济问题,不能以人为本地进行税务管理与征收。因此,敲响赋税征收的政治属性的警钟,对于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行税制改革和赋税征收,可持续地建设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全面小康社会,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1][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7.

[2][德]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2.

[3]胡寄窗.西方经济学说史[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1.63.

[4][法]魁 奈.赋税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91.

[5][德]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74

[6][德]马克思.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

[7][11]孙翊刚,董庆铮.中国赋税史[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261、283.

[8]清史稿·志一百·食货六[EB/OL]http://www.tianyabook.com/lishi2005/qingshigao/125.htm

[9]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90-291.

[10]王铁崖.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A].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1册)[C].北京:三联书店,1957.51-57.

[12]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篇)[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407.

[13]中国社科院近代史资料编辑组.民国巴县志[A].近代史资料(第4册)[C].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14.

[14][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M].张江文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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