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1957年我国农民“闹粮”“闹退社”事件直接原因分析
2012-08-15江业文彭轩雁
江业文, 彭轩雁
(湖南工学院 思政部,湖南 衡阳 421002)
1953—1957年,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接连不断地发生了农民“闹粮”“闹退社”事件。作为过渡时期社会主义改造一翼的统购统销与合作化,在其贯彻实施与快速推进中,不可避免地实行了对农民的“剥夺”;加之在其推行中,生产关系变革的某些环节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激化了国家与农民、工人与农民以及农民内部之间的矛盾,引起部分农村地区“生产力起来暴动”。这是农民“闹粮”“闹退社”事件发生的重要深层次原因。
但是,统购统销的贯彻实施和农业合作化的快速推进中,农村基层干部强迫命令甚至违法乱纪的工作作风,以及农民眼前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则是导致农民“闹粮”“闹退社”的直接原因。本文仅就这类直接原因进行详细分析。
一、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导致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与恶化
(一)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的表现及其影响
早在1953—1954年度的粮食统购统销中,由于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购统销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加之时间紧、任务重,部分地区的农村党员、干部出现了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甚至违法乱纪的工作作风。个别地方甚至还使用“熬鹰”、罚立定、摇煤球、唾、骂、捆、打、吊、冻、扣、拷打、假枪毙等违法手段[1]。
据统计,河北省高唐县共87个乡、560个村,有37个乡的53个村发生严重的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事件86起,造成自杀事件22起(内有自杀未遂8起,死亡12人)。犯有以上错误的干部62人,其中区级干部20人,乡干部14人,村干部20人。他们为了急于完成任务,竟不顾党的影响和群众死活,非法采用推、拥、冻、打、吊、摔等恶劣手段向群众进行追粮逼粮[2]116。江西省余干县有201名干部非法捆、关、打骂群众,被侵犯群众达459名[3]。
此类现象虽经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严禁和查处,但1954—1955年的粮食统购中,由于统购任务更大,加之层层号召超额完成任务,因此,各地基层干部仍然忽视做群众的思想工作,采取强迫命令的做法。据《华南分局关于目前农村紧张情况与措施的报告》反映,部分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命令主义以至违法乱纪的极端错误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如广东省新会县莲溪乡党支部在县委负责同志指示下捆绑农民,全乡绑了八九人,竟将合作社的生产队长捆起来,乡干部拿着秤挨家挨户称粮食,不卖粮的农民就当场绑起来。高要县第九区在购粮中捆打了53人,该区依坑乡搜屋36户,十区东围乡封一个富农的屋,竟将一个老太太封在屋内上吊自杀。干部的这些行为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有农民反映“共产党比国民党还厉害”。广东全省因购粮而被逼自杀者111人[4]。此类现象在以后各年度粮食统购统销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上述工作作风同样存在于合作化运动中。早在1953—1954年初级社大发展的冒进中,一些地区的农村干部违反自愿互利原则,采取“吓唬法”、“硬迫法”、“限制法”等简单粗暴手段,强迫农民特别是中农入社,错误地宣传“不入社就是资本主义”[5]154。1953年冬,山东省曹县的互助合作运动中,在合作社干部中竟流传这样一些口号:“运动要暴风骤雨”,“猛虎下山,饿虎扑食”,“哪个运动不死人,看死的什么人”等。据曹县县委事后统计,有80%的社就是在直接、间接威胁下哄起来的[6]312。
这种简单粗暴、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命令主义及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经合作化高潮至高级社化后的集体组织,不仅非常严重,甚至有了新的发展。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强行要求农民入社和强行阻止农民退社。在合作化高潮中,许多地方发生了强迫命令,动员甚至强制单干农民特别是占农村人口20%左右的富裕中农入社。在合作化高潮中许多农民是被迫加入高级社的,所以合作化高潮后,很多农民心存疑虑,一些胆大的则要求退社。但农民的退社诉求遭到基层干部的粗暴干涉,甚至强行阻止。如浙江宁波象山县,整社工作组同志急于求成,强令农民不许退社,甚至用绳索捆绑要求退社的农民。当要求退社的社员纷纷拿着《社章》向区、乡政府上访,说“社章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我们要自愿退社为什么不准退?”时,区、乡干部却认为闹退社就是破坏社会主义改造,并将上访群众的领头者捆绑起来,强制他们摁手印,声明“自愿不退社”[7]。二是命令行事和粗暴对待社员群众。在生产、分配等重大问题上,基层干部命令行事,不与群众商量,甚至用戴帽子、扣工分、抄家、脱衣服受冷等办法体罚社员群众。部分干部甚至严重违法乱纪,吊打社员群众。如浙江省仙居县农业合作化高潮以来,251个乡干部中有74个吊打过人,县、区干部中也有打人的。在他们的影响下,社、队干部打人更为严重。该县横溪区埠头乡自1956年11月到1957年4月,被干部吊打的贫、中农有25人。乡总支副书记一人就打过社员群众8人,被他处罚的社员有13人[8]。
(二)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普遍存在的原因及严重后果
区、乡、村(社)等基层组织干部中普遍存在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现象,其滋长的真正温床是官僚主义。官僚主义的历史根源是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其产生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党和国家政治体制存在的缺陷和弊端,以及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随着中国共产党执政历史不断延伸,这一根源逐渐成为官僚主义滋生的最主要原因。如果不从体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上遏制官僚主义的滋生,单纯从作风建设上是无法真正克服的。因此1953年,中共中央曾借助于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历时半年的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新三反”运动。但是运动结束后,一度受到遏制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再次在农村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实施与合作化运动中日趋严重。
当然,造成1953—1957年统购统销与合作化运动的政策实际操作中,农村基层干部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普遍存在,还有当时历史背景下其它的特殊原因。
其一,群众运动模式的惯性使然。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经验,建国初期,我党习惯于沿用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政治斗争和经济变革。无论是统购统销还是农业合作化,其形式都是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既然是搞群众运动,难免带有强制性,一旦大规模搞起来,有些行动就难以控制。即使发现了某些失误,在运动的“惯性”冲力面前想纠正也很难完全纠正。况且中央高层为了不打击基层干部的积极性,甚至会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宽容。这种宽容可以从1957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的表述中得到证明。该指示指出,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带有某些缺点的多数干部同违法乱纪、严重错误的极少数人区别开来。对错误并不严重而又表示决心改正的干部不必处分,对于错误严重的干部处分要适当,使他们有改正的机会[5]333。上层的这种宽容,一定程度上会助长基层干部的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之风。
其二,中共中央“急于求成”指导思想的影响。为了尽快解决工业化建设与落后农业的矛盾,中共中央必须制定粮食征购的高指标和重任务,快速推进农业合作化,甚至二者均摊派数字,这必然给各级地方尤其是基层干部造成很大压力。如果基层干部毫无折扣地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和耐心说服教育的方法去展开工作,则有完不成任务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基层干部就只有用强迫命令甚至违法乱纪的方法来保证任务的完成。
不管是何种原因导致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甚至违法乱纪的工作作风普遍存在于统购统销的贯彻实施和合作化推进中,毫无疑问,它是客观上造成当时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直接原因。这种紧张关系的继续恶化,终于导致了农民“闹粮”和“闹退社”事件甚至大规模群众性骚乱的发生。
二、农民利益的直接受损,是发生“闹粮”“闹退社”的重要经济原因
(一)统购统销对农民利益的直接损害是“闹粮”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由于统购统销面对并触动的不仅仅是富农、中农,甚至是广大贫下中农的利益,并且要改变其几千年来的生活习惯,必然遭到最广大农民的抵制。而且这种利益触动最直接的是,因为国家的高征购任务和征购的粮食明显增多,农民的年均用粮、平均口粮相对于统购前都有所下降。
1954年,福建邵武县四区征购任务增至367.5万斤,较上一年增加了167万斤,而统销核定数仅61万斤,较上年实销少159万斤,一加一减,农民手中粮食减少326万斤,加上减产4%逼成增产6%的这一减一加,共达476万斤之多,农民手中的粮食自然所存无几。该县六区存在同样的情况,1954年统购任务增至326万斤,猛增了236万斤,回销核定只有55.5万斤,较上年减少95万斤,两项共计321万斤,这是农民手中净减少的粮食。无容置疑,这种高征购给农民造成的直接现实利益损失,是1955年春末夏初邵南地区爆发逾万群众参与,并持续一周的严重粮食骚乱事件的重要因素[9]。
1954年,浙江全省产粮141亿斤,扣除征购数51亿斤(约占36%),实留90亿斤,加上统销9亿斤,共99亿斤,平均每人留粮477斤。浙江吃粮水平高,农民每人每年种籽口粮需要540斤。由于粮食不够吃,某些地区出现群众吃杂草、吃种籽、外出讨饭、饿死人、饿生病、抢饭吃、拆房子、卖农具、卖子、弃婴等事件[10]。
1954年,全国粮食因灾减产,但统购粮食的计划并未相应减少。为了以丰补歉、支援灾区,国家向非灾区多购了70亿斤粮食,不少地区购走了农民的口粮。由于吃不饱,许多初级社的社员无法干重活而不出勤,有的社员虽然出勤,也在田里坐着不干活,有的社员因无米下锅则干脆不出门。这种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是1955年春全国农村出现“人人谈粮食,户户谈统销”紧张形势的重要诱因。
合作化高潮后,因粮食问题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又普遍转移到了高级社内。如1957年春,河南省孟县在分配统购任务时,县委不是根据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实产计算,而是按估计的产量分配,县委预计全年每亩平均产量为446斤,实产为425斤,相差21斤,且在分配任务时还将标准粉的折干率提高了10%,结果造成一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卖粮过多,口粮不够,全县7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有39个社没有达到360—380斤的口粮标准,社员平均留粮在300斤以下的就有4个社。终于诱发了该县大规模的群众性闹粮事件[2]246。
粮食统购统销因政策执行上的偏差而导致对农民直接利益的侵害,也是加剧一些地区闹退社风潮的重要因素。1956年秋冬,许多地方在粮食减产的情况下,为了完成上级规定的统购任务,采取了错误的计算方法,变相压低留粮标准,致使群众的粮食普遍不够吃。如浙江仙居“不合理地压缩周转粮、动员百分之二十节约粮,甚至计产时对合作社还加上百分之二十五的贪污、盗窃粮”[6]694。江苏省泰县为了完成统购任务,采取提高产粮和不合理的扣除等办法,使实际留粮标准大大低于规定标准。其中,杂粮地区实际人均留粮只有300斤左右(留粮标准为人均370斤)。到1957年春夏之交,在泰县塘湾区,缺20天到一个月口粮的人家占总户数的70%左右,许多群众整天吃菜度日[11]。
(二)合作社内管理混乱、分配不公、收入减少是农民“闹退社”的直接原因
由于急于求成和缺乏经验,早在1954年初级社冒进中就出现了合作社内部管理混乱的情况。如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牲畜的使用管理上缺乏经验、制度也不健全等原因,造成部分牲畜瘦弱和死亡。据1955年1月19日《人民日报》报道,湖北省襄阳县95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共有耕牛2000多头,1954年冬以来先后死亡59头,因冻饿致病的约有500多头,死亡和致病的耕牛占总数的28%。当时农业是手工操作,并且耕畜不足,牛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看见耕牛瘦弱、死亡,自然引起严重不安。
到高级社化后,社内管理混乱成为普遍现象,并由此引发社内群众的严重不满。除了上述耕畜管理的混乱外,还由于干部缺乏管理集体生产的经验,出现生产没有计划或计划不周、不全面,瞎指挥,劳动管理混乱,财务开支大、开支乱,账目不清,不公布账目,农具丢失等现象。有的干部瞎指挥,为了增加粮食产量,不看条件盲目推广高产玉米,把玉米种到洼地和山坡上,结果减产很多;有的地区在推广密植上,限制每亩必须保证多少棵,把行距、株距都列入操作规程;有的地区因一味追求打井数量,出了不少废井,没有砖,就去扒群众的房子,拆群众的锅台[6]640-641。
1956年秋收之后,许多地方在分配问题上也出现了不公平现象,损害了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其具体表现是高级社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时,实际上存在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问题。
由于高级社以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有生产权没有分配权,在分配上必然造成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还有部分高级社在小社并大社时,合并前乡与乡、村与村、小社与小社之间由于生产条件、经营对象等方面的不同,有的收入多,有的收入少,合并后贫富拉平,统一分配,造成了原来生产条件好、收入较多的乡、村、小社减少收入。如安徽省东流县群发社,1956年农副业生产总值比1955年增长101%,但只有85.9%的社员增加收入,还有14.1%的社员减少收入。其主要原因就是该社原有白洲等两个老社,原来土地多,收入高。1955年小社社员平均收入75.31元,并大社后统一分配,1956年社员平均收入为67.6元,明显降低,原小社社员减少收入的占总户数的59%[12]。
此外,一些地方的高级社在贯彻执行国家分配粮食的政策时只强调按人口平均分配粮食,忽视劳动日对口粮以外余粮部分的分配。虽然在政策上也规定,所做劳动日多的可以多分钱,但是因为超支户太多,拿不出钱,无法兑现。如浙江省仙居县高级社化后,在1957年的夏收分配中,不管社员劳动工分多少,平均每人分90斤,劳动工分少的人不分钱作为超支,劳动工分多的人多余的工分分不到钱,造成全县80%的社员超支。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法影响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5]315。
同时,虽然高级合作社在分配上采取了工分制度,但由于社的规模较大,哪个干得好,哪个干得差,很难有衡量标准,因此容易产生“吃大锅饭”的现象。
上述情况也是导致全国层面高级社化后一部分社员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1956年,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增产增收不多,或没有增产增收,甚至减产减收。秋收分配时,各地一般“都有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社员减少收入”[6]655。其中多半是富裕中农、小商贩和有技术的手工工人,还有人口多、劳力少的困难户等。
从收入减少的幅度看,江苏省泰县1956年全县农民人均收入36元,比1955年下降了17%。另据广东省中山县委调查,1956年高级社的生产水平比去年富裕中农的生产水平相差20%—30%,少数富裕中农收入下降的比例则更大。该县一户富裕中农入社前每年纯收入1750元,入社后只有600元,减少了约65.7%,有的富裕中农的收入与入社前比下降几倍。富裕中农有较优越的生产资料,减少收入又最多,因此,各地在合作化高潮后的“闹退社”风潮中最坚决的主要就是富裕中农。据安徽省的典型调查,在退社户中富裕中农占74%。广东省湛江专区阳江县已退社的587 户,富裕中农有459 户,占78%[5]363。
三、结语
1953—1957年,我国正处在由生产资料私有向公有制转变并彻底消灭剥削制度的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其中表现的社会矛盾和阶级关系均比较复杂。这一时期部分农村地区接连不断发生的“闹粮”“闹退社”事件,除了上述直接原因外,还有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人介入与破坏的作用。如发生在统购统销政策贯彻实施中的反动分子造谣和破坏活动,以及“中山港口事件”、“邵南事件”、“贵州麻山事件”等大规模的群众性骚乱甚至暴乱事件,均是因为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人的介入与破坏,使其由一般性闹粮闹社事件演变而致。尽管如此,本文认为,在国家工业化战略对农业、农民“不得已”地“剥夺”及与之并举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改造中,某些环节不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实际的深层原因背景下,基层干部在执行党的农村政策中对农民的政治权、人身权及其眼前经济利益的严重侵犯,是导致1953—1957年部分农村地区闹粮、抢粮,闹社、退社,甚至群体性骚乱事件发生的最主要直接原因。
党的农村政策执行问题上,基层干部采用简单粗暴、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甚至侵犯人权的工作作风,早在延安时期的救国公粮征收、抗日根据地的互助合作运动、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已经一定程度地存在。即使在当代,甚至当前各项农村政策的执行中,仍然存在类似情况。笔者曾于1991年在最基层的乡、村从事农村社教工作,在计划生育、收购烤烟、征收粮食和农业税等政策的贯彻执行中亲身感受到了农村基层工作的艰难,以及由于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甚至违法乱纪的工作作风所造成的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紧张,有时几乎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但经过深思后的结论是:只要我们的干部始终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正确的群众路线,耐心再耐心地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最终是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并能赢得农民群众的理解和尊重。这是历史的启示,也是现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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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合作化史料[G].19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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