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财政体系与财政管理
2012-08-15王明前
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史学界对北魏经济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对北魏财政史的研究也颇多建树。目前研究重点在财政收入的赋税和财政支出的官俸环节,并且对均田制推行前后北魏财政做了对比研究,进而探讨财政的分割问题。[1]财政体系是一个王朝经济结构的侧面反映,而财政管理与一个王朝的宏观管理能力和管理手段息息相关。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从财政体系和财政管理两方面对北魏财政做简单梳理,以期增加学术界对北魏经济史的学术认知。
一、北魏的财政收入
(一)对农业生产者的税收
北魏的统治民族拓拔鲜卑是以游牧与渔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北方少数民族。在向中原地区迁徙与定居的过程中,拓拔鲜卑逐渐接受了农耕生产方式,其税收制度也开始学习与参照前代中原汉族王朝管理农业社会的田租户调传统。
高祖孝文帝元宏延兴三年(473年)七月,北魏朝廷“诏河南六州之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租三十石”。[2]139太和十年(486 年),李冲在上书建议推行三长制时,特意提出如下户调办法:“…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2]2855这比延兴三年标准减少幅度甚大。从李冲上书引起的质疑来推断,李冲的户调标准恐怕也会招致非议,实际推行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估计北魏的户调标准更接近前者,因为前者是来自重要农业区的信息,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肃宗孝明帝元诩孝昌元年(525年)十一月,“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2]244这是在均田制以一夫一妇为标准征收田租与户调之外,按亩加征的田租。
在田租户调的征收过程中,度量衡规范与否事关赋税征收的公正问题。肃宗时,张普惠“以天下民调,幅度长广,尚书计奏,复征绵麻,恐其劳民不堪命”,上书朝廷表示反对。他首先抬出孝文帝规范度量衡的前例:“高祖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所以爱万姓,从薄赋。知军国须绵麻之用,故立幅度之规,亿兆荷轻赋之饶,不但于绵麻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赋,奔走以役其勤,天子信于上,亿兆乐于下”;然后指责“宰辅不寻其本,知天下之怨绵麻,不察其辐广、度长、秤重、斗大,革其所弊,存其可存,而特放绵麻之调,以悦天下之心,此所谓悦之不以道,愚臣所以未悦者也”;继而指出问题症结:“今宫人请调度,造衣物,必度忖秤量…今百官请俸,人乐长调,并欲厚重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得长阔厚重者,便云其州能调绢布,精阔且长,横发美誉,不闻嫌长恶广,求计还官者。此百官之所以仰负圣明也”。总之,朝廷和官府操纵绢与绵麻的比价,在尺幅上做手脚。最后他总结道:“今若必复绵麻者,谓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严禁,复本幅度,新绵麻之典,依太和之税”,[2]1735-1737恢复孝文帝所确立的比价标准。
均田制颁布后,田租户调的征收逐渐稳定。“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谓各随其土所出”,[2]2852征收种类有绵绢丝麻布等。所谓“官司之禄”,是配合北魏朝廷推出的官员俸禄制度,通过田租户调之外的额外征收,以资官员俸禄所需。但是因为是田租户调的额外附加,仍然在正常征收范围内,故可算做正税。
(二)对畜牧业生产者的税收
北魏对畜牧业生产的税收按照人口或牲畜数量直接征收实物。太宗明元帝拓拔嗣永兴五年(413年)正月,“诏诸州六十户出戎马一匹”。[2]52泰常六年(421年)正月,“调民二十户输戎马一匹,大牛一头”;三月,“制六部民,羊满百口输戎马一匹”。[2]61征收戎马的方式充分反映了拓拔鲜卑游牧民族的特点。
(三)资赋、盐税和商税等
北魏效仿前代中原王朝惯例,通过评估纳税户资产,分级征收资赋,类似财产税。世祖太武帝拓拔焘太平真君四年(443)九月宣布“今复民资赋三年,其田租岁输如常”,[2]96说明资赋是独立于田租户调的税种。资赋的征收有赖于对居民财产信息的准确把握,为此户等的普查显得至关重要。延和三年(434年)二月,“令郡县括贫富以为三级,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3]世宗宣武帝元恪延昌元年(512年)六月,以“今秋输将及,郡县期于责办,尚书可严勒诸州,量民资产,明加检校,以救艰弊”的名义,[2]212对民户资产进行复核。这说明北魏对作为资赋征收关键环节的估产十分重视,力求公平。
北魏后期,国用匮乏,朝廷开始垄断盐务。世宗景明四年(503 年)七月,“诏收盐池利以入公”。[2]196不过三年后的正始三年(506年)四月便宣布“诏罢盐池禁”。[2]202这恐怕还是由于遇到民间较大抵触才不得不开禁。盐税较农业税稳定,其经济意义在时局动荡年月,当农业税收田租户调受到影响时尤显可贵。因此,当有废盐池税之议时,长孙稚上表陈述利害:“冀定二州且亡且乱,常调之绢,不复可收。仰惟府库,有出无入,必须经纶,出入相补。略论盐税,一年之中,准绢而言,犹不应减三十万疋也。便是移冀、定二州置于畿甸”。[2]648甄琛也坚决请求开盐池禁以培育赋源,他认为“征商贾给戎战,赋四民赡军国,取乎用乎,各有义已。禁此渊池,不专大官之御;敛此匹帛,岂为后宫之资?既润不在己,彼我理一,犹积而散之,将焉所吝?且税之本意,事有可求,固以希济生民,非为富贿藏货”。世宗阅后表示:“可从其前计,使公私并宜,川利无拥”,[2]1511-1512原则上认可了甄琛的意见。
北魏也征收市场税。如肃宗孝昌二年(526年)十一月,“税市人出入者各一钱,店舍为五等”。[2]244前废帝元恭普泰元年(531年)宣布“其税市及税盐之官,可悉废之”,[2]274可证。
(四)杂税等其它非正常财政收入
北魏除了征收正税田租户调外,还征收各种杂调。因为是正税外的征收名目,因而征收无规律可循,数额变动很大。高宗兴安二年(454年)正月,“诏与民杂调十五”,即指在正税外加征百分之五十作为杂调,显然为苛征。直到皇兴三年(469年),显祖献文帝拓拔弘“命因民贫富为三等输租之法,等为三品:上三品输平城,中输他州,下输本州”,[4]4148此法才废。由此亦可推断,杂调的征收旨在强制百姓承担财政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孝文帝延兴三年(473年)十月,朝廷下诏令“州郡之民,十定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2]139作为随显祖南征的额外征收。另外,泰常三年(418年)九月,北魏朝廷“命诸州调民租,户五十石,积于定相冀三州”;[4]3719城阳王元徽建议肃宗“以军旅之费,上固封绢二千匹,粟一万石以助军用”,[2]511也有类似性质。由于杂调过于烦杂苛重,北魏朝廷有时也会故作姿态表示蠲免。如高宗文成帝拓拔浚“以常赋之外杂调十五,颇为烦重,将与除之。…于是赋敛稍轻,民复赡矣”。[2]2852世宗景明三年(502 年)三月也宣称“正调之外,诸妨害损民一时蠲罢”。[2]193任城王元澄任定州刺史时,“民中有横调,百姓烦苦,前后牧守,未能蠲除。澄多所省减,民以忻赖”。[1]473
北魏末期不得不通过以官爵悬赏纳粟的手段增加收入弥补国用不足。敬宗孝庄帝元子攸即位,“班入粟之制。输粟八千石,赏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职人输七百石,赏一大阶,授以实官。白民输五百石,听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无第者输五百石,听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诸沙门有输粟四千石入京仓者,授本州统,若无本州者,授大州都;若不入京仓,入外州郡仓者,三千石,畿郡都统,依州格;若输五百石入京仓者,授本郡维那,其无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仓七百石者,京仓三百石者,授县维那”。[2]2861
另外,预征也是一种杂税形式。六镇起义后,北魏“国用耗竭,豫征六年租调,犹不足。乃罢百官所给酒肉,又税入市者人一钱,及邸店皆有税,百姓嗟怨”。[4]4718这种预先征收后几年田租户调的做法,既然属于非常态现象,自然属于杂税。
二、北魏的财政支出
北魏财政支出,与历代封建王朝一样,以军费、官员俸禄和用于社会救济的支出为大宗。本节专门讨论官员俸禄问题。
北魏在孝文帝前,官员没有法定俸禄定期发放。官员收入是通过朝廷赏赐方式获得。地方官则更多需要在任时与商人合作,以包税方式获得。官员获得收入的方式五花八门。或直接接受地方百姓的输纳与赠予,如崔宽任陕城镇将,“时官无禄力,唯取给于民。宽善抚纳,招致礼遗,大有受取,而与之者无恨”。[2]625再如,“是时河南富饶,人好奉遗,(沈)文秀一无所纳,卒守清贫”。[2]1367甚至如“时百官无禄,(高)允常使诸子樵采自给”。[2]1076均可证明。即使孝文帝推出俸禄制后,这一行政积习仍然难以改变,如任城王元云“留心政事,甚得下情,于是合州请户输绢五尺、粟五升以报云恩”。[2]462
孝文帝延兴三年(473年)正月,北魏朝廷诏令称“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三年迁为刺史”。[2]138这虽然还不能称作严格意义上的官俸,但是毕竟是由朝廷主导执行,并且与官员考绩相结合。“即食其禄”说明在税收收入中官员可获得一定份额作为俸禄,只是具体比例史载阙如。直到太和八年(484年)六月,北魏朝廷“如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虽有一时之烦,终克永逸之益。禄行之后,满一匹者死”。[2]154这份诏令透露出如下信息:首先,北魏在颁布俸禄令前的地方官员收入,是通过与商人合作获取的。从“罢诸商人,以简民事”推断,商人已经深深渗透入地方行政事务中,担当着类似包税人的角色。其次,北魏用于俸禄支付的资金来自于原有户调之外的加征。再次,北魏朝廷认为既然俸禄制度有章可循,官员除此之外的收入便属于贪赃行为。最后,“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难以理解。大约考虑到在向新制度过渡期间,担任包税人角色的商人仍然可为其前期投入获得补偿,而获得的暂时分割的税收份额。这可从“均预调”和“即兼商用”推知。
太和八年(484年)八月,朝廷诏令“俸制已立,宜时班行,其以十月为首,每季一请”,[2]154不仅说明过渡期确实存在,而且说明地方官的具体俸禄还需要官员本人每季度向朝廷申请。果然,太和十年(486年)十一月,朝廷“议定州郡县官依户给俸”,[2]161说明官员俸禄与所治理地方的纳税户数直接相关。如果地方官的俸禄直接取决于纳税户数,再结合前文,俸禄又来源于户调之外的加征,那朝廷就对完全依赖国库支付的官员俸禄具有决定权。如“太和中,军国多事,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禄四分减一”,[2]743以应付对南朝战争需要。太和十九年(495 年),朝廷“减闲官俸禄以裨军国之用”。[2]177同时朝廷不断强调官员不得再与商人勾结。肃宗正光三年(522年)十二月,朝廷“以牧守妄立碑颂,辄兴寺塔,第宅丰侈,贴肆商贩,诏中尉端衡肃厉威风,以见事纠劾。七品六品,禄足代耕,亦不听锢贴店肆,争利城市”。[2]233-234这里涉及的“禄足代耕”,是指均田令中的官受田,即“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2]2855
但百年来的积习使俸禄制度推出后引起诸多非议。如“淮南王他奏求依旧断禄”。在冯太后召集的廷议上,高闾坚持俸禄制的经济意义。他首先从礼的意义上阐述了俸禄制的合理性,进而上升到国家行政形象高度:“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故车服有等差,爵命有分秩,德高者则位尊,任广者则禄重。下者禄足以代耕,上者俸足以行义。庶民均其赋,以展奉上之心;君王聚其材,以供事业之用。君班其俸,垂惠则厚;臣受其禄,感恩则深。于是贪残之心止,竭效之诚笃;兆庶无侵削之烦,百辟备礼容之美。斯则经世之明典,为治之至术”。[2]1199
至于中央朝官俸禄如何,史载阙如。从元遥抱怨“臣去皇上,虽是五世之远,于先帝便是天子之孙,高祖所以国秩禄赋复给衣食,后族唯给其赋不与衣食者,欲以别外内、限异同也”[2]446来看,俸禄差别等级森严。
北魏俸禄制的推行虽然对杜绝地方行政腐败具有一定作用,但是由于俸禄来源于田租户调的加征,无疑加重了民众的赋税负担。国家财政也因此更加拮据。到北魏末期,“王公素餐,百官尸禄,租征六年之粟,调折来岁之资。此皆出入私财,夺人膂力”,[2]648俨然成为国家沉重负担。
三、北魏的财政管理
北魏财政管理涉及其政治生活的诸多方面。财政收入从地方征收,需要层层汇集到中央国库。这一过程涉及到地方财政的分割问题。与这一问题相关联,北魏朝廷关注财政收入运输过程中的成本问题,而这也有赖于地方官员的支持。同时,北魏朝廷的重大经济决策也会对财政事务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北魏的财政分割与财政运输
前文已述,北魏需要从国家财政收入中分割部分收入给地方作为地方行政费用,同时这也是国家对地方官员完成财政收入运输任务的回报。孝文帝延兴五年(475年)四月,朝廷“诏天下赋调,县专督集,牧守对检送京师,违者免所居官”,[2]141强调地方官相互监督完成财政收入运输任务的职责。但是财政运输中的腐败现象十分严重。太仓尚书李欣“令千里之外,户别转运诣仓输之。所在委滞,停延岁月,百姓竞以货赂各求在前,於是远近大为困弊”。[2]1041分户等安排运输任务本为体现公平,不料竟为各级官员利用自肥。后期由于六镇起义,正常的财政运输无法维持。肃宗被迫于孝昌三年(527年)诏令:“凡有能输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斗二百斛赏一阶;入二华州者,五百石赏一阶。不限多少,粟毕授官”。[2]246
太和十二年(488年),北魏分割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以资仓储制度所需,用于丰俭相济。有司“请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二,粜之于民”。[2]2856
六镇起义后,军镇专横,尔朱仲远截留财政收入,“自荥阳以东,输税悉入其军,不送京师”。[2]1667
(二)均田制与三长制对北魏财政的影响
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均田令,宣称“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2]156为贯彻均田令的实施,特别是有效实现国家地租收益的最大化,北魏朝廷同时推行三长制,将行政神经末梢触及到乡村基层。太和十年(486年)二月,“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2]161
北魏统治者通过均田制,准确掌握土地与人口信息,一方面通过受田以满足农业生产者的私有欲望,另一方面通过掌握大部分土地所有权即必须还田控制土地总量以供调节与配给,从而与农业生产者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在刺激农业生产总量增长的前提下实现地租收益最大化。正如冯太后在肯定三长制时所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2]1180既然减少中间环节的盘剥,赋税征收过程更加透明,直接生产者的负担相对减轻,国家地租收入也相应提高。所以,“三长立才能均田,三长能使租税增加,均田则将逃税原因除去,更能使租税增加”。[5]
(三)北魏的财政机构
北魏在从游牧生产方式向农耕生产方式转化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意义,通过学习汉族中原王朝的财政管理,建立起自己的财政机构。建国初,皇始元年(396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天兴二年十二月,效仿中原官制,“分尚书三十六曹及诸外署,凡置三百六十曹,令大夫主之”。[2]2972其中尚书令、尚书右仆射及列曹尚书中的度支尚书在前代均具备财政管理职能,北魏大略沿袭。[2]2978另有大司农与少府,[2]2979具体执掌是否沿袭前代不详。北魏还设有京邑市令、典牧都尉、司盐都尉和司竹都尉,[2]2985推断分别为管理京城市场、国家畜牧业、盐业和林业的职能机构。另据胡太后“幸左藏,王公、嫔、主已下从者百余人,皆令任力负布绢,即以赐之”,[2]338可知左藏为国库所在,类似东晋南朝的台城。另据费于在世祖时“迁商贾部二曹令”。[2]1003此商贾部官氏志不载,不知是否为北魏前期管理商业的职能机构。尚书省另设太仓尚书,如高宗时李䜣“为太仓尚书,摄南部事”,[2]1041或许是北魏初期分摄南北事务的遗留,为主管农业经济的职能机构。
(四)关于地方财政问题
有论者断言北魏无地方财政。[6]笔者认为似乎不应该如此武断。前文已述,北魏财政确实存在着中央与地方对财政收入的分割。从财政收入角度观察,北魏财政收入从地方征收,再汇集到中央财政,虽然有国家强有力的监督,但是朝廷自己也强调,地方可以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数额,而且这一数额是从户调中直接拨付的。可见,这一分割从征收环节就已经得到认可。同时在财政收入的运输过程中,由于地方官员在运输途次承担着较繁重的行政职责,相应其成本理应从财政收入分割中得到补偿。再从财政支出角度观察,北魏在太和九年前始终没有法定的官俸,官员需要与地方商人合作自筹其地方行政经费,其中包括官员自己的收入。直到太和九年,随着以户数计官俸和均田制中官给田政策的推出,北魏官员的俸禄问题才最终有章可循。而在这之前漫长的一百多年里,北魏官员自筹行政经费和收入的经济活动理应具备一定的财政独立地位。其实,即使官俸发放制度化后,地方官员仍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其行政积习。因此,北魏虽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地方财政,但是,既然存在与朝廷之间对财政收入的分割,便不能轻易断言北魏无地方财政。
[1]严耀中.北魏前期政治制度[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
[2](北齐)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唐)李延寿.北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49.
[4](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85.
[5]刘道元.中国中古时期的田赋制度[M].台北:食货出版社,1978:91.
[6]王万盈.转型期的北魏财政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152-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