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助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2012-08-15周菲
■周菲
强化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助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周菲
文化,对于中华民族来说,一直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历史实践证明,文化不仅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也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把“大发展”和“大繁荣”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任务和目标;2011年,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在令人期待的2012年,“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无疑将成为公众眼中亮眼的名词。
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密切相关的,便是文化产业的发展。从经济角度看,文化产业在扩大居民消费、增加就业、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还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在许多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创造出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未来重点,使文化产业首次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精神角度看,文化产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动力,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此可见,文化产业在未来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不可忽视。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由此拉开了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序幕。十年来,我国文化体制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总量不断增加。据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已过万亿元,中央文化企业资产近5000亿元。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部分资产数额还将日渐庞大。随之而来,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也摆在了突出的位置。
国有文化资产监管的探索之路
为确保文化体制改革健康有序进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2007年,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 【2007】213 号),明确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并对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2009年10月,中央明确批示同意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2010年7月,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成立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明确在财政部设立具体执行机构,简称“文资办”,进一步明晰和强化了财政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文资办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促进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和文化产业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等。
与此同时,各地财政部门在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江苏省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4 号)颁布实施后,不断加大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在信息化建设方面,2011年江苏省财政厅着手研发 “江苏省文化企业及行政事业所属企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加强对企业产权登记、财务快报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了省级文化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江苏省财政厅着力推动构建全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以《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核心,以“资产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资产绩效考评、现代企业和公司治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等五类配套制度为主体的江苏省文化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设想。并于2011年出台了《江苏省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提供了详实的依据。山东省出台了《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明确监管职责、规范审批程序、建立考核机制,填补了制度空白,使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章可循。云南省财政厅及时出台 《省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监管办法》,规范转企改制文化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变动事项办理的程序、内容和工作要点,启动资产管理配套工作,确保各单位改制工作顺利实施。
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中的“越位”和“缺位”
在文化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首先,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监管“缺位”。长期以来,在文化发展方面,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一直没有明确区分,均由政府统包统揽,制约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因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并成为文化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有的出资人为国资委,有的出资人为财政部。尽管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明确了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也出台了各种政策加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但正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王家新所指出的,在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领域,由于各种原因,“出资人”一直处于“缺位”状态,严重制约了企业主体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其次,政出多门,造成监管不力。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宣传部、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和文化部门,由于条块分割造成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相互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工作没有统一规划,从而带来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中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成为文化体制改革道路上的绊脚石。要想继续前行,必须革除制约文化发展的种种障碍,为改革铺平道路。
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步伐尚需加快
“十二五”时期是推动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机遇期。在这一关键时期,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都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对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机遇和挑战面前,财政部门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步伐尚需加快。
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赖于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针对公益性文化事业长期投入不足,经营性文化产业过分依赖政府的现象,应对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国家兴办的演出公司、电影公司等经营性文化产业进行明确界定和区分,一方面巩固和完善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积极推进经营性文化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快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体制过渡,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类监管,由此实现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全面发展。具体来说,对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坚持政府主导,由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对于经营性文化产业,坚持市场主导,由文资办具体履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国有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管,还需解决政出多门和多头执法的问题。在“由谁监管”的问题上,部分地方的经验值得借鉴。如一些地方探索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成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小组,由各部门分别派出代表作为小组成员,组内明确分工,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统一协调,实现了“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目标。
对于财政监督部门来说,国有文化
资产监管责任重大。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自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动漫、新闻出版、电影、演艺等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比重逐年增加。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专项资金已累计安排60亿元。并且,今后还会结合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及国家财力状况,适当增加专项资金规模。此外,目前全国还有20多个省份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面对数量庞大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门责无旁贷要承担起监督职责。首先,要积极跟踪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其次,要探索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保专项资金高效使用。此外,在文化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文化企业改革过程中,还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编者按: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国有文化单位作为我国文化事业发展的主阵地,承担着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重任。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既是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的需要,又是落实文化强国,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