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的应用与会计监督方式的创新
2012-08-15范旭涛张振川
■范旭涛 张振川
新会计准则的应用与会计监督方式的创新
■范旭涛 张振川
一、实施内外配合,运用会计“大监督”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运用广泛,会计监督要实施内外配合,运用会计“大监督”方式。对外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与审计、证券和地方财政、国资、税务等监管部门合作监督,对内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同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局、会计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动监管,形成会计大监督方式。会计大监督可以通过会计监督联席会议制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集中布置制度和会计监督合作制度来实现。会计“大监督”通过共议监管思路、共商监管工作、共享监管成果,能较好地发挥会计监督的协同效应。比如有些省份的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事务所企业会计准则运用情况进行检查,总所由专员办检查,部分分所由专员办委托省财政厅检查。检查过程中双方及时沟通情况,专员办参与对分所检查结论的复核,检查报告和检查底稿均交专员办统一管理利用。这种方式有效整合了监管资源,提高了监管功效,为构建财政会计“大监督”格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二、采取 “注重自查与重点抽查”有机结合的会计监督方式,形成监管互动
会计监管对象数量多,范围广,会计准则的执行专业性强。会计监督采取“注重自查与重点抽查”有机结合的方式,大力推进会计监管互动,既增强被监管单位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责任感,提高自律意识,拓展监管覆盖面,又便于全面及时地掌握各单位情况,在检查时迅速确定检查重点,提高检查效能,从而更好地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从目前检查情况来看,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范围涉及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医药化工、科技创新等与国家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行业企业,检查广度得到全面拓展;查处了既包括准则执行不到位、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也包括人为调节收支、粉饰报表、偷逃税款以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还揭示了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的违规情况,检查深度得到全面提升;重点对擅自返还税款、人为调节利润和偷税漏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出具审计报告等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会计监督力度得到切实加强。同时,坚持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于查处的问题既向其主管部门主动公开,又适时向其所在行业进行通报,全面拓展监管功效。
三、抓住重点,创新对央企、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和机构等重点企业的日常动态监管
相对于有限的专项检查,日常监管更具有时效性和系统性,可以做到发现问题苗头并及时予以解决。财政部门应针对央企、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重点企业构建科学的日常动态监管机制。如可尝试授权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开展辖内上市公司央企、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和机构等重点企业的“点对点”日常监管,要求上述重点企业定期报备财务报表等资料,建立动态监管数据库,同时,也可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和年报披露信息分析情况开展日常监管动态分析。通过对重点企业会计信息的日常动态监管,查找症结,“对症下药”,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全面提升会计监督层次和水平。
(本文系2011年河北省财政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河北省财政厅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